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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部门出具的廉洁方面意见出处(5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5-09 08:40:07 点击: 推荐访问: 出具 出具纳税证明申请书通用9篇 出处

篇一:纪检部门出具的廉洁方面意见出处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纪检监察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走访、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领导、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提出申诉、控告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

  (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四)严守秘密,保护举报人,保障举报人民主权利;

  (五)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信访举报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纪委领导下进行,纪委书记负责信访举报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室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纪检监察部室职责范围内的检举、控告;

  (二)承办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单位或者有关部室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调查、了解、反映信访情况,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检查下级单位的信访工作;

  (六)向信访人宣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信访工作。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做好网上举报件保密工作。严禁私自增减、复制和泄露举报信件内容,严禁泄漏举报人电子信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第八条

  严禁将署实名的检举信、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有意泄露检举人姓名的,根据造成的危害情况,酌情对泄漏者进行处理。

  第九条

  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条

  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第四章

  信访件、案件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子公司有关部室收到对同级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必须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室处理;收到对一般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由子公司有关部室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室报告并备案,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室认为需要时可直接调查处理。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来信、来访、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的举报,应转有关部室处理或告其至有关部室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来信处理程序

  (一)拆信、阅信

  1.收到来信后,先检查投递是否准确,保持信封、邮票、邮戳的完整后当日拆封,按顺序将信封、信纸及附件一并装订,防止错装、丢失。

  2.阅读来信,将信访人姓名、单位、来信反映的主要问题、信访人的要求等摘要填写《信访拟办单》(附件1).(二)呈阅

  打印《信访拟办单》,纪检监察部室提出拟处理意见,报纪委书记阅示。呈阅的信访件包括:反映本级管理人员问题件;反映虽不属于本级管理人员的问题,但性质严重件;上级领导批示件;上级机关要求查处或查报结果件;其它需领导阅知件。

  对受理的中层以土领导人员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以及反映集团系统重大、敏感等问题的案件线索,经纪委书记批示后必须报党政主要领导阅示。

  (三)办理

  署实名举报要优先处理。信访件的办理时间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署实名举报的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办理分为留存、转办、查处。

  1.留存。来信内容对工作毫无参考价值,来信人无实际问题需要

  解决的信件作留存件处理。留存件大致有以下几种: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信访;反映问题语无伦次,不知所云,内容模糊;反映的问题不涉及具体单位、具体事项和个人,难以查办的;复制的多余信件;毫无参考价值的批评建议。留存件要注明留存的原因。留存信件一般保存一年后销毁。

  2.转办。对于检举非本级管理人员的信访件,一般按管理权限转办,填写《信访举报转办单》(附件2)发函转办。转办分为阅处、查处(含复查)、查处并报结果。

  ①阅处。对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由承办单位按上级单位转办要求进行办理。

  ②查处(含复查)或查处并报结果。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未办妥的信访举报件,转办时用查处(含复查)或查处并报结果,由承办单位按上级单位要求进行核查,承办单位不得再进行转办。

  对转办要求查处并报结果的信访件,承办单位核查后要上报上级单位查处结果。集团纪委要对转下级单位查处并报结果的信访件上会研究。纪检监察部室对此类信访件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

  3.查处

  对信访件的查处要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五类处置方式及相应处置标准,进行规范处理。

  ①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纪委书记直接或委托纪检监察部室领导

  人员与被反映人谈话、请所在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等。

  ②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室、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等等。

  ③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至(五)项所规定的直接调查了解方式;依照该条第(八)项规定所采取的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委托下级相关部室了解情况和查询档案等方式。

  ④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企业做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等等。

  ⑤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包括拟对相关人员采取“两规”措施和其他需要立案的线索。填写《立案呈批表》(附件6)经纪委书记和党政主要领导批示后进行立案。

  (四)查处的方法及程序

  1.对集团公司高层人员的调查,按照上级纪委的要求进行;对集团公司中层人员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调查经纪委书记批准后需报党政主要领导;其他人员的调查由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

  2。确定调查组成员和调查方案。经批准后,根据检举的内容,从纪检监察部室、有关职能部室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至少由二人组成。

  3.调查。请被检举人所在单位的相关人员或单位领导介绍情况;找署名检举人了解情况;找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帐表、凭证、会议记录等有关档案资料;找被检举人核实问题。调查过程中,如果被检举人干扰调查的,可根据管理权限,报有管理权的党委、纪委同意后,对被检举人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调查顺利进行。

  4.取证。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收集的物证、书证应是原物、原件,如果不能取得原物、原件,可以复印、拍照、复制,并注明原物、原件的保管单位或出处;被调查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应有本人签名;收集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压印,并填写《信访举报谈话记录》(附件3)。证据要经过鉴别属实,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5.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调查的依据及方式;检举信反映的主要问题经查后的事实真相;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被检举人对调查结论的意见;署名检举人的意见。

  6.提出拟处理意见。对于检举不实的,建议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于检举属实但情节轻微的,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情节严重需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填写《立案呈报表》经纪委书记和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处理,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处理。对一般问题的处理意见经集团纪委同意后实施。对集团公司中层人员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反映集团系统重大、敏感等问题的处理意见,需报党委、纪委同意后实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决定需与本人见面并经本人签字。

  对直接查办的信访件及案件,经调查了解,不再由纪检监察部室办理的,可移送其他职能部室或司法机关、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办理。

  将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向检举人反馈。署名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向检举人反馈;匿名信或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应在适当的场合反馈;检举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说明事实真相。

  (五)办结

  信访办结要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字材料齐备的标准。

  1.留存的信访件,按规定留存,即为办结。

  2.阅处和查处(含复查)的信访件。领导或上级部室转来请阅处和查处(含复查)的信访件,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办理情况及处理意见经领导同意后,即为办结。

  3.查处并报结果的信访件。上级部室转来要求查处并报结果的信访件,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经上级转办部室同意后,即为办结。

  信访办结后认真填写《信访办结表》(附件5),报纪委书记审批。

  第十三条

  来访处理程序

  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填写《信访举报记录单》(附件4),做好来

  访记录。根据来访记录和来访人带来的书面资料,填写、打印《信访拟办单》,并呈阅领导,按领导批示办理,办理程序同来信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来电(包括电话、传真)处理程序

  (一)了解电话内容,属于非纪检监察内容的,请其与相关部室联系,并告知相关部室的电话。

  (二)属于纪检监察内容的,耐心听取对方陈述,认真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并做好来电记录,填写《信访举报记录单》。根据来电记录,填写、打印《信访拟办单》,并呈阅领导,按领导批示办理,办理程序同来信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电子邮件处理程序

  (一)通过纪检监察电子举报信箱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的,纪检监察部室指定专人负责网上举报件的接收和日常管理。定期接收电子邮件,并将有价值的邮件下载、打印,进行登记与分流,保留相关电子文档;对不良内容和无价值的邮件经报批后及时删除。

  (二)网上举报件接收后,举报人留有联系方式的,可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举报人邮件已收悉;对需要与举报人进一步核实的情况,积极开展网上对话交流,及时沟通信息,深入掌握举报线索;根据电子邮件信息,填写、打印《信访拟办单》,并呈阅领导,按领导批示办理,办理程序同来信处理程序。

  第五章

  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件经审批办结后,应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单独装订成册,长期保存。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检举控告类信访材料排列顺序

  1.信访举报办结登记表;

  2.报上级部室报告、调查报告、调查材料;

  3.下级报送的综合报告、调查报告、谈话笔录、附件材料;

  4.与检举人和被检举人见面反馈材料;

  5.检举人对组织结论的意见;

  6.落实整改材料(检查、退款收据、通报等);

  7.信访拟办单、信访转办单、领导批示;

  8.检举、控告原信及信封、来访、来电摘录、打印的电子邮件举报文档。

  (二)申诉类信访材料排列顺序

  1.申诉件办结登记表;

  2.承办单位审核意见;

  3.承办单位受理申诉的调查报告、调查笔录、附件材料;

  4。领导批示、会议记录;

  5.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6.原处分决定、复查或复议结论;

  7.《信访拟办单》、转办单;

  8.申诉信或来访摘录。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措施

  第十七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各单位的工作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贡献的,由受益单位

  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反映被检举人员在思想、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但应提醒本人注意或需要找本人了解核实的,应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的党组织、纪检监察部室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或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第二十条

  对经过纪检监察部室调查,属违犯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按违犯党纪、政纪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应移交相关司法部室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纪检部门出具的廉洁方面意见出处

  

  乡镇纪检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度上墙内容参考样本

  (一)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镇党委领导下,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

  职能,为全镇中心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证。其基本职责如下:

  一、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协助党委与上级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组织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委书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3.建立并完善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4.建立并完善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宣传教育工作

  1.负责党员干部的党风党性党纪教育和廉洁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弘扬正气,提高党员干部

  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自觉性。

  2.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搞好廉政文化“六进”活动。

  3.对监察对象进行法制、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监督检查工作

  1.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

  2.监督检查乡镇财务、基建(维修)、大宗设备(物资)采购等工作。

  3.监督检查部门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

  4.监督检查党委政府的决定、规章制度在各部门和村(居)的贯彻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乡(镇)属各部门行风建设情况。

  四、组织协调工作

  1.协助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一岗双责”,形成整体合力。

  2.协助组织人事部门搞好干部队伍建设,参加对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工作。

  3.协助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做好干部的任用选拔工作。

  4.协助组织部门做好对党员干部的考察工作,在干部任用选拔等工作中,就党员有关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

  5.协助党委抓好“三重一大”的落实。

  6.参与人大及政府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五、信访工作

  1.受理党组织、党员干部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并按职务权限范围提出意见或做出处

  分决定,维护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

  2.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信访、举报;负责案件查办工作,纠正不正之风。

  3.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从行政处分的申诉。

  4.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六、调研及制度建设

  1.深入实际开展调研,撰写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增强工

  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加强纪检监察制度建设并做好督促落实。

  3.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

  坚持从严治党

  注重惩防并举

  工作人员廉政述职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反腐倡廉有关规定,搞好全镇及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述职内容

  工作人员在年终考核时,述职报告中必须要有本人在一年中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具

  体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做到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积极参加镇机关组织的各

  种学习、会议和政治活动。

  2.是否做到了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勤政廉政、优质服务,无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徇私违法

  行为。

  3.是否做到了遵守劳动纪律,团结同志,保守秘密,不旷工,不迟到早退,不赌博,不打架斗

  殴,不泄密。

  4.是否按规定实行了办事公开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了中央关于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指示

  精神,建立和落实了管人、管事、管思想、管廉政的四合一管理责任制。

  5.是否严格执行了“收支两条线”规定和有关财经纪律,做到无坐支、截留、偷税、乱收乱罚、虚假冒领等违纪行为。

  二、廉政述职要求

  根据本人在工作中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和规定的具体情况如实填写。

  三、廉政述职组织领导形式

  由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就述职报告中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述职

  内容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评议,由分管领导写出评议意见,上报镇纪委。

  办案工作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

  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检查程序

  1.受理和初步核实

  2.立案

  3.调查

  4.移送审理

  二、办案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2.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4.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三、办案人员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诫免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诫免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谈话对象已经出

  现的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纪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和相应组织处理的监督教育惩

  诫制度。

  第三条

  实行诫免谈话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从严治党治政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

  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把反腐败关口前移。

  第四条

  诫免谈话对象的范围:镇机关干部,村(居)、部门党员干部、无职党员。

  第五条

  诫免谈话的对象:

  (一)年终党风廉政目标责任制考核较差的单位党政负责人;

  (二)年度廉政民主测评较差的党员干部;

  (三)群众举报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

  (四)党组决定需要谈话的人员。

  第六条

  诫免谈话的目的及惩处。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

  违规违纪的实行诫免谈话。谈话对象必须提出整改办法,并写出书面检查报镇纪检监察部门审核

  备案。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进行第二次诫免谈话,进

  行组织处理。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查处程序。

  第七条

  诫免谈话的组织实施。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镇党委政府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内

  容,经镇纪委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诫免谈话对象确定后,提前通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九条

  诫免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

  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第十条

  诫免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

  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诫免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做好笔录,填写

  廉政诫免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监察部门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一、自觉遵守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二、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干部人事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为案件

  当事人说情;不得以权谋私,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取酬;不得

  违规干预招投标。

  三、严格遵守财物管理制度,不得违规拖欠单位公款;不得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奢侈浪

  费,用公款高消费。

  四、在公务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一律按规定登记上交。

  五、不违反规定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参加任何宗教迷信、邪教和赌博活动。

  六、不利用本人或亲属、子女的婚丧娶嫁等喜庆活动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

  七、按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情况,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自律情况。

  八、以上规定,镇纪委委员、各村居纪检委员、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应严格遵守并接受监督,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制度

  一、全体纪委委员和纪检监察干部应自觉加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和党纪法规以及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纪检监察业务素质。

  二、落实纪委学习教育计划,学习内容以政治理论、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党纪政纪法规和纪

  检监察业务知识为主。

  三、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纪委委员每年集中学习两次,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每

  周集中学习半天,个人自学不少于三小时。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工作调研,撰写学习体会,每年

  完成一篇理论研究或业务研讨文章。

  五、加强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学习。

  (三)

  加强监察工作

  促进廉政建设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公务员行政效率,强化公务员责任意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符合法定条例应予以受理、许可的申请(报)事项不予以受理、许可,对上级决定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直接责任人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造成影响者给予

  纪律处分。

  第二条

  不依法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办事效率低下的直接责任人给予批

  评教育,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理。

  第三条

  对群众申办事项未做到一次性告知,不在规定时限办理完毕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

  复,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企业和群众的直接当事人,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

  次诫勉谈话,三次调整工作岗位。

  第四条

  利用职权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报”,工作中收受财物,接收当事人宴请,参加

  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徇私舞弊,为他人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直接当事人,一次给

  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诫勉谈话,三次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恶语伤害服务对象,造成恶劣影响;闹不团结,搞小宗派

  团体;组织纪律松弛,不遵守工作和管理制度,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经常迟到早退,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写出书面检查,三次以上扣发相应奖金,年

  终不参加评先评优。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经常出现错漏;处理问题违背事实、违反政策规定、显失公平;工作

  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一次给予诫勉谈话,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第七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知情权,不按照规定程序公

  开办事,刁难打击举报、投诉人的直接责任人,一次责令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二次调整工作

  岗位。

  第八条

  对来访人员或对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不办或拒不接待;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

  责范围的事项不作说明、不移送;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影响行政效率和本单

  位形象的直接责任人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三次纪律处分。

  第九条

  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对应当实施的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检查中不出示

  相关证件或对在检查中发现是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以及损害被检

  查对象合法权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人,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诫勉谈话,三次进行组织处理。

  监察工作制度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室在镇党委、政府

  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镇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的决议、决定,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三、认真履行监察室工作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和镇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紧贴中心工作,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四、依照纪律、法律法规行使监察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和保密纪律,定期检查、总结和报告工作情况。

  五、受理举报、申诉,检查执纪、处理违纪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六、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党章、准则办事。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格尽职

  守,秉公执法,公正严明,不徇私情,坚决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七、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与干部群众联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工作,自觉

  接受社会监督。

  八、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办事公开制度,处理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为了认真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经镇

  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员干部必须做到“五个不许”,即:不

  许收送现金、有价证劵和支付凭证;不许“跑官要官”;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利用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许参与赌博;不许借婚

  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

  二、严厉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正之风。对“跑官要官”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违反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

  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纠正;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

  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坚决防止和杜绝干部“带病上岗”和“带病提职”现象。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在没查清之前,不能急于做出提拔使用决定;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提交党委讨论之前,要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新提拔的干部要进行任职谈话,尤

  其要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严格要求;干部提拔后,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在重要岗位工作、发

  现有严重问题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撤下来,安排其他事宜的工

  作,同时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存在用人失察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切实履行好党员干部各项职责。

  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制度

  一、全体纪委委员和纪检监察干部应自觉加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和党纪法规以及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纪检监察业务素质。

  二、落实纪委学习教育计划,学习内容以政治理论、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党纪政纪法规和纪

  检监察业务知识为主。

  三、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纪委委员每年集中学习两次,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每

  周集中学习半天,个人自学不少于三小时。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工作调研,撰写学习体会,每年

  完成一篇理论研究或业务研讨文章。

  五、加强纪检坚持干部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学习。

  监察室工作职责

  1.协助镇党委、政府、镇纪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党员干部廉政

  教育,检查督促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所辖区域各类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并向镇党委和镇纪委提

  交对有关违纪违反人员的处理意见。

  3.开展日常基层行政监察和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活动。

  4.负责做好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汇报工作。

  5.受理辖区内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和信访工作。

  6.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

  改善行政管理

  提高行政效能

  纪检监察信访及联系群众工作制度

  为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责任,切实解决好群众的信访问题,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负责制

  1.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一把手工程。

  2.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严格责任制,把群众来信

  来访工作抓落实。

  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年中一并加以考核,与评先评优直接挂

  钩。

  4.因领导工作不到位或工作失职,酿成重大信访事件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领导大接访制度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密切党和政府

  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强化责任,倾听群众呼声,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2.实行领导大接访制度,每周一为书记、镇长接访日,接待地点在书记、镇长办公室,其他时

  间为骨干轮流接访,地点在信访接待室。

  3.接待方式可以多样化,如坐堂接待、预约接待、下基层接待等,具体方式视情况而定并提前

  通知。

  4.领导接待处理的信访问题,由镇纪委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调查处理并报结果。

  三、首问责任制

  1.信访的直接经办人要依法受理群众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按规定

  程序搞好登记、摘要、呈报工作。

  2.受理信访的直接经办人要自觉引导群众依法信访,稳定上访人情绪,耐心做好信访人的思

  想政治工作,不得激化矛盾,搞好双向承诺,维护好信访工作秩序。

  3.责任人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出现故意泄密,导致矛盾激化,处理不力、造成重大信访事件的,则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民情下访制

  1.民情下访是指到农村村组、社区、企业单位调查了解人民群众的生活状况,重点是对党和

  政府的工作人员及其单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受理群众的检举控告、监督当地党组织切实解决

  群众的信访问题,调查研究当前信访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党委、政府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2.民情下访的情况实行定期汇总,一般材料及调研材料由纪委办公室汇总。

  3.汇总后的材料在两天内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送分管领导落实处理。

  五、热点排查报告制

  1.坚持超前防范,控源治本的工作方针。定期对本地区信访热点问题进行清理排查,做到及

  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2.热点问题主要是指容易诱发群众集体上访,带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影响社会稳定的信

  访问题。

  3.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排查热点问题,每季度必须清理排查一次。

  4.对排查的信访热点问题,要及时处理,做好稳定工作。

  六、吸纳群众代表参与信访问题的处理制

  1.凡属联名信访、集体信访的案件,调查处理时,可让信访群众推选

  名或

  名代表参与调

  查和处理,群众代表必须服从调查组的调遣。

  2.群众代表参与调查案件时,必须在调查人员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有权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证

  据质询,对调查的问题进行补充询问,对外必须保密。

  3.群众代表不得泄密调查内容和走漏情报,不得串联他人作伪证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调查组必须尊重群众代表的意见,在纪律检查条例的规定内,按程序规定,民主协商,科学

  决策,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公开栏样板

  公开栏样板

  公开栏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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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纪检部门出具的廉洁方面意见出处

  

  附件2研究类别

  学科名称

  学科代码

  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申

  请

  书

  申请人:

  项

  目

  名

  称:

  工

  作

  单

  位:

  (公章)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填

  报

  说

  明

  1.《申请书》的规格为297mm×210mm(A4纸),没有字数限制的栏目纸面不够可另附页。除签章、盖章之外,其余内容一律宋体5号字打印。《申请书》和附件A4纸左侧装订成册,勿另加塑料等特殊封面。

  2.项目名称应准确反映研究内容和范围,最多不超过30个汉字。引用数据等应注明出处,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需注出全称。

  3.封面右上角栏目的填写。申请者拟开展的研究类别分为:A基础研究、B应用研究、C技术开发、D其它;“学科名称”及“学科代码”栏,请根据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所属学科,按国家标准(GB/T13745-2009)“学科分类与代码”,填至三级学科分支。

  4.需提供的附件材料(请按下列顺序装订):

  (1)附件材料目录,包括附件页码;

  (2)已完成项目的计划任务书、验收结论(意见)及验收专家组名单复印件;

  (3)已获科技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证明)复印件;

  (4)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旁证材料复印件;

  (5)已发表论文首页复印件,SCIE/EI检索报告、JCR分区等旁证材料复印件;

  (6)已出版著作封面、编者页、版权页复印件;

  (7)申请者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8)本人电子证件照片(蓝底,JPG格式,高宽比5:4,分辨率600*480—1200*960,大小200K—2M);

  (9)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廉洁自律情况证明材料和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0)申请者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在线填报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6.

  申报材料不得填写任何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所有内容应可公开。

  一、基本信息表

  姓名

  职务

  最终学位

  工作单位

  手

  机

  研究工作

  一级学科

  所属学科及代码

  三级学科

  研究方向

  性别

  职称

  授予时间

  通讯地址

  电子信箱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授予单位

  二级学科

  民族

  国籍

  已取得的主要学术、技术成绩和贡献

  (应简明、扼要表述以申请人为主完成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在学科发展、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的贡献,承担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情况。总字数不超过600字。)

  二、受教育情况

  起止时间

  所在学校、院、系

  学历

  取得的学位

  注:依据申请人接受的大学以上教育情况,按受教育的时间顺序填写。

  三、工作简历

  起止时间

  工

  作

  单

  位

  职务

  职称

  注:依据申请人所从事过的科技工作经历的时间顺序填写。

  四、已完成的科研项目

  序号

  12345项目名称

  计划下达单位

  计划、基金名称

  项目编号

  资助金额

  第几承担人

  验收时间

  注:所列项目是指申请人主持的整体完成且验收通过的项目,应在附件中提供计划下达单位的计划任务书(含项目承担人排序页)、验收结论(意见)及验收专家组名单复印件。应按重要程度填写,不超过5项。

  五、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序号

  12345获奖项目名称

  获奖时间

  奖项名称

  奖励等级

  排名

  授奖单位

  注:本表可填科技奖励包括:国务院设立的科技奖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军队、公安部、安全部、国防科工委设立的科技奖励;请按照科技奖励的影响大小顺序填写,不超过5项(只填写申请人为前3完成人的奖项)。应在附件中提供支持获奖情况成立的旁证材料复印件。

  六、已获知识产权情况

  序号

  12345知识产权类别

  知识产权具体名称

  国家

  (地区)

  授权号

  授权日期

  证书编号

  权利人

  发明人

  注:本表仅填写申请人作为前3权利人、发明人在国内外已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等,不超过5项。应在附件中提供支持申请人作为权利人、发明人已授权知识产权的旁证材料复印件。

  七、已发表论文情况

  序号

  12345论文名称/刊名/作者

  影响因子

  年卷页码

  (xx年xx卷xx页)

  发表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作者还SCIE还是是通讯作者

  EI收录

  SCIE他引次数

  他引

  总次数

  JCR分区

  注:本表仅填写申请人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2011年1月1日以后发表的主要论文情况,不超过5篇,并在附件中提供所列主要论文首页、检索报告、JCR分区复印件等旁证材料。

  八、已出版著作情况

  序号

  123著作名称

  作者

  出版社

  出版时间(年月)

  书号

  注:本表仅填写申请人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已出版的主要著作,不超过3部。同时应在附件中提供所列主要著作封面、作者页、版权页复印件等旁证材料。

  九、团队主要成员表(含主持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位

  职称(职务)

  所学专业

  现研究方向

  团队分工

  工作单位

  注:本表仅填写在团队科研中起关键、重要、引领作用的主要成员,不超过10人。

  十、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及基础条件(以下各栏可依内容扩展)

  1.拟开展的研究工作(课题名称,选题背景,研究方向、内容和技术路线,预期研究成果及目标任务)

  2.组建科研团队的人才基础(拟组建科研团队成员主持或参加科研项目情况、获得的奖励和荣誉、主要学术成绩、创新性贡献、推广应用情况等)

  3.工作基础及具备的基础条件(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前期准备以及具备的经费、人力、设备、设施等情况)

  4.前景分析(该研究对提高本领域科研水平的作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的意义,推广应用前景等)

  十一、申请人承诺

  本人保证所提交的申请和附件材料真实有效,对所填内容和附件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且不存在任何违反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如有不符或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十二、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推荐用)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工作单位应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在的申报材料、成就、贡献和学风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填写推荐意见。)

  单位领导(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填写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包括: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相关栏目符合填写要求,同意申报等。)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十三、在豫院士和中原学者推荐表(在豫院士和中原学者推荐使用,每位推荐人填写一张推荐表,每位推荐人每年度最多可推荐2名申请者)

  推荐人基本信息

  姓

  名

  研究领域

  □

  院士

  □

  中原学者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推荐意见(推荐人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被推荐人成就、贡献和学风道德进行评价,500字以内)

  本人了解被推荐人的成就、贡献和学风道德等情况,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愿意推荐。

  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十四、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1.附件材料目录,包括附件页码;;

  2.已完成项目的计划任务书、验收结论(意见)及验收专家组名单复印件;

  3.已获科技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证明)复印件;

  4.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旁证材料复印件;

  5.已发表论文首页封面复印件,SCIE/EI检索报告、JCR分区等旁证材料复印件;

  6.已出版著作封面、编者页、版权页复印件;

  7.申请者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8.本人电子证件照片(蓝底,JPG格式,高宽比5:4,分辨率600*480—1200*960,大小200K—2M);9.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廉洁自律情况证明材料和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0.申请者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线填报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篇四:纪检部门出具的廉洁方面意见出处

  

  重庆市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

  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及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的通知》(渝委办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量化考察是指通过明确考察内容,细化考察指标,设置考察指标分值,科学计算考察分数,最终得出量化考察成绩,实现对考察对象的全面量化评价。

  第三条

  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察对象

  第四条

  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政法部门、行政村服务满两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选派大学生,均属考察对象。

  -1-

  第五条

  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在接到考察通知之日起3日内,分别向所在乡镇(街道)和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放弃考察的书面申请,并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考察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分为面试和实地考察两个部分,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第七条

  面试是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成立面试考官小组,组织本区县(自治县)选派大学生统一进行面试。考官人数必须是奇数,且不少于5名,原则上不多于9名,其中设主考官1名。其中,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应具有面试考官资格。

  第八条

  实地考察是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编制等单位抽调责任心强、办事公道、熟悉考察评价工作的同志组成考察组,到选派大学生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考察各方面情况。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章

  面试的内容和分值

  -2-

  第九条

  面试测评分值为100分。面试内容由若干的面试测评要素组成。测评要素主要包括:

  (一)语言表达能力;

  (二)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

  (三)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

  (五)人际沟通能力;

  (六)创新能力;

  (七)应变和自我控制能力;

  (八)仪表举止等。

  面试试题委托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自行编制。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编制、保管、运送面试试卷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试卷安全。试卷密级确定为:考前为绝密,使用为机密。

  第十条

  面试方法为结构化面试或者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选择面试测评方法,应遵循有效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原则。

  第十一条

  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的计分办法一般均采用“体操计分法”。即:将各考官评出的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出保留分的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即为该考生的面试成绩。

  第十二条

  面试考场一般由考务办公室、面试室、候考室和-3-

  候分室组成。面试工作人员包括:考场主任(每个面试考场设考场主任1名,原则上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候考室工作人员(每个候考室不少于2名)、面试工作室人员(每个面试室设监督员、计分员、计时员各1名,考场监督员由纪检监察人员担任)、候分室工作人员(每个候分室不少于1名)、联络员(每个面试组不少于1名)。

  第十三条

  面试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实地考察的内容和分值

  第十四条

  实地考察内容分为三项,总分100分。一是日常表现,占60分;二是群众公认度,占30分;三是获奖加分,占10分。实地考察得分=日常表现得分+群众公认度得分+个人奖励加分。在计算分值时如遇小数,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数字。

  第十五条

  日常表现量化考察指标及分值(60分):

  (一)“德”:设置政治素质及个人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指标(10分);

  (二)“能”:设置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指标(15分);

  -4-

  (三)“勤”:设置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出勤率等指标(5分);

  (四)“绩”:设置工作目标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率、创新和业绩等指标(20分);

  (五)“学”:设置日常学习、参加例会、参加培训、研究课题、撰写文章等指标(5分);

  (六)“廉”:设置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自律情况等若干项指标(5分)。

  各单项指标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评分小组按照对应的分值,根据选派大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打分,取平均成绩作为综合表现得分。在行政村服务的选派大学生的评分小组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所在行政村的“两委”负责人组成。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政法部门服务的选派大学生的评分小组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所在科室(所)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

  群众公认度量化考察指标及分值(30分):

  (一)针对在乡镇(街道)行政村服务的选派大学生,采取“双述双评”的方式,组织考察对象向所在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述职,分别接受测评。测评人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其分值分别为指标分值的100%、80%、60%和30%,即优秀票每票计30分,称职票每票计24分,基本称职票每票计18分,不称职-5-

  票每票计9分。其中,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测评成绩占60%,乡镇(街道)党(工)委会民主测评成绩占40%。

  计算公式为:村民主测评的平均成绩=(优秀票票数×30+称职票票数×24+基本称职票票数×18+不称职票票数×9)/村测评有效票数,乡镇(街道)民主测评的平均成绩=(优秀票票数×30+称职票票数×24+基本称职票票数×18+不称职票票数×9)/乡镇(街道)测评有效票数,民主测评最后得分=村民主测评的平均成绩×60%+乡镇(街道)民主测评的平均成绩×40%。弃权票和废票不计分,不计入测评有效票数。

  (二)针对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政法部门服务的选派大学生,组织考察对象向所在乡镇(街道)干部会议述职。测评人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其分值分别为指标分值的100%、80%、60%和30%,即优秀票每票计30分,称职票每票计24分,基本称职票每票计18分,不称职票每票计9分。

  计算公式为: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票数×30+称职票票数×24+基本称职票票数×18+不称职票票数×9)/乡镇(街道)测评有效票数。弃权票和废票不计分,不计入测评有效票数。

  第十七条

  获奖加分(10分):

  (一)考察对象在基层服务期间,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一次加10分,获得市委、市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一次加8分,获得区县党委、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一次加-6-

  5分,获得区县级有关部门表彰的一次加2分。年度考核优秀者加2分。个人先进事迹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5分,被省部级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3分,被区县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2分。

  (二)所在乡镇(街道)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一次加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一次加3分,获得区县党委、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一次加2分。

  (三)获奖情况以证书或文件为准,同一项工作或奖励按最高层次的获奖加分,不重复计算。个人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六章

  考察合格标准

  第十八条

  量化考察得分计算公式:考察得分=实地考察得分×50%+面试得分×50%。凡考察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定为合格,按规定程序正式录用为公务员;60分以下的,视为不合格,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第十九条

  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察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的;

  (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7-

  (三)组织或者参加反动、非法、迷信、邪教组织、组织或参加罢工的;

  (四)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参与或支持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内的,受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的;(七)不符合选派报考资格条件,或在考察过程中对本人工作情况、奖励表彰等弄虚作假的;

  (八)选派到行政村服务的大学生,不在本村工作,两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九)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含30%)的;

  (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其他影响录用情况的。

  第五章

  考察程序

  第二十条

  考察期一般为30天,自发布考察预告之日起计算。考察的程序:

  (一)考察预告。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考察对象以及所在的单位,做好考察准备和配合工作。

  (二)组织面试。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8-

  区县(自治县)选派大学生统一进行面试。

  (三)实地考察。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成立考察组,到选派大学生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进行考察。

  (四)民主测评。考察对象认真总结两年来的工作,形成书面述职报告,并在民主测评大会上述职。参会人员根据考察对象的述职和平时工作表现进行测评。乡镇(街道)党(工)委会参加人员为: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参会人数原则上要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为:所在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0人;乡镇(街道)干部会议参加人员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部分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0人。

  (五)个别谈话。考察组选择不少于10名参加测评的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考察对象的实际工作和德才表现情况。

  (六)走访调查。考察组深入到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干部群众进行走访调查。走访的人员范围为:普通群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出具对考察对象德才表现的书面评价意见。

  (七)查阅资料。主要查阅考察对象的个人档案资料,重点查看出勤情况、工作日志、获奖证书等资料。

  -9-

  (八)撰写考察报告。考察组在综合分析和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写出考察报告,对考察对象做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价,并汇总考察对象的各项分数,提出考察结论建议。考察报告必须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证明人签名和加盖公章。

  (九)做出考察结论。考察结束后,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考察期内做出考察结论。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并通知本人。考察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向本人做出说明。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考察结论。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十五日内做出复核结论,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考察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选派大学生考察合格拟录用为公务员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时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10-

  第二十三条

  选派大学生录用为公务员后,不再安排试用期,直接进行登记任职,可留在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也可作为机关干部继续选派到村工作。如果原乡镇(街道)没有空余行政编制,则由组织人事部门调剂到其他有空余行政编制的乡镇(街道)。

  第七章

  考察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要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条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的个人隐私。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二十六条

  考察组必须对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汇报的考察情况负责,考察对象必须对向考察组提供书面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附件:1.《选派大学生基层服务期间日常表现量化考察评价表》

  2.《从选派大学生中考核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考察得分汇总表》

  3.《从选派大学生中考核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民主测评表(样表)》-12-

  附件1:

  被考核人姓名

  选派大学生基层服务期间日常表现量化考察评价表

  工作单位

  考核内容及标准

  职务

  内要容

  素

  等次

  优秀

  评分

  评价备标准

  分值

  注

  4-5分

  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坚定性和鉴别力,关注民生问题和社会热点,能够按政策法规正确、高效地处理和管理行政事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政策较认真,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坚定性和鉴别力,能够按政策法规正确、有效地处理和管理行政事务。

  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坚定性和鉴别力,对相关政策法规不太熟悉,处理和管理行政事务,有时有失误或偏差。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政策不力,政治敏锐性、坚定性和鉴别力不强,了解政策差,处理和管理行政事务经常有失误或偏差。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注重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本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正直,诚实守信,情趣健康。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比较重视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本职业道德,敬业精神较强。作风正派,办事较公道。

  政治素质

  德

  (10)

  (5)

  良好

  3-4分

  2-3分

  0-1分

  4-5分

  一般

  较差

  思想品德

  (5)

  优秀

  良好

  3-4分

  -13-

  一般

  较差

  优秀

  组织协调

  能

  (15)

  业务水平

  (5)

  优秀

  (5)

  一般

  较差

  良好

  基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基本遵守社会公德、本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一般,作风比较正派,办事基本公道。

  不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违反社会公德、本职业道德现象,敬业精神较差。

  组织协调能力强,能独立实施工作计划,讲究工作方法,与同事关系融洽,团结同事,善于调动各方积极性。

  组织协调能力比较强,能按计划进行工作,注意工作方法,能与同事友好相处,能调动各方积极性。

  组织协调能力一般,基本能按计划进行工作,有时不注意工作方法,与同事关系一般,基本能与各方合作完成工作任务。

  组织协调能力较差,不能按计划进行工作,不注意工作方法,和同事关系紧张,与他人合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差。

  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理论和管理知识,具有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强,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理论和管理知识,具有处理业务上具体问题的能力。独立工作能力较强,胜任本职工作.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理论和管理知识,能够处理业务上具体问题,基本胜任本职工作。

  业务知识欠缺,在实际工作中处理总是感到吃力,难以胜任本职工作.政策、文字水平高,熟练、正确草拟各类公文,概括力、逻辑性强,文字准确、通畅。

  政策、文字水平比较高,能草拟各类公文,内容完整,表达清楚,文字通顺。

  2-3分

  0-1分

  4-5分

  3-4分

  2-3分

  0-1分

  4-5分

  良好

  一般

  较差

  3-4分

  2-3分

  0-1分

  4-5分

  3-4分

  文字写作

  (5)

  优秀

  良好

  -14-

  一般

  较差

  优秀

  勤

  (5)

  工作态度(5)

  一般

  较差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优秀

  良好

  一般

  良好

  政策、文字水平一般,能草拟一般性公文。

  政策、文字水平较低,不能独立草拟公文。

  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工作积极主动、认真细致。

  出勤满,按时上下班,能自觉加班完成特殊、紧急工作任务。

  有事业心、责任感、有工作热情、工作认真。

  按时上下班,基本出勤满。

  有一定的事业心、责任感、工作积极性一般,有时工作马虎。有迟到早退现象,有一定量的病事假。

  事业心、责任感较差,工作不够积极主动,经常工作马虎。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病事假较多,有旷工现象。

  承担任务饱满,工作量大,特殊、紧急工作任务较多,经常加班加点。

  承担任务充实,工作量较大,有一定量的其它工作任务,有时需要加班加点。

  承担任务不重,工作量基本饱和,工作时间有时空闲。

  工作任务量较小,空闲时间较多。

  工作难度大,综合性、政策性强,所承担的工作中有一项或多项任务涉面范围广,要求高、难度大。

  工作难度较大,政策性较强,所承担的工作中至少有一项任务涉及范围较广,要求较高,难度较大。

  工作有一定难度,工作要求不高,所承担的工作中有一项或多项工作难度较大。

  2-3分

  0-1分

  4-5分

  3-4分

  2-3分

  0-1分

  4-5分

  3-4分

  2-3分

  0-1分

  4-5分

  3-4分

  2-3分

  工作量

  绩

  (20)

  难易程度

  (5)

  -15-

  (5)

  较差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承担一般性日常工作,没有难度。

  工作效率高,开拓精神强,思路宽,办法和点子多,按时或超额完成工作目标,质量很高。

  工作效率较高,有开拓进取精神,思路较宽,办法和点子较多,能按时完成工作目标且质量较高。

  工作效率一般,按部就班,办法和点子不多,基本能完成工作目标,质量一般。

  工作效率低,墨守成规,缺乏开拓精神,有一项或多项工作目标不能按时完成,质量不尽符合要求。

  工作实绩突出,为单位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完成起到关键作用。

  工作实绩大,为单位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

  工作实绩一般,无明显失误,对承担工作的完成起到一些作用。

  工作实绩较差,有明显失误。

  主动参加单位集中学习活动以及各类培训,勤奋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发表了具有一定理论深度和实践价值的调研文章。

  参加单位集中学习活动以及各类培训,重视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撰写了具有一定理论深度和实践价值的调研文章。

  参加单位集中学习活动以及各类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主动性不强,开展了一些调查研究。

  经常缺席单位集中学习活动,没有参加各类培训,不善于学习新知识,有时持消极态度。

  0-1分

  4-5分

  3-4分

  2-3分

  0-1分

  4-5分

  3-4分

  2-3分

  0-1分

  4-5分

  3-4分

  2-3分

  0-1分

  工作效率

  (5)

  工作贡献

  (5)

  学

  学习(5)

  (5)

  情况

  -16-

  优秀

  廉

  (5)

  廉政建设

  (5)

  良好

  一般

  较差

  模范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要求严格。处理公务公正,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无任何不廉洁反映。

  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处理公务比较公正,遵守廉政建设规定,能抵制不正之风,无不廉洁反映。

  基本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处理公务比较公正,基本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基本上没有不廉洁反映。

  自身要求低,处理公务有不公正现象,有违纪或廉洁问题。

  4-5分

  3-4分

  2-3分

  0-1分

  总计得分

  附件2:

  从选派大学生中考核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考察得分汇总表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面试得分

  实地考察得分

  量化考察最终得分

  备注

  -17-

  考察组负责人签字:

  考察组成员签字:

  2009年

  月

  日

  附件3:

  从选派大学生中考核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民主测评表(样表)

  区县(自治县)组织、人事部门(盖章)

  测评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评价

  姓

  名

  职

  务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备注

  -18-

  备注:请参加测评人员在相应评价等次栏内“√-19-

  -20-

篇五:纪检部门出具的廉洁方面意见出处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9.04?

  【字

  号】兰政办发〔2017〕234号

  【施行日期】2017.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7〕2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4日

  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及《甘肃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是指针对用人单位、征收机构、经办机构、服务机构、基金管理部门、个人等在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支付和投资运营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在本级及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执法机关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五条

  基金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二)受理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规章政策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依法查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行为;

  (四)宣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第六条

  基金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职责,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备社会保障、金融、审计、医药等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取得由人社部颁发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和由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有关单位、个人和机构的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由相应层级的人社部门实施。

  上级人社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对下级人社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施监管执法。

  第八条

  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支付和投资运营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

  组织检查方式一般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案件调查及处理等。

  第十条

  基金监督机构在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活动时,应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工作纪律、保密规定、审批报告制度等,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有效。

  第十一条

  基金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机构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工资表、人员名册、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数据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各

  环节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二)有权要求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服务有关的资料。

  (三)有权查阅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和投资运营等银行账户相关资料。

  (四)有权就调查事项向有关单位、个人和机构询问,并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材料。

  (五)有权对有关单位、个人和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相关资料通过查阅、录像、录音、照相、复印等多种手段进行记录和复制。

  (六)有权对可能被隐匿、伪造、转移、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七)有权对有关单位、个人和机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违法行为人予以改正。

  第十二条

  基金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有关单位、个人和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不得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基金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出示证件,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四)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

  案件审定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四条

  基金监督机构通过下列途径发现个人、单位或机构(以下统称当事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应在发现之日对案源予以登记:

  (一)依职权检查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单位)移送的;

  (四)依法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

  第十五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对案源进行审查,并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已初步查明确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事实的;

  (二)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单位)移送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的案件。

  立案后发现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事实不成立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已及时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

  第十七条

  立案后,案件经办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人社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并案处理:

  (一)同一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案件涉及多个当事人的;

  (二)立案时发现当事人还存在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基金监督机构的案件调查取证活动应由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办理,必要时可组织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员和调查人员等

  (以下统称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资格和行政执法资格。

  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行为情节严重或特别复杂的案件,经人社部门负责人批准,成立专案组,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在实施检查前3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紧急情况下,经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持执法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执法检查或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应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确需延长调查时限的,经人社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应当独立、全面、客观、公正。严禁泄露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应重点查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具体事实;

  (三)是否具备法定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等情形;

  (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事项和情节。

  对参保单位、服务机构、经办机构、征收机构等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还应查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具有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组织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提取、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及调取有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符合回避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基金监督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当事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单独进行,由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如实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和原意,交由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更正或者补正,由被询问人在更正、补充处按指印。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用印确认。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核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是否与执法通知书中的要求相符;对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的资料应注明未提供的原因;对拒不提供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复制、抄录资料或数据信息应在复制(抄录)件上注明原件的出处,包括原件的保存单位或持有人、抄录资料的名称及抄录的页码,数据信息系统的名称及抄录数据的目录等。原件保存单位或持有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复制(抄录)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录音、录像应公开进行,不得偷录、偷拍。录音、录像应整理出文字资料以便核对,并注明录音、录像的时间、地点、制作方法等。

  第二十九条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应要求其出具专业报告。

  第三十条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者灭失的证据资料,经人社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要求对有关证据资料予以封存。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封存措施,再报请人社部门负责人批准。

  封存证据资料原则上采取就地封存方式。封存时,执法人员应出具行政执法封存行政强制通知书,并会同当事人或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清点,开具封存资料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在封存清单上签字盖章。封存证据资料应加贴盖有印章的封条。

  封存后,执法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证据资料做出处理,及时解除封存。逾期未作处理的,封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社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调查:

  (一)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因作为当事人的组织撤销、解散、合并(兼并)、宣告破产,暂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无法继续调查的;

  (三)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已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依法可以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依法中止的调查待调查终止的情形消失后重新启动调查程序。

  第三十二条

  根据案源,立案时案情已经查实的,可由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或基金监督机构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省略调查取证程序。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在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执法报告(以下简称执法报告),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实施过程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基本事实;

  (四)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相关证据以及法律依据;

  (五)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行为责任人认定情况;

  (六)给予行政处理的建议以及裁量情节;

  (七)是否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单位)等。

  执法报告经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人社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人社部门应及时完成案件审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由人社部门负责人提议,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和要求,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准确的,同意处理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违规或办案程序、证据形式有瑕疵的,退回案件承办执法人员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三)依法应移送有关部门(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移送。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告知与听证

  第三十六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在人社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执法处罚告知书,告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同一案件有多个当事人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执法处罚告知书。行政执法处罚告知书应于制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送达行政执法处罚告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行政执法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公民在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政策行为中处以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对法人在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政策行为中处以30000元以上(包括30000元)罚款的;

  (二)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或没收违法所得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提交申辩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辩。以口头形式陈述申辩意见的,应有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人社部门应当认真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提交听证申请书。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行政处罚听证按照《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处罚告知书送达以后,发现新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影响案件定性或改变处罚结论的,经人社部门审查后重新制作行政执法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

  处罚实施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人社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已履行告知与听证程序且当事人已经行使或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后,由基金监督机构制作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并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有关单位和个人。

  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理由和具体法律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同一案件有多个当事人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并分别送达。

  对同一当事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应当说明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信及理由;组织听证的,应说明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是否采信及理由。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生效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将处罚内容及处罚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六章

  行政处分及其他行政处理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有处分权的本级或上级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社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有处分权的本级或上级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人社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由有处分权的本级或上级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支付的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处分权的本级或上级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等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人社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结案与归档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结案:

  (一)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的;

  (三)已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或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或终止执行的。

  第五十二条

  符合结案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填写行政执法结案审批表,报人社部门审批。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理案件结案后,基金监督机构应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五十四条

  案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立案审批材料;

  (二)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等案源材料;

  (三)据以认定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事实的全部证据材料和调查报告;

  (四)审查意见;

  (五)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六)行政执法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七)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或口头申辩记录;

  (八)听证记录;

  (九)集体审议记录;

  (十)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十一)执行材料;

  (十二)结案材料;

  (十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

  确定案卷密级、保管期限等,按照人社部《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及有关规定执行。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基金监督机构应对案件发生单位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向其送达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建议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决定延期立案、不予立案、中止调查及结案等,需告知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的,应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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