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脱贫攻坚工作深入推进,我县涉及安全住房、道路交通、水电开发等项目建设越来越多,农民工用工量也逐步增大。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农民工权益被侵害,因工程款和工资拖欠引发的群体上访讨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尤其是在岁末,民工讨薪现象集中,这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县脱贫攻坚进程,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一、我县农民工用工及清欠工资现状
(一)农民工用工情况
目前,我县农民工用工主要涉及乡村住房、乡村公路、水电开发等建设领域,用工途径主要是通过建设企业中标,承包至施工企业,再转包与代班班长(包工头)再分包小包工头,最后再由小包工头召用农民工进行劳务具体操作,然而在整个工程中农民工始终处于打工链的最下端。由于中标建设企业采取项目分包方式,将工程项目层层承包至包工头,造成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率低,加上企业对民工缺乏直接管理,不能准确掌握农民工的用工和出勤情况,更不能准确掌握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因此造成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事件常有发生。
(二)清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近年,我县举报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劳动关系错综复杂,今年以来,全县共接受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件,涉及农民工*人。针对工资拖欠严重情况,我县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解决:首先,我县始终坚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专门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集中力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次把加强事前防范,严格落实国家、省州有关规范该领域劳动用工管理的相关制度作为工作切入点,提前消除可能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矛盾隐患。第三按照规定比例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置条件,严把工程峻工验收关,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规范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减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今年以来,虽已清欠工资*万元,但仍有大量的欠薪问题尚未妥善解决,清欠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民工过于盲目务工。一是由于受自身文化素质和务工心切等因素的影响,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寻找务工工种时既不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具备《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也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而是抱着“只要有活就干”的心态,盲目择业,最后导致务工工资没有保障。二是农民工群体一直处于无序发展状态且大多数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意识,没有维权思想,致使在发生拖欠工资的争议后,在用人单位面前没有话语权,个人力量淡薄,往往无力对抗,以致采取不正当的维权方式,增加了后期处理该类争议的难度。三是大多数农民工在务工时不懂得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许多用工单位,特别是分包、转包包工头在招用农民工后双方不签定劳动合同,仅是口头协议;
有签订合同的,也没有加盖公司或企业印章,致使发生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后,农民工无法拿出有效的证据,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二)市场管理不规范。当前许多工程建设项目违法转包、分包、借别人的资质中标,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工资被克扣或拖欠。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开发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由于资金不足,在开发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便以更低的价格转包给其它建筑单位,自己并不参与施工,开发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截留一部分才付给分包单位,这样转包几次,真正发到农民工手中的已所剩无几。二是工程在层层转包过程中往往会转到一些没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和社会自然人(包工头),一旦发生欠薪现象,就会造成有用人权的单位没用人,用人的工头没有用人权,有资质的没活干,干活的没资质,追其责来,只推不揽。三是很多工程是由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包工头”挂靠一些建筑企业施工的,支付工程款时是由开发单位直接支付给包工头,并不支付给这些建筑单位,包工头在保证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只将开发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的一部分支付民工工资,造成工资支付不足现象。
(三)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现象非常普遍,有些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急于开工建设,导致工程款难以如期向施工方支付到位。同时建筑劳务经过层层分包后,全部工资须等包工头与上一级包工头结算后才能领到,若分项工程中的一项在无法以进度完工或未通过质量验收,将导致整个工程不能审计,工程款无法拨付;
部分工程因工程增量必须报批,程序复杂,得不到及时审批再加之发包方和承包方因增量发生合同争议,没有及时达成协议,就会发生劳务纠纷。
(四)工资发放制度执行不力。一是相当一部分建设企业、施工企业把工人工资支付给劳务企业或承包人,劳务企业或承包人根据工程分包协议将工资款拨付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支付给民工,由于工程层层转包、分包,总承包商连干活的农民工是谁都不知道,何谈直接对农民工发工资。二是多数包工头采取按月支付部分工资(生活费),待工程结算后再将剩余工资款,根据民工工作量予以发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工资按月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三是由于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均为口头约定,一旦拖欠工资现象发生,农民工手中无欠条,致使讨薪受阻。
(五)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不积极。部分项目建设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不到劳动保障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又取得了开工的有效许可证,许多工程竣工后,工程负责人都不知去向,劳动监察部门才得到民工举报,导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处理难度加大,从源头上防止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县共有*个在建项目,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仅*万元。
(六)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一是政府监管部门没有从观念上真正重视起来,没有切实把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当做一项民生工程、社会工程来抓。二是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很少有地方对欠薪企业进行严厉惩处,这使得一些企业将欠薪问题视若无睹。三是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联动机制,业务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沟通对接不够,致使工程验收后就拨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是否支付,一概不管不问,加大了农民工工资清欠难度。
(七)劳动监察执法能力不足。目前,我县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个,人员4名,面对大量的投诉举报案件,劳动监察执法缺乏足够的人员和强制手段,大部分案件仅仅依靠督促、调解来处理,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依法办理案件数量少,日常巡查工作开展困难,难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有效监管,也难以对农民工的权益做好有效保护。
三、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升法律意识。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和培训,通过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诉讼知识,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使他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提高建筑企业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通过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特别是加大国家一系列解决建筑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督促用工单位自觉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
(二)规范市场管理,建立制约机制。一是严格新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立项、不办理项目审批;对施工企业原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的,一律严禁参与新建工程的招投标;对于施工企业过度垫资而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二是坚决杜绝个人承揽建筑工程,严厉查处层层转包、分包和违法挂靠行为,明确对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坚决给予限制承接新项目、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降低其信用度。
(三)强化制度建设,推进用工管理。加快制定本县加强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与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一是严禁违法层层转包、分包,明确没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队、作业队或个人的用工属非法用工的后果要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二是企业以及承建商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三是全面实行工资按月支付工资制度。工资每月必须以货币形式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严禁小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每月工资发放花名册必须报建设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案,否则,发生欠款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
(四)健全信用体系,提升企业诚信。一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业主,通过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促进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二是建立企业不良记录档案,对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实行公示制度,对发生影响较大、后果较为严重的拖欠行为,实行市场淘汰机制。三是建立欠薪“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次性达到一定数额(自定)以上、一年内被发现两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次性拖欠人数超过一定数量(自定)、拒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等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整改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融资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
(五)全面推行保证金制度,源头预防拖欠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本之措,要加快建立并全面推行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业务主管部门要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项目招标的必备条件,对没有到人社部门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批准开工报告;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未缴纳保证金的,应当督促其及时补缴,未补缴的,完工后不得进行验收,确保建筑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覆盖面。
(六)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查处力度。切实加强人社、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和处置工作力度,要将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作为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把有拖欠工资记录的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巡查频次;对重大拖欠隐患,早发现,早介入,防止大面积集中拖欠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执行力度,对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执行威慑力,促进用工单位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对采取极端方式讨薪民工要采取惩戒措施,对恶意讨薪以达到个人目的人员要进行打击。
(七)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增加劳动保障监察专职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办案设备等,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同时定期开展培训学习,重点是加强对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工作人员更深入的了解劳动保障监查工作、明确保障范围、熟悉执法流程、掌握解决问题的技巧,逐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使其尽快成为业务内行和骨干能手,能够更加专业的指导和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是我县脱贫攻坚事业基础建设中的主要劳动力,对脱贫攻坚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意义重大,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要强化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积极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避免工作扎堆,矛盾集中,以助推助力我县脱贫攻坚工作持续推进,同时,也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期拿到工资,增强其幸福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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