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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纪检监察制度汇编(4篇)

篇一:国企纪检监察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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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汇编

  1.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公司运营规范、公平、公正。纪检监察工作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维护公司内部纪律,预防和打击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2.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和职责

  2.1目标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是:

  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确保公司内部纪律的执行;

  预防和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推动公司各项工作的规范开展,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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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职责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包括:

  制定和完善公司纪检监察制度和规章制度;

  开展员工行为规范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纪律意识;

  监督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受理和处理员工举报、投诉,并保护举报人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进行定期的巡查、检查和督促工作。

  3.纪检监察工作流程

  3.1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现和举报

  报;

  任何员工都有权利对公司内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2未知驱动探索,专注成就专业

  报;

  公司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并保护其合法员工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权益。

  3.2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

  等;

  针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员工,可以采取停职、调查和纪检监察部门接收举报后,将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调查过程包括搜集证据、进行询问、调阅相关文件调岗等措施。

  3.3处理和处分决定

  纪检监察部门将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所提出的处理建议需要经公司高层批准后方可执行;

  处理决定可以采取警告、停职、降职、开除等措施,严重情况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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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纪检监察工作的保障措施

  4.1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运行

  益;

  监察机构应该拥有一定的权力和资源,以便有效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行;

  监察机构应该独立于被监察对象,并享有合法的权行其职责。

  4.2公司纪检监察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公司应该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员工应该接受纪检监察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纪律意识;

  监察机构可以制定纪检监察培训计划,培养和提升员工的纪检监察能力。

  4.3员工举报和投诉机制的保护

  公司应该建立和完善员工举报和投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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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举报和投诉的员工,公司应该给予保密和保护;

  对于恶意诬告和陷害他人的行为,公司应该依法追究责任。

  5.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5.1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公司应该建立一套监督机制,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制应该独立于纪检监察机构,确保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监督机制应该定期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评估和汇报。

  5.2员工满意度的调查和反馈

  公司应该定期进行员工满意度的调查和反馈;

  调查和反馈结果可以作为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依据;

  监察机构应该根据反馈结果进行自身调整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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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结论

  本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汇编旨在规范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公司运营规范、公平、公正。公司应该全面贯彻执行此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优化,提高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篇二:国企纪检监察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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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

  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

  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

  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

  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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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一节

  一般廉政谈话

  第八条

  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

  第九条

  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

  等制度、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七)其他情况。

  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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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

  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确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谈话时应填写《××分行廉政谈话记录表》(见附件1),对谈话对象做出的提醒和该谈话对象的说明及表态,谈话人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如有需要由谈话对象说明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写出由其本人签字的说明材料。谈话记录和说明材料经谈话对象所在单位上一级纪委书记审阅后,归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

  第二节

  任职廉政谈话

  第十四条

  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与提拔任职或调动岗位的领导人员进行的,以提高领导人员拒腐防变能力为目的、以廉洁从政教育为基本内容的的谈话。

  第十五条

  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

  (二)如何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

  (三)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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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制度;

  (四)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五)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

  (六)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任职廉政谈话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参加,可以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十七条

  任职廉政谈话应于谈话对象任职文件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

  第十八条

  开展任职廉政谈话,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谈话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

  第三节

  提醒谈话

  第二十条

  提醒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人员的谈话。

  纪检监察部门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谈话对象做出检讨或说明,实施教育提醒。上述苗头性问题,如反映来源为群众信访举报,应依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邮银党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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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61号)相关程序要求,对谈话对象直接实施信访谈话。

  第二十一条

  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要求谈话对象如实说明情况;

  (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

  (三)根据了解核实的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希望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党委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谈话对象进行提醒谈话。与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谈话,一般由上级行纪委书记进行;与单位(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的谈话,可由上级行纪委书记或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

  第二十三条

  提醒谈话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谈话人对谈话对象提出具体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及时改进和纠正,并按照《提醒(诫勉)谈话整改报告》(见附件2)格式,在谈话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整改结果。其他谈话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

  第四节

  诫勉谈话

  第二十五条

  诫勉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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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或已出现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无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进行组织处理的领导人员进行的谈话。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谈话对象做出检讨或说明,实施警示诫勉。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未贯彻落实邮政储蓄银行各项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存在较大问题;未做到公正民主,独断专行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

  (三)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超越权限或范围办理业务;授意或指使员工违规办理业务;对已发现的违规问题、事故或案件暴露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五)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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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在人员招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反规定或以权谋私;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存在讲排场、比阔气、奢侈享乐、铺张浪费、挥霍公款行为;

  (八)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所存在的问题及其不良后果;

  (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表态;

  (三)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检查、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所掌握的谈话对象有关问题情况,研究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填写《××分行诫勉谈话审批表》(见附件3),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审批同意诫勉谈话的,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诫勉谈话。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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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谈话,一般由上级行纪委书记进行;与单位(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的谈话,可由上级行纪委书记或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

  第三十一条

  诫勉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诫勉谈话的程序和要求同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同级行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反映的问题失实的,本着对谈话对象负责的态度,可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第五节

  履职谈话

  第三十四条

  履职谈话,是指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为纠正高管人员行为偏差,发现管理缺陷,增强银行行政力、公信力和执行力,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清正廉洁的管理体系,针对影响银行经营管理的有关事项,对各级行相关领导人员和所辖单位(部门)履行职责、职能情况而进行的谈话。

  第三十五条

  履职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合规经营情况。包括对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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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监管制度和政策及本行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的熟悉情况;执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情况;对内外部稽核反映的合规经营问题进行整改情况;对严重违规行为及案件处理情况等。

  (二)廉洁从业情况。高管人员及分管员工是否能够按照监管部门和上级行的要求,认真学习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部门或机构的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

  (三)风险防控情况。包括是否根据监管部门和上级行的要求,参与建立本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结合实际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是否熟悉本行的整体内控状况,知晓本行和分管部门或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具有解决这类问题的思路和安排等。

  (四)分管工作完成情况。高管人员分管部门或机构本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分管部门或机构建立风险制度情况;对分管部门和下级机构经营情况的了解程度;分管部门和下级机构落实和执行监管部门和上级机构各项政策措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履职谈话,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履职谈话。

  第三十七条

  履职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履职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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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履职谈话的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

  第四章

  廉政谈话的要求

  第四十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第三十九条

  谈话要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谈话人参加,必要时可指定专人准备谈话提纲、收集保存谈话资料、做好谈话记录。

  第四十条

  谈话对象接受组织提醒或诫勉谈话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纪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要将廉政谈话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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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及时向所在行党委反馈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谈话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同时向同级行党委和上一级行纪委报告。

  第四十二条

  谈话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谈话对象所谈的问题有意泄露和扩散,对违反者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廉政谈话应予以回避的,谈话人应主动提出并予以回避。

  第四十四条

  每年12月10日前,各级行要将本级行进行廉政谈话的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分行廉政谈话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至总行纪委、监察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分行廉政谈话记录表

  2.提醒(诫勉)谈话整改报告

  3.××分行诫勉谈话审批表

  4.××分行廉政谈话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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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分行廉政谈话记录表

  被谈话人姓名

  工作单位

  谈话人姓名

  谈话时间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职务

  工作单位

  谈话地点

  职务

  1.一般廉政谈话□

  2.任职廉政谈话□

  3.提醒谈话□

  4.谈话类别

  诫勉谈话□

  5.履职谈话□

  1.个别谈话□

  2.集体谈话□

  谈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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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主要内容领导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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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被谈话人签字:

  谈话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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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中“谈话主要内容”一栏可另加附页。

  附件2:

  提醒(诫勉)谈话整改报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分行纪委、监察部:

  整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三点):

  一、基本情况

  报告人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和简要履历情况

  被实施提醒(诫勉)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和谈话主要内容

  二、情况说明

  报告人对被反映问题进行说明,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个人思想认识。

  三、整改情况

  针对谈话中组织提出的个人存在的问题或违纪行为,报告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情况。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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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分行诫勉谈话审批表

  谈话对象姓名

  工作单位

  拟谈话人姓名

  拟谈话时间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职务

  工作单位

  拟谈话地点

  职务

  拟

  谈

  话

  主

  要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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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专注

  主

  要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填报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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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国企纪检监察制度汇编

  

  【国企公文汇编】中储粮纪检制度汇编

  目

  录

  中储粮永城直属库纪委工作制度2第一章

  职责划分2第二章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6第三章

  纪检工作联系制度第四章

  纪检监察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第五章

  纪检信访办理规则第六章

  纪检部门学习制度11永城直属库信访工作制度12第一章

  总则12第二章

  问题线索处置13第三章

  受理范围14第四章

  立案调查及流程15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纪律15第六章

  责任追究16第七章

  考核1第八章

  附则1永城直属库重大问题线索研究处理1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信访办受理和处置的重大问题线索1第三章

  案件监督管理室受理和处置的问题线索2永城直属库重大问题上报制度21第一章

  请示报告的程序21第二章

  请示报告的内容22第三章

  请示报告的形式22第四章

  请示报告的要求23第五章

  请示报告的责任23永城直属库重大案件通报制度24第一章

  总则24第二章

  重大案件通报24第三章

  案件反馈25永城直属库党风廉政建设制度2第一章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2第二章

  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守则2第三章

  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责任制3第四章

  库党委书记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31第五章

  库党委副书记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32第六章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33中储粮永城直属库纪委工作制度

  第一章

  职责划分

  第一条

  纪委工作职责。直属库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库党委和分公司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当好党的纪律的守护员、廉政风气的倡导员、制度规范的保障员和重点工作的督察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监督检查所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贯彻纪律检查工作方针、政策。

  (二)协助库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提出有关意见,制定措施,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三)推动党务、企务公开,规范事权、财权和人事权。

  (四)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对受党纪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大力弘扬廉政文化。

  (五)对所辖范围内的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案件,进行检查或协助检查,并按照权限,对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作出处分决定,无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报库党委或分公司纪委处理,发现不属于直属库纪委立案权限的违纪线索,及时向库党委或分公司纪委报告,并协助调查。

  (六)受理党员、干部、群……此处隐藏12743个字……报告会上进行。3、报告会上需对述职述廉人员进行无记名民意测评。4、考核组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言谈、发放意见表等途径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

  (四)述职述廉内容的公示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参加考核后,在企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的事项不办理,或者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规定选拔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八)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大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责令辞职、免职,至直开除党籍。

  第十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量化考核办法。

  (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

  (二)考核实行动态和静态、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公开。

  (三)考核采取“听、查、谈、测、试”五字方法,即听汇报、查记录、开座谈会、召集职工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落实情况测评、对领导干部考试。根据五字考核情况,对领导个人打分。

  (四)考核内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量化考核标准的内容进行考核。

篇四:国企纪检监察制度汇编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汇报材料与机关财务制度管理规定汇编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汇报材料

  一、及时安排部署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

  局党组高度重视,在县纪委三届七次全会召开后,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XX年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提出全局上下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审计机关惩防体系建设和作风建设,为“中国幸福家园”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一是要严明政治纪律,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二是要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扎实有效抓好分解任务;三是要认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努力形成长效机制;四是要认真执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五是要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六是要完善审计权力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七是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全面落实;八是要认真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将其摆上审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日常工作目标管理,有效杜绝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审计业务工作“两张皮”现象。

  宣传专栏,写一篇心得体会);按照“三定方案”,紧密结合部门职能,对本单位各项权力事项进行了清理,逐项登记确认,填写《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权力清单登记表》,并绘制了权力运行流程图。目前,共清理出权力事项11项,绘制流程图11个。

  四、加强对惩防体系建设牵头任务的落实

  一是抓好任务分解。制定了《xx县审计局贯彻落实“xx县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XX年重点任务分解意见”牵头工作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成立了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经责股股长谢贤国同志任主任,承担协调责任,对牵头负责的工作会同协办部门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一项一项抓好落实。分管副局长加强指导,对工作的进展、成效及有关情况认真分析,总结交流,不断深化提高。二是抓好督促检查。局纪检组不定期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遇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

  五、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审计监督工作

  我局不断加强工程建设领导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审计监督工作,每月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函并敦促整改,同时,每月按时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统计报表。

  机关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委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市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2、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3、委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帐手续。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部门统一规定。

  4、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5、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6、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7、机关各项支出报销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周周一、周三。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机动车燃料费实行一次性购买,分期领用。

  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帐卡,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2、购进低值易耗品、材料,要做好登记入帐工作,保管和采购签字交接,做到帐物相符。科室领用时,领用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年终汇总对帐。

  四、福利制度

  医药费、养老金、公积金、独生子女费、干部职工常规检查医疗医药费按统一规定执行。

  五、财产清查制度

  1、各科室每年应形成定期的清查盘点制度,对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结果送机关办公室。

  2、办公室为确保财产物资在储备、使用过程中安全无损,要进行经常的、不定期的抽查盘点工作,并对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做出详细记录。

  3、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要由办公室牵头,会同机关财务人员共同对有关科室财产认真组织盘点,并做好盘点后的对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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