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通用版),供大家参考。
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推进效能建设,规范局系统效能建设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对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效能建设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纪律不严,作风不正,形象不良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同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或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六)处分;
(七)辞退或解聘。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三章责任追究情形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不按规定公开践行承诺或对践诺行为落实不到位,对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不调查处理,或调查处理不及时的。
(三)首问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限时办结制落实不到位,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经查属个人原因的。
(五)AB岗工作制落实不到位,AB岗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
(六)一次性告知制落实不到位,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工作计划执行不力或没有按期完成计划的。
(八)其他需要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八条处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一个月内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两次(含)以上有责投诉的;
(二)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发现的效能建设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
第九条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责任追究: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责任追究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责任追究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六)一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责任追究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一)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责任追究实施
第十一条对下列情形并符合责任追究线索条件的应当进行受理:
(一)群众向纪检监察部门、效能投诉电话或有关职能部门投诉的;
(二)上级部门交办的;
(三)新闻媒体或者网络等曝光的;
(四)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调查处理的。
责任追究由局机关纪委负责受理。
第十二条对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三条局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
第十四条被责任追究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局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原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处室(单位)。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或者申请仲裁。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受到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以上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严重效能建设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处,受到责任追究的,在处室(单位)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明确的有关问责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省委、省政府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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