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督查办法(市级),供大家参考。
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督查办法(市级)
第一条为有效加强和推动我市重点项目建设,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或虽不具有管辖权,但项目建设需要我市服务和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国家、省、市、县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包括政府性投资和非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统称“重点项目”)。
第四条重点项目建设督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市级相关部门主要工作如下:
(一)市监察局。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定期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督查,负责受理工程建设中有关问题举报、查处,优化投资环境。
(二)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任务分解、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定期调度项目进度、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稽查。
(三)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xx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做好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查和帮助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四)市审计局。依据国家审计法规要求,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并依法出示审计结论。
(五)市考核办。加强重点项目动态考核,并将重点项目建设纳入县区、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条各重点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和项目法人,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做好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负有督查职责。
第七条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二)重点项目建设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重点项目建设中有关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安全保障、投资环境及征地拆迁等落实情况;
(四)上级有关部门及市领导关于重点项目建设批示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八条督查的主要方法:
(一)现场督查。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察看,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现场督查采取定期督查和随机督查方式进行。
(二)召开联席会议。对重点项目建设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联席会议。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并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精神。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报送市领导和各有关单位。
(三)项目建设调度。建立由市发改委牵头,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和项目法人参与的项目调度机制,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度。特殊时期、特殊项目应视情况增加调度次数、加大调度力度。市发改委要将项目调度情况及时报送市重点项目建设督查领导小组。
(四)督查提醒。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由市监察局、发改委共同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确认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并下达《重点项目建设督查整改通知书》,各有关单位按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市重点项目建设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定期通报。对重点建设项目情况、联席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和整改通知书办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六)开展专项检查或明察暗访。根据重点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由市监察局组织相关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派员参加)和新闻媒体进行专项检查或明察暗访。
(七)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建城规局、住管局、考核办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长效机制,主动服务项目,优化投资环境。必要时,可派驻现场督查组,全程监督项目参建各方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被督查单位应当接受督查人员依法进行督查,定期、如实向督查人员提供重点项目有关文件、资料,报告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造项目文件、资料。
第十条根据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xx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责;违规违纪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对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因项目实施不力,进度缓慢,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将采取书面提醒、媒体曝光、准入限制等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负责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计划完成或对督查事项办理不力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时予以扣分。
第十三条从事重点项目建设督查工作的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参与重点项目正常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不得泄露被督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被督查单位的馈赠、报酬,禁止在被督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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