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展情况汇报视频会上讲话(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总结交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刚才,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应急管理厅、云南煤矿安监局、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公司等六家单位介绍了工作情况,可以说是有特色、有成效,希望大家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
三年行动开展以来,国家煤矿安监局先后召开3次全系统视频会进行动员部署和督促推进,各产煤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了实施方案,确定了目标任务,明确了责任和措施,在5月底前完成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和开展了第二阶段“排查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一)开展排查整治,初步建立了一批“两个清单”。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兵团等18个省份,共排查出省级政府层面问题576条,制定整改制度措施840项,主要涉及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监管执法等方面。河北、山西、内笔扫千军整理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陕西、宁夏、新疆、兵团等15个地区组织煤矿企业排查出问题隐患4393条,制定整改制度措施4566项,主要涉及主体责任落实、重大风险预判防控等方面。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中煤能源集团、中铝集团、宝武钢铁集团、华润电力公司、大唐集团、中国煤科集团、国家电投集团等8家央企,排查出总部层面主要问题和重大隐患304条,相应制定了整改措施。
(二)坚持多措并举,统筹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了正常生产建设矿井“一通三防”全覆盖专项监察、“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开小灶”和异地执法等重点工作,排查消除了一批安全隐患,逐步推进解决煤矿安全“老大难”问题,一些地区针对突出问题建章立制,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如山西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省安委办印发了《关于做好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将重大隐患比照事故进行调查,强化追责问责。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查重处了-批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上半年查处重大隐患238条,罚款2.4亿元,同比增加2597万元、上升10.8%。各级煤监机构截止目前查处重大隐患549条,监察罚款8.65亿元,同比增加2.75亿元、上升46.7%。其中,山西局罚款2.72亿元,同比增加1.96亿元、上升260.6%。陕西局罚款1.64亿元,同比增加0.8亿元、上升96.3%。内蒙古局对存在2条重大事故隐患的青春塔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款327万元,并进行了通报曝光。宁夏局对2处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依法对其上级公司宝丰能源集团和国家能源宁煤公司问责,并分别处罚60万元、50万元。
总体看,三年行动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各地进展不平衡,还存在以下4个方面问题:
(一)政治站位不够高,思想上不重视。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思想认识不够,把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同于日常性安全工作和一般性安全检查,没有从高质量发展、实现本质安全、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谋划、抓落实,如甘肃部分地区制定的工作方案照搬照抄、任务不具体、措施不精准、责任不明确、重点不突出,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部门职责不明确,牵头部门主动性不高,任务分工、责任落实存在“踢皮球”现象。
(二)排查整治不认真,建立的“两个清单”浮于表面。有的地区只是排查了一些企业的一般隐患,没有剖析真正影响制约本地区安全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老大难问题,比如矿井该退未退、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重大隐患屡禁不止、同类事故反复发生,等等;
有的没有研究制定针对性制度措施,没有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目前,第二阶段“排查整治”工作已经过去三个多月,安徽、福建、湖北、广西、贵州、云南、江苏等7个省(区)仍未制定“两个清单”,而且大多数市县级也未制定“两个清单”。
(三)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工作上流于形式。有的煤矿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滞后,辽宁、安徽、福建、山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10个地区,还没有建立煤矿企业层面的“两个清单”。有的煤矿企业对专项整治敷衍了事、应付检查,把“文明生产较差”等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列入重大隐患清单,如山东能源肥矿集团梁宝寺煤矿“8.20”煤尘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在这次专项整治中,该矿仅仅排查出一般性问题隐患28条,以日常隐患台帐代替“两个清单”,而事故暴露出的这些重大隐患和问题根本没有排查治理,反映出平常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等问题,还反映出风险意识淡薄,以为低瓦斯不会爆炸,出不了大事可以胡干,最终酿成事故。
(四)依法办矿意识差,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煤矿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不落实,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矿井双回路电源不符合规定等重大隐患仍然存在,如河北冀中能源邢台煤矿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接口线缆受损后,甩掉闭锁保护装置,违规送电,冒险作业,被处以罚款215万元等处罚。四川龙门峡南矿存在瓦斯检查漏检的重大事故隐患等问题,被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112.9万元,并对矿长、现场监督员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云南东兴煤矿未按建设项目设计建成两回路35kV电源线路,线路违规取自同一变电所同一母线端,被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113万元。
以上问题,大家要高度重视,问题的核心还是认识不到位,希望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三年行动当作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以“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着眼点,以解决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为着力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精准施策,务求三年行动取得实效。下面,我就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讲7点意见。
一、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始终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我们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在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中,要重点解决三个问题。
一要解决安全发展理念树的不牢的问题。这是发生煤矿事故的根本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为了GDP和地方财政,忽视煤矿安全问题,没有摆正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一些煤矿监管部门担心罚款影响煤矿效益和管商环境,执法不敢动真碰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些企业向所属煤矿特别是主力煤矿,下达不合理利润和产量指标,造成事故多发。剖析原因,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红线意识不强,为了多出煤,把生产效益放前,生命安全放后,最终酿成事故。
二要解决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落实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个老大难问题。首先,煤矿企业是主体责任,企业不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就是一句空话,必须在增强企业内生动力上下功夫。其次,地方监管责任不落实,执法宽松软,也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希望监管监察部门对本地区煤矿安全风险认真研判,分析长期以来反复出现的问题、反复治理的隐患、反复发生事故的根源,制定针对性措施,一个一个去解决,一项一项去攻关,防止表面化、一般化,切实把监管监察责任落实到位。
三要解决效果不明显的问题。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抓到位没有?是真抓,还是一般化的抓?都要用效果检验,如山东龙郓煤矿重大冲击地压事故后,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指示,虽然我们采取了一些举措,但冲击地压事故依然重复发生,根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没有效果就等于白抓,结果是屡屡重蹈覆辙。以上三个问题,核心还是抓落实不到位,下一步我们必须转变作风抓落实,在落实上下功夫。
二、要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贯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始终
首先,要强化风险意识。我多次强调过,既要防麻痹松懈引发事故,出现“黑天鹅”事件,也要防高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灾害治理不到位引发事故,出现“灰犀牛”事件。其次,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事故量下降幅度明显,但煤矿面临的重大风险依然很多,绝不能麻痹松懈,要清醒认识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一是四季度历来是事故易发期、高发期。据统计,近5年来(2015-2019)第四季度共发生11起重特大事故,造成211人死亡,占重特大事故总量的40.7%和48.6%。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盘还没有根本改变。一些落后产能还没淘汰退出,部分煤矿灾害治理能力不高,采掘接续紧张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整体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不高问题依然突出,稍有松懈,就可能酿成大事故。三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增多。四季度是北方地区的供暖季,特别是东北等地煤矿保供压力大。另外,今年多数煤矿开工受到疫情影响,到年底赶工期、赶产量,容易诱发煤矿超能力生产,以及停产煤矿违法偷产,事故风险加大。国家局9月份将组织开展综合督查,持续开展“开小.灶”,中心任务就是防范四季度出现大事故。各地要围绕防大事故这个目标,认真开展风险研判分析,存在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守住不发生大事故的底线,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
三、要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始终
煤矿企业是三年行动的主角,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三年行动不可能取得实效。近期,我们出台了《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即将印发《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各地要抓好落实。一是上级企业要自觉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从企业总部到煤矿都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上级公司不得向煤矿下达不符合实际的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治理重大风险和安全隐患。对兼并整合、托管煤矿,企业不能只挂名不负责、只拿钱不管理,否则出了事故就要追究责任。二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增强依法办矿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安全生产放在谋划推动企业各项工作的第一位,要对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心中有数,对煤矿存在的重大灾害风险和老大难问题心中有数,亲自抓安全、查隐患、促整改,确保安全投入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灾害防控到位、隐患整改到位。三是监管监察部门要以严执法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对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不整改等,要严肃问责。要推进信用监管监察,对主体责任不落实、蓄意违法违规等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该追责的追责、该曝光的曝光;
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惠和违法行为的,要给予重奖。
四、要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始终
我讲过,去年全国煤矿25起较大以上事故中,有15起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巷道式采煤、超能力生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还有9起存在瞒报、迟报事故现象;
3起重大事故都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今年发生的6起较大事故中,云南曲靖树根田煤矿隐瞒作业地点、不安设监控探头、不上图纸、不填报表、蓄意造假逃避监管;
山西紫金煤业公司未经批准复工,擅自进行巷道支护作业,发生冒顶事故后蓄意瞒报事故及真相,等等。实践证明,违法违规生产依然是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罪魁祸首,必须严惩不贷、绝不姑息。打非治违,打什么?就是要聚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列出的12项重点,严厉打击超层越界、破坏监控系统、开采保安煤柱、隐瞒采掘作业地点、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等蓄意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的行为。怎么打?要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学习借鉴山西经验,对重大隐患比照事故来查处,绝不能等到出了事故再去整治;
还要综合采取约谈曝光、联合惩戒、整体托管、行刑衔接、关闭退出等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疼处、痛处,让他们从不敢违法到不能违法、不想违法。
五、要将“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重大灾害治理贯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始终
从近5年四季度煤矿事故看,11起重特大事故中,8起是瓦斯事故,2起是冲击地压事故,1起是火灾事故。可见,“一通三防”依然是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瓦斯仍是第一杀手,还有冲击地压威胁日益凸显,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提高防灾治灾救灾的能力。
一要强化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严格落实瓦斯超限的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制度,倒逼瓦斯措施落实到位。突出矿井要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推进瓦斯鉴定准确、抽采计量准确、区域措施到位、治理工程到位、钻孔施工到位、效果检验到位;
特别是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条件的,必须采取区域预抽措施,这要作为一条红线、底线来强制执行。
二要强化综合防灭火措施和综合防尘措施落实。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要采取针对性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
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和审批专门措施,防止高分子材料着火、低质量不阻燃材料下井、违规使用电焊、违规放炮等行为。严格落实综合防尘、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等措施及管理制度,防止粉尘超标和爆炸。
三要强化冲击地压防治。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由省级政府牵头对所有冲击地压矿井进行安全论证;
要强化煤(岩)层“零冲击”目标管理,落实“三限三强”、监测监控等措施;
要实事求是做好冲击地压鉴定评价,坚决防止该带帽不戴帽,鉴定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
要加快推进冲击地压矿井智能化建设,2022年底前所有冲击地压煤矿实现智能化开采。
四要强化对重大灾害的监管监察。要巩固利用好“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成果,始终把“一通三防”作为执法重点,对高瓦斯、突出矿井做到每次必查。要组织好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对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灾害治理不到位仍然生产作业的,该罚的罚,该停的停。要把现场执法和远程监管监察结合起来,加快推进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联网和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目前全国还有400余处矿井没有完成这两项工作,其中新疆、贵州、河南、陕西等4个省份数量较多,要明确责任,确保笔扫千军整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三季度实现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联网接入,年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六、要将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贯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始终
当前,煤炭资源开发规划不科学、煤炭产业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仍然是制约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央巡视组对国家局党组巡视也指出:“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乏力。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淘汰落后产能措施不够有力,全国一些长期处于停产停建状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尚未退出"的.问题,我们要抓好落实,坚决整改。一要严格许可、严格检查、严格标准,确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停下来,倒逼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实现煤矿高质量发展。二要推动各地落实2020年煤炭去产能淘汰落后任务,依法依规加快处置“僵尸煤矿”,确保已退出煤矿关闭到位,坚决防止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三要配合推进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分类处置工作,该退出的坚决退出,对保留下来的小煤矿也要升级改造,决不能踩着政策底线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四要加强对长停矿井和即将关闭淘汰退出煤矿的安全管控,及时暂扣、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落实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措施,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
七、要将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贯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始终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的安排,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开展煤矿重特大事故整改“回头看”,各地要把煤矿事故整改措施评估和“回头看”作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好抓实。对近年来发生过事故的煤矿企业,要对照自身事故教训,查查事故的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同类问题隐患是否反复出现,是否建立落实了警示教育日制度,同类事故是否反复发生。对其他煤矿企业,要举一反三,对照2015年-2019年煤矿重特大事故反映出的主要教训,逐条对照自查,自觉整改,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决不能让同类事故屡屡发生,重蹈覆辙!
同志们,抓好煤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意义深远、责任重大。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拿出真抓的实劲、敢抓的狠劲、善抓的巧劲、常抓的韧劲,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这场硬仗,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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