摘 要 构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需要各涉铁单位和所有涉铁人员合力共为。本文就新形势下构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的意义、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构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谈几点认识与思考。
关键词 涉铁领域 社会治安 防控体系 构建
作者简介:孙安然,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322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安全畅通,关乎旅客出行安全,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关乎平安中国建设。新形势下,社会民众对铁路安全出行的要求愈来愈高,也是人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构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提升涉铁领域治安防控能力,维护铁路安全畅通意义重大。
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它贯穿于铁路运输生产的始终,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所有涉铁单位和涉铁人员合力共为。
(一)构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随着我国高铁建设快速发展,铁路交通运输的方便、快捷、舒适、正点等优越性更加凸显,火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铁路车站和旅客列车上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铁路领域一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事件,将会严重危及广大旅客货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平安中国建设大局。因此,构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加大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工作力度,营造铁路周边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铁路安全畅通,保障广大旅客平安出行,对平安中国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构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是做好群众工作。创新社会管理,就是要创新工作理念、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把社会管理寓于为群众服务之中,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和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构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维护铁路安全畅通,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涉铁领域治安防控工作旨在维护铁路安全畅通,服务广大旅客出行安全,是一项重要的群众工作。因此,构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必须结合实际,加强调研,在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理念、体制、机制、方法、方式上不断创新,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增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能力,维护铁路安全畅通,保障广大旅客出行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中国建设,为实现“四个全面”宏伟目标提供坚强保障。
(三)构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是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保证
“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倡议决策,是实施新一轮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中欧班列开行的数量迅猛增加,运输时间大幅缩短,物流成本明显降低,服务平台不断完善,货物品类日益丰富,中欧班列品牌的影响力不断增强。目前,中国铁路已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响亮国家名片,铁路在对外交往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在“一带一路”全球倡议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因此,构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维护铁路安全畅通,提升铁路运行品质和综合效率,在服务“一带一路”全球倡议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随着铁路改革不断深入推进,运输企业与非运输企实行主辅分离、铁路局直管站段和铁路局公司制改革先后实施,铁路运输企业有效减负,实现了运营效益效率大幅提升。然而在铁路公检法机关回归国家司法管理体制后,构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维护铁路安全畅通,却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及时加以研究解决。
(一)在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的思想认识上存在差距
当前,铁路在先后完成一系列体制改革后,铁路运输企业在力争实现“减员增效”目标的大环境下,铁路干部职工一定程度地存在着重运输生产、重成本效益,轻治安防控的思想,认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对构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漠不关心。铁路公检法机关回归国家司法管理体制后,更多地将精力投入到执法办案中,认为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升办案质量是司法机关的主业;执法办案中开展预防宣传教育、構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等是副业,是铁路运输企业内部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联系不紧,参与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程度不深。
(二)在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的网络构建上存在缺陷
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所有涉铁企业和单位精诚团结,相互配合,合力共为,共同营造涉铁领域良好的治安环境,维护铁路安全畅通。近年来,铁路运输企业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积极构建了以铁路局政法委为中心、各基层站段保卫部门为单元的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在维护铁路治安秩序和铁路安全畅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该体系仍然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等问题,没有完全将铁路公检法机关纳入治安防控体系之中,更没有将铁路沿线地方公检法机关纳入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之中,导致难以发挥铁路公检法机关和铁路沿线地方公检法机关在治安防控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开展涉铁领域治安防控工作效果没有达到最大化。
(三)在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的协调机制上存在制约
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网络构建不健全不完善,必然导致在开展涉铁领域治安防控工作中存在单打独斗的现象,不能充分发挥铁路公检法机关和铁路沿线地方公检法机关预防犯罪的职能作用,难以将铁路公检法机关和铁路沿线地方公检法机关有机融入到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之中,导致开展涉铁领域治安防控工作的效果不佳。加之铁路运输企业各基层站段治安防控体系单元之间配合联动不够,存在“各自为政、自扫门前雪”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涉铁领域治安防控预防体系作用的发挥,制约了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的进程。
构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必须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构建以铁路运输企业党委领导、行政主导、政法综合协调、各站段齐抓共管、铁路公检法和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积极参与的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不断丰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和功能,努力减少违法犯罪的机会和条件,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護铁路安全畅通,全力服务平安铁路、平安中国建设。
(一)加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的组织领导,创新社会管理机制
毛泽东同志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意见》为构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指明了工作方向。加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工作,必须加强治安防控的组织领导,紧紧将其置于铁路运输企业党委的领导之下,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涉铁领域治安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亲自参与研究部署涉铁领域治安防控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担负起维护涉铁领域治安稳定,保障铁路安全畅通的重大政治责任。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企业政法综治组织的综合协调作用,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组织领导涉铁企业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定期召开治安形势分析会,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加强考核管理,对带有苗头性、普遍性的治安问题做到超前预防,牢牢掌握治安防控工作主动权,确保涉铁治安防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大涉铁领域治安防控工作协调力度,及时解决相关结合部问题;加强对涉铁领域治安防控工作的研讨,不断提升工作能力,确保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高效运转。
(二)提升大数据在治安防控体系中的运用,创新防控预警机制
当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必须主动拥抱大数据、云计算,融入大数据时代。积极适应大数据时代犯罪形态的描述分析,将制度优势和技术优势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升运用大数据进行预测犯罪、预警犯罪、防控犯罪和打击犯罪的能力,全面增强涉铁领域治安防控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立体性、实效性,引领涉铁领域治安防控体系转型升级。积极推进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加大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严格落实旅客乘车和承运货物实名制查验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制作、持有假票证违法犯罪。积极利用“双微一端”互联网技术,建立民情气象站,准确收集分析各种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情报信息,及时做好针对性的治安防控工作,有效杜绝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事件的发生。努力扩大技防覆盖面,在铁路车站、旅客列车、线路以及铁路站段机关等重点部位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并将各个电子监控系统实现联网,做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全面提升治安防控能力,有效预防减少刑事犯罪。全力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做好铁路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努力实现破案上升、发案下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旅客和货主满意的工作目标。
(三)发挥涉铁司法机关在治安防控中的职能作用,创新矛盾化解机制
铁路运输具有点多线长、分散布局等特点,给铁路运输企业做好治安防控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做好涉铁领域治安防控工作,仅靠铁路运输企业一家单打独斗很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必须借助铁路公检法机关、铁路沿线公检法机关的力量,共同做好治安防控工作,扩大治安防控工作效果。涉铁公检法机关是打击涉铁领域违法犯罪的主力军,也是做好涉铁领域治安防控工作的重要力量。开展涉铁领域治安防控工作,必须依靠涉铁公检法机关,加强与涉铁公检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发挥涉铁公检法机关预防和打击犯罪等职能作用。涉铁公安机关在完成侦查工作的同时,根据涉铁领域治安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和警力部署,增强做好涉铁领域治安防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利用执法办案的机会,深入铁路沿线村镇、街道、社区、厂矿、学校等单位,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增强铁路沿线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爱路护路的自觉性。加大铁路沿线公安派出所与铁路运输企业联防联治力度,加强铁路沿线和车站的治安巡防工作,全面掌握涉铁领域治安动态,积极主动做好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努力营造铁路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涉铁法院、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批捕、起诉工作中,积极发现涉铁领域治安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协助涉铁运输企业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铁路检察机关要立足职能,严厉查处打击危害铁路线下安全的违法犯罪,对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公益诉讼,迅速排除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隐患。要充分利用检察服务站工作平台,加强与铁路基层站段的联系,积极开展送法进站段车间班组活动,协助铁路企业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借力铁路公检法机关的力量,依法化解涉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站段,大事不波及社会,努力减少社会矛盾和对抗,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共同营造涉铁领域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平安铁路、平安中国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9号).
[2]毛鹏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之治安征信系统构建思路.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6(2).
[3]汪为.大数据时代铁路车站及沿线治安防控体系构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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