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花田文秘网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党员发展不规范问责(4篇)

党员发展不规范问责(4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4-08-31 16:24:02 点击: 推荐访问: 不规范 党员 党员2020年谈心谈话

篇一:党员发展不规范问责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当前发展党员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措施建议

  作者:黄浩杰

  来源:《企业文化·中旬刊》2016年第04期

  摘

  要: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深刻领会“严”是发展党员工作的新常态,找准当前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把从严治党的要求贯彻到发展党员的全过程,使发展党员工作符合党章要求、制度程序和标准规范。

  关键词:新形势;发展党员;五严;队伍建设;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作用,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如何适应时代的需要?这是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了一个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充分认识当前发展党员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201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新《细则》提出了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新《细则》的印发为新时期党员发展工作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和全国组织部长会议,都对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作出了安排部署。

  二、当前发展党员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发展党员质量不高。少数同志没有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忽视党性修养和锻炼。个别基层党组织很少深入细致地考察他们的实际思想和入党动机,影响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发展党员程序不规范。个别基层党组织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未及时建立12371党建信息平台的“电子档案”;发展对象的教育考察不够细致;发展党员程序执行不够严格。

  (三)党籍材料填写不全。《入党志愿书》填写不及时不规范,材料表述不准确,材料要素不齐全。

  三、问题原因分析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一)从责任落实情况来看,个别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责任不明确,管理不严格。

  (二)从队伍建设情况来看,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存在“青黄”不接、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他们对新形势下加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党内的法规制度和党员发展程序不熟悉。同时很少有机会参加系统的学习培训。

  (三)从党组织工作力度来看,个别基层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致使发展党员质量不高,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明显。基础较为薄弱的党支部,对《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有关资料保管不力,该存入本人档案的没有存入,该上报审查的没有上报。

  四、对当前发展党员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深化思想认识。基层党委和基层党支部两级党组织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发展党员工作是落实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提高对发展党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贯彻实施《细则》的具体措施,把《细则》新规定新要求不折不扣的落实。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队伍建设。首先是重点加强基层组工人员、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者的党建知识培训,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推进等方式加强对党务队伍的培训,帮助基层党务干部吃透《细则》精神实质和操作程序,提高党务干部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其次是强化主业意识。在坚持基层党建工作主业的基础上,将发展党员工作作为重中之重,通过年制定计划、过程跟踪考察、年底考核奖惩等方式,进一步强化主业意识,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突出“五严”内容。

  一是严格标准。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特别是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从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发展对象的综合素质、一贯表现,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行,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是否符合入党条件,动机是否端正,在各项工作中是否能起模范带头作用。防止降低标准或曲解标准,片面地以工作业绩、能人标准或工龄资历代替党员标准。

  二是严控总量。要正确处理党员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是当前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基层党组织对每年的党员发展计划应结合本单位党员结构进行制定,不简单地分指标、卡比例,着力解决发展女党员、35岁以下党员、党员年龄偏大和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偏低等问题。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三是严把源头。切实把思想教育贯穿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坚持理论学习与集中学习、自我教育与组织培养、教育引导与实践锻炼的有机统一,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和形势任务的教育,引导他们加深对党的了解,增进对党的感情,提高思想觉悟。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调整机制,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根据考察情况,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四是严格程序。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是党章和《细则》明确规定的,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推荐确定、培养教育、政治审查,预备党员的接收审批、教育和考察、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可以通过“四全程”制度保证程序规范。即:全程公开是对每个发展程序、每个环节、每个步骤的工作过程及结果,向党员群众公开,接受监督;全程审核是基层党委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各个环节都要派组织员全程参加,并对发展党员全过程的相关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全程纪实是对发展党员的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个内容都要由相关责任人逐项记录并签字确认,做到事实清、情况明、有据可查;全程问责是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五是严格党籍管理。基层党支部对党员的党籍材料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政审考察人、党支部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各自分工和规定的时限、要求,整理完善好党员的入党材料,做到材料完备,要素齐全。坚决杜绝由他人代办。基层党组织要指定专人对发展党员材料进行管理,制定制度,明确职责。管理人员工作调整时,应及时交接。

篇二:党员发展不规范问责

  

  干部问责处理的五种形式

  一、引言

  干部问责处理是一种重要的治理措施,旨在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提高党员干部的工作水平和纪律意识。干部问责处理的形式多种多样,具体根据情况而定。本文将介绍干部问责处理的五种形式,并对其特点和应用进行探讨。

  二、纪律处分

  2.1违纪警告

  违纪警告是对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轻微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罚措施。违纪警告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通常被视为一种警示和教育,旨在提醒干部警惕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2.2记过

  记过是对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的一种处分措施。记过会在党员干部的个人档案中作为一项不良记录被保留,对干部的晋升和职务调整有一定的影响。记过的目的是借此警示和约束干部,使其遵纪守法、按规定履行职责。

  2.3降职

  降职是对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行为的一种处分措施,指的是将干部的职务从原来的高一级调整到低一级。降职不仅对干部自身产生直接打击,而且也对其在职务晋升和事业发展上产生一定影响。通过降职处分,可以切实提醒干部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规范行为。

  三、责任追究

  3.1组织调查

  组织调查是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和审查的一种方式。通过调查,可以全面了解干部的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组织调查通常由党委组织部门或纪委监委负责。

  3.2移送司法机关

  党员干部如果涉嫌违法犯罪,会被移送到司法机关进行依法处理。这种问责方式突出了法律的威严和权威,对干部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的震慑。同时,也使干部意识到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3.3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是对党员干部失职、渎职等违反党的纪律的一种问责措施。组织处理可包括调整岗位、调整工作职责、停职检查等。通过组织处理,可以让干部从失误中吸取教训,同时对其进行教育和监督。

  四、薪酬奖惩

  4.1罚款

  罚款是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一种经济处罚方式。罚款的金额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通常会在干部的工资中直接扣除。罚款不仅让干部感到经济上的压力,同时也警示其他党员干部,遵纪守法,避免违规行为。

  4.2奖励

  奖励是对党员干部出色工作表现的一种奖励措施。通过奖励,可以激发干部工作积极性,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奖励的形式多样,可以是一定的经济奖励,也可以是荣誉称号等。

  五、教育培训

  5.1进修学习

  进修学习是对党员干部能力不足或知识储备不够的一种问责方式。通过安排干部参加专业培训、进修班等学习机会,可以提高干部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进修学习是一种正向的问责方式,帮助干部克服不足,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工作的需求。

  5.2组织谈话

  组织谈话是对干部工作不力或存在问题时,进行开诚布公的沟通和交流。通过组织谈话,可以深入了解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给予针对性的建议和指导,促使干部改正错误、提高工作水平。

  5.3公开批评

  公开批评是对党员干部工作失职或不担责任的一种问责方式。公开批评通过媒体等渠道向公众宣布,对干部的不良行为进行曝光和警示。公开批评能够有效地惩戒干部,提高其工作责任感和纪律意识。

  5.4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是对党员干部工作表现进行总结和评价的一种方式。通过考核评价,可以客观公正地评估干部的工作水平和成绩。根据评估结果,可以采取相应的奖励或问责措施,激励干部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

  六、总结

  干部问责处理是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助于维护党的形象、提高党员干部的工作水平和纪律意识。本文介绍了五种干部问责处理的形式,包括纪律处分、责任追究、薪酬奖惩和教育培训。不同形式的问责措施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运用。通过科学有效的问责处理,可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篇三:党员发展不规范问责

  

  发展党员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

  发展党员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

  自县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对20__年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后,我镇党委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党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摸底检查。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__年,全镇共发展党员5名。在发展党员过程中,镇党委严格执行了县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发展党员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通知》(组发〔〕11号)等文件精神,整项工作已纳入制度化、程序化、正常化轨道。镇党委及各党支部严格执行了发展党员必备程序和规范必备材料。

  二、主要做法

  (一)注重在基层一线发展党员,重点解决党员队伍性别、年龄结构等问题

  在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预备党员的接收等程序中,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基层党建工作:一是着力解决农村党员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党委与各支部签定了《三凤镇20__年党建工作责任书》,明确党员发展工作的相关要求和责任。

  二是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注重在两新组织中发展党员。

  (二)严把入口关,从严要求、从严执行发展党员程序

  全镇各党支部严格要求坚决杜绝异地发展党员现象。各党支部严格按照要求,全面实行农村发展党员“三推荐两预审一回避”制度。对将要发展的入党积分子,组织全体党员、群众代表等相关人员从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对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集中报到镇党委进行备案,并及时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录入入党积极分子数据库)。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其培养联系人,认真填写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每季度填写一次。经支委会研究,培养考察1年以上合格拟为发展对象的,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张榜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报镇党委审查,再集中公示7天。经过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召开支部大会,镇党委派员(各支部党建指导员)参加会议。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出决定。在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发展对象确定、预备党员接收、转正等各个环节,党委均进行了党委会研究,合理分派责任心强的同志,到各党支部全程参与,确保了工作的严肃性、公平性。

  (三)加强培训指导,从严要求,规范发展党员必备材料

  一是镇党委加强了党务培训力度,在20__年集中开展了2次全镇党务干部(党支部书记、党建指导员、党员大学

  生村官)集中组织学习了县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发展党员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通知》(组发〔〕11号)和《掌握“五大流程”规范“九个材料”》及镇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要求,提高了全镇党务干部工作能力。

  二是为各支部选优配齐了党建指导员,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培养考察、确定发展对象、政审、讨论等具体环节,各相关党建指导员均参与指导,确保了入党申请书、自传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每季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理论培训班结业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及政审综合材料、各阶段公示情况登记表及票决汇总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转正申请书等发展党员工作必备材料齐备规范。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仍然存在长期不发展党员的村。

  二是从发展结构来看在发展对象的学历、年龄、性别、以及一线情况,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是入党材料整理完备的不够及时。部分预备期已满的同志由于种种原因支部不能按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该同志的转正问题,导致党员入党志愿书等材料更新完备的不够及时。

  四、下一步整改措施

  镇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召开了党委会,听取了有关人员关于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汇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重点安排,组成由党务副书记牵头,以各党

  支部为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查缺补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有关检查情况及时上报镇党委。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镇党委明确提出包片班子成员和各党支部书记作为责任人,各支部书记一定要以大局为重,从村党员队伍建设和长远发展为重,认真按照上级党委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发展党员,确保党员队伍的质量。切实把发展党员迎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继续加大党务培训指导力度通过培训使全镇党务干部做发展党员工作的明白人。

  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党建工作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发展党员、发展党员材料不规范等的相关人员严格问责。

篇四:党员发展不规范问责

  

  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精选合集)

  第一篇: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

  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制

  为加强全区党员发展工作,认真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推进发展党员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区委制定并实行党员发展工作过错追究制。

  一、各基层党委书记是本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展党员严重失控,出现问题较严重的;乡镇党委出现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村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党委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组织委员、党办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对基层支部发展党员程序把关不严,出现违规操作行为,造成党员群众上访的,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三、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为本党组织发展党员的直接责任人,对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召开党员大会,或没有严格按照公示的有关要求进行公示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负责培养、考察、外调等工作的同志为各环节的具体责任人,对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的真实情况,或没有监督其如实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以及在政治审查和计划生育情况调查时弄虚作假的,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五、农村党支部出现家族派性势力或黑恶势力干扰党员发展工作的,乡镇党委和农村党支部应严肃认真地处理解决,解决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乡村两级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以上责任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察考核挂钩,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挂钩,与农村干部工资待遇挂钩。出现问题的,领导班子不得评定为“实绩突出”,个人不得评定为“优秀”,农村党支部不得评定为“优秀”,集体和个人取消年内评先评优资格。问题严重的,将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篇: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

  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

  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6、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因行政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成员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责任人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六、因检验、检定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检验、检定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七、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象为出现过错的我旗计划生育行政单位和计划生育行政人员。

  第三条追究过错责任以行政单位及其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为依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因违法行政、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政不作为、不当行政行为等,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消、变更或经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为他人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或为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或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违反“七个不准”的规定,侵犯当事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严重后果等恶性案件的;

  (四)经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五)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数据的;因失职渎职造成突破人口出生控制计划或造成人口出生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等后果的;

  (六)其它有明显过错的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遵循依法追究,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计划生育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其负责法制工作的股室具体办理错案责任追究事项。

  第七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法制的处(科)应履行的职责:

  (一)提出防止发生错案的建议;

  (二)立案审核错案,提出对错案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负责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而提出案件的复核;

  (四)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认为能够及时制止错案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先行发出《行政执法错案纠正通知书》,通知有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停止执行违法或者不当的计划生育行政决定,或者采取紧急补救措施。

  第九条经审核或者批准造成的错案,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

  实等原因致使审查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错案,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经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造成错案的,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计划生育人事、监察处(科)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时效为两年。从过错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的,不再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符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件的案件,应填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立案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正式立案。

  第十五条正式立案的追究案件应当限期查办。一般追究案件15日内审查终结;情况复杂的、重大的追究案件30日内审查终结。限期内仍不能结案的,报请领导批准后延期,最长不能超过60日。

  第十六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对错案的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过错责任。填写“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建议书”,提交计生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七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调查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

  (二)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确认错案的理由、错案的性质及其

  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据,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形式;

  (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第十八条经上级计生委主任签批的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应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被追究人或单位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案件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形式、处罚、追缴数额等。

  第十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有: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教大的的,予以警告行政处分;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调离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岗位;

  (四)行政执法错案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负有赔偿义务;行政机关在赔偿之后,可以行使追偿权,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追究、追偿形式可以单用,也可以并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三)因受侵害的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的危

  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错案责任

  人的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四)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被追究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追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涉及追究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人事部门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人员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全面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神华集团乌海能源公司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追究

  1、骆驼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是指矿各级管理人员由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乌海能源公司、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对象)为本矿各级管理人员。

  3、责任追究办法,按照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对问责对象,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安全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与扩大。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广大员工和各相关组织的监督。

  4、各部室、区队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5、任何部门及每位员工均有权向矿安健环部报告或举报责任追究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6、责任追究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1)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决议及其它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2)经本安委会会议、安全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安全事项或在某一时期、某一方面安全重点工作中应由其承担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认真贯彻、执行神华集团和乌海能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办法及相关规定,影响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和安全整体工作部署的。

  (4)对职工代表提出的安全生产议案、员工提出的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5)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安全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矿整体安全工作的。

  (6)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隐患,未进行及时整改和解决,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7)对重大安全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

  影响或损失的;滥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的。

  (8)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虚报、迟报的。

  (9)对所管辖的部门及单位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反国家、行业和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所管辖的单位或人员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滥用职权违章指挥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10)在发生特大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员工生命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不按有关规定、两级公司有关部署,未能及时、有效地启动紧急预案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1)依照有关规定,应对责任追究对象进行问责的其他事项。

  7、对责任追究对象的问责,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本矿其他副职提出,责成安健环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最后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8、责任追究对象应当配合调查,真实汇报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9、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处分的类别包括:

  (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告;

  (4)严重警告;

  (5)记过;

  (6)记大过;

  (7)降职;

  (8)责令辞职;

  (9)撤职;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10、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11、责任追究对象有违反法律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调查组工作人员与责任追究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13、对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4、责任追究对象对行政处分有异议,或者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0日内申请复核。

  15、在复核期间,行政处分一般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事故汇报程序进行处理:发生轻伤及以下人身事故的,由矿安健环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追查。

  2、发生下列事故上报乌海能源公司,由公司事故调查组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矿各相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

  (1)性质、后果严重的重伤事故;

  (2)下列重大非伤亡事故:

  ①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24小时以上;

  ②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

  ③发生火灾事故的;

  (3)提升设备的断绳、过卷,运输设备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6KV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力容器爆炸等;

  (4)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5)井下突水;

  (6)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故。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

  措施,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部室、区队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负责现场保护,召集证人和有关人员,提供有关图纸资料等。

  5、责任追究

  (1)发生轻伤事故,根据事故责任,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降级处分,主要责任人员相应的警告、经济处罚。

  (2)发生重伤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发生事故的部室或区队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或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行政警告、经济处罚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或开除。

  (3)发生重大非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内的,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发生事故的部室或区队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或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警告、经济处罚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或降级处分。

  (4)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的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发生事故的部室或区队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或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警告、经济处罚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降级或开除处分。

  (5)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矿方应及时上报乌海能源公司,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6)发生死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追查,矿负责配合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进行追查。

  (7)矿级领导的行政处分由神华集团或乌海能源公司决定。

  (8)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参照神华集团和乌海能源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

  三、施工单位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下列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矿方组织进行事故调查,情节严重的由乌海能源公司进行调查:

  (1)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2)掘进工作面通风不良,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导致掘进工作面停产的;

  (3)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事故的;

  (4)掘进工作面发生突水事故的;

  (5)掘进工作面冒顶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

  2、外委施工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未影响到矿方正常生产、财产损失的,矿方不参与事故追查,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自行处理。

  3、外委施工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并影响到矿方正常生产24小时以内或导致矿方财产损失10万元以内的,由矿领导牵头,安健环部组织事故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追查,当影响矿方正常生产24小时以上、导致矿方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由乌海能源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追究调查。

  4、外委施工单位发生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汇报矿方,由矿方及时上报乌海能源公司,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对事故的追查,施工单位和矿方全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追查。

  第五篇: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X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部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做到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正确发挥行政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行为。

  第三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责任追究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四)坚持究责与纠错相结合;

  (五)及时、准确、适当、公正、公开。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过错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法作为或违法不作为给国家或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

  (二)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造成极坏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三)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或协助其曲解、规避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贪污受贿,收取索要管理相对人财物的;

  (五)玩忽职守,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害的;

  (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故意阻碍、刁难管理相对人,给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

  (七)因侵权、报复、违法实施处罚,引起行政诉讼,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八)其它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行为后果的;

  (二)主动呈报过错并接受组织查处的;

  (三)受他人胁迫造成行为过错的;

  (四)配合组织调查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五)情节轻微和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报复陷害等造成违法处罚的;

  (二)过错经两次以上纠正但仍犯类似执法过错的;

  (三)由于执法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或诉讼,导致败诉赔偿的;

  (四)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执法过错后,又不采取积极补救措

  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责任形式及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诉讼、赔偿的,视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过错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工作程序:经当事人申诉、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来和内部检查等渠道发现执法过错案件,经调查属实后,由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做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九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向人事、监察部门申诉,但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执法机构、委托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收费;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检查;

  (五)行政处罚;

  (六)行政确认;

  (七)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

  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借助媒体、公开栏等各类载体公示,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并积极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七、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八、监督举报电话:XXXXX

花田文秘网 https://www.huatianclu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花田文秘网 版权所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