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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纪检组列席组织生活会(7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5-06 13:10:07 点击: 推荐访问: 列席 列席人代会代表发言纲要 派驻

篇一:派驻纪检组列席组织生活会

  

  纪检组(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工作职责

  第一篇:纪检组(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工作职责

  1.负责纪律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加强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和法规教育。

  2.负责受理检举、控告、申诉、信访案件。

  3.监督检查领导干部执行政策、民主集中制和廉洁自律,配合党组抓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报告有关问题。

  4.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5.负责一般违纪案件的掌握立案、调查工作。

  6.协助县纪委抓好要案查处工作。

  7.承办县委和县纪委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篇:150713《派驻纪检组工作职责》

  派驻纪检组工作职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为使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更好地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经商中央组织部,提出如下意见。

  一、派驻纪检组应当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建立健全规范党组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

  二、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和有关行政领导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问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派驻纪检组在驻在部门按规定征求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人选的意见时,应当按时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四、派驻纪检组应当了解汇总对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在用车、住房、出国(境)、休假、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派驻纪检组了解驻在部门党组成员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并报中央纪委。

  五、派驻纪检组通过了解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参加对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方式,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派驻纪检组定期向中央纪委报告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六、派驻纪检组应当派员参加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述职述廉会议,了解相关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情况。

  派驻纪检组要将驻在部门党组成员的述职述廉情况向中央纪委作综合报告。

  七、派驻纪检组通过参与民主生活会前征集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意见的工作、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了解党组及其成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等方式,对驻在部门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明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八、派驻纪检组应当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的规定,办理涉及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的信访举报件。

  九、派驻纪检组组长要主动与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

  十、派驻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派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调研等。

  派驻纪检组需要采取上述方式开展工作,涉及重要事项的,一般应事先与驻在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沟通,特殊情况应当事先报经中央纪委批准。

  十一、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派驻纪检组必须及时向中央纪委报告,并根据中央纪委的要求向驻在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一)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涉嫌违反党纪问题及其他非正常情况;

  (三)派驻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提出纠正意见,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四)中央纪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二、派驻纪检组按规定向中央纪委报告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由中央纪委发函请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建议由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或者由中央纪委委托驻在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进行谈话;

  (三)建议对反映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违反党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十三、派驻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除必须向中央纪委报告的外,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

  第三篇:监察室(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工作职责

  1.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干部的纪律教育。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行为的调查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3.承办县政府和县监察局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篇:自治区纪委派驻纪检组意见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加强盟市、旗县两级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市、区)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加强盟市、旗县两级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建设的意见》已经自

  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19日

  [此件增发各盟市、旗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加强盟市、旗县两级

  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盟市、旗县(市、区)(以下简称“盟市、旗县”)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适应推进基层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通过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强化监督,使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设置进一步健全,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机制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成效进一步提高,为推进全区盟市、旗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总体要求。一是改革领导体制。派驻(出)机构由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实行统一管理。二是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对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执行“三重一大”况的监督。三是理顺工作关系。进一步明确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使派驻(出)机构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四是提高工作成效。明确并履行派驻(出)机构的职责与任务,确保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得到加强。

  二、工作关系和机构设置

  (一)工作关系。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直接领导,派驻(出)机构对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派驻(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查办案件以及重要工作、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驻在部门党组

  (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出)机构按照规定予以协助和配合。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要积极支持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

  (二)机构设置。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在盟市、旗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经济开发区设派驻(出)机构,或分区域、分行业设立若干联合纪检组(监察室)。联合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关系和职责、任务参照派驻(出)机构执行。

  盟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由组长(书记)、副组长(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组长(书记)由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兼任监察专员,并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由组长(书记)和工作人员组成,组长(书记)由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兼任监察专员,并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组长(书记)的职务排序按任同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排在资历相同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前。派驻(出)机构的组长(书记)人选由盟市、旗县纪委商同级党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由同级党委组织部报同级党委任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盟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可设科级检查员、监察员,比例配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盟市纪检监察机关统筹掌握。

  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纪检组长(书记)参加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领导班子会议,一般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纪检组长(书记)参加驻在部门讨论干部任免等有关重大事项的酝酿协商。纪检组副组长(副书记)参加同级党委组织的干部民主推荐会议。

  三、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职责。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情况,贯彻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和命令的情况,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的情况。监督

  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驻在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向同级纪委监察局请示和报告工作,承办同级纪委监察局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主要任务。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要突出工作重点,围绕驻在部门的中心工作,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的干部权力行使进行监督的制度,切实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对执行“三重一大”情况开展有效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工作机制。督促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清理、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权力公开运行。大力加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着重抓好行业作风建设。加强对驻在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监督。探索整合力量、联合办案等形式,认真查处盟市、旗县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派驻(出)机构在工作中发现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党员干部有违纪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必须及时向同级纪委监察局报告。如对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发生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长期失察,要追究派驻(出)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四、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一)干部管理。对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实践锻炼、考核监督和交流使用,不断提高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工作水平。

  1、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干部由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编制单列。

  盟市、旗县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派驻(出)机构应设纪检组长,相关事项参照盟市、旗县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2、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对新任盟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纪检组长(书记)进行任职培训,每两年内普及培训一遍。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纪检组长(书记)的培训和盟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干部培训,由盟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制定培训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轮训和专题培训。

  有计划地选派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干部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挂职锻炼和参与办案,提升工作水平,增强履职能力。

  3、加强对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履职情况的考察考核,对派驻(出)机构干部的考核,以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为主。把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促进派驻(出)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派驻(出)机构每年要向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接受评议。

  4、突出抓好派驻(出)机构干部的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干部要做到“五严守、五禁止”。对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进行批评教育;对不适合从事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工作的,予以调离;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

  5、有计划地推进干部交流。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纪检组长不得从驻在部门产生,一般应具有一定的纪检监察工作经历。切实加大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干部在派驻(出)机构、同级纪委监察局、驻在部门或纪检监察系统外的转岗和交流力度。纪检组长(书记)、监察室主任任职满三年的应适当交流,任职满五年的必须交流。逐步建立健全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

  6、关心爱护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干部。支持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干部大胆履行监督职责,严肃查处打击报复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干部的行为。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干部应予以提拔重用。注重培育树立和宣传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干部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后勤保障。驻在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为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支持和保障。各驻在部门要为派驻(出)机构提供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办公办案设备、车辆及其他办公用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以改善。办公办案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盟市和旗县级财政预算,单独列支。

  盟市、旗县派驻(出)纪检监察干部的工资、津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工资福利待遇由驻在部门负责,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办案补贴。

  五、积极稳妥和大胆创新

  加大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改革创新,是适应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和新任务发展的客观需要。要认真总结和借鉴经实践证明的成功做法,在遵循相关原则、精神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倡和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强化职能为重,点,科学规划,稳妥推进,创新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的设置形式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派驻(出)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程序、业务联系、考核等相关工作制度。

  六、组织领导

  盟市、旗县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建设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好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盟市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盟市和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抓好工作指导,并督促旗县党委和政府加强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组织建设。

  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应设派驻机构管理工作办公室。各盟市纪委监察局要把加强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五篇:区纪委、区监察局工作职责

  1.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区直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有关条例或规定,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严重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7.调查全区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中的有关问题,拟定相应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8.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起草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了解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组织不适应的决定和规定。

  9.履行区政府纠风办职责,指导全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做好督促检查。

  10.会同区直各部门、单位以及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街道、区直单位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室领导預Aii;负责纪检、监察系统谓的培训工作。

  11.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篇二:派驻纪检组列席组织生活会

  

  纪委监委派驻组工作制度市监察委派驻组

  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组工作制度

  〔二〕检查驻在部门指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道路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立、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

  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指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指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指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经县监察委受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施行监察,履行监视、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受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施行监察。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对驻在部门各级指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七〕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视,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二〕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指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指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指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四〕驻在部门指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或直属单位指导班子成员调整的。

  〔五〕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政务案件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良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三:派驻纪检组列席组织生活会

  

  驻?旅局纪检监察组:通过参加、列席会议强化精准监督实效为强化精准监督,驻?旅局纪检监察组通过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相关会议的?式,积极发挥派驻监督职能,督促驻在部门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权?运?和增强廉洁?律意识。?是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作部署会,加强指导协调。建议驻在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落实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作,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作与中??作同部署、同安排。通过参加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作会议,纪检监察组进?步增进了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作的了解,同时在提出建议和要求时指出党风廉政建设?作存在薄弱环节,进?步增强监督单位落实全?从严治党意识,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思想认识。?是参加或列席领导班?会议,规范权?运?。纪检监察组通过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召开的党组会议、领导班?会议、研究“三重??”事项会议、民主?活会、?作座谈会等,对会议召开情况进?监督。三是参加专题学习会议,强化监督意识。及时组织驻在部门党员?部学习传达有关?件和上级领导讲话精神,主动参加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会议、警?教育?会、廉政党课等,进?步增强党员领导?部?觉接受监督意识,推动领导?部廉洁从政。

篇四:派驻纪检组列席组织生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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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驻区域纪检专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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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重影响或干扰纪检专员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和召开党组织会议、行政会议不通知纪检专员参加的;

  (三)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不及时向专员报告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

  (五)对本单位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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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派驻纪检组列席组织生活会

  

  XX集团派驻纪检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员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员对驻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作用,推动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参照省、市纪委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监督的对象是驻在单位全体党员、干部,重点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管理干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及党员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协助驻在单位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驻在单位贯彻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情况。

  第六条

  监督驻在单位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情况。加强对驻在单位作风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党员、党员干部在办公办事过程中的吃拿卡要、庸懒散奢浮粗等现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对驻在单位党务、企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单位落实党务、企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促进驻在单位重大决策公开和办事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第八条

  监督驻在单位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重点对经费使用、工资奖金发放、福利补贴发放、后备干部推荐,评优评先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受理对驻在单位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对收集掌握的问题线索及时报告集团公司纪委,由集团公司纪委统一组织问题线索的查办工作。

  第十条

  协助驻在单位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落实好廉政谈话等制度。

  第十一条

  协助集团公司对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查、专项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分析和查找派驻单位存在的廉政风险和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十三条

  承办集团公司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权限

  第十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党政会议,包括党组织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和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等材料。

  第十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助驻在单位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可以针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关系

  第十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受集团公司纪委直接领导,对集团公司纪委负责,向集团公司纪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受集团纪委委托,对授权范围内的工作职责负责,不参与驻在单位业务工作分工,驻在单位应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员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制度。派驻纪检监察人员每季度要向集团纪委书面汇报派驻工作开展

  情况,重点汇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干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及自身履行职责情况。有下列情形的,要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报告:

  (一)收到反映驻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干部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管理干部涉嫌违纪违法及其他非正常情况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立派驻纪检监察员向驻在单位通报情况制度:

  (一)派驻纪检监察员向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时通报中央和省、市、集团公司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派驻纪检监察员及时与驻在单位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立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日志制度。派驻纪检监察员建立个人工作日志,如实记载每日工作情况,重要事项记

  录应做到客观详实,并按规定立卷归档。集团公司纪委定期对工作日志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派驻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一)应当了解和发现有关违纪违法情况而没有了解和发现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集团公司纪委部署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不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纪委每季度听取一次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情况汇报,并对派驻纪检监察员日常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

  指导考核。建立健全派驻纪检监察员年度述职述廉、约谈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全力配合派驻纪检监察员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其充分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六:派驻纪检组列席组织生活会

  

  关于成立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实施方案

  关于成立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的体制机制。根据党中央关于

  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

  和中央纪委提出的整合纪检监察组织力量,创新工作机制,科学设置机构,加快推进县级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纪发[2011]22号)精神,结合高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工作成效

  的总体要求,对我市各镇(街道)和市直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以适应反腐倡廉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方案

  (一)机构设置

  ⒈各镇(街道)和市直单位在保留纪(工)委的前提下,面向全市各镇(街道)和市直单位分别派驻6个纪检监察组。其名称为:高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高要市监察局派驻第x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行政职级定为副科级。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出人员,受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并由市纪委常委分管。按现行纪检监察工作体制,各镇(街道)市直部门保留原有的纪检监察组织,派驻的纪检监察组在派驻纪检组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派驻纪检组长要对市纪委、监察局全面负责并报告工作。

  ⒉根据

  毗邻相近、职能相近、业务相关、方便工作

  的原则,派驻各镇(街道)和市直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实行分片管理。每个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组长按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配备,非领导职务按照《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配备。派驻各组的纪检监察员接受组长的组织领导,组长负责对派驻该组的纪检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具体如下:

  ①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共5人,驻在禄步镇,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河台镇、乐城镇、水南镇、禄步镇、小湘镇5个镇的纪检监察工作。

  ②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共6人,驻在南岸街道,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大湾镇、新

  桥镇、白诸镇、活道镇、塘镇和南岸街道6个镇(街道)的纪检监察工作。

  ③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共6人,驻在白土镇,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金渡镇、白土镇、回龙镇、蛟塘镇、蚬岗镇、金利镇6个镇的纪检监察工作。

  ④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共4人,驻在市检察院。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党群系统、宣传系统、政法系统,及其直属、归口和挂靠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单位附后)

  ⑤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共4人,驻在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府系统、财金系统、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及其直属、归口和挂靠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单位附后)

  ⑥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共4人,驻在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系统、经贸系统、农林水系统、外经贸系统、计划系统,及其直属、归口和挂靠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单位附后)

  ⒊各镇(街道)和市直各机关的纪委(监察室)的机构、职能、职责、职权、职级保持不变,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负责组织落实和完成本镇(街道)本机关所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确定的任务和市纪委监察局布置的工作。

  ⒋为了加强对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和派驻组的人员管理,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增设干部室,负责处理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

  (二)人员编制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人员使用行政编制。全市共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人员29人,其中派驻乡镇(街道)的纪检监察人员17人,派驻市直机关的纪检监察人员12人,所需行政编制从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和市直机关行政编制中调拨,由市纪委、监察局管理。市纪委干部室设编制1名,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现有编制内调剂,室主任为副科级领导干部。上述纪检监察人员行政编制由市编委办发文予以明确。

  (三)工作权限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主要工作权限是: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市纪委、监察局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内开展工作,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明确行使监督权、信访举报受理权、初核权、调查权、监察权、检查权和建议权等职责,履行巡查、指导、教育、监督、执纪、效能监察、制度防范等职能。

  (四)工作关系

  ⒈派驻纪检监察组直接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工作,并配合市纪委、监察局职能室做好相关工作。

  ⒉派驻纪检监察组长或派员列席所辖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有关会议,凡涉及

  三重一大

  的会议,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专题会等会议,派驻纪检监察组必须派员列席,以加强对所辖单位重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检查,确保科学民主决策,确保政令畅通。

  ⒊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协同基层纪委针对上级部署的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深入基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巡查,全面监督检查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⒋派驻纪检监察组要严格纪律,明确职责,敢于监督而不姑息,善于监督而不包揽。工作定位既要做到

  二严

  :即严监督、严要求;又要做到

  三不一支持,即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支持理解基层工作。

  ⒌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建立

  三项制度一个机制,即联席会议制度、沟通交流制度、协同工作制度和交叉巡查机制。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组织下,每半年对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和基层站所进行交叉巡查。对通过交叉巡查发现的重大敏感、苗头性问题、违纪线索等,以巡查报告的形式及时上报市纪委、监察局。

  (五)工作职责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监督检查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

  ⒉督促检查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及有关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对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对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⒊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处理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各级党政基层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要求组织查办党政基层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组织协调基层纪委(监察室)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

  ⒋组员要经常走访党员群众,变群众上访为纪检监察组人员下访,征求意见,了解民情,做好化解矛盾工作,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⒌对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党风政风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⒍发挥组织协调职能,指导所辖单位

  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党政组织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7.指导基层纪委(监察室)开展工作,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管理,市纪委、监察局将针对日常管理制定学习制度、考勤制度、工作纪律机制、定期汇报制度、办案制度、信息调研报送制度、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三查一报

  制度、轮岗交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以实现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运行,提高工作效率。

  (七)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1.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协调、日常业务管理、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均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2.派驻组所有人员的选配严格执行中纪发〔2011〕9号和省纪发〔2011〕22号文规定的人员准入条件。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进行考察,按市管干部有关规定和程序呈报市委任免。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成员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使用。3.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和副组长向市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考核或将考核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备案。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干部年度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4.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与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公务员同等待遇。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的党组织关系,由市纪委、监察局党支部负责管理,并参加组织生活。5.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基本开办经费,由市纪委、监察局拟定预算,按程序由市财政局拨付并监管使用。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办公办案经费,按中纪发〔2011〕9号文的标准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安排,市纪委监察局统一调配。6.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办公场所由驻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单位提供,驻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的生活用房由驻所在镇(街道)提供。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市纪委监察局商发文单位补充意见为准。

篇七:派驻纪检组列席组织生活会

  

  关于邀请派驻纪检组列席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函

  尊敬的派驻纪检组列席:

  您好!

  为贯彻纪检监察机构制度改革,切实落实纪检组全程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和部署推进工作,真诚邀请XX市XX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派驻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列席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主动接受监督,配合派驻纪检组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变“事后监督”为“常态监督”,切实将“三重一大”等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提升监督效能,规范权力运行,有力推动依法党风廉政建设。

  特此邀请。

  XX组织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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