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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市级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市局系统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务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计划财务科是市局财务管理的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按照规定公开财务信息;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四)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收费票据管理等工作。
(六)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机关财务管理在局长领导下,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负责,计划财务科按照会计制度,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级负责、先批后支、集中支付;严格按照主管领导“一支笔”的审批制度执行;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财务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不相容岗位人员应当分设。
(一)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财务人员在会计基础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局的财务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本局的财务信息。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年度部门预算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收支平衡、讲求绩效、规范透明”的原则,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余结转资金情况以及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
具体程序是:预算编制按照“二上二下”程序编制。首先,各科(室、中心)及下属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进度等上报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方案,同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文件或主要领导批示等依据,并细化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方案、支出范围及标准等,送计划财务科审核;计划财务科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按照预算编制原则、方法和内容,梳理汇总形成单位部门预算“一上”数据建议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在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上报预算数据,进行审核下发“一下”预算数据,计划财务科按照下发的额度,会同相关科室,依据工作重点,合理编制部门预算“二上”数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上报财政部门。
第七条项目支出预算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可行,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确保重点。部门预算“二上”数据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形成单位部门预算“二下”数据,计划财务科依据部门预算“二下”数据,结合市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提出部门项目预算分解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批复下达各预算。
第八条建立健全预决算执行分析报告制度。计划财务科每季度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定期通报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报告,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严格预算执行,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的实施方案、绩效目标、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按时组织实施,确保预算项目进度和预算执行率。
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指标一经下达就具有权威性,指令性和约束力,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的用途,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由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计划财务科审核、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参照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建立完善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xx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计划财务科负责完善预算执行监督及绩效评价相关制度,积极协调各业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考核评价资料的收集工作。主办会计人员在日常核算中应根据部门预算绩效考核相关指标要求,分析、汇总收集的资料和财务数据,及时完成预算绩效评价考核,确保预算绩效评价公正、准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收入指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拨款收入,以及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
从自治区业务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项业务工作经费,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如实核算。
第十一条计划财务科负责收入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确保预算经费的及时足额领拨。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经费支出是指市局系统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
项目支出指由上级拨付以及本级财政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费用支出,由相关部门提供支出依据,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列支。
第十三条严格财务支出审批程序。经费支出在x万元以下的须填写“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呈签单”(附件x),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经科室负责人、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分管领导、分管财务局长按各自权限进行审核通过后进行支出。“三重一大”事项和x万元以上支出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先填写“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事项提请审批单(附件x)”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研究通过后,再按照要求进行招投标等工作,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规合法;项目实施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后,填写“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呈签单(附件x)”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再履行相关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支出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
(一)支出x万元(含x万元)以上为大额,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包括:
1.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办公费、印刷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
(二)以下支出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直接审批。
1.工资福利支出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3.商品和服务支出中邮电费(电话费、网络租赁费)、电费、水费、采暖费、物业管理费、车辆保险费、慰问费。
4.其他商品和服务中x万元以下的支出。
第十四条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坚持“谁经手、谁负责、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一切经费开支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报销费用的原始票据应当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报销。经手人、部门负责人对原始票据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发票内容要填写规范完整,时间、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必须真实、齐全,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属政府采购的在报销时必须附有完备的采购手续;各项费用支出必须由局财务分管领导、业务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科室(分局)负责人、经办人、证明(验收)人签字,审核通过的经费提请、支出审批呈签单、招标采购的中标通知书、办公场所的大型修缮的预算及审定定案表、办公用品入库登记、宣传资料印刷品的出入库登记表、会议纪要等附件同原始发票一起入账。除上述要求外,对于各项检测费用支出,还需要附检测报告移交清单、检测明细表或清单、委托检测协议等。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财务支出责任制度,明确经办人、审核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审核人、主管业务副局长、审批人等签字不全的,计划财务科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经费支出规范
1.人员经费:指直接用于个人的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津补贴)、公务员交通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等。
审批发放程序:计划财务科在工资发放前,将工资数据导出,经组织人事科审核、报xx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发放;临聘人员的工资由计划财务科根据各分局、科室(中心)的考勤结果,按规定标准制表,经组织人事科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长审批后发放。
2.办公用品:执行《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用品管理规定》。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分局每月按规定限额购置办公用品并自行管理),各部门到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报刊杂志征订、图书资料购买,由各科室提出计划,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统一征订、购买,图书资料发放由申请科室登记造册。
3.设备购置:执行《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购置设备由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4.印刷品管理:执行《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刷品管理规定》。
5.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水、电、通讯、网络租赁信息费等按月支付费用,由财务人员按实际金额按期支付。公共维修按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6.基建工程建设、信息化维护、软件项目、商品检测及其他大额业务经费支出,按相应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和财政国库支付程序执行。
7.公务差旅费
(1)国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贯彻落实xx市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财发〔xxxx〕xxx号)、《***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x财发〔xxxx〕xxx号)、《xx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x财发〔2016〕33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xx市党和国家机关公务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x党办(xxxx)xx号)。
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填制《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出请销假审批单》,明确出差依据(外出会议、学习、培训等报销差旅费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有局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路线(按文件限定行程路线往返)、人数、天数、交通工具(出差路途较远、无直达车次、有直达车次确实买不到票的、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否则超出部分自理),按权限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需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调研考察需附本单位的公函及对方单位的回函(调研考察单位、路线、事项)。
严格按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处级以下(含处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城市间交通票据遗失且无法提供相关附件的不予报销。提前或延期需履行请假手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贴及市内交通补贴不予报销。
(2)因公出国(境)经费是指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报销必须严格执行《xx省外事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x财发〔xxxx〕xx号)。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报销需提供出差审批单、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因公出国(境)人员经费预算先行审核表、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单、因公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有效费用明细票据等。
8.会议费。指会议期间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制证安检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报销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印发《xx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x财发〔xxxx〕xxx号)。报销需提供会议审批文件及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册、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9.公务接待费。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发生的餐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xx省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x财规发【xxxx】x号)文件规定。同城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公务接待必须填制公务接待审签清单(附件x),并附被接待单位公函,经部门负责人、主管业务副局长、局长审批后方可接待,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职工食堂或外部接待。
计划财务科严格按规定核对公务接待费支出审批呈签单内容、金额与发票金额无误后,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超支部分由承办人承担。
10.培训费。指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综合培训等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报销必须严格执行《xx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x财发〔xxxx〕xx号)、《xx市市场监督管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理局培训教育费和学历教育学费报销办法》。报销需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正规培训文件或培训通知、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以上公务活动发生的支出,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并提供POS机小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公务卡管理
第十七条公务卡消费的公务支出,指各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严格执行《xx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x财发〔xxxx〕xxx号)。
第十八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按报销审核程序办理报销手续,持正规报销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发票与POS小票日期、金额必须相符,财务应及时将报销款项足额转入公务卡。持卡人个人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报销,造成逾期责任的自己承担。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报经计划财务科确认并通知发卡行。
第六章银行账户及存款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银行账户严格遵守《xx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x财发〔xxxx〕xxx号)和《关于修订《xx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选择开户银行的通知》(x财发〔xxxx〕xx号)规定。
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年检和撤销等由计划财务科统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经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后送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及银行结算票证等。
第二十一条健全银行存款内部控制制度。专人登记保管银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凭证等重要的空白凭证。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必须由两人以上的专人分别保管。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产是全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x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以及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备的资产,包括办公用具、纸张耗材、燃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xxxx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xxxx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x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严格执行《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和设计方案,不得超概算建设。项目变更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竣工应当按规定办理验收、决算和审计等相关手续。项目验收人员应当与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分开,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登记备查和清理。年度终了,应当对暂付和应收款项进行核对,提出处理意见,经规定程序批准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单位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按照xx市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计划财务科负责单位资产账务核算。单位的资产增加时,配合办公室及时登记入账,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资产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执行《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办法》(x政办发〔xxxx〕xxx号),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计划财务科、办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终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罚没、暂扣物资严格执行《xx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涉案和罚没物资管理与处置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三十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一)严格执行xx市财政局“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均采取收缴、罚缴分离方式,各部门不得擅自收取。
(二)xx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款票据,由计划财务科负责从xx市财政局领取,实行专人登记和管理。各部门发生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时,凭相关的依据如合同、处罚决定书等,到计划财务科开具《xx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到相关银行缴纳,缴纳完毕后将票据返还至财务科。开具的票据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必须先登报挂失,凭挂失证明到计划财务科办理核销手续,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时,由各部门指定专人携带处罚决定书,开据《xx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款票据,款项由行政相对人直接交开户银行,入xx市财政局的国库,各部门不得代收,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九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三十五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执行xx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由办公室牵头,计划财务科、法制科、监察室、相关业务科室等组成专门采购领导小组,对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等的招投标、合同签订、货物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审查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计划财务科在月、季、年末进行全面的财务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根据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有关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的编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对本(月、季度)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审核,按照时限要求上报。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财务监督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财务管理环节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财务人员应当加强对财务事项的日常监督。
(一)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对重大项目预算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和项目评审。对不符合财政制度要求、立项依据不充分、方案不可行、绩效目标不明确、资金安排不合理的预算项目,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督促相关科室(分局)按照年初核定的项目预算及时组织项目实施,规范项目支出手续,确保预算执行进度。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结余结转资金的合规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加强对日常财务支出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事项和开支,财务人员有权予以纠正或拒绝报销、付款与执行,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四十条严格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坚持集体理财、民主理财、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的内容、格式和方法进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向干部职工公开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增强财务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科、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市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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