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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宅基地改革上的讲话(9篇)

篇一:在推进宅基地改革上的讲话

  

  在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推进会,主要是因为当前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遇到了一些瓶颈,亟需尽快解决。这些问题虽然表现在下面,但根源在上面,主要就在于我们在座的乡镇党委书记、主要部门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所以,今天把大家召集起来开个会,主要目的就是通过统一大家的思想共识,以上率下、压力传导,带动全县上下进一步凝心聚力、振奋精神、鼓足干劲、狠抓落实,不断把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引向深入、唱响品牌。

  刚才,XX同志通报了当前我县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情况,XX同志就做好下一步工作作了部署安排,请大家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思想上要有清醒的认识

  在农民建房这个问题上,我们绝大多数乡镇是没有管到位的。很多乡镇对农民建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规划也好、审批也好、监管也好、发证也好,完全是走过场,有的纯粹

  就是收点钱。这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做法。农民建房,看起来是“小事”,但影响非常大,各地必须坚持不懈地管、铁心硬手地管。今天,我们召开这个推进会,对全县规范农村建房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强调,就是进一步彰显县委、县政府抓好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决心,进一步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形成支持配合做好全县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强大合力。

  1.上级特别关注。对规范农村建房,中央、省市主要领导非常关注。这次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省委、省政府特别重视这项工作,鹿心社书记、刘奇省长到余干调研,均对我们的农村建房提出了要求。去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还专门召开了现场推进会。同时,省里还开展了农村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治理工作。刘奇省长在批示中强调:“建设新农村、整治农村环境,是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希望各地各部门以开展农村无序建房、超高超大建房专项治理为抓手,着力构建农村规划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农村建设管理规范有序、建房体量风貌管控有效、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有力、乱搭乱建得到有效清理,努力建设更加靓丽、更具特色的美丽乡村,为打

  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作出新贡献”。省政府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问责政府负责同志。市委市政府对农村建房高度重视,马承祖书记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部署。6月全市脱贫攻坚通道提升工作现场推进会提出“要把徽派进行到底”,这证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决心很大、力度很大。我们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这项政治任务。

  2.发展特别需要。一个城市的规划建设将决定它的未来和前途,农村也是一样,农村村民建房也将影响广大农村发展的空间和后劲。随着全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更多富裕起来的农民开始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修建更加舒适的住房,这说明农村的建设发展已经有了充足的动力。脱贫攻坚的考核指标里农村房屋状况也是一项重要内容。但从总体上看,我县农村住房建设存在杂乱无章、管理无序、质量低劣、乱占土地等一系列问题,有农村无新房、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的现象较为普遍,给农村环境卫生、交通秩序、耕地保护等方面都留下了严重的问题和隐患。归纳起来,主要原因是村庄规划相对滞后、房屋建设监管不力、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等。这些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农村整体环境就会受到影响,农村发展的空间就会受到制约,后劲就会受到挤压,城乡差距就会难以缩小,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是纸上谈兵。

  3.形势特别严峻。刚才,刘平同志通报了上半年规范农

  民建房巡查工作。从实际的情况看,可以说是触目惊心、令人震颤。在下乡途中,基本上每天都能看到违规建房。有的无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批自建,乱占滥建,一户多宅;有的无视政策要求,超高建房、超大建房,甚至破坏基本农田、破坏交通、破坏水利设施建房;有的无视工作人员劝阻,偷着建、抢着建,甚至与政府对抗着建;有的无视规划管理要求,想在哪建在哪建、想建多高就建多高、想怎么朝向就怎么朝向,想什么颜色就什么颜色,想不粉刷就不粉刷,农村建房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形势十分严峻。一级组织该管的事不管,就没有权威;该管好的事没管好,就没有地位;该履行的职责没有履行好,就应该被问责。省市对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是动真格的,要启动责任追究的,请同志们从保护自己、爱护干部的角度,把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行动上要有严厉的措施

  天下之事,必成于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别无他法,就是要以严格、严谨、严厉的态度,做好管理中的各个环节。

  一要严格审批。去年,在大会上我跟大家约法三章。第一,严禁未批先建。第二,严禁超大建房,每栋农民建房严格控制在300平方米之内,确有需要也不得超过350个平方米。第三,严禁超高建房,每栋农民建房最高不能超过三层。这是审批的硬指标,必须严格遵守。今年,我县在推行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目前已在黄金埠、梅港、杨埠、良种场、渔池湖等5个乡镇场开展试点,试点工作进展较好,明年将全县铺开。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核心要义是“一户一宅”,这与农村建房管理的要求是一致的。如果我们农民建房没有管好,进一步推行宅基地改革的难度就会更大。所以,我们要把农村建房管理与宅基地改革两项工作结合起来,严格审批,规范操作,不为明年全面宅改留后遗症。

  二要严格巡查。农村村民建房行为与别的行为不一样,一方面它是显性的,农民建房一定是暴露在外的;另一方面这种行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乡镇、村组只要注重日常巡查和监管,就一定能管好。关键是要把握处理问题的及时性,把矛盾和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如果等到违章建筑建到一层、两层再去拆房子,就会使矛盾加剧。因此,要完善县乡村三级巡查工作制度,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处理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将违法违规建房控制在萌芽状态。村委会是一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对违规建房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制止不了的,要立即向乡镇报告。乡镇场是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村民建房进行不定期巡查,对接到的举报或者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止和处理,制止不了的,要向县里报告,申请启动联动机制。县规范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县委县政府行使规范农村建房的职能,是三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对乡镇场制止不了的,要制定拆除工作方案,督促指导相关乡镇和部门落实拆除任

  务。

  三要严厉打击。要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一些违法违规建房的人和事,乡镇党委政府要理直气壮的履行监管职责,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全力配合。特别是对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情况,一定要坚决制止,强制拆除,打击到位,最大限度地把侵占国有集体土地、影响城乡规划的事和人处理到位,决不能让非法利益得逞,不能让违法建设得利。对重大违章行为可以实行联合执法,做到坚决依法处置。当前,我们对一些违规建设处理是不到位的。从通报的情况看,去年10月份,我县办发【XX】66号文下发后,没有控制住施工或改变原状89户。这可能还不是全部的数字。所以我们必须要正视现实,真正严格起来,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处置到位。

  四要严肃问责。县规范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场规范农民建房工作进行督查,并就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效果不佳的人和事,要依据《余干县农民违规建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问责,对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房治理不力,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审批、违规收费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人员,要严肃追责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向乡镇党委书记“开刀”。大家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要切实把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三、保障上要有奏效的举措

  规范农民建房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必须落实奏效的工作保障举措,确保工作抓到实处,抓出实效。

  一是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规范农民建房管理领导,成立一把手任组长的的专班工作组,同时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把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摆在十分重要位置,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高位推进。乡镇党委、政府是村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场党委书记、乡镇场长是主要责任人,要落实国土所、建设规划所干部职工,以及村干部的责任。规划、国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村民建房规范管理的重要责任。

  二是配齐队伍,组织培训。要切实解决“无人管事”的问题,目前,县里配给各乡镇场规划建设所的编制有三四个,但真正在从事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的人却只有一两个。必须要正视这个问题,按照《县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稳定规划建设所干部队伍,确保有人管事、有人理事。决不允许规划建设所工作人员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随意调动。同时,加大对乡镇、村组相关工作人员的组织培训,让他们不光要知道建房户哪些行为违法,还要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也有可能触犯到法律。

  三是强化教育,注重引导。农民建房管理事关农民的切

  身利益,要将政策、法规、要求及时告知农民群众,使群众充分认识到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重要和必要性,更新他们的观念,自觉依法依规建房。要坚持拆旧建新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将清理出的闲置土地及时复垦或转给农民建房。要坚持“节约用地,统一规划”的原则,引导村民集中有序建房。要坚持风格统一的原则,根据县城乡规划局设计的具有徽派风格的特色图集,引导农民按照“白底、灰线、青瓦”的要求,建造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居住安全、经济美观的“百年住宅”。

  同志们,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共建美好家园,是全县人民的共同心愿,工作责任大、任务重、要求高。在坐的各位一定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奋力推进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工作,为实现余干如期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再立新功。

篇二:在推进宅基地改革上的讲话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传标语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传标语

  1、群策群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齐心协力共建秀美乡村!2、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3、保护土地千秋业,珍惜资源万代兴。

  4、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确保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5、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6、土地是最基础的资源,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

  7、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

  8、今天不替耕地忧

  明天要为粮食愁。

  9、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关乎农业现代化进程,关乎国家长治久安。

  10、耕地是红线

  法律是底线

  管理是防线。

  11、农村宅基地制度,确权是基础,规划是前提。

  12、严禁借改革之名损害农民权益。

  13、保护土地千秋业

  珍惜资源万代兴。

  14、坚持一户一宅

  保障户有所居。

  15、土地哺育你我他

  珍惜善用靠大家。

  16、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激发群众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积极性和创造力!17、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

  18、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19、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凝聚社会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

  20、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21、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利用、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22、支持群众探索创新,调动群众参与宅基地制度改革!23、同保一方耕地,共爱一个家园。

  24、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好有限的耕地资源。

  25、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的土地权益。

  26、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确保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成功!27、一户只能一宅,建新必须拆旧。

  28、建房莫把耕地侵,留些粮田给子孙!29、土地问题始终与江山社稷和人民福祉息息相关。

  30、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土地。

  31、今天不替耕地忧,明天要为粮食愁。

  32、宅基地不是祖业,是集体资产。

  33、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把沉睡的死资产变成流动的活资本。

  34、多占宅基地,多交人民币。

  35、推进宅基地改革试点

  加快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36、农村土地归集体,建房占用要审批。

  37、统筹规划各类土地,支持新农村建设。

篇三:在推进宅基地改革上的讲话

  

  在全省规范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陈铁雄工作情况,余姚市泗门镇谢家路村介绍了创新住宅和附属用房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讲得都很好,听了很受启发。富阳市、象山县、乐清市、德清县、海宁市、义乌市、舟山市定海区、云和县分别作了书面交流。希望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认真借鉴这些好的经验,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工作。下面,我就贯彻黄旭明副省长重要批示和陈龙副秘书长讲话精神,再讲三点意见。一、从贯彻群众路线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规范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今天我们在绍兴市柯桥区召开现场会,主要任务是对“规范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这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出目标要求,明确政策措施,更好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省政府高度重视这次会议,黄旭明副省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陈龙副秘书长亲自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全系统在加强农民建房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并对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黄旭明副省长重要批示和陈龙副秘书长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今天上午,我们参观了钱清镇方家桥村、柯岩街道鉴水人家住房解困安置小区、福全镇尹家坂村、兰亭镇联合村“空心村”改造项目现场。刚才,绍兴市柯桥区介绍了多途径多举措解决农民建房的情况,玉环县、龙游县介绍了推行村级土地民主管理建房是老百姓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农民群众十分看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策优势,通过落实农民建房用地指标、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完善农民建房审批管理等措施,积极支持农民建房和新农村建设。各地也积极开展探索,创造了一系列好的经验和做法,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三多一缺”,即农民建房历史欠账多、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多、农村宅基地闲置浪费多和农民建房管理主体缺位。这些问题的存在,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地位和威信。规范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问题。6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国土政要开展这项工作,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建房历史欠账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由于我们现有法律和管理上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多年来在城镇化、工业化快速推进的同时,城镇挤占农村、工业挤占农业的问题十分突出。尽管省里有明确要求,各地要将切块计划指标的10%以上用于农村建设(其中5%以上用于农民建房),但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把指标挪用到城镇建设或工业项目上;个别地区以城市规划控制为名,停止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有的地方甚至10多年没有批过农民建房用地;还有的地方将农村建设规划预留指标调整到开发区(园区),使得农民建房用地空间问题更加突出,等等。这些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必将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开展这项工作,是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问题、维护土地管理良好秩序的迫切要求。农民建房用地需求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是导致农村违法用地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2013年1-11月份,全省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宗数占总数的35.9%,违法占用土地面积占总数的18.5%。违法用地问题也导致信访高发,2013年1-11月份,省厅共受理土地违法问题信访5082件,其中反映农村宅基地问题的信访2967件,占58.4%。解决好农民建房难问题,是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建房违法用地和信访问题的有效举措。开展这项工作,是从基础上解决农村宅基地闲置浪费问题、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的迫切要求。一直以来,在城镇化快速推进、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迅速扩大过程中,我省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并没有随着农民数量的减少而下降,反而呈增加态势,特别是一户多宅的问题十分突出。这种城乡建设用地两头扩张和农村建设用地粗放低效利用给耕地保护带来了巨大压力,同时还引发了社会不公等问题。据统计,2012年底,全省农村人均居民点建设用地为247平方米,大大高于国家人均150平方米的上限标准。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宅基地管理,大力解决宅基地闲置浪费、一户多宅等问题,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社会公平正义。开展这项工作,是从制度上解决农民建房管理主体缺位问题、加强基层土地管理的迫切要求。造成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一些地方依法用地、节约用地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政府部门保障不到位、服务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调整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理脱节,形不成管理合力,导致一些地方农民建房管理无序。开展这项工作,就是要从制度上来解决农民建房管理主体缺位问题,更好地落实乡镇政府的管理责任,更好地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规范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是省厅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全系统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2014年,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将在各市、县(市、区)全面开展。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以高度的责任感、管用的好办法、有效的执行力,把这件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老百姓真切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和利益。二、用改革创新的举措,努力保障农民建房落地和宅基地规范管理开展“规范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这项工作,主要是针对当前我省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办法,创新措施,从计划指标落实、规划空间保障、审批方式简化、管理制度创新等方面,落实一整套的政策措施,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有效解决全省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大幅度减少农民建房违法用地,全面建立一个高效、便民、务实的宅基地管理机制,逐步建成一批具有国土品牌、地方特色的农民新居。主要有六项工作任务:一是开展专项摸底调查。通过调查,全面掌握各地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以及“一户多宅”和违法用地建房等情况,摸清家底,建好台账。这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基础。二是制订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在调查基础上,按照“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的原则,以村为单位,每年制订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等内容。这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环节。三是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为导向,以乡镇为单位,结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科学合理设置农村居民点。这是确保农民建房能够落地的关键所在。四是实施农民建房用地高效审批。改革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用地申请,快速高效审批。这是保障农民建房及时落地的重要举措。五是开展一户多宅和违法用地建房专项清理查处。结合“三改一拆”行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一户多宅”和违法用地建房专项清理,分门别类进行查处整改。这是维护农民建房良好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六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广宅基地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建房用地审批与违法用地、一户多宅相挂钩的奖惩制度,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运作机制。这是从根本上规范宅基地管理的有效保障。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为确保上述目标任务的实现,省政府办公厅近期将下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主要明确四个方面的创新举措和工作要求: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一)统筹用好三项指标,完善农民建房用地指标管理用地指标问题是造成农民建房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有效解决指标难题,省厅调整了指标管理办法。一是设专项,计划单列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从2014年开始,对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省管总量、计划单列、专项管理”,由省厅单列下达给各设区市,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专项管理,根据农民建房实施情况予以核销,确保专项指标真正用于农民建房。二是盘存量,存量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民建房用地。国土资源部已经明确,2014年将存量土地利用纳入计划管理,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增加存量土地消化利用任务。各地要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充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出来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农民建房。三是增减挂,着重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解决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继续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充分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推广以乡镇为单元的综合整治模式,更好地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要树立“加大流量、盘活存量、控制增量”的导向。省厅设立专项指标,主要用于解决无房户和危房户,大多数的农民建房用地还是需要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来解决。各地必须端正这一认识,不能把解决农民建房用地的主要途径依赖在专项指标上。同时,要引导农民建房多用非耕地、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要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资源,探索“坡地村镇”模式,减少对耕地资源的占用。二是要统筹用好各类指标。把新增指标、存量指标、增减挂钩指标,以及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下山脱贫异地搬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指标整合起来,发挥各类指标的综合效益。对同一个整治项目,也可以将多种类型的指标搭配使用。三是要合理调剂使用专项指标。对各县(市、区)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专项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对各市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专项指标,由省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以提高指标的使用效益。(二)全面落实“四个一批”,优化农民建房用地空间布局空间问题是制约农民建房落地难的突出因素。为确保空间问题有到有效解决,省厅明确了“四个一批”的举措。一是简化报批手续解决一批,允许400平方米以下零星的农民建房项目,使用当地规划预留指标,可以在建设用地报批时附清单实行台账管理,在年底统一更新入库。二是乡镇置换解决一批,对建房地块位于有条件建设区的,可以与乡镇范围内的允许建设区等面积置换。三是县级预留安排一批,对建房地块位于限制建设区的,允许使用县级规划预留指标进行安排。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县级规划空间确实已经用完的,可立即启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优先调整安排农民建房所需规划空间,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10%。四是规划修改保障一批,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修改,优先调整安排农民建房所需规划空间。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要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为导向,按照散户、自然村向中心村、乡镇集中,边远村向交通便利地集中的基本思路,以乡镇为单位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进一步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二是要加强“两规”衔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和修改中,要加强与村庄规划的衔接,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建房用地布局。三是要实行“阳光规划”。推行“开门搞规划”,充分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增强规划的操作性和实用性。(三)建立健全五级审批责任体系,全面提高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宅基地审批手续繁、时间长也是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省厅明确建立“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市批核销、省厅督查”五级审批责任体系,实行扁平化、属地化管理模式,保障农民建房及时落地。村级审查,指的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农民建房户的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公示公告等工作;乡镇审批,指的是农民建房供地审批权限,以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方式,下放给乡镇政府,并可按照“定量不定位”方式先行批准,待竣工验收后,再进行备案;县管转用,指的是对农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审批权限,以省政府委托方式,下放给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批核销,指的是由省厅将专项指标单列下达给各设区市,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专项管理,根据农民建房实施情况予以核销;省厅督查,指的是省厅不再具体审批农民建房用地,主要负责专项指标下达、政策制度制订、实施情况监管等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要认真做好审批权限下放业务的承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理顺承接关系,明确落实责任,健全完善制度,确保规范审批。省厅和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下放审批事项工作有序衔接。二是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审批权限下放,不是一放了之,而是要在严格规范审批的基础上提高审批效率。要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确保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三是要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各地要8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国土政要加强对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服务管理的研究,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使农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便利、实惠。(四)探索完善三项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制度是做好工作的根本保障。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建立起规范宅基地管理的长远制度。一是要推广宅基地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基层民主”,我们要积极探索、推广宅基地村级民主管理制度,通过“村规民约”、民主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宅基地管理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宅基地管理。二是要建立农民建房用地审批与违法用地、一户多宅相挂钩的奖惩制度。通过建立挂钩制度,强化“宽用严管”,既解决好农民建房难问题,又更有效解决违法用地和一户多宅等问题。对新发生违法用地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拆除的,下年度不予安排专项指标,不再受理农民建房用地申请;对没有拆除旧房归还原有宅基地的,新建住房的宅基地土地证不予核发;对宅基地管理规范有序、没有发生违法用地和一户多宅问题的行政村,要予以奖励。三是要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与退出机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通过探索级差排基、有偿选位等方式,完善宅基地分配管理机制;通过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形式,引导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逐步探索宅基地抵押、流转等试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三对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的关系。宅基地管理改革必须积极稳妥推进,既要以基层实践创新和破解农民建房难为导向,慎重稳妥地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又要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法定面积”,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使改革在规范可控的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二是要处理好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的关系。既要突出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坚持农民主体、村民自治原则,推进农村宅基地安排和农民建房用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同时,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也不能缺位,该管的事情政府部门要集中精力坚决管好。三是要处理好统一要求与因地制宜的关系。农民建房问题,地区差异很大,必须因地制宜。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思路,制订出接地气、有实效的政策措施,避免照搬照抄、简单复制。理工作的责任单位。我们要以积极主动的姿态,雷厉风行的作风,扎扎实实的举措,抓紧行动,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一)要把组织机构抓紧建起来为加强对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省厅专门建立工作小组和办公室,并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各市、县(市、区)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农办、规划、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做好汇报,当好参谋,争取党委政府把规范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争取工作支持。要积极与农办、规划、建设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好共同责任,整合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二)要把政策措施抓紧落下去省政府办公厅即将下发的文件,内容十分丰富,既有较多的政策创新,又有明确的任务要求,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研究、消化、吸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要及时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对每一项任务措施,要抓紧研究,细化政策,落实责任,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省厅将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强化服务指导。同时,要总结、提炼基层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有的可上升为指导面上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有的可作为经验加以推广。(三)要把督查考核切实抓起来要严格督查考核,落实工作责任。省厅将适时部署对这项工作的调研督导。各地要争取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新农村建设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把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纳入县乡两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更好地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执法监察共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四)要把宣传报道全面跟上去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开专栏、出板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省政府办公厅即将出台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各地的先进典型和好的做法,并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同志们,做好规范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不仅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农村千家万户,更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基层和谐稳定,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要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和扎实有效的工作,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实实在在地为农民群众办些实事、做些好事、解些难事,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推进“两富”现代化浙江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三、以扎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做好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9

篇四:在推进宅基地改革上的讲话

  

  农村宅基地改革动员会讲话三篇

  第一篇:农村宅基地改革动员会讲话

  某某区某某乡人民政府某某某村委会:

  本人位于某某乡某某村五组的房屋(某某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号)因长期无人居住,已造成土地资源浪费,根据国家保护和扩大耕地的相关政策,现自愿申请将此宅基地及附属设施进行复垦。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篇:农村宅基地改革动员会讲话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某〕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某〕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

  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第五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含新建、翻建、扩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村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偿使用宅基地,除由主管部门收取5元工本费外,严禁村集体或其它单位和个人收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第八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实施旧村改造。在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扩建、改建住宅。第三章用地申请第九条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十条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法定限额标准。每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不足666平方米的,可低于上述规定限额。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户籍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含男到女家落户者);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确需搬迁重建住宅的;

  (三)经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经批准由外地迁入落户定居,无住房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原住宅损坏,需要新建住宅的;

  (六)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村庄集镇统一规划的;

  (三)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四)搬迁户拒不拆除原住宅的;

  (五)原是本村居民,户口已迁出的;

  (六)将原住宅转让、出租或赠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

  (七)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第十三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变相购买宅基地。县房产管理及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第十四条严禁在公路两侧公路建筑范围内建造住宅。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拦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第十五条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农村居民承包

  荒废土地从事农村牧渔业开发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县政府可根据开发土地的数量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建房面积。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可将房屋作价转让给集体或新承包人,或自行拆除,原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第十六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可在本村保留原拥有的一处旧宅基地。第十七条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允许进城务工经商的村民、户口迁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第四章宅基地审批第十八条农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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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公布期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审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查;

  (三)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村村民在原址上翻建、改建新房,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计划,但是应办理审批手续。其审批程序参照上述规定。第十九条农村宅基地报批应报送下列材料:

  1、属于原地翻建、改建的,应报送:

  (一)翻建、改建申请书;

  (二)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三)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村民翻建、改建住宅用地审报表。

  2、属于易地新建的,应报送: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三)村民代表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建设或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无人继承的;

  (四)已荒弃的旧宅基地的;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随意改变用途或者擅自交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由于前款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第五章宅基地登记第二十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自住宅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村民个

  人凭《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二十六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七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二十八条县国土资源局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乡镇国土资源所对农民建房的管理实行三到场制度:

  (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城镇、集镇村庄规划;

  (二)经批准的建房用地,要到实地丈量放线定桩;

  (三)房屋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第三十条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对由于历史或规划等原因,确定的宅基地实际面积超出限额面积,超出部分又确实无法再安排宅基地的,可通过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承包田。第三十二条县国土资源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的,必须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严格禁止村民或村

  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条款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经户主申请免于拆除处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批准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多占的土地及依法被收回拒不交还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三十五条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宅基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宅基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土地、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宅基地权属登记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视为非法占地。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送:

  农村安定稳定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农村安定稳定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农村安定稳定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为确保全县农村社会安定稳定,促进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富裕,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律意识,把保证农村社会安定、稳定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解决好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全县农村社会安定稳定。

  二、考核办法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具体的工作原则,全面评价各乡镇安定稳定工作成果,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县农委负责考核。

  三、压滤机滤布考核标准

  (一)农村信访工作(50分)1.认真处理土地纠纷(20分)

  (1)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土地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农民群众因土地提出的诉求问题,做到不搪塞、不推诿,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10分)。对于农民提出的诉求问题,按办结程序应该办理而不办理的,每发生一件(次)扣1分,扣完为止。

  (2)对于农民提出的共性诉求问题已经解决但群众不满意,易激化矛盾的,乡(镇)村两级领导应与诉求代表人一同到县级主管部门共同协

  商,妥善解决(10分)。由于乡(镇)村两级对诉求的共性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到县级以上重复上访,县级每发生一件(次)扣1分,市级每发生一件(次)扣2分,扣完为止。2.严格控制信访发生率(15分)。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农民诉求的信访案件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措施、有效果,严格执行按时限办结制,及时查处上级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有效控制来县、到市、去省、进京信访案件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复查、复核案件的发生,确保信访案件质量。信访发生率是指到县级以上上访件数占信访总件数的百分比,每高于或低于1个百分点分别加减1分,不得负分。3.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结(15分)。对农业部和省、市、县交办事项在规定的信访办结时限内办结。信访办结是指在规定的信访办结时限内对农业部和省市县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调查情况真实的,处理意见正确的并书面答复上访人,信访人基本满意的,无理要求的除外,不再继续上访,同时以正式文件上报办结报告。对于未办结的,每发生1件次扣1分,扣完为止。

  (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50分)1.滤布厂严格禁止截留、平调、挪用村集体资金(10分)。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村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专款专用得5分,达不到不得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和挪用村集体资金,不发生得5分,发生不得分。2.严格执行国务院《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程序、范围、对象、标准得10分,不按程序办结扣2.5分,超范围扣2.5分,超标准扣2.5分,对象不准确扣2.5分。3.在粮食直补、粮种补贴、农机具补贴和退耕还林补贴等资金发放的关键期要加强督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防止截留、挪用;对村级的转移支付补助要实行单列,控制到乡镇、落实到村,切实足额落实到位,确保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不得以

  抵扣陈欠名义截留对村补助资金,全面落实党的各项减负惠农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10分)。每发生挪用1项惠农资金的扣10分。4.认真制定、落实和执行一把手负责制、一票否决制、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涉农收费公示制、涉农收费登记制度、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农民负担和农村财物专项审计制度、乡镇政务和村务两公开制度、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民主理财制度、筹资筹劳预决算制度、农村报刊订阅限额制(10分)。每少落实1项制度扣1分,扣完为止。5.认真搞好农民负担的自查,并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得5分,未按要求搞自查扣2.5分,未上报自查报告的扣2.5分。接受上级检查,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搪塞或阻挠检查(5分)。四、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农村安定稳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副县长王喜山同志任组长,县农委主任姜昆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篇:农村宅基地改革动员会讲话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甘肃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第十五条县(市区)乡(镇)村应把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纳入地籍管理,以村为单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档案。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变更的,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报核发土地使用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审批应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用地指标审批条件和审批结果三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对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致使土地被乱占滥用的,或利用职权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应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在推进宅基地改革上的讲话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上讲话》

  摘要: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搞清集体经济组织有哪些资产,搞清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哪些人的,搞清这个资产和人员是怎么结合起来的,并且怎么搞好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杂,推进这项改革,必须牢牢把握好改革的重点环节,解决改革的关键问题,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头戏,总的思路是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不是把资产分了,是把股份量化到人头上去,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让农民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受益者

  这次会议是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可以说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我们国家农村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变革和调整,涉及我们农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刚才树春副市长解读了市里的方案,很全面,很具体。下边我就怎么认识、理解和落实好的几个问题,讲三方面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体系的必然要求。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目前,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已得到了充分调动,但集体统一经营的功能发挥得还不够,模式和经验还不多,需要对其有效实现形式进行深入探索。当前,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提供了一种新路径。从改革前的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到改革后的集体所有、股份合作经营,不仅是一种经营方式的转变,更是一种实现形式的革新,是一项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创新。只有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破除束缚集体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才能巩固和发展农村的公有制经济,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体系。

  (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目前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保护不严格,流转不顺畅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活力,不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再就是,随着农村集体资产规模的日益增大,如果不尽早将其确权到户,就会存在流失或者被侵占的危险;如果不抓紧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可能再过若干年,集体资产的主人是谁、边界范围有多大都搞不清楚,这显然不利于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但要注意的是,无论怎么改,都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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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抓手。农村的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广大农民群众对此高度关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应了农民群众的新期待,明晰了农村集体资产的归属,赋予了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的权能,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财产性收入,而且还有利于优化农村资源要素的配置,全面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

  (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工程。多年来,农转非、婚嫁和人口迁徙等,使村民的构成日益复杂,集体收益在村民间分配时的矛盾和利益冲突日益凸显,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挑战和隐患越来越多,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产权模糊、主体缺位、机制不活、分配不公、监督不力等问题,并建立起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问题,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在于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关键是要把握好几个要素。一是农村。它不仅包括农村,还包括城郊村、城中村,城市居民委员会涉及的集体组织。第二个是集体,就是农村的集体组织。第三个是资产。这一轮我们是对农村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的、经营性的、非经营性的一律摸底。第四个是产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搞清集体经济组织有哪些资产,搞清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哪些人的,搞清这个资产和人员是怎么结合起来的,并且怎么搞好管理。我们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有序推进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二、扎实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项重点工作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杂,推进这项改革,必须牢牢把握好改革的重点环节,解决改革的关键问题。

  (一)全面开展清产核资。这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如果集体家底不清,改革也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清产核资就是搞清楚农村集体的家底,这个摸清家底的过程,就是清产核资的过程。第一阶段,首先要明确资产范围。可以分成三大类,第一类是资源性资产,如土地、阳光、空气、森林、树木、水等;第二类是经营性资产,如拖拉机等;第三类是非经营性资产,如学校、道路、党员活动室、会议室等。由谁来搞,是由市乡党委政府来统一领导,.

  由集体经济组织来全面清查和摸底,包括乡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村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第二阶段,就是都要由各村成立一个工作组,也是一个业务组,工作就是组织一定素养的财会人员,对全村所有的资产、资产认真填写农业局编写的一系列表格,这是非常复杂的麻烦事。要全面搞清这些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清查核实的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取得群众的认可。第三阶段,要及时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切实保证资金的规范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资源的合理利用,要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安排好工作进度。

  (二)科学确认成员身份。科学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改革最为复杂的一项工作。相比土地承包到户的权利主体确认,这次改革的成员身份确认更是一个难题。科学确认成员身份,不仅涉及农民的财产权益,更是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现在在农村,党支部就是领导核心,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村民经济合作组织是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由乡镇、村级和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没有乡镇、村级和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别由村、村委会、村民小组,先成立集体经济组织。要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按照“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照、以民主决策为兜底”的办法,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要做好入户摸底、结果公示、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成员确认工作不出问题,不留“后遗症”。

  (三)有序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的改革。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头戏,总的思路是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不是把资产分了,是把股份量化到人头上去,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让农民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受益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目前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开展认定工作。人定了之后,通过章程,向农业部门申请,颁发资格证书,然后到发改、质检部门申请社会信用代码,领取特别法人登记证书,这就成了独立的特别法人,然后独立法人之下,就有了目前确认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这个名单不增加,不减少,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退出、进入和转让。也就是说,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必须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实行封闭式管理。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静态管理方式,股权的流转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不能突破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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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义所在。众所周知,发达地区发达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其中村集体经济发达肯定是一个重要原因;不发达地区的原因也多种多样,但其中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肯定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一股了之,吃光分净”,而是围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并以此引领和支撑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路径很多,要发挥好集体经济组织在其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关键要立足实际、充分挖掘、不拘一格,多总结、多归纳、多推广好经验好模式,既盘活各类集体资产,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又为完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趟出一条新路。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根据省、忻州市的要求,市级层面,我们已成立工作领导组,书记是第一组长,市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由树春副市长兼任。要根据情况进一步充实综合组、政策法规组和指导组的力量,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部门、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特别是农业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财政部门要统筹解决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等问题;公安、审计、司法、信访、民政、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乡镇的领导机构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指导各村开展工作。各村也要成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现任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老干部代表参加,最主要的任务是负责组织推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我再强调一下,按中央、省、忻州市的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的权力在集体经济组织,这事关每个成员的根本利益,我们必须搞好。要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按要求公开公示,要规范运作、阳光操作。

  总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事关我们当前的稳定和今后的发展。希望在座各位认真对待,抓在手上,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确保圆满完成改革任务,为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繁荣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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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在推进宅基地改革上的讲话

  

  扎实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全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汇报讲话)

  扎实开展土地确权工作

  全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汇报讲话)

  2021年7月,我县被农业部确定为土地确权试点县后,历时3年,土地确权工作结束,全县应发证农户XX万,现已核发XX万,占总数XX%。以此为带动,完成了山、水、林、湖、路、宅基地等农村各类资源、资产的确权。此举不仅实现了摸清“家底”、明晰权属界限、化解土地纠纷、增加集体收益、促进规范管理、巩固基层政权的目标,而且引发了金融跟进、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经营主体创新、现代农业发展、城镇化加速等一系列链锁效应,为推进“两大平原”配套改革扫清了障碍,夯实了基础。

  一、把握关键环节,提高了确权质量

  一是确保干群同心。通过宣传引导,消除了各级干部的畏难情绪和农民的思想顾虑,形成干群同心的工作氛围。二是确保公正准确。基础资料到位,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各种资料。技术装备到位,购置GPS、村级耕地高清影像数据(卫片)、全国通用技术软件系统等。相关人员到位,除专业技术人员外,将县乡包村干部、村“两委”成员、屯长、村民代表、村监督小组、理事会成员、村“五老”组织起来,搞准地类、边至。操作规程到位,以GPS为主、绳尺辅助,“见地就打、见地就测”。公示公开到位,以屯或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是确保省时省力。超前谋划部署,在实地测量前,把硬件设备、软件资料以及人员培训等前期工作做实、做细。及时通知到户,对所有承包户特别是常年外出打工者,通过多种途径,提前通知本人,保证承包人到场认账。同步推进实施,实地测量与数据录入同步进行,随测量、随确权、随录入。妥善化解矛盾,对出现的问题纠纷,乡村两级能自行解决的,随发现随处理;暂不能解决的,搁置后由县级处理。四是确保经费节约。统一采购物资,由全县统一购置卫片和软件、聘请专业公司、采购办公耗材。增加专业人员,减少普通雇工,节约开支,提高效率。实施集中培训,以县为单位集中培训,保证政策规定统一、操作标准统一。整合部门资源,利用国土、住建、林业、水务等部门现有的相关设备和专业人员,全力支持确权工作开展。五是确保稳定有序。领导高度重视,深入一线,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矛盾问题;凡是涉及土地的政策和规定,严格落实中央精神,做到上下一致;针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上访事件、群体事件,制定相应预案。

  二、完善功能定位,打造了服务平台

  一是科学设计。围绕打造“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网络体系”,以县乡村三级划分,分别建设“X心、X站、XX点”,形成“中心统控、分级服务、全域覆盖、系统运行”的网络体系,实现针对农业农村各项工作以及农民群众需求的“一站式”、“窗口化”服务。已建成的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下设3厅(庭)4室,即:现场交易大厅、电子交易厅、仲裁庭;立案室、候庭室、档案室、办公室。各乡镇、村的服务站点建设也在快速推进,按照统一标准设置服务内容。截至目前,服务中心录入农村各类资源资产、涉农部门的信息XX万余条,办理抵押贷款XX万元,5月份至8月末涉及挂牌土地、房屋、实物、水面等成交量53笔,涉及金额XX万元。二是完善功能。主要包括七项功能。即:管理、监督、指导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开展土地承包流转法律政策信息咨询、抵押贷款、保险服务、资产评估、合同签订服务;依法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审核、登记、颁证;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属变更(转让、互换)申请材料的查验、登记、备案;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信息服务平台,搜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制定产权交易各项服务规章制度,规范产权交易合同文本,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宣传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培训乡镇土地流转工作人员;受理涉及农村产权交易的来信来访,依法开展纠纷调解仲裁。三是规范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县经管总站班子成员分别兼任,各厅室、窗口人员由相关单位统一调配。中心运转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除整个中心建立了管理制度外,各个厅室、窗口也都建立了相关制度、工作流程,实现了规范化管理。

  三、形成链锁效应,扩大了改革成果

  一是实现了农村金融改革新突破。多家金融机构通过完善信贷政策、简化信贷程序、优化信贷服务等措施,积极介入农业农村领域。省发改委和金融办等单位,将XX作为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推广工作试点县,打造了“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方正模式”。二是实现了农村土地流转新突破。全县土地流转已达XX万亩,占总耕地的XX%,涉及农户XX多户。三是实现了创新经营主体新突破。全县种粮大户已发展到XXX个、家庭农场XX个、合作社已达XX个,共签订水稻订单XX万亩,预计实现农民增收XXX多万元。四是实现了现代农业发展新突破。打造了一流基地,率先在全市建成了高标准的XXX?XX现代农业园区,推进百万亩优质高效水稻生产基地、20万亩水稻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设。应用了一流技术,借助全国水稻寒地旱育稀植技术发源地优势,与中科院、东北农大等科研院所合作创新,稻作技术实现“八化”标准。培育了一流龙头,引进培育东方、中粮等大型农业龙头企业,精深加工水平显著提高。争创了一流品牌,“XX大米”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品牌价值达到30亿元以上。建设了一流生态,通过确权明晰土地性质,三年恢复沿江湿地25500亩,XX流域唯一湿地生态监测系统落户XX,XX河三角洲湿地被列为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五是实现了城镇化建设新突破。按照“XX城X镇XX区”空间布局,按照规划建设、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创业就业、社会管理“六位一体化”要求,系统推进各项建设。2021年被列为XX市整县推进城镇化试点县。由确权而引发的一系列链锁反应,加速了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七:在推进宅基地改革上的讲话

  

  www.365gongwen.com在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在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今年3月,***县被国土资源部确定为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之一。这是我县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件大事,在区、市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国土资源部和区、市国土部门的大力指导下,我们顺利完成了《***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工作,目前,《实施方案》已获国土资源部批复,并给予充分肯定。今天的会议,标志着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精明副书记对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作了详细的说明。随后,友东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代表县委、政府作表态发言。

  一、坚定信心,不辱使命,切实把改革试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国土资源部决定把***县作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充分体现了国土资源部和区市党委、政府对***的关心和厚爱,也是对我们的信任和重托。我们必须切实担负起这一使命,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始终坚持把改革试点作为全县的重点工作,列入县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扎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绝不辜负上级的期望。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冲破旧思想、旧观念、旧体制、旧制度、旧办法的束缚,立足全国大局,结合***实际,深入研究改革政策,准确把握改革要义,全面落实改革要求,坚定不移推进改革试点。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着力破解宅基地制度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逐步建立健全“依法公平取得、节约

  www.365gongwen.com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力争在全国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典型范例和成功实践,为国家层面相关YYY的修订完善,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建议。

  二、科学谋划,先行先试,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一是抓好确权颁证,夯实改革基础。明确宅基地权属是保护宅基地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开展改革的重要基础。虽然这项工作我们已经启动,但是进展比较缓慢,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年底前必须全面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夯实基础。

  二是强化制度设计,规范宅基地管理。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涉及相关法律修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完善,牵一发而动全身。当前,宅基地取得和保障制度不完善,按过去的宅基地取得方式,“一户一宅”制度是不可持续的;加之退出机制不健全,城市化进程加快,造成宅基地闲置浪费,超面积和一户多宅成为普遍现象。必须从制度层面入手,尽快研究制定《***县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宅基地的性质、取得方式、自愿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等内容。同时,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办法,规范宅基地的管理。

  三是坚持规划先行,做好结合文章。多年来,在没有镇村体系规划和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宅基地的审批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就是追求方便、就近,这就造成了自然村小而散,宅基地利用粗放,浪费严重,公共服务的水平难以提高,最终形成了大量的空壳村。2019年,我们制定了《镇村体系规划》,将现有的145个行政村、1044个自然村调整为98个中心村和134www.365gongwen.com个基层村。同时,自治区实施“美丽乡村”建设,为镇村规划的实施提供了资金支持。国土资源部已经明确试点县的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可以先行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我们要抓住这个机遇,抓紧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强化宅基地布局规划引导,解决村庄布局散乱、土地利用粗放问题,实现村庄建设适度集中,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村容村貌整洁美丽的目标。

  四是突出改革重点,力求取得突破。在农村宅基地取得方式上先行先试,重点探索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的农区和城镇规划区内宅基地取得方式,从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建设区域、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和约束措施等方面,规范管理新增农村宅基地,引导农民居住向规划的中心村集中,落实好“一户一宅”政策。在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上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有偿使用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有偿转让和补偿机制。在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上先行先试,一方面可以考虑宅基地有偿退出在全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统筹,另一方面可以考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或者回购,然后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身份的人员,让宅基地转让价值最大化,但是必须要通过村民代表会“一事一议”的方式来确定能否转让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后整村退出的自然村,充分利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通过土地复垦,置换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严格禁止城市人口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出现“逆城市化”现象。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县农村宅基地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

  www.365gongwen.com切实负起责任,要抽调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土地管理政策和业务的干部,配强配足工作力量,加强工作研究,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督促检查,加快推进工作落实。建立健全任务推进、监测预警、风险可控、宣传上报等基础性管理制度,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责任单位靠上抓的工作格局,使各项任务有效衔接,各项工作环环相扣。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细化任务清单,落实责任到人,做到重视程度到位、领导力度到位、组织保障到位、政策研究到位、推进措施到位,确保改革试点任务如期完成。

  二是合力推进改革。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自觉服从接受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自治区国土厅和区、市党委、政府的指导,及时报告试点经验和重大问题。建立部门工作衔接、定期会商、矛盾纠纷调解、信息反馈等机制,上下协调,合力攻坚,狠抓落实。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把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纳入乡镇、部门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作为检验干部能力的重要平台,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培养干部、锻炼干部、发现干部。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批评直至追究责任;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是充分发动群众。鼓励基层和群众的改革探索,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评判权,最大限度发挥群众支持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力量突破改革难题。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作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因村施策、因户施策,把每一个环节做细做扎实,www.365gongwen.com坚决避免“一刀切”、简单化,不干违背民心、代民作主、强制推动的事情。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面宽、关注度高,难免存在一定风险,要随时注意改革过程中风险点排查,认真评估改革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对苗头性、萌芽性问题要早预防、早发现、早纠正,妥善解决矛盾,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

  同志们,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紧迫感,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扎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面落实好改革试点的各项任务,让“***经验”在全国叫响。

篇八:在推进宅基地改革上的讲话

  

  2020两会特刊代表委员访谈录全国人大代表、溧阳市委书记、市长徐华勤:建议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王红茹|全国两会报道每年的全国两会,宅基地“三权现形式的建议》。分置”(即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自2018年起,中央文件连续3三权分置)都是热点话题之一,今年年关注宅基地改革,将其作为乡村振也不例外,不少代表、委员都带来了兴的重要支撑纳入农村土地改革的重相关的议案和提案。要内容,推动各地开展了一系列有益全国两会召开前,全国人大代表、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溧阳市委书记、市长徐华勤,一直在徐华勤看来,从实践上,宅基地“三为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权分置”改革仍存在法律界定模糊、使用权的“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忙政策协调缺乏、配套机制不健全等现着开展基层调研。实问题,亟须在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他今年提交了《关于鼓励有条件制度设计,强化政策配套。地区深化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实为此,他建议,国家鼓励有条88中国经济周刊

  CHINAECONOMICWEEKLY件的地区在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保障农民“户有所居”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提升”,实现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多方共赢”,重塑城乡土地权利关系。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体系待完备近年来,中央明确提出将宅基地

篇九:在推进宅基地改革上的讲话

  

  宅基地制度改革(讲稿)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第一部分:改革背景

  一、宅基地的重要性

  在新的发展阶段,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农村在国内大循环的能动性作用,关键是以盘活农村“三块地”为支点,撬动和动员社会投资并优化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由此挖掘和释放农村土地的制度红利,重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并着力拓展农民的增收空间。

  农村改革的目的是活村富民。中国农村最重要、最庞大的资本存量,就是“三块地”,即农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无疑,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最具特色也是备受关注的制度安排。

  定义: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中农发〔2019〕11号文)

  用地主体:农村村民

  用途: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等)

  用地性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

  基于“集体土地不占白不占、你占我也占”等思想根深蒂固,很多农户都自发占领多处宅基地;

  另一方面,由于基层管理的局限,使一些本应该收回的宅基地无法收回,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宅基地一户多宅的现象。

  (二)农户建房面积大,严重超标

  囿于“房子大光宗耀祖”等陈旧观念及相互攀比心理影响,有些村民建房严重超过了县宅基地建设面积标

  准。

  (三)村庄缺乏规划,房屋布局较散乱

  长期以来,农村住房建设缺乏科学的规划与管理,绝大部分村庄没有编制村庄规划,致使村民建房选址随意性很大,房屋布局散乱,朝向杂乱无章。

  (四)闲置房屋多,村庄空心化严重

  农村人口大量外出就业及村民建新不拆旧,致使闲置破败的房屋或散布各处或集中连片,加剧村庄空心化程度。

  (五)违规建房多

  宅基地审批意识不强,使违规建房现象严重。

  (六)私下流转现象普遍

  由于宅基地管理制度滞后,加之村民普遍认为宅基地是祖业是私有财产,使得房屋和宅基地私下流转现象普遍。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宅基地所有权难以显化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现行法律对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归属安排已经比较清晰,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更好地落实和显化集体所有的各项权能,主要包括处置、管理和收益等三个方面。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集体是一个抽象概念,需要通过一定组织来执行完成集体意志。

  良好的组织形态和运行机制关系着宅基地的处置、管理和收益等集体所有权能的顺利实现。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集体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存在三权分置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落实风险。在宅基地改革实践中,村民委员

  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及新型农村自治组织等各司其职,如何科学处理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有条不紊地实施处置、管理和收益权能,是彰显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首要问题。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及规范保护比较模糊

  资格权是指农户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特有宅基地居住保障权利。

  1、宅基地制度改革从“两权”到“三权”,农户资格权是宅基地“三权”中新创设的独立权利类型,是勾连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纽带,如何科学地认知和定位宅基地资格权关系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成败。当前,关于宅基地资格权的创设逻辑有“成员权”和“使用权”两种解释路径,即宅基地资格权直接脱胎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抑或直接裂变于“两权分离”中的宅基地使用权,这两种论证思路各有侧重,对于客观认识“宅基地资格权源自何处”具有多维度的参考价值,当然,无论哪种解释最终都绕不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2、集体经济组织的认识依然比较模糊且存在较大争议

  (1)一方面伴随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各种新的集体组织经济形态不断涌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认定和规范带来挑战;

  (2)另一方面,随着城乡融合发展,因婚嫁、参军、求学、返乡就业创业等原因导致的迁人和迁出将会频繁发生,这些变动必然会带来宅基地资格权的变动,但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成员资格认定模糊不清,这些都制约着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和规范保护。

  (3)关于宅基地资格权“成员身份”的认知争议也给宅基地的退出管理和规范保护提出挑战。

  (三)宅基地使用权规范流转和盘活利用的市场机制及法治保障不足

  1、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

  根据当前有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但随着农村产业融合、城乡融合的不断推进,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着市场容量不足、缺乏活力的困境。

  2、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期限

  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设计的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规范利用还会面临着期限设置的问题。在杭州天目山宅基地产权试点改革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设定的最高出让期限是20年,但实践中很多开发公司基于农村农业长线思维的投资价值考量,往往对使用期限有更高的要求。

  3、宅基地融资功能的设计。宅基地的资产属性和财产性价值不仅体现于可以合法流转,还在于可以用于抵押担保。但囿于当前的法律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融资抵押,宅基地融资抵押功能的缺失严重影响着宅基地财产性价值的实现。

  4、宅基地流转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建立。由于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时间较短且范围受限,市场化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机制还未形成,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交易、履约法律风险。

  5、宅基地用途的规范管理。村庄布局优化后会涉及到土地的统筹利用问题,一方面,是否可以把结余的闲置宅基地指标转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而更大程度地实现宅基地的市场价值;

  另一方面,在保持宅基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再利用必然涉及到土地利用形式的改变,对于这种改变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管

  理方式有待进一步探讨。

  第二部分:改革内容

  一、宅基地制度改革历程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经历了从私有到集体所有、从自由流转到限制流转的过程。

  (一)私人所有、自由流转时期(1948-1961年)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等归农民私有,农民享有充分的处置权,可以自由买卖。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公有制改造,农村生产资料集体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宅基地和房屋属于农民所有的制度没有改变。

  1956年实施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社员的房屋地基不必入社。这一时期,房屋及建房用地仍保持私有财产性质,可以自由买卖、租赁、继承,并受到法律保护。

  (二)集体所有、地随房走时期(1962-1994年)

  高级社向农村人民公社过渡后,在农村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农村宅基地也逐步集体化,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演变为宅基地使用权。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但宅基地可以随同房屋一并流转。

  1982年国务院颁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同房屋的买卖而转移,但是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首次从法律上明确城镇居民可以合法申请集体土地盖房。

  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出现了建房热潮,农民建房热衷于占好地、多占地,出现大量占用耕地的势头。为严格保护耕地,1990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提出选择经济基础较好、耕地资源紧张的地区,有步骤地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三)严格管理、限制交易时期(1995-2008年)

  1995年施行的《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标志着宅基地进入严格管理、限制交易时期。

  1998年城镇住房分配体制改革后,大量城市居民下乡购买农民的房屋,为控制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行为以顺利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禁止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并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农民把住宅出售给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规定,堵上了城市居民合法获得农村宅基地的途径。

  此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如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2007年国办《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都严令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从此,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地成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红线。

  (四)拓展权能、自主探索时期(2008-2014年)

  新世纪以来,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不断加大,大量农村人口加速流向城市,在城市就业和购房居住,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闲置现象大量出现,引发社会关注。习为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推进人口流动与土地资源配置相匹配,国家探索放松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稳慎有序地激活包括农村土地和房屋资源在内要素市场成为改革探索的方向。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10年,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提出选择合适地区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宅基地有偿使用再次成为改革内容。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此后,以还权赋能为重要特征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加快,农民房屋和宅基地权益保护持续加强。

  (五)保障权益、深化改革时期(2015年至今)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2014年12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的意见,系统谋划推进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改革事项。

  2015年2月,全国人大授权在全国33个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将

  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和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改革事项提上日程。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等改革事项。

  2019年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制度进行了修改:一是明确规定保障户有所居多种实现形式;

  二是下放宅基地审批权;

  三是允许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020年6月30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18号),强调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试点目标、试点内容、保障措施。

  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慎推进

  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充分认识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保持历史耐心,稳慎推进,强化从严管理,严格规范试点,防止出现偏差。

  (二)

  坚持“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和方法。

  (三)农民主体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反映农民诉求,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性,发挥农民集体自主协商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四)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创新管理思路,优化制度设计,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打击非法占地行为,限制增量、放活存量、鼓励减量,激活市场,有序推进宅基地改革。

  (五)

  坚持分类指导

  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良性互动,根据不同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探索改革模式。

  三、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理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及其实现路径,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二)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推动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

  (三)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全国试点经验的推广)

  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

  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

  1、明确宅基地所有权主体

  《土地

  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小组来行使,有时候权责还未理清。

  2、探索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形式与方法路径

  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职能,行使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包括分配)权能。

  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宅基地管理章程,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小组在宅基地管理上的职能。

  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宅基地重大事项的程序和办法。健全议事协商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宅基地网格化管理。

  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将宅基地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

  (二)

  探索宅基地资格权保障机制

  农户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特有宅基地居住保障权利。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1、宅基地资格权人的认定

  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基础,综合户籍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土地承包、居住情况和履行义务等因素,完善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方式,以市为单位出台认定办法。

  户的组成成员界定:村民(户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为主结合承包关系、居住和履行义务情况。(资格权的认定)

  宅的界定。“独门独户”住房为一宅;

  对于多户一宅的,实际用地面积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按“一宅”确定;

  明确村民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不超标,不认定为一户多宅。

  按照“资格到人、按户归集、不重不漏”原则,针对农户界定和分户条件等关键问题,开展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和登记。规范宅基地资格权异地迁移行为,实行资格权人登记信息动态更新。

  2、科学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首次对宅基地面积提出要求,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牧区、城效、集镇等不同情况,分别规定用地限额,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用地限额,结合当地的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俗、计划生育等情况,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3、建立“户有所居”的资格权保障方式

  传统农区实行“一户一宅”分配制度。

  对人均耕地较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求

  4、探索宅基地资格权多样化实现方式

  探索社区化、货币化、异地安置等多种保障方式。探索市内跨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格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资格权人)住房保障基金制度,实现居住权的兜底保障。

  (三)

  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在确保“户有所居”前提下,逐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宅基地资格权人通过自营、出租、入股、抵押、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发展乡村产业的有效途径,研究提出相应管理措施。探索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三种,出租、集体内部转让和跨集体转让。

  出租的内容包括:

  1、原住户保留资格权,共享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享有新建、改建、转让、经营收益、融资抵押担保等权益。

  2、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允许农户将一定年限(5~30年)

  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进行流转。

  跨集体转让的条件

  1、转让的宅基地及房屋依法取得、符合村庄规划。

  2、转让方须在农村或城镇另有合法住所,转让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3、受让人为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征得宅基地所属农民集体同意,并向村集体缴纳一定的费用。

  (四)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

  1、赋予宅基地农房抵押融资功能。探索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赋予宅基地资格权人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

  2、建立宅基地基准地价体系和抵押价值评估体系,更好评估宅基地及农房价值。

  3、探索建立相应的抵押登记制度。结合农村金融改革,通过农村金融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深化“政银”合作,打破数据壁垒,简化抵押业务办理流程。

  4、建立宅基地抵押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宅基地使用权差别化处置方式,宅基地农房抵押权实现时,应保障抵押人基本的居住条件,确保抵押人居有其屋。

  (五)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1、多样化退出方式

  坚持尊重民意,鼓励居民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将宅

  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创新退出方式,探索保权退出(已进城落户的原农民集体成员,自愿无偿退出宅基地,可以保留宅基地申请取得资格,待有需要时可重新申请取得宅基地。)、养老助推退出(允许农村老人自愿将宅基地、房屋、承包经营权退回集体,置换养老服务)、补贴引导退出(允许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申请城镇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返租引导退出(对于使用权主体进城务工或进城落户后闲置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暂时不愿意退出的,由村集体统一将宅基地租回,并授权给社会主体开发经营。)等不同退出方式和货币、“房票”等不同补偿政策。

  2、分类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有合理原因的,探索采用有偿退出的方式引导退出;

  违法违规占用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应当退出的予以退出。

  3、健全地价评估体系,制定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

  4、退出宅基地的处理问题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探索通过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对退出的宅基地开展有序的整治,研究统筹利用政策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六)

  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提出,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

  1、有偿使用的收费范围

  除继承外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实际占地面积实行有偿使用;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户再申请宅基地时,超标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2、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

  宅基地初始有偿取得费根据占用农用地的补偿成本和前期开发成本确定(底价)。

  超面积标准、一户多宅、非本集体成员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制定了分区域、差别化、阶梯式的收费标准。(新疆伊宁实行宅基地初次分配按成本价取得,成本价由村集体自行确定;

  甘肃陇西划分城镇、村镇和村庄三个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有偿使用标准;

  湖北宜城按照城区、副城区、集镇、中心村与普通村,确定每平米1至21元不等的基准价格,村民自行约定调节系数(0.2-2之间);

  浙江义乌制定了宅基地基准地价作为有偿使用费收取依据。)

  3、收费主体

  有偿使用费收取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一般按年、一定年期或一次性收取。初始取得费用一次性收取,保有环节一次性、按年或一定年期收取。

  4、有偿使用费的利用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由农民集体自主收取和使用,纳入村级“三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集体公共事业支出。也有的地方有偿使用费收的数额较大,结余部分在成员之间平均分配。

  (七)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制度

  1、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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