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廉清风】问答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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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答
Q1:禁止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否与鼓励非公经济人士入党存在矛盾?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6.4.14问:一方面禁止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另一当面又鼓励非公经济人士入党,二者是否存在矛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
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央纪委法规室: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2018年《条例》第九十四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一)项将“经商办企业”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这里规定的从事营利活动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第(一)项“经商办企业”为例,“有关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规定,这些规定禁止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这些机关、团体中的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边做“官”、边经商,难免公私不分,以权谋私,至少会使广大群众、其他没有“官”商背景的“经济人士”产生“合理怀疑”。因此,该条规定与在非公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并不矛盾。
Q2:《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中的“违反有关规定”指哪些规定?
问:2019年《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相比2005年《公务员法》新增了“违反有关规定”的表述,如何理解?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答:从立法技术上看,2019年《公务员法》对2005年《公务员法》作了进一步完善,使表述更严谨。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
1984年12月《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2013年废止)
1986年2月《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的规定》
1988年10月《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2年6月《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2001年4月《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2008年4月《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3年10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
Q3:如何把握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来源:方正出版社
公众号,2021.2.1转引自《<政务处分法>学习问答》
问:对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行为,应当如何处分?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营利性活动”,是指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规定该条的目的,是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同时促进公
职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专心做好本职工作。根据该条规定,有这些违法行为的,要视情况予以警告直至开除的政务处分。
需要明确的是,适用该条规定有一个前提,就是违反了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作了不同的限制性规定。对于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不是一律禁止,而是要根据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类型进行判断。
比如,对于公务员的规定比较严格,《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包括参公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对于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以及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要给予相应处分(纪法思享: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与公务员的限制相同,其他事业人员详见《事业人员能否兼职取酬》一文)。但同时国家也出台相应规定,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则没有特殊的限制。
(纪法思享:对于公职人员中的聘用人员,能否经商、兼职,目前无明确规定。是否违规,关键还是看其经商、兼职行为是否与其履职行为有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职,侵害职务廉洁性。比如在其管理服务领域经营企业或在此类企业中持有股份;与其管理服务对象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等行为,与其履职相冲突,应属违规。)
因此,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时应把握“违反规定”的要件和违反廉洁要求的实质,不能将公职人员的正当经济行为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Q4: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劳务获取报酬违纪吗?
问:公务员在外地投资入股超市或利用业余时间帮助企业制作会计账获取报酬等,是否属于违规?
答:对于公务员能否投资在外地入股超市的问题。从表面上看,似乎和本人的身份、职务、职权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没有明显的关系,但党纪案件在把握政策时,除了关注明确的规定,还要注意案件的导向问题。为了防止公务员利用本人的职务、职权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对经商办企业行为造成影响,原则上此类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目前允许公务员的投资行为只有两种,一是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二级市场上公开买卖股票,但是严禁侵害职务廉洁性。
2001年4月《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严谨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获利”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不准买卖股票”。
二是允许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十五条中明确“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从上述规定来看,公务员在外地投资入股超市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对于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帮助企业制作会计账的问题,不能简单“一刀切”。如2016年,安徽歙县一副镇长开网约车,被予以行政警告处分,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后经上级机关纠正并撤销处分。在处理这类问题中,要从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否影响正常工作、个人及家庭实际情况等方面来综合把握,对于这类问题情节轻微、家庭有实际困难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纠正等方式处理,不一定
必须予以纪律处分。但如果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帮助企业制作会计账是一种常态化的行为,属于违规兼职取酬,情节较重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2020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信息,四川省平昌县有12名公务员因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挂靠在企业,按照违规兼职取酬认定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所以,实践中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原则上公务员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违规兼职取酬,二是公务员在业余时间从事简单性的经营活动的,应当予以纠正,但不一定都要予以纪律处分。
来源|纪法学园
原标题:《【警廉清风】问答|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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