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5个严谨、17个不准、5个一律”
换届纪律要求
【五个严禁】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违规用人。严禁干扰换届。
【十七个不准】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
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五个一律】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条禁令”、“十个一律”
盐城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员工禁止行为三十条(范本)
一、员工禁止行为
(一)严禁以各种形式参与民间融资
主要内容:包括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含作为中间人介绍票据业务、从事资金掮客活动等);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活动等。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1〕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21〕20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21〕32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21〕160号)、《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严密防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的通知》(银监合〔2021〕44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21〕245号)
(二)严禁泄露商业机密
主要内容:包括私刻、盗用客户印章、账户、密码等,泄露客户信息和隐私,盗用客户信贷业务档案泄露给他人,将银行以
及竞争对手核心秘密泄露给客户。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1〕6号)
(三)严禁商业欺诈
主要内容:包括内外勾结,参与诈骗本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诈骗提供便利。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1〕6号)
(四)严禁内幕交易
主要内容:包括以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将内幕信息暗示或明示告知他人。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1〕6号)
(五)严禁在其他经济组织任职
主要内容:包括从事与银行有利害关系的职业、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任职等。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1〕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21〕320号)、《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严密防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的通知》(银监合〔2021〕44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21〕245号)
(六)严禁利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账户归集或过度银行、客户的资金
主要内容:包括利用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度银行和客户资金,利用客户账户过度本人资金等。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21〕12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21〕160号)
(七)严禁截留、挪用或直接侵占客户资金、财产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1〕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21〕255号)
(八)严禁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1〕6号)、《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严密防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的通知》(银监合〔2021〕44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21〕245)
(九)严禁挪用银行资金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1〕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21〕255号)
(十)严禁违规使用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
主要内容:包括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盗窃重要空白凭证或
有价单证。
文件依据:机构内部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客户经理禁止行为
(一)严禁从事账外经营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21〕17号)
(二)严禁违规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干股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1〕6号)
(三)严禁使用或串通客户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信用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21〕127号)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本人或关系人获取银行信用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21〕127号)
(五)严禁违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对外提供担保、保函、票据、资信证明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21〕127号)
(六)严禁故意违规放贷造成重大风险和案件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21〕40号)
(七)严禁截留利润,转移业务收入或经营收入不入账
文件依据:机构内部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八)严禁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文件依据:机构内部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九)严禁私自留存借款人的权证类资料
文件依据:机构内部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十)严禁违规使用信贷业务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篡改、伪造、损毁、遗失、擅自销毁信贷业务档案,严禁擅自对外提供信贷业务档案内容。
文件依据:机构内部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三、柜面人员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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