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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对八小时工作制加强监管网友:真是好代表!(5篇)

篇一:委员建议对八小时工作制加强监管网友:真是好代表!

  

  职代会提案与合理化建议小组工作制度(试行)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监测中心职代会提案与合理化建议小组的职责、合理化建议与提案的征集、提案工作程序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监测中心职代会提案与合理化建议小组管理工作。

  2职责

  2.1中心工会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3提案与合理化建议的征集

  3.1组织、引导职工代表在职工群众中围绕生产建设、生活福利、劳动保护等某一方面征集意见,以提案的形式送交中心职代会。

  3.2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整理、审查、立案,并按类分送有关部门落实。

  3.3检查、监督有关部门答复和落实提案,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反馈落实情况。

  3.4按中心职代会实施细则规定期限,督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3.5凡在中心范围内的在册职工,均可参加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3.6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围绕生产、技术、设备、经营、服务、思想政治工作和双增双节等方面,人人献计献策,争做企业的主人,确保“安、稳、长、满、优”生产和企业奋斗目标的实现。

  4提案工作程序和要求

  4.1一般在每次职代会召开前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与合理化建议申报表》发给各工会小组,并号召他们组织职工代表在职工群众中围绕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人事劳资、工程技术、职工教育、生活福利、劳动保护等某一方面征集意见,以提案的形式送交中心工会。

  4.2对职工代表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所征集到的各类提案,也要做好立案,督促落实和反馈工作。

  4.3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征集到的提案从案由、整改办法或措施、提案人、附议人和团(组)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对符合政策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又确实需要解决的提案,予以立案。

  4.4将立案的提案提交中心党委会审查通过后,分门别类送交各主管科室,并督促他们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或落实。对公司或公司各部门单位提出的提案提交中心党委会审查通后,提交至公司工会。

  4.5将中心或公司提案落实、答复结果及时反馈给提案人。

  4.6对上一年度的提案与合理化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7整理出总结材料,并就提案审查,落实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4.8每年在职代会报告中报告小组的工作情况。

  4.9建立工作档案,资料做到齐、全、准。

  5检查与考核

  5.1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监督。

  3/36附则

  6.1本制度由中心工会负责解释。

  6.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3样表:

  乌鲁木齐**公司职代会提案与合理化建议申报表

  J70--024–201提案人

  提案人单位

  案由:

  提案内容及解决措施和建议

  解决措施及建议:

  基层提案与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意见

  附议人

  立案情况

  提案类别

  评比结果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提案

  与合

  理化建议

  委员会意

  签字:

  年

  月

  日

  见

  承办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提案人对处理结果意见

  3/3签字:

  年

  月

  日

篇二:委员建议对八小时工作制加强监管网友:真是好代表!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整改、落实工作,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有效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实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制度。责任人为局班子成员,由局长负总责,其他副局长对所分管的业务和部门负责。

  人秘科负责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协调、综合整理、反馈工作,综合整理材料由一名副科长分管。

  第三条办理程序:严格按正常办文规则要求进行登记、批办、转递、承办、催办、反馈、归档手续。

  (一)来文统一由人秘科保密收发员登记后,送科室分管处理办文副科长提出呈送意见后呈局领导批处,在5个工作日内转递相关业务科室处理,涉及重大问题的,做到急事急办。

  (二)局承办科室、事业单位从接受之日起办理,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人秘科反馈办理结果,经人秘科综合整理由科室负责人审核,送责任人审签后,以局的名义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反馈,人秘科负责将原始材料归档。如有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由人秘科通知具体负责的业务科室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办理。

  (三)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建议、提案,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退回。

  第四条办理要求:

  (一)对人大代表的议案、政协委员的提案无论涉及哪个科室、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经办人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在指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未能在指定时限内答复的,要详细说明原因。

  (二)人秘科负责跟踪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

篇三:委员建议对八小时工作制加强监管网友:真是好代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0.19?

  【文

  号】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

  【施行日期】2019.10.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

  各中央企业: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资委第1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

  2019年10月19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体系对中央企业强基固本作用,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进一步提升管控效能

  (一)优化内控体系。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严格、规范、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进一步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和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要求嵌入业务流程,促使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实现“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的管控目标,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全体系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全面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集团管控。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控体制机制,中央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是内控体系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各业务领域、部门、岗位,涵盖各级子企业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中央企业应明确专门职能部门或机构统筹内控体系工作职责;落实各业务部门内控体系有效运行责任;企业审计部门要加强内控体系监督检查工作,准确揭示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进一步发挥查错纠弊作用,促进企业不断优化内控体系。

  (三)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及时将法律法规等外部监管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持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在具体业务制度的制定、审核和修订中嵌入统一的内控体系管控要求,明确重要业务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和风险应对措施。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内容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强化制度执行刚性约束。

  (四)健全监督评价体系。统筹推进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的监督评价工作,将风险、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纳入内控体系监督评价范畴,制定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和合规评价标准,不断规范监督评价工作程序、标准和方式方法。

  二、强化内控体系执行,提高重大风险防控能力

  (五)加强重点领域日常管控。聚焦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定期梳理分析相关内控体系执行情况,认真查找制度缺失或流程缺陷,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体系完整、全面控制、执行有效。要在投资并购、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前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含风险应对措施和处置预案)作为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必备支撑材料,对超出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或风险应对措施不到位的决策事项不得组织实施。

  (六)加强重要岗位授权管理和权力制衡。不断深化内控体系管控与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以保障各项经营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等内控体系管控要求,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关键人员在授权、审批、执行、报告等方面的权责,实现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等岗位职责的分离。不断优化完善管理要求,重点强化采购、销售、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和工程项目、产权(资产)交易流转等业务领域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体系工作机制。

  (七)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全过程管控,加强经济运行动态、大宗商品价格以及资本市场指标变化监测,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同时结合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的经营管理缺陷和问题,综合评估企业内外部风险水平,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根据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及应对方案的执行效果,有效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防止风险由“点”扩“面”,避免发生系统性、颠覆性重大经营风险。

  三、加强信息化管控,强化内控体系刚性约束

  (八)提升内控体系信息化水平。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要

  求,加强内控信息化建设力度,进一步提升集团管控能力。内控体系建设部门要与业务部门、审计部门、信息化建设部门协同配合,推动企业“三重一大”、投资和项目管理、财务和资产、物资采购、全面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等集团管控信息系统的集成应用,逐步实现内控体系与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有机融合。要进一步梳理和规范业务系统的审批流程及各层级管理人员权限设置,将内控体系管控措施嵌入各类业务信息系统,确保自动识别并终止超越权限、逾越程序和审核材料不健全等行为,促使各项经营管理决策和执行活动可控制、可追溯、可检查,有效减少人为违规操纵因素。集团管控能力和信息化基础较好的企业要逐步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内控体系实时监测、自动预警、监督评价等在线监管功能,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四、加大企业监督评价力度,促进内控体系持续优化

  (九)全面实施企业自评。督促所属企业每年以规范流程、消除盲区、有效运行为重点,对内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自评,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风险和合规问题,形成自评报告,并经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后按规定报送上级单位。

  (十)加强集团监督评价。要在子企业全面自评的基础上,制定年度监督评价方案,围绕重点业务、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组织对所属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确保每3年覆盖全部子企业。要将海外资产纳入监督评价范围,重点对海外项目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以及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进行监督评价。

  (十一)强化外部审计监督。要根据监督评价工作结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部分子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开展专项审计,并出具内控体系审计报告。内控体系监管不到位、风险事件和合规问题频发的中央企业,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价,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十二)充分运用监督评价结果。要加大督促整改工作力度,指导所属企业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评价,按照内控体系一体化工作要求编制内控体系年度工作报告并及时报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纪委(纪检监察组)、组织人事部门等。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与内控体系监督评价结果挂钩的考核机制,对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体系执行不力、瞒报漏报谎报自评结果、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考核扣分、薪酬扣减或岗位调整等处理。

  五、加强出资人监督,全面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

  (十三)建立出资人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综合检查工作,建立内控体系定期抽查评价工作制度,每年组织专门力量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发现和堵塞管理漏洞,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并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结果在各项国有资产监管及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力度。

  (十四)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监督力量。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健全相关制度,整合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发挥企业董事会或委派董事决策、审核和监督职责,有效利用企业监事会、内部审计、企业内部巡视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成果,以及出资人监管和外部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反馈问题情况,不断完善企业内控体系建设。

  (十五)强化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将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每年内控体系抽查评价范围,完善对中央企业提示函和通报工作制度,对整改不力的印发提示函和通报,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避免出现重复整改、形式整改等问题。

  (十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移交违规违纪违法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强化监督警示震慑作用。对中央企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

  陷和合规管理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企业集团的管控责任;对各级子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内控体系建设职责、未执行或执行不力,以及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内控缺陷事件的,坚决追责问责,层层落实内控体系监督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篇四:委员建议对八小时工作制加强监管网友:真是好代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7.06?

  【字

  号】鄂政办发[2004]93号

  【施行日期】2004.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9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

  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改制程序,健全改制批准报告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不搞“一刀切”。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实行改制批准报告制度。具体操作程序为:

  (一)提出改制申请。国有企业改制,应当首先提出改制申请。根据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关系,改制申请由拟改制企业报经其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以下简称产权持有单位)预审(产权持有单位也可不经拟改制企业申请,直接提出对该企业改制的申请)后,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产权持有单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可由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提出改制要求;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改制要求或经核准的改制申请转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申请改制的同时,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制订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由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产权持有单位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受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接受委托后,不得再委托其他机构制订改制方案。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未得到合法委托,不得制订改制方案。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可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同步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改制方案中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产权管理体制、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业务及行业地位等;

  2、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包括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基本情况;

  3、企业改制拟采取的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负债范围;

  4、企业职工状况及职工安置办法;

  5、企业资产处置(含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6、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方式。包括金融债务和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

  7、企业改制后的发展思路和措施(企业改制原则上应当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要求,尽可能促进原企业主营业务发展壮大和吸收原有职工就业。);

  8、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实施计划。

  (三)初审改制方案。改制企业接受委托制订改制方案的,改制方案需经企业党政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报委托机构(即产权持有单位)审查确认。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制订改制方案的,改制方案直接报委托机构(即产权持有单位)审查确认。对于方案中提出的改制形式,先报请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确认函。改制方案涉及劳动保障、土地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将改制方案所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申请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经批准后,再将改制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当上述有关部门对方案提出不同意见时,产权持有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和改制企业,应当据此修改完善改制方案。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将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企业改制。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能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再次召开大会审议该项职工安置方案。方案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产权持有单位必须修改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修改后,需重新报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修改

  职工安置方案导致资产处置方案、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或整个改制方案调整的,需分别报请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五)批复改制方案。产权持有单位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的企业改制方案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中,产权持有单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该改制方案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审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转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同级人民政府出具批复文件后,企业改制方案正式生效。

  (六)实施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批复后,由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所批复的改制方案要求,拟定其向受让方转让国有产权的合同草案,企业获准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国有产权受让方确定后,产权持有单位应当立即与其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然后处置国有资产,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按照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办理各项权属过户手续,新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二、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省级企业由省国资委界定;地方企业由市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具备资格并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

  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含土地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资产评估应严格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企业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原则上应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应科学评估其实际价值。对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企业,或者拥有特别资源的企业(医药企业拥有的药品批号、建筑企业拥有的建筑资质等),应将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转让价格;对于其他一些经营面临重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如果其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少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评估为零或较低的价格,实施“零价转让”、“低价转让”或交收购方有偿使用。

  (四)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减净资产。

  (五)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改制涉及金融机构债权的,改制应征得债权人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国有企业完成改制企业登记后,应当依照国有企业与相关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尽快办理债务处理和重新确认工作。

  (六)中介机构服务费的支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损失界定、转让信

  息公示等相关业务。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费由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并从两个渠道解决:一是由各级政府每年列入财政预算;二是由拟改制企业按社会中介机构平均收费水平,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先提存和交纳,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中介机构支付。提存资金与实际支付费用的差额部分按多退少补原则办理。

  三、推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

  (一)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批复的企业改制方案,制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计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省国资委审批,市州、县(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因转让国有产权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进入省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在省级以上报刊和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信息(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在广泛征集受让方的基础上,由产权交易机构组成专家组按照是否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和是否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进场交易的潜在受让方,竞价转让。不得指定受让方,严禁暗箱操作。具体转让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转让国有股权(包括A股和B股、H股等外资股),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国资委转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股权转让所需报送的材料,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文件办理。

  (二)合理确定转让价格。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转让底价或折股价格的确定主要依据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允许交易价格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动,但当交易价格低于底价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暂停交易五个工作日内,报经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可继续进行交易。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三)及时支付转让价款。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对于少数特别困难的企业转让产权,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到三年内付清转让价款。

  受让方按照约定结清国有股权转让价款,或结清首期付款、办理其余价款的合法担保后,方可办理国有产权过户和企业重新登记,以及其他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的权属移交手续。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继续执行促进改制的优惠政策。经当地政府认可的国有中小型困难企业的改制,可继续执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文件规定的改制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受让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的,可在成交价的基

  础上优惠30%,首付超过40%且三年内付清的,优惠10%。

  特困中小企业改制中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鉴证收费,一律按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20%收取。对于经过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企业,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直接采取协商定价交易等办法,简化进场交易的程序。

  (五)积极实施管理层收购。鼓励国有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者收购本企业产权。大型国有企业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主要形式,原则上不实施管理层收购。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申请中将企业改制类型确定为管理层收购的,必须由产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制订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买自卖国有产权。但作为改制后期公开征集的受让方之一,且参与市场公开竞价收购的企业管理层,可以参与改制前期工作。为达到自己收购企业的目的而恶意降低企业经营业绩的,或存在明显违纪违法和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四、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促进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从实际出发,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节奏。要切实做到国有企业改制的每一个环节都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落实责任。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继续实施党委、政府领导挂点联系制度。省国

  资委要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三)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按照鄂发(2003)5号文件精神,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国有企业改制后,原国有企业职工应当解除或终止与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未与改制后重新登记的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与改制后的新企业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的中小企业职工,可以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也可选择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在新企业作价入股和留作新企业对该职工的相应债务,但职工应与企业签订认股协议书或借款协议书。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

  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四)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维护企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改制企业领导班子,对企业稳定负全责。对改制过程中暴露的矛盾和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出面,直接与职工群众交换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把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不得躲避群众,回避矛盾,更不能简单处理,激化矛盾。要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五、本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五日

篇五:委员建议对八小时工作制加强监管网友:真是好代表!

  

  浅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随着近些年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深入开展,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思路也越来越宽阔,成效越来越显著,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特别是党中央提出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举措后,围绕“东北大振兴、沈阳要先行”这一历史机遇,我市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质量普遍提高,重要建议和提案大量涌现。由此所涉及的社会深层次问题日益增多,办理的难度也进一步加大。而代表和委员们对建议提案办理的要求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不再仅仅满足于所提意见和建议的被认同和吸纳,以及一般意义上的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和委员们尤其更为关注的是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落实。面对这一新的形势,我们本着“求是崇真”的原则,深入研究和解决提案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办理机制问题,就成为承办单位必须积极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笔者结合沈阳市法院系统的实际,仅就办理工作机制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是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质量和效率的关键之举

  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议案包括批评意见和建议等,是法律赋予人民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实施司法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的重要方式,是政协委员和政协组成单位建言立论的主要载体,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做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对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实践证明,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既是一项民心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带有全局性的工作。作为承办单位,就要紧紧抓住这一务实工程,从建立和完善办理工作机制入手,把办理方案、办理过程、办理质量、办理效率、办理结果以及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等诸多方面,均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唯有此,才能使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真正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强化法定性,增强实效性。

  建立和完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机制的地位和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利于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办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组织机构,领导挂帅,督办回复等内容外,还包括办理工作的运行规则和相关制度措施,这些均是提案办理工作所必备的条件和基本保证。从当前此项工作存在的问题看,个别单位往往由于机制不健全不到位,而形成“会上一阵风、会后细无声”现象,最终导致办理工作不落实,代表委员们不满意。因此,建立比较完备可靠的运行机制,是解决办理工作不落实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措施和手段。用机制规范办理工作,就会使我们克服随意性、增强自觉性。二是有利于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没有高质量高效率的办理,即使建议和提案本身再好也无济于事。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取得实际效果,如果缺乏一整套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建议和提案就不能得到认真办理和落实,同时也会挫伤代表和委员们的积极性。所以,用工作机制来保证办理质量和效率是承办单位的当务之急。三是有利于整合工作效能,推动承办单位的全面建设。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具有明显的群众性、实践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对承办单位来说,无论是落实建议提案本身还是全面工作,都将起到推进作用。所以,有了好的工作机制,就可以促使承办单位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办理一案,带动其它,更好地改进自身工作。四是有利于推进软环境建设。从一定意义上讲,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改善和优化我市软环境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和完善办理工作机制是促进软环境建设的迫切需要。作为一种机制它体现的是服务功能,同时又是一个桥梁,承办单位只有树立服务为本的理念,工作求实,精益求精,并通过行为规范、运转协调、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做好提案办理工作,为我市软环境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由上可见,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制是办理工作的基础。以机制保质量,以机制促落实,以机制促发展,应该成为承办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的共识和高明之举。

  二、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机制的基本构成与完善

  办理工作机制是指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基本运行规范,是其所构成的各个环节上较为完善、紧密衔接、互为依托、富有成效的工作体系。从实践论和系统论的角度看,任何一项工作机制的形成,都应建立在科学、规范、讲求实效的基础之上,根据实践的总结和发展而确定,而不是那种脱离实际的主观臆断。例如,近几年来,特别是2001年市法院新的党组班子组建后,院领导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落实司法为民,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服务全党工作大局出发,积极抓好建议及提案办理工作。几年来,我院共承办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228件,按时办结率达94.7%,解决问题或基本解决的比例为95%,代表委员满意率为93.7%。两级法院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体系,并努力做到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了承办工作的全面开展。主要做法是:

  一是强化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两级法院普遍实行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并精心组织办案的全过程。在每年的“两会”召开期间,由院长亲自带领各部门负责人到会场征求代表委员意见;会议结束后,市法院领导亲自组织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会议,进行周密部署,把每件建议和提案落实到具体的承办单位,并由分管院长具体抓好落实。今年以来,两级法院又实行了“重点建议提案院长督办制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建立办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市法院为落实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专门设立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室,统一负责全系统的办理工作。15个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相应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形成了两级法院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实行办理工作流程管理,从交办、承办、到报告、回复等各个环节,实施不间断的督办催办,为保证建议和提案按时办结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

  三是完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2002年,我院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从建议提案的收接、登记、研究、交办、会办、反馈、检查等方面,都规定了较为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要求,使办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提高本系统办理工作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是强化办理责任,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市法院专门制定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考评办法》,并依据该办法对每年的承办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把办理工作纳入到法院目标管理系统,使办理工作与法院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安排、同步检查、同步考评。这一做法,不仅强化了承办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而且通过对先进承办单位和优秀个人的表奖,有力调动了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从以上主要做法看,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机制的形成和基本框架中,领导是关键,制度是保证,督办是手段,落实是根本。只有把点子打在落实上,真正作到求真务实,才能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如今年3月,我院办理市政协庄严等10名委员联名提出的“关于长期积压的案件应明确结案时效建议”的提案,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责成民三庭和立案一庭迅速办理。与此同时,在全系统采取了加强审判管理严格审限制度的五项措施;一是加强对法官进行审判效率教育,使大家认识到“迟到的公正非公正”,在审限内结案是法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更是法官的法定义务,作为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审限意识,必须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作风。二是规范管理,上下联动,建立预防,控制超审限案件的长效机制。严格案件流程管理,对一、二审案件的上诉移送,发回重审等中间环节进行有效监管。三是加大对超审限案件的查处力度,完善了对超审限案件的责任追究。去年以来,市法院对各类超审限案件进行了通报批评,对无故拖延审判,造成案件超审限的法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和经济处罚,在全系统引起极大震动。四是全面清理超审限案件,杜绝新的超审限案件。今年“五一”前,两级法院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排查,进一步明确了时限标准和延长审限审批权限。五是消化积案,减少存案,确保收结案平衡,并把此作为全年工作的第一目标。经过努力,今年上半年全系统共消化历年存案六千余件,诉讼案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1,7%,执行案件结案率为79,9%,合理存案比上年同期减少38,9%,达到了收结案的基本平衡。我院承办单位向庄严委员汇报了办理情况,庄严委员表示满意。

  三、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一定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发展到今天,已逐步形成了内容广泛、制度规范、作用显著的特点和优势,但时代在前进,形势在发展,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运行机制也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推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可以说,创新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不竭的力量源泉和发展动力。从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要求看,办理工作机制决不是一成不变的定式,而需要不断注入新的内涵,要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的新变化去求得新的发展。

  这种工作机制的创新,应该包括观念更新、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创新等在内的全方位,立体式的创新。但它的基本标准应该定位在科学、先进、规范、高效上,并且应该是一种科学的长效机制。创新工作机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全面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在机制创新上,我们应该善于探索,善于总结,善于吸纳,一切好的经验、做法、举措、方式方法都应该从中借鉴并大力提倡,从而以新的思考、新的探索、新的方式不断开拓办理工作的新途径,开创出新的局面。为此,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思想观念上更新,就是要坚持与时俱进,深化认识,增强改革意识和创新精神。建议和提案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提出的,是社情民意的反映。认真办理好这些建议和提案,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因此,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增强做好建议提案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牢固树立“建议提案无小事”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始终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办理工作,始终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大事去办,直到代表和委员们满意为止。

  (二)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就是要不拘一格,大胆尝试,力求多样化。俗话说“水无常态,兵无常势”。办理工作机制也是一样。所以要敢于跳出承办工作的常规思路,寻找出更符合当前实际、更符合全党工作大局需要的、更加有效的办理措施。最近笔者亲身参与了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修改征求意见活动,并认真学习了中办国办转发的《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等有关文件,深受启发,主要有以下几点思考。

  1.应切实加强办理制度建设,修改和完善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规程性和法定性,有了强有力的工作制度,才能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机制创新的首要环节应当是制度创新。从全国人大政协到地方各级人大政协都曾制定了一些议案和提案工作条例或规定,现在看确有必要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所以笔者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政协都应尽快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需要,加快修订步伐,完善建章立制体系。另一方面,作为各承办单位,也应该审时度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和实效出发,制定科学规范的操作规程,达到具体可行,便于操作,注重实效。

  2.改革承办方式,实行开门办案。随着建议和提案工作的深化与发展,建议与提案的内容愈来愈丰富,涉及国家大政方针和经济建设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生活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日渐增多,其中涉及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提案有增无减。广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过去你提我答,文来文往的“收发室”办理方式已显然难以适应承办工作的需要和委员的要求。为此,必须对现有的办理方式逐步改革。其方式之一就是“请进来、走出去”,让提案者直接介入办理过程,增加办理工作的广度深度和透明度。比如法院系统,在办理提案中涉及的具体诉讼案件时,如举行听证会,应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在开庭审理时,应主动邀请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来院旁听案件庭审,并在庭审后认真征求他们对庭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目的是保证案件依法公正裁决,实现法律效果由于社会效果的统一。承办部门要公开办理程序,公开办理结果,公开答复结果。作为承办单位,应该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以此缩短承办单位与代表委员的距离,增进感情,扩展交流,提高代表和委员们的满意率。

  3.实行“究责制”,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办理工作责任体系。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尤其是国家司法机关,承办工作所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法院系统的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一定要明确责任、细化责任、落实责任,而不能职责不明,责任不清,稀里糊涂。对因工作拖拉不负责任,办理不力,严重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这种究责制,本质上是一种惩戒性的措施,其目的是总结教训,引以为戒,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确实做好。

  4.将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加大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积极广泛的宣传,目的在于提高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仅如此,它又是把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一种办案方式,拓宽了监督的范围和渠道,使监督更加有力。这一做法,不仅可以激发承办人员的积极性,而且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进一步调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敢于和善于提案的积极性;同时,也为有关承办单位借鉴其他承办单位的办案经验和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更好地提高本单位的办理质量。

  5.强调实效,注重成果转化。落实建议和提案的根本标志是建议或提案中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现实成果。代表委员们满意不满意,关键取决于所提的建议及提案是否落实。所以,在办理工作上,要突破就案办案、就答而办的局限性,同时也不应该局限于对建议和提案的简单答复,而是要切实抓好建议和提案的成果转化。从实践看,把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变成现实,决不是轻而易举或一蹴而就,而需要艰苦的努力,需要下大力气,下一番苦工夫、实工夫才能完成。承办工作一定要注重实效,提高办理质量。要牢固树立解决问题意识,做到迎难而上、锲而不舍。注重成果转化,还要求承办单位一定要充分吸纳建议与提案的本质内核,即对其他工作有关联的建议和意见内容,进行统筹解决,努力改进,使之达到举一反三,推动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应切实加强对改革和创新工作机制的领导。各级领导不仅要注重个案的“一办一复”,还要注意研究办理工作机制上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将要采取的新对策、新措施。另一方面,要提高办理质量,就必须加强承办单位自身建设,提高办理人员素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就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办理工作队伍。因此,应选调一批素质好、能力强、具有高度工作责任心的同志承担办理工作。作为各级领导,还要千方百计为承办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为承办工作撑腰壮胆,排忧解难。承办人员应主动争取临到的支持而大胆地开展工作。要根据承办工作的实绩,加大对有功的承办人员奖励力度,建立与奖励紧密挂钩的激励机制。要建立良好的承办工作物资保障机制,如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工具、微机等先进办公设备,以增强自我创新能力,保障办理工作改革与创新的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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