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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测试卷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测试卷,供大家参考。

2022年度《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测试卷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测 试 卷

姓名: 得分:

一、判断题

1.***纪委日前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办公厅印发)

2.制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新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3.《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是为了规范对党组班子和党员个人处分事项。(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

4.《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党章)

5.《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明确,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是党组而不是党委。(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

5.《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明确,纪委监委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6.《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规定,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可以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在非常时期也可由主要负责人决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7.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生效。(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8.***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为保证执纪的严肃性,直接将案件移送***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驻在部门党组不得干预。(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9.案件审理室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

10.在审理过程中,派驻纪检监察组于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出现分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案件审理室研究决定。(***纪委)

11.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纪委充分交换意见。(正司局级)

12. 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并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纪委研究决定)

13.给予驻在部门的副司局、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由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进行审查和审理。(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

14.给予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由部门党组直接讨论决定。(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15.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不可以直接审查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须要于驻在单位党组沟通.(可以)

16.必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对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直接进行审查和审理,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审查和审理后,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

17.给予向***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定通报***组织部。(驻在部门党组)

18.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纪委决定。(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19. 纪检监察工委在***领导下建立健全对***和国家机关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纪委)

20.《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由***纪委、中组部负责解释。(***纪委)

二、填空题

1.《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坚持的三大原则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所要达到的效果有: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3.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4.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给予处级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由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

5.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每季度向***纪委、***和国家机关工委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6.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

7.对于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

8. 纪检监察工委对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9.《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0.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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