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1、总则
1.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条是制订《安规》的基本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电力系统发、输、变、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2009年,国家电网公司印发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以下简称2009年版《安规》)融入了《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成为在电力生产中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有力保障。本规程为公司系统一切工作人员以及在公司系统所属设备上工作的一切工作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规定。
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作业现场应具备完善的生产条件和齐备的安全设施,且应符合国家、行业及企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应配备合格、齐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些都是保障人员安全作业的基本条件.《劳动法》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
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安全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存放、使用、定期检查、试验、报废等环节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
1.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在工作现场,可能存在因某些危险因素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或者由于某些突发性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需要在现场先进行紧急救护,然后送往医疗机构.所以在施工现场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便于应急救护、减轻伤员痛苦,避免伤情进一步扩大。
急救箱中应存放有防暑降温、处理创伤及治疗突发疾病等急救用品,如常用外用药碘酒、创可贴、冻疮膏、烫伤膏;常用内服药阿司匹林、安乃近、硝酸甘油、止血芳酸等。
急救箱应设专人进行管理,经常检查、登记,对缺少的急救用品及时补充,并更换过期药品。
1.2.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安全工器具应具有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标识,并经进货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日常维护过程中应按附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试验,试验方法参照《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的相关内容。安全工器具使用前仍要进行外观检查,包括绝缘部分有无裂纹、老化、污秽、绝缘层脱落、严重伤痕;固定连接部分有无松动、锈蚀、裂纹等现象。对其绝缘部分的外观有疑问时应进行绝缘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本条明确了作业人员享有被告知工作中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的权利,体现了对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保护。作业人员只有明确了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才能主动避免人身伤害;只有掌握事故紧急处理措施才可以在突发状况下把伤害减小到最低。工作负责人应通过班前会、安全交底等形式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使作业人员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简称“三不伤害")。
1。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电气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业人员经常接触高压电气设备,还可能要进行高处作业.如果身体条件不合适就很难胜任,工作中极易发生危险。因此,对从事电气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有严格的要求,有以下病症的人员不能从事电气作业:严重心脏病、3级以上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关节僵硬、习惯性脱臼症、代偿性肺结核、耳聋、严重色盲等。
凡是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不合格者不能从事电气作业。
所有电气作业人员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如身体条件变化,不适合继续从事电气作业的,应予适当调换。
1.3。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电气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具备岗位工作所需的业务技能,才能正确、安全的开展工作,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如果说电气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的多少和深厚程度是决定职业基础的关键,专业技能是决定实践能力和技术水平高低的主要标志,那么规程制度就是电气作业人员的必修课。学好用好《安规》,是进行电气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
作业人员应按其岗位和工作性质熟悉《安规》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确保完全掌握后,方可参加工作。
1.3。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因为电气工作具有高危性,出现人身伤害的概率较高,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结合本专业的特点掌握《安规》中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保证工作中人身的安全。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掌握紧急救护法,包括触电、外伤、溺水、高温中暑和中毒急救等,当人身伤害真正发生时能够把伤害降至最低。
电气工作事故中触电事故概率目前还是比较高的。触电伤害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人体伤害,死亡率高达40%,重伤率高达70%。据不完全统计,一
旦发生触电事故,如果能及时脱离电源,进行心肺复苏,超过10%的触电者是能够抢救过来的。因而《安规》要求作业人员要“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为使所有作业人员均能掌握并正确运用触电急救知识,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作业人员开展培训,并要求考试合格。
1。4教育和培训。
1。4。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它是在职生产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也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安全教育是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的需要,是员工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知识和专业安全技术的需要,是完成生产任务和确保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教育按内容可分为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术教育三大类.安全教育按层次可分为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
岗位技能培训是为了使作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技术能力。各专业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认证的规定,接受相应的岗位技能培训。
作业人员应同时通过安全生产、岗位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后,才能从事相应岗位的电气工作。
1。4.2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所有电气作业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应每年参加一次“安规’’考试,不
断巩固加强电气安全知识。考试不合格的要继续学习、补考,直到考试合格,确保完全掌握后,才能进行工作。
人体智力研究的结果表明,成年人如果连续三个月对某一事件没有通过五官感知,那么重新接触该事件时就会有陌生感.如果在这种精神状态下直接参与工作,很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所以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安规》,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考试命题和组织可由本单位负责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
1.4.3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为了使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了解生产现场的危险点及相应保证安全的防范措施,避免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在下现场参加指定工作前必须首先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学习《安规》的有关条文要求,并考试合格。同时,因为这些人员接受的安全知识教育是短暂的,还缺乏感性认识,且无实际操作经验,缺乏现场应变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因而需要在有经验的电气工作人员的监护下才能从事指定的工作,不得单独工作。
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工作时,为保证工作安全,应同
样遵守电力企业的基本安全工作规程。
外单位承担本单位工作时,属于本单位对外的承发包工程,因而外单位负有对其内部人员的管理责任,并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安规》培训,经考试合格之后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才能参加工作。本条文中“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为新增内容,2009年版《安规》加强了对外部人员的安全管理,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对外来单位培训的有效性进行认定。
而外来人员参与本单位工作时,属于雇佣关系,本单位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培训并考核。
由于外单位、外来人员对工作环境、危险点的具体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工作前,运行管理单位应将作业现场的设备运行情况、环境及工作条件,存在的危险点、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采用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安全工作必须牢固树立违章必纠的思想,电气工作人员应相互监督执行本规程,任何人发现现场人员的违章行为应立即加以制止,这是安全生产实践的直接要求,也是开展群众性安全监督的体现.在工作中,现场作业人员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等违反《安规》的命令,都有权拒绝执行.
若作业人员发现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防止伤害事件发生,这是《安规》赋予作业人员的权利.同时,《安规》提倡作业人员在能够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尽量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发现上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有关责任人,以便快速反应,做好相应防范措施。
1。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安全生产法》第2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由于现场应用经验、人员熟悉程度、参考资料相对不足,在试验和推广的过程中可能会带来一些意外的情况,甚至影响人身、设备安全。所以,在其试验和推广时,需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工具操作工艺标准及相关安全措施条款等,并由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和使用。
1。7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DL408-91规定: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250V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250V及以下者。)
电压等级1000V是指线电压。
本条参考《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司法解释,对设备电压等级进行了划分。在该司法解释中,1000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为高压电,I000V
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1.8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包括特高压、高压直流)、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及相关场所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运用中的电气设备,是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发电厂的动火工作票制度,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水)电厂(动力部分)]》动火工作票制度。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本条文中“包括特高压、高压直流”为新增内容,以适应电网的新发展。
1)发、输、变、配的电气设备涵盖了公司系统中所有与电有联系的设备,所有在这些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都应贯彻执行本规程。
2)电能的生产、输送和销售是同时完成的,作为终端,用户电气设备是电力系统的一部分,因此在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人员也应贯彻执行本规程。
3)基建安装人员涉及在公司运行系统中变电站及线路所属设备上从事基建工作,施工结束时要做电气试验,要试运转,这些设备此时便成了运用中的电气设备。而且,施工中有可能接临时电源来解决安装动力和场地照明问题。因此基建安装人员应贯彻执行本规程。
(2)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是指运行中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的电
气设备和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备用或检修中的电气设备.本条文中使用“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的行业术语,是从安全的角度出发,指明它所涵盖的范畴.同时,区别于那些未连接入系统的、正在安装的以及存放在仓库里的设备。
(3)“发电厂的动火工作票制度,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水)电厂(动力部分)]》动火工作票制度”为新增,《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水)电厂(动力部分)]》为2008年发布的规程.由于本规程含发电厂电气部分,为了不引起歧义,强调发电厂执行发电厂的动火工作票制度。
(4)2009年版《安规》规定的内容具有共性、普遍性、指导性,但因各单位在各自的生产实际现场及管理中存在差异,故可依据本规程的原则,制定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的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使2009年版《安规》更具可操作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起重部分
16起重与运输
16。1一般注意事项
16。1。1对重大起重作业方案以及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技术规程、标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16.1.2须经过安装、试车、运行的起重设备及其电力、照明、取暖等接线,行驶轨道或路面、路基的状况及号志的设置等一切有关部分,均应由有关的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设备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16。1。3对起重设备的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等一切有关环境及措施,应事先予以查验或提出规定要求,以确保安全.16。1.4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案值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合格证种类应与所操作(指挥)的起重机类型相符合。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6。1。5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因历史原因,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做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购置起重设备,应按国家有关生产许可管理制度,从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中选购。
16.1。6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向参
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必要时可设置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起重指挥信号应规范。
16.1.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准施工。
16。1.7。1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16。1。7.2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
16.1。7.3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16.1.7。4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16.1.7.5起重设备在输电线路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16.1。8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人员未获得有效指挥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16。1。9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受风面积较大的物体不宜起吊。
16。1.10各种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并应执行国家、行业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16.1。11当起重设备处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备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16-1的规定安装防雷装置。野外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再雷雨天应停止作业,并将起重机伸臂放下或收回.
表16—1机械设备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机械设备高度(m)
≤15≥50>15,<4≥32≥40,<9≥20≥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16.1。12各起重设备的检查、试验等工作可参考附录J的有关资料。
16。2各式起重机
16。2.1一般规定。
16。2。1。1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任部准登上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的轨道。
16.2。1。2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设保护装置。
16。2。1。3格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连锁开关等安全装置;其起重、变幅、运行、旋转机构斗应该装设制动器,其中起升和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臂架式起重机应设有力矩限制器和幅度指示器.铁路起重机应安有夹轨钳。
16.2。1。4起重量在30t及以上的桥式起重机,其起升机构的每一套独立驱动装置应设两套制动器,且每一套制动器均具有能单独支持额定起重量的制动能力。
16.2。1.5各式起重机的驾驶室均应装有音响(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生警告.16。2。1.6起重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及滑动环应有保护装置。
16.2。1.7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有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裸线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电源电缆应有专人(电工)负责检查是否应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处理。
16。2。1。8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16.2。1。9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应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和缓冲器。轨道应接地,轨道间应有电气连接,每隔20m接地一次,接地电阻应部大于4Ω。轨道上禁止涂油或撒沙子.16。2.1。10未经起重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16.2。1。11对在起重机械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记录。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做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其次,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及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16.2。1.12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见附录J。
16。2。1.13装有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以及起重臂俯仰限制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指挥和操作人员应在其限制范围内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但属于自动化操作范围内的安全装置除外。
16。2。1。14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16.2.1.15起重重物品应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中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做旋转动作。
16。2.1。16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大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16。2。1.17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锁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由倾倒危险时,应立即停止起吊。
16.2.1.18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化过大,加速或减速均应逐渐进行。
16.2。1。19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16.2.1.20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禁止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16.2。1.21禁止用起重机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16。2.1.22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于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臂架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60°,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6级时,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
动器;风力将达7级时,应将臂杆放下。
16.2。1.23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但不得在运行中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起升机构进行调整或修理时,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动臂式吊车变幅机构进行调整或修理时,应将伸臂降至地面或采取措施将伸臂可靠固定。
16。2.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同吊一件物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6.2.2。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16。2.2.2每台起重机的荷重均不准超过该机80%的额定起重量;当厂房内采用专用吊具两台桥式起重机抬吊发电机转子时,每台起重机的荷重不准超过该机的额定起重量.16.2.2.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16.2.2。4各台起重机的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协调一致.16.2。2.5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16。2.3电动起重机应执行下列规定:
16.2。3.1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16。2。3.2电气装置应安全可靠,熔丝应符合规定。
16。2。3.3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时,应先切断电源。
16.2.3.4作业重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的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工作完毕或休息时,也应切断电源。
16.2。3.5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16。2。3.6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禁止用水浇泼。
16。2.4桥式、门式起重机
16。2.4。1大型机组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装有可靠的微量调节控制系统,以保证大件起吊时的可靠性。由厂房台架登上起重机的部位,宜设登机信号。
16.2。4.2任何人不得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特殊情况需在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与桥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取得联系,桥式起重机应停止运行.16。2。4。3起重机在轨道上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作业区两端的轨道上用钢管夹夹住,并设标水牌.其他起重机不得进入检修区。
16.2.4。4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的机身上不得随意安设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其驾驶室内,冬天可装有电气取暖设备,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不准用煤火炉或电炉取暖。
16。2。5流动式起重机.16。2.5。1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应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16。2。5。2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不得在暗沟、地下管线等上面作业;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超过暗沟、地下管线允许的承载力。
16。2.5.3作业时,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6—2和表16—3的规定,且应设专人监护.表16-2与架空输电线路及其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1~135~63112233500最小安全距离(m)
1.53.4。5。6。
7.8.5表16-3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拦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351.15222.5563(66)
1.4333.25111.65(1。75)*
504.55*括号内数字为1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
16。2.5。4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6。2.5.5履带起重机行驶时,回转盘、臂杆及吊钩应固定住,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16。2。5.6履带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70%。
16.2。5。7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上车操作室禁止坐人。
16。2。5。8汽车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16.2.5.9铁路起重机在接近允许负荷时应夹好夹轨钳,支好支撑并进行试吊.带负荷向弯道内侧旋转或带负荷行走时,其负荷量不得超过当时允许起重量的80%。起重机在坡道上停留时,应在车轮下安设止轮器。
16.2.6卷扬机.16。2.6。1基座的设置应平稳、牢固,上方应搭设防护工作棚,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视野。
16。2.6.2旋转方向应与控制器上标明的方向一致.运行中改变旋转方向,应待卷扬筒完全停止后进行.16.2.6。3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不得触及地面或其他障碍物。
16.2.6。4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或滑轮切线)相垂直。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于平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对于有槽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16.2。6。5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作业时钢丝绳卷绕在卷同上的安全圈数应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层钢丝绳应低于卷同突缘2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16.2.6.6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个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一切合格后方可使用.16.2.6.7作业时禁止向滑轮上套钢丝绳,禁止在卷筒、滑轮附近勇手扶运行中的钢丝绳,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不得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吊其的重物必须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应用棘爪锁住.16。2。7扒杆。
16。2.7.1选用扒杆及其缆风绳应经过计算。扒杆一般应有四根缆风绳;人字扒杆应有两根滥风绳;向前倾斜的扒杆如不能设置稳定缆风绳时,应在其后面架设牢固的支撑。所有缆风绳均应固定在已经计算过的地锚或建筑物上.16.2.7.2新扒杆组装时,构件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1000;多次
使用的扒杆再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中心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扒杆全长内,中心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200。组装扒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16.2.7.3扒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
16。2.7。4扒杆的金属结构、连接板、扒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其变形、腐蚀、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16。2。7。5缆风绳与扒杆顶部及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不大于45°;缆风绳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16-2的规定。
16。2.7.6地锚的分布及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锚的受力情况及土质情况确定。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的2m范围内不得有沟、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
16。2。7。7由于安装斜臂扒杆而使建筑物的个别部分增加符重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事先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
16.3起重工器具
16。3。1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化纤绳)
16.3。1.1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果没有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按GB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的规定从钢丝绳上取样试验,以确定该钢丝绳的技术性能。钢丝绳使用重应加强寿命管理,严格按附录J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寿命期,外表完好的也要报废。其他绳索也要遵循同一原则。钢丝绳的检查报废,除应符合GB/T20118-2006《一般用途钢丝绳》的要求外,还应按照GB/T5972-2006《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进行检验和检查。
16。3.1。2钢丝绳应按其力学性能选用,并应配备一定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表16—4的规定.表16—4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直径
钢丝绳的用途
滑轮直径D
安全系数K缆风绳及拖拉绳
≥12d
3。5。
驱动方式
人
力
≥16d
4。5机械
轻
级
≥16d
中
级
≥18d
5。5重
级
≥20d
6千斤绳
有绕曲
≥2d
6~无绕曲
5~7地锚绳
5~6捆绑绳
10载人升降机
≥40d
14注
d为钢丝绳直径。
16.3.1。3绳索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16。3.1.4钢丝绳不得互相直接套挂连接。插编式钢丝绳吊索、环绳及用编结法连接钢丝绳时,其插编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吊索及环绳应经1.25倍允许工作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6.3.1。5在吊起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大于120°。
16。3。1.6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与电焊机的导线、其他带电体、灼热物体
或火焰接触。
16。3。1.7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往滑轮上缠绳时,应注意松紧,同时不使其扭卷。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16.3。1。8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锐边直接接触,应垫以半圆管、木板等,防止钢丝绳受损伤.16。3.1。9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摩擦。
16.3.1.10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规格应与钢丝绳直径相适应,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的数量应不少于表16—5的要求.绳卡连接的牢固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易接近处,可采用将绳头放出安全弯的方法进行监视。
表16—5钢丝绳端部固定绳卡的数量
钢丝绳直径(mm)
7~119~228~338~45绳卡数量(个)
6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表16—5的要求增加50%.16。3.1。11钢丝绳、纤维绳均应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钢丝绳应定期上油,纤维绳受潮后应加以干燥,在使用中应避免碰到酸碱液或热体.16.3.1.12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涸的润滑油,应用抹布和煤油将其清除,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他锐利的工具清除。
16.3.1。13麻绳、纤维绳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0.98N/cm2。用作绑扎绳时,许用应力应降低50%.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得用于起重作业;有
断股者禁止使用。
16。3.1。14纤维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1/2,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20%使用。
16。3。1.15禁止在机械驱动的情况下使用纤维绳.16。3.1.16切断绳索时,应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钢丝绳在切断前每边需要扎结的道数为:麻心钢丝绳3道,钢心钢丝绳4道。
16.3。2卸扣
16。3。2.1卸扣应是锻造的,并经过热处理,禁止使用铸造卸扣。不准超负荷使用。卸扣不得横向受力。
16.3.2.2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16。3。2。3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
16.3.3吊钩
16。3.3。1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校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新吊钩应做负荷试验.16。3.3.2起重设备中所用的吊钩和吊环,应用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不准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的。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不准使用,也不准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16.3.3.3吊钩应设有防止脱钩的封口保险装置。
16.3。4滑车及滑车组
16.3.4.1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纹、轮沿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
16.3.4。2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用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应对吊钩采取封口保险措施。
16。3。4。3滑车组使用中,两滑车滑轮中心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16—6的要求。
表16—6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滑车起重量(t)
10~232~50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mm)
7090100120016.3。4。4滑车不准拴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绳自动跑出.16.3.4。5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16。3.5千斤顶
16.3。5.1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螺旋式千斤顶或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或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禁止使用.16。3。5。2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应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16。3。5。3禁止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16.3。5.4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16.3。5.5在顶升的过程中,应随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设保险垫层,到达顶升高度后,应及时将重物垫牢。往下放时,应随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
16。3。5。6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
能力应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16。3.5。7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式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
16.3。5.8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16.3.5.9下降速度应缓慢,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16.3.6链条葫芦
16.3。6。1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0%时,禁止使用。
16。3。6。2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16。3.6。3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16。3.6。4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一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16.3.6.5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16。3。6。6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16.3.6.7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应经过计算,否则不得悬挂。禁止用链条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高压电气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为加强电气运行现场管理,规范电气运行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结合电石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一)、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二)、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三)、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二、电气操作人员的资格和要求。
(一)、必须是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三)、作业人员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相应规程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上岗。
(四)、外单位派、借的电气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应熟悉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五)、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三、电气设备检修前应按有关规定标准做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工作。
三、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一)、电气运行人员接到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后可进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二)、在高压配电室、配电箱上进行工作,不论线路是否停电,应先拉开低压侧刀闸,后拉开高压侧隔离开关;在停电的高、低压引线上验电、挂接地线。以上操作要在工作负责人监护下进行。
(三)、作业前检查双电源和备用电源已采取机械或电气联锁等防反送电的强制性技术措施。在双电源和备用电源线路的高压系统接入点,应有明显断开点,以防止停电作业时用户设备反送电。
(四)、两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共用一个接地引下线时,其中任一台配电变压器停电检修,其他配电变压器也应停电。
(五)、配电设备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如无法直接验电,可以按有关规定间接验电。
(六)、进行电容器停电工作时,应先断开电源,将电容器充分放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七)、配电设备接地电阻不合格时,应戴绝缘手套方可接触箱体。
(八)、配电设备应有防误闭锁装置,防误闭锁装置不准随意退出运行。
(九)、配电设备中使用的普通型电缆接头,禁止带电插拔。可带电插拔的肘型电缆接头,不宜带负荷操作。
电网公司电力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1.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教育和培训。
1.4.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良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炸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7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运用中的电气设备,是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第二章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2.1一般安全要求。
2.1.1运行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2.1.2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或单人操作:
(1)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2)室内高压断路器(开关)的操动机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动机构(操作机构)者。
2.1.3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2-1的安全距离。
表2-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13.8)
20、3563(66)、110220330500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0.701.001.503.004.005.007501000±50及以下
±500±660±8007.20①
8.701.506.008.409.3注
表中未列电压等级按高一档电压等级安全距离。
①750kV数据是按海拔2000m校正的,其他等级数据按海拔1000m校正。
2.1.410、20、35kV户外(内)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2.5)、2.8(2.5)、2.9m(2.6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应装设护网。
2.1.5户外lO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表2-2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栏带
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203563(66)
1102203300.951.051.151.401.65(1.75)
2.553.255007501000±50及以下
±500±660±8004.556.70②
8.251.655.608.009.00①
括号内数字为1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
②750kV数据是按海拔2000m校正的,其他等级数据按海拔1000m校正。
2.1.6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
2.1.7待用间隔(母线连接排、引线己接上母线的备用间隔)应有名称、编号,并列入调度管辖范围。其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手柄、网门应加锁。
2.1.8在手车开关拉出后,应观察隔离挡板是否可靠封闭。封闭式组合电器引出电缆备用孔或母线的终端备用孔应用专用器具封闭。
2.1.9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作带电体,在运行中若必须进行中性点接地点断开的工作时,应先建立有效的旁路接地才可进行断开工作。
2.2高压设备的巡视。
2.2.1经本单位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准进行其他工作,不准移开或越过遮栏。
2.2.2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准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2.2.3火灾、地震、台风、冰雪、洪水、泥石流、沙尘暴等灾害发生时,如需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应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得到设备运行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至少两人一组,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信联络。
2.2.4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准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准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应穿绝缘靴,接触设
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2.2.5巡视室内设备,应随手关门。
2.2.6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3把,由运行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1把专供紧急时使用,1把专供运行人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经批准的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应登记签名,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
2.3倒闸操作。
2.3.1倒闸操作应根据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指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指令应准确、清晰,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发令人和受令人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双方都要录音并做好记录。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对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
2.3.2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应满足有关技术条件。
2.3.3倒闸操作的分类。
2.3.3.1监护操作:由两人进行同一项的操作。
监护操作时,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值班负责人监护。
2.3.3.2单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
(1)单人值班的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操作时,运行人员根据发令人用电话传达的操作指令填用操作票,复诵无误。
(2)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
2.3.3.3检修人员操作:由检修人员完成的操作。
(1)经设备运行单位考试合格、批准的本单位的检修人员,可进行220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由热备用至检修或由检修至热备用的监护操作,监护人应是同一单位的检修人员或设备运行人员。
(2)检修人员进行操作的接、发令程序及安全要求应由设备运行单位总工程师审定,并报相关部门和调度机构备案。
2.3.4操作票。
2.3.4.1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员填用操作票(见附录A)。
2.3.4.2操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票面统一;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手工或电子签名,然后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检修人员操作时由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名。
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2.3.4.3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1)应拉合的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装置)等],验电,装拆接地线,合上(安装)或断开(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空气开关、熔断器,切换保护回路和自动化装置及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2)拉合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装置)等]后检查设备的位置。
(3)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在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式开关拉出、推入前,检查断路器(开关)确在分闸位置。
(4)在进行倒负荷或解、并列操作前后,检查相关电源运行及负荷分配情况。
(5)设备检修后合闸送电前,检查送电范围内接地刀闸(装置)已拉开,接地线已拆除。
2.3.5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
2.3.5.1有与现场一次设备和实际运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统模拟图(包括各种电子接线图)。
2.3.5.2操作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包括命名、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及设备相色等。
2.3.5.3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安装完善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防误操作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应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时,应经变电站站长或发电厂当班值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
2.3.5.4有值班调度员、运行值班负责人正式发布的指令,并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操作票。
2.3.5.5下列三种情况应加挂机械锁:(1)未装防误操作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的刀闸手柄、阀厅大门和网门。
(2)当电气设备处于冷备用时,网门闭锁失去作用时的有电间隔网门。
(3)设备检修时,回路中的各来电侧刀闸操作手柄和电动操作刀闸机构箱的箱门。
机械锁要1把钥匙开1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
2.3.6倒闸操作的基本要求:2.3.6.1停电拉闸操作应按照断路器(开关)一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一电源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进行,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禁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2.3.6.2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或微机防误装置、微机监控装置)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操作。操作前应先核对系统方式、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度(单人操作时也应高声唱票),宜全过程录音。操作过程中应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步,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2.3.6.3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准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2.3.6.4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报告。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解锁工具(钥匙>应封存保管,所有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禁止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若遇特殊情况需解锁操作,应经运行管理部门防误操作装置专责人到现场核实无误并签字后,由运行
人员报告当值调度员,方能使用解锁工具(钥匙)。单人操作、检修人员在倒闸操作过程中禁止解锁。如需解锁,应待增派运行人员到现场,履行上述手续后处理。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
2.3.6.5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位置指示、电气指示、带电显示装置、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等信号的变化来判断。判断时,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己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己操作到位。以上检查项目应填写在操作票中作为检查项。
2.3.6.6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高压熔断器或经传动机构拉合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电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禁止在就地进行倒闸操作。
2.3.6.7装卸高压熔断器,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2.3.6.8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如遮断容量不够,应将操动机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应进行远方操作,重合闸装置应停用。
2.3.6.9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2.3.6.10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或登杆操作。
2.3.6.11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和上级部门。
2.3.6.12手动切除交流滤波器(并联电容器)前,应检查系统有足够的备用数量,保证满足当前输送功率无功需求。
2.3.6.13交流滤波器(并联电容器)退出运行后再次投入运行前,应满足电容器放电时间要求。
2.3.7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1)事故应急处理。
(2)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不v上述操作在完成后应做好记录,事故应急处理应保存原始记录。
2.3.8同一变电站的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应注明“未执行”字样,已操作的应注明“己执行”字样。操作票应保存一年。
2.4高压设备上工作。
2.4.1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2.4.1.1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并且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
2.4.1.2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
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2.4.1.3不停电工作是指:(1)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并且不可能触及导电部分的工作。
(2)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2.4.2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应至少由两人进行,并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三章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1工作票制度。
3.1.2工作许可制度。
3.1.3工作监护制度。
3.1.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2工作票制度。
3.2.1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
3.2.2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3.2.2.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3.2.2.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2.2.3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3.2.2.4直流保护装置、通道和控制系统的工作,需要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
3.2.2.5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3.2.3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3.2.3.1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2.3.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2.3.3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3.2.3.4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核相器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3.2.3.5大于表2-1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3.2.3.6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3.2.4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规定的工作。
3.2.5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是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3.2.6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3.2.6.1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3.2.6.2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3.2.6.3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3.2.6.4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以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3.2.6.5工作票由设备运行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入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单位备案。
3.2.6.6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3.2.6.7第一种工作票所列工作地点超过两个,或有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工作单位(班组)在一起工作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和分工作票。总、分工作票应由同一个工作票签发人签发。
总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应包括所有分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总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分工作票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姓名。分工作票上要填写工作班人员姓名。
总、分工作票在格式上与第一种工作票一致。
分工作票应一式两份,由总工作票负责人和分工作票负责人分别收执。分工作票的许可和终结,由分工作票负责人与总工作票负责人办理。分工作票必须在总工作票许可后才可许可;总工作票必须在所有分工作票终结后才可终结。
3.2.6.8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变电站内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供电单位、施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
3.2.7工作票的使用。
3.2.7.1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所谓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是指:电气装置中,可以用隔离开关同其他电气装置分开的部分。
3.2.7.2一张工作票上所列的检修设备应同时停、送电,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3.2.7.3若以下设备同时停、送电,可使用同一张工作票:(1)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平面场所,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导体的几个电气连接部分。
(2)一台变压器停电检修,其断路器也配合检修。
(3)全站停电。
3.2.7.4同一变电站内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3.2.7.5在同一变电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带电作业工作票。
3.2.7.6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
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行单位备案。
3.2.7.7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3.2.7.8在原工作票的停电及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3.2.7.9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3.2.7.10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送达运行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但传真传送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
作票到达后履行。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3.2.7.11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
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3.2.8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3.2.8.1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3.2.8.2第一、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工期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第一、二种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准延期。
3.2.9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3.2.9.1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3.2.9.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工作负责人还应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
3.2.9.3工作许可人应是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人员或检修操作人员(进行该工作任务操作
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气工作人员。
3.2.9.4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3.2.10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2.1O.1工作票签发人:(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3.2.1O.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3.2.10.3卫二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3)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3.2.1O.4专责监护人:(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3.2.10.5工作班成员:(1)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3工作许可制度。
3.3.1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3.3.1.1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3.3.1.2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3.3.1.3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3.3.2运行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并及时恢复。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
3.4工作监护制度。
3.4.1工作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同,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3.4.2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进入、滞留在高压室、阀厅内和室外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光纤回路检查等),而且现场设备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个人或几人同时在它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告知。
3.4.3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3.4.4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3.5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5.1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道,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开现场站班会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带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3.5.2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停电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运行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l)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应在所有道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己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3.5.3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应按下列条件进行:(1)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2)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3)应在工作负责人和运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运行人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5.4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5.5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人员
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运行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表示工作终结。
待工作票上的临时遮栏已拆除,标示牌已取下,已恢复常设遮栏,未拆除的接地线、未拉开的接地刀闸(装置)等设备运行方式已汇报调度,工作票方告终结。
3.5.6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指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3.5.7己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应保存1年。
第四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1.1停电。
4.1.2验电。
4.1.3接地。
4.1.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上述措施由运行人员或有权执行操作的人员执行。
4.2停电。
4.2.1工作地点,应停电的设备如下:4.2.1.1检修的设备。
4.2.1.2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4-1规定的设备。
表4-1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
设备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13.8)
20、3563(66)、1102203305000.350.601.503.004.005.007501000±50及以下
±500±660±8008.00①
9.501.506.809.0010.10注
表中未列电压按高一档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
①750kV数据是按海拔2000m校正的,其他等级数据按海拔1000m校正。
4.2.1.3在35kV及以下的设备处工作,安全距离虽大于表4-1规定,但小于表2-1规定,同时又无绝缘隔板、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4.2.1.4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两侧、上下,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4.2.1.5其他需要停电的设备。
4.2.2检修设备停电,应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行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应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或只经换流器闭锁隔离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应拉开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开关应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应使各方面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若无法观察到停电设备的断开点,应有能够反映设备运行状态的电气和机械等指示。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
器,应将设备各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4.2.3检修设备和可能来电侧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应断开控制电源和合闸电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应锁住,确保不会误送电。
4.2.4对难以做到与电源完全断开的检修设备,可以拆除设备与电源之间的电气连接。
4.3验电。
4.3.1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在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装置)处对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工频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
4.3.2高压验电应戴绝缘手套。验电器的伸缩式绝缘棒长度应拉足,验电时手应握在手柄处不得超过护环,人体应与验电设备保持表2-1中规定的距离。雨雪天气时不得进行室外直接验电。
4.3.3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高压直流输电设备和雨雪天气时的户外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通过设备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带电显示装置、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等信号的变化来判断。判断时,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己无电;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间接验电方法进行验电。
4.3.4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设备上工作。
4.4接地。
4.4.l装设接地线应由两人进行(经批准可以单人装设接地线的项目及运行人员除外)。
4.4.2当验明设备确己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多次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
4.4.3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都应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装置),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考虑接地线摆动时仍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4.4.4对于因平行或邻近带电设备导致检修设备可能产生
感应电压时,应加装工作接地线或使用个人保安线,加装的接地线应登录在工作票上,个人保安线由工作人员自装自拆。
4.4.5在门型构架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4.4.6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降压变电站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装置)。
4.4.7接地线、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若由于设备原因,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开关),在接地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合上后,应有保证断路器(开关)不会分闸的措施。
4.4.8在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有黑色标记。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与接地网相连的接地端,接地电阻应合格。接地线应采用三相短路式接地线,若使用分相式接地线时,应设置三相合一的接地端。
4.4.9装设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应可靠。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
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触电。带接地线拆设备接头时,应采取防止接地线脱落的措施。
4.4.10成套接地线应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2,同时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
禁止使用其他导线作接地线或短路线。
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禁止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4.4.11禁止工作人员擅自移动或拆除接地线。高压回路上的工作,必须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测量线路参数,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1)拆除一相接地线。
(2)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3)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装置)。
上述工作应征得运行人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指令装设的接地线,应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4.4.12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应一致。
4.4.13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4.5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4.5挂牌
4.5.1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
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I)。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对由于设备原因,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
(开关),在接地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合上后,在断路器(开关)操作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分闸!”的标示牌。
在显示屏上进行操作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相应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以及“禁止分闸!”的标记。
4.5.2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2-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1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
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隔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绝缘隔板的绝缘性能应符合附录J要求。
4.5.3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及对面运行设备间隔的遮栏(围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遮栏(围栏)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4.5.4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禁止开启,并设置“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4.5.5在室外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装设围栏,其出入口要围至临近道路旁边,并设有“从此进出!”的标示牌。工作地点四周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围栏里面。若室外配电装置的大部分设备停电,只有个别地点保留有带电设备而其他设备无触及带电导体的可能时,可以在带电设备四周装设全封闭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围栏外面。
禁止越过围栏。
4.5.6在工作地点设置“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4.5.7在室外构架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在工作人员上下铁架或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构架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4.5.8禁止工作人员擅自移动或拆除遮栏(围栏)、标示牌。因工作原因必须短时移动或拆除遮栏(围栏)、标示牌,应征
得工作许
可人同意,并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进行。完毕后
应立即恢复。
第五章
带电作业
5.1.低压带电作业。
5.1.1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5.1.2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其外裸的导电部位应采取绝缘措施,防止操作时相间或相对地短路。工作时,应穿绝缘鞋和全棉长袖工作服,并戴手套、安全帽和护目镜,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禁止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
5.1.3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绝缘隔离措施。
5.1.4上杆前,应先分清相、零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相线,后断开零线。搭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
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5.2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5.2.1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5.2.1.1带电作业工具应存放于通风良好、清洁干燥的专用工具房内。工具房门窗应密闭严实,地面、墙面及顶面应采用不起尘、阻燃材料制作。室内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50%~70%。室内温度应略高于室外,且不宜低于O℃。
5.2.1.2带电作业工具房进行室内通风时,应在干燥的天气进行,并且室外的相对湿度不得高于75%。通风结束后,应立即检查室
内的相对湿度,并加以调控。
5.2.1.3带电作业工具房应配备:湿度计、温度计,抽湿机(数量以满足要求为准),辐射均匀的加热器,足够的工具摆放架、吊架和灭火器等。
5.2.1.4带电作业工具应统一编号、专人保管、登记造册,并建立试验、检修、使用记录。
5.2.1.5有缺陷的带电作业工具应及时修复,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禁止继续使用。
5.2.1.6高架绝缘斗臂车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车库内,其绝缘部分应有防潮措施。
5.2.2带电作业工具的使用:5.2.2.1带电作业工具应绝缘良好、连接牢固、转动灵活,并按厂家使用说明书、现场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5.2.2.2带电作业工具使用前应根据工作负荷校核机械强度,并满足规定的安全系数。
5.2.2.3带电作业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带电绝缘工具应装在专用工具袋、工具箱或专用工具车内,以防受潮和损伤。发现绝缘工具受潮或表面损伤、脏污时,应及时处理并经试验或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2.2.4进入作业现场应将使用的带电作业工具放置在防潮的帆布或绝缘垫上,防止绝缘工具在使用中脏污和受潮。
5.2.2.5带电作业工具使用前,仔细检查确认没有损坏、受潮、变形、失灵,否则禁止使用。并使用2500V及以上绝缘电阻表或绝缘
检测仪进行分段绝缘检测(电极宽2cm,极间
宽2cm),阻值应不低于700M。操作绝缘工具时应戴清洁干燥的手套。
5.2.3带电作业工具的试验。
5.2.3.1带电作业工具应定期进行电气试验及机械试验,其试验周期为:电气试验:预防性试验每年一次,检查性试验每年一次,两次试验间隔半年。
机械试验:绝缘工具每年一次,金属工具两年一次。
5.2.3.2绝缘工具电气预防性试验项目及标准。
操作冲击耐压试验宜采用250/2500μs的标准波,以无一次击穿、闪络为合格。
工频耐压试验以无击穿、无闪络及过热为合格。
高压电极应使用直径不小于30mm的金属管,被试品应垂直悬挂,接地极的对地距离为1.0~1.2m。接地极及接高压的电极(无金具时)处,以50mm宽金属铂缠绕。试品间距不小于500mm,单导线两侧均压球直径不小于200mm,均压球距试品不小于l.5m。
试品应整根进行试验,不得分段。
5.2.3.3绝缘工具的检查性试验条件是:将绝缘工具分成若干段进行工频耐压试验,每300mm耐压75kV,时间为lmin,以无击穿、闪络及过热为合格。
5.2.3.4带电作业高架绝缘斗臂车电气试验标准见附录K。
5.2.3.5组合绝缘的水冲洗工具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电气试验。除按表6-13的项目和标准试验外(指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还应增加工频泄漏试验,试验电压见表6-14。泄漏电流以不超过lmA为合格,试验时间5min。
试验时的水电阻率为1500Ω·cm(适用于220kV及以下的电压等级)。
5.2.3.6屏蔽服衣裤任意两端点之间的电阻值均不得大于20Ω。
5.2.3.7带电作业工具的机械试验标准:1)在工作负荷状态承担各类线夹和连接金具荷重时,应按有关金具标准进行试验。
2)在工作负荷状态承担其他静荷载时,应根据设计荷载,按DL/T875《输电线路施工机具设计、试验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试验。
3)在工作负荷状态承担人员操作荷载时:静荷重试验:2.5倍允许工作负荷下持续5min,工具无变形及损伤者为合格。
动荷重试验:1.5倍允许工作负荷下实际操作3次,工具灵活、轻便、无卡住现象为合格。
第六章
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6.1检修高压电动机和启动装置时,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6.1.1断开电源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经验明确无电压后装设接地线或在隔离开关(刀闸)间装绝缘隔板;手车开关应拉
至试验或检修位置。
6.1.2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6.1.3拆开后的电缆头应三相短路接地。
6.1.4做好防止被其带动的机械(如水泵、空气压缩机、引风机等)引起电动机转动的措施,并在阀门(风门)上悬挂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6.2禁止在转动着的高压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回路上进行工作。必须在转动着的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进行工作时,应先提起碳刷或将电阻完全切除。工作时要戴绝缘手套或使用有绝缘把手的工具,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
6.3电动机的引出线和电缆头以及外露的转动部分均应装设牢固的遮栏或护罩。
6.4电动机及启动装置的外壳均应接地。禁止在转动中的电动机的接地线上进行工作。
6.5工作尚未全部终结,而需送电试验电动机或启动装置时,应收回全部工作票并通知有关机械部分检修人员后,方可送电。
第七章
在六氟化硫(SF6)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7.1装有SF6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和SF6气体实验室,应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排风口不应朝向居民住宅或行人。
7.2在室内,设备充装SF6气体时,周围环境相对湿度应不大于80%,同时应开启通风系统,并避免SF6气体泄漏到工作区。工作区空气中SF6气体含量不得超过l000μL/L(即l000ppm)。
7.3主控制室与SF6配电装置室间要采取气密性隔离措施。SF6配电装置室与其下方电缆层、电缆隧道相通的孔洞都应封堵。SF6配电装置室及下方电缆层隧道的门上,应设置“注意通风”的标志。
7.4SF6配电装置室、电缆层(隧道)的排风机电源开关应设置在门外。
7.5在SF6配电装置室低位区应安装能报警的氧量仪和SF6气体泄漏报警仪,在工作人员入口处应装设显示器。上述仪器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
7.6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入口处若无SF6气体含量显示器,应先通风l5min,并用检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合格。尽量避免一人进入SF6配电装置室进行巡视,不准一人进入从事检修工作。
7.7工作人员不准在SF6设备防爆膜附近停留。若在巡视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7.8进入SF6配电装置低位区或电缆沟进行工作应先检测含氧量(不低于l8%)和SF6气体含量是否合格。
7.9在打开的SF6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配置和使用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7.10设备解体检修前,应对sF6气体进行检验。根据有毒气体的含量,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检修人员需穿着防护服并根据需要佩戴防毒面具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打开设备封盖后,现场所有人员应暂离现场30min。取出吸附剂和清除粉尘时,检修人员应戴防毒面具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护手套。
7.11设备内的SF6气体不准向大气排放,应采取净化装置回收,经处理检测合格后方准再使用。回收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侧。
设备抽真空后,用高纯度氮气冲洗3次[压力为9.8×104Pa(1个大气压)]。将清出的吸附剂、金属粉末等废物放入20%氢氧化钠水溶液中浸泡l2h后深埋。
7.12从SF6气体钢瓶引出气体时,应使用减压阀降压。当瓶内压力降至9.8×104Pa(1个大气压)时,即停止引出气体,并关紧气瓶阀门,盖上瓶帽。
7.13SF6配电装置发生大量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人员应迅速
撤出现场,开启所有排风机进行排风。未佩戴防毒面具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人员禁止入内。只有经过充分的自然排风或强制排风,并用检漏仪测量SF6气体合格,用仪器检测含氧量(不低于18%)合格后,人员才准进入。发生设备防爆膜破裂时,应停电处理,并用汽油或丙酮擦拭干净。
7.14进行气体采样和处理一般渗漏时,要戴防毒面具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进行通风。
7.15SF6断路器(开关)进行操作时,禁止检修人员在其外壳上进行工作。
7.16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应洗澡,把用过的工器具、防护用具清洗干净。
7.17SF6气瓶应放置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敞开的专门场所,直立保存,并应远离热源和油污的地方,防潮、防阳光暴晒,并不得有水分或油污粘在阀门上。
搬运时,应轻装轻卸。
第八章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8.1低压配电盘、配电箱和电源干线上的工作,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
在低压电动机和在不可能触及高压设备、二次系统的照明回路上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应做好相应记录,该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8.2低压回路停电的安全措施:8.2.1将检修设备的各方面电源断开取下熔断器,在开关或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8.2.2工作前应验电。
8.2.3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8.3停电更换熔断器后,恢复操作时,应戴手套和护目眼镜。
8.4低压工作时,应防止相间或接地短路:应采用有效措施遮蔽有电部分,若无法采取遮蔽措施时,则将影响作业的有电设备停电。
第九章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9.1下列情况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9.1.1在高压室遮栏内或与导电部分小于表2-1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等及其二次回路的检查试验时,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9.1.2在高压设备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及其二次回路上工作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9.1.3通信系统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复用通道(包括载波、微波、光纤通道等)的检修、联动试验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9.1.4在经继电保护出口跳闸的发电机组热工保护、水车保护及其相关回路上工作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9.2下列情况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9.2.1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在运行中改变装置原有定值时不影响一次设备正常运行的工作。
9.2.2对于连接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并装在屏柜上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上的工作,可以不停用所保护的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者。
9.2.3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及其二次回路,以及在通信复用通道设备上检修及试验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者。
9.2.4在经继电保护出口的发电机组热工保护、水车保护及其相关回路上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压设备的或不需做安全措施者。
9.3检修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见
附录H):9.3.1在运行设备的二次回路上进行拆、接线工作。
9.3.2在对检修设备执行隔离措施时,需拆断、短接和恢复同运行设备有联系的二次回路工作。
9.4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执行:9.4.1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的工作内容及安全措施内容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由技术人员或班长审核并签发。
9.4.2监护人由技术水平较高及有经验的人担任,执行人、恢复人由工作班成员担任,按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的顺序进行。
上述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9.5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凡遇到异常情况(如直
流系统接地等)或断路器(开关)跳闸、阀闭锁时,不论与本身工作是否有关,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持现状,待查明原因,确定与本工作无关时方可继续工作;若异常情况或断路
器(开关)跳闸,阀闭锁是本身工作所引起,应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9.6工作前应做好准备,了解工作地点、工作范围、一次设备及二次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措施、试验方案、上次试验记录、图纸、整定值通知单、软件修改申请单、核对控制保护设备、测控设备主机或板卡型号、版本号及跳线设置等是否齐备并符合实际,检查仪器、仪表等试验设备是否完好,核对微机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软件版本号等是否符合实际。
9.7现场工作开始前,应检查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运行设备和检修设备之间的隔离措施是否正确完成,工作时还应仔细核对检修设备名称,严防走错位置。
9.8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运行屏(柜)上进行工作时,应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前后以明显的标志隔开。
9.9在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屏(柜)上或附近进行打眼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应采取防止运行中设备误动作的措施,必要时向调度申请,经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同意,将保护暂时停用。
9.10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屏间的通道上搬运或安放试验设备时,不能阻塞通道,要与运行设备保持一定距
离,防止事故处理时通道不畅,防止误
碰运行设备,造成相关运行设备继电保护误动作。清扫运行设备和二次回路时,要防止振动、防止误碰,要使用绝缘工具。
9.11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或进行直流输电系统功能试验时,应通知运行人员和有关人员,并由工作负责人或由他指派专人到现场监视,方可进行。
9.12所有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一点且仅有一点永久性的、可靠的保护接地。
9.13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9.13.1禁止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光电流互感器除外)。
9.13.2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应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禁止用导线缠绕。
9.13.3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应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必要时申请停用有关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自动化监控系统。
9.13.4工作中禁止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
9.13.5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9.14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9.14.1严格防止短路或接地。应使用绝缘工具,戴手套。必要时,工作前申请停用有关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自动化监控系统。
9.14.2接临时负载,应装有专用的刀闸和熔断器。
9.14.3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禁止将回路的安全接地点断开。
9.15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通知运行人员和有关人员,并派人到现场看守,检查二次回路及一次设备上确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
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侧反充电,除应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电压互感器高压熔断器或断开电压互感器一次刀闸。
直流输电系统单极运行时,禁止对停运极中性区域互感器进行注流或加压试验。
运行极的一组直流滤波器停运检修时,禁止对该组直流滤波器内与直流极保护相关的电流互感器进行注流试验。
9.16在光纤回路工作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防止激光对入眼造成伤害。
9.17检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和仪表的工作人员,不准对运行中的设备、信号系统、保护压板进行操作,但在取得运行人员许可并在检修工作盘两侧开关把手上采取防误操作措施后,可拉合检修断路器(开关)。
9.18试验用闸刀应有熔丝并带罩,被检修设备及试验仪器禁止从运行设备上直接取试验电源,熔丝配合要适当,要防止越级熔断总电源熔丝。试验接线要经第二人复查后,方可通电。
9.19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和自动化监控系统的二次回路变动时,应按经审批后的图纸进行,无用的接线应隔离清楚,防止
误拆或产生寄生回路。
9.20试验工作结束后,按“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逐项恢复同运行设备有关的接线,拆除临时接线,检查装置内无异物,屏面信号及各种装置状态正常,各相关压板及切换开关位置恢复至工作许可时的状态。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应随工作票归档保存1年。
第十章
电
气
试
验
10.1高压试验。
10.1.1高压试验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在高压试验室(包括户外高压试验场)进行试验时,按DL560-199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的规定执行。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高压试验工作票发出时,应先将已发出的检修工作票收回,禁止再发出第二张工作票。如果试验过程中,需要检修配合,应将检修人员填写在高压试验工作票中。
在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有检修和试验时,可填用一张工作票,但在试验前应得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许可。
如加压部分与检修部分之间的断开点,按试验电压有足
够的安全距离,并在另一侧有接地短路线时,可在断开点的一侧进行试验,另一侧可继续工作。但此时在断开点应挂有“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10.1.2高压试验工作不得少于两人。试验负责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开始试验前,试验负责人应向全体试验人员详细布置试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交待邻近间隔的带电部位,以及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10.1.3因试验需要断开设备接头时,拆前应做好标记,接后应进行检查。
10.1.4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高压引线应尽量缩短,并采用专用的高压试验线,必要时用绝缘物支持牢固。
试验装置的电源开关,应使用明显断开的双极刀闸。为了防止误合刀闸,可在刀刃上加绝缘罩。
试验装置的低压回路中应有两个串联电源开关,并加装过载自动跳闸装置。
10.1.5试验现场应装设遮栏或围栏,遮栏或围栏与试验设备高压部分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派人看守。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还应派人看守。
10.1.6加压前应认真检查试验接线,使用规范的短路线,表计倍率、量程、调压器零位及仪表的开始状态均正确无误,经确认后,通知所有人员离开被试设备,并取得试验负责人许可,方可加压。加压过程中应有人监护并呼唱。
高压试验工作人员在全部加压过程中,应精力集中,随时警戒异常现象发生,操作人应站在绝缘垫上。
10.1.7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应首先断开试验电源、放电,并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
10.1.8未装接地线的大电容被试设备,应先行放电再做试验。高压直流试验时,每告一段落或试验结束时,应将设备对地放电数次并短路接地。
10.1.9试验结束时,试验人员应拆除自装的接地短路线,并对被试设备进行检查,恢复试验前的状态,经试验负责人复查后,进行现场清理。
10.1.10变电站、发电厂升压站发现有系统接地故障时,禁止进行接地网接地电阻的测量。
10.1.11特殊的重要电气试验,应有详细的安全措施,并经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直流换流站单极运行,对停运的单极设备进行试验,若影响运行设备安全,应有措施,并经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10.2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10.2.1使用携带型仪器在高压回路上进行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需要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
10.2.2除使用特殊仪器外,所有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
作,均应在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侧进行。
10.2.3电流表、电流互感器及其他测量仪表的接线和拆卸,需要断开高压回路者,应将此回路所连接的设备和仪器全部停电后,始能进行。
10.2.4电压表、携带型电压互感器和其他高压测量仪器的接线和拆卸无需断开高压回路者,可以带电工作。但应使用耐高压的绝缘导线,导线长度应尽可能缩短,不准有接头,并应连接牢固,以防接地和短路。必要时用绝缘物加以固定。
使用电压互感器进行工作时,应先将低压侧所有接线接好,然后
用绝缘工具将电压互感器接到高压侧。工作时应戴手套和护目眼镜,站在绝缘垫上,并应有专人监护。
10.2.5连接电流回路的导线截面,应适合所测电流数值。连接电压回路的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5mm2。
10.2.6非金属外壳的仪器,应与地绝缘,金属外壳的仪器和变压器外壳应接地。
10.2.7测量用装置必要时应设遮栏或围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仪器的布置应使工作人员距带电部位不小于表2丬规定的安全距离。
10.3使用钳型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10.3.1运行人员在高压回路上使用钳型电流表的测量工作,应由两人进行。非运行人员测量时,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
10.3.2在高压回路上测量时,禁止用导线从钳型电流表另接表计测量。
10.3.3测量时若需拆除遮栏,应在拆除遮栏后立即进行。工作结束,应立即将遮栏恢复原状。
10.3.4使用钳型电流表时,应注意钳型电流表的电压等级。测量时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上,不得触及其他设备,以防短路或接地。
观测表计时,要特别注意保持头部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10.3.5测量低压熔断器和水平排列低压母线电流时,测量前应将各相熔断器和母线用绝缘材料加以包护隔离,以免引起相间短路,同时应注意不得触及其他带电部分。
10.3.6在测量高压电缆各相电流时,电缆头线间距离应在
300mm以上,且绝缘良好,测量方便者,方可进行。
当有一相接地时,禁止测量。
10.3.7钳型电流表应保存在干燥的室内,使用前要擦拭干净。
10.4使用绝缘电阻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10.4.1使用绝缘电阻表测量高压设备绝缘,应由两人进行。
10.4.2测量用的导线,应使用相应的绝缘导线,其端部应有绝缘套。
10.4.3测量绝缘时,应将被测设备从各方面断开,验明无电压,确实证明设备无人工作后,方可进行。在测量中禁止他人接近被测设备。
在测量绝缘前后,应将被测设备对地放电。
测量线路绝缘时,应取得许可并通知对侧后方可进行。
10.4.4在有感应电压的线路上测量绝缘时,应将相关线路同时停电,方可进行。
雷电时,禁止测量线路绝缘。
10.4.5在带电设备附近测量绝缘电阻时,测量人员和绝缘电阻表安放位置,应选择适当,保持安全距离,以免绝缘电阻表引线或引线支持物触碰带电部分。移动引线时,应注意监护,防止工作人员触电。
第十一章
电力电缆工作
11.1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
11.1.1工作前应详细核对电缆标志牌的名称与工作票所写的相符,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
11.1.2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经调度的许可,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可不经调度的许可。若进入变、配电站、发电厂工作,都应经当值运行人员许可。
11.1.3电力电缆设备的标志牌要与电网系统图、电缆走向图和电缆资料的名称一致。
11.1.4变、配电站的钥匙与电力电缆附属设施的钥匙应专人严格保管,使用时要登记。
11.2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11.2.1电缆施工的安全措施。
11.2.1.1电缆直埋敷设施工前应先查清图纸,再开挖足够数量的样洞和样沟,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以确定电缆敷设位置及确保不损坏运行电缆和其他地下管线。
11.2.1.2为防止损伤运行电缆或其他地下管线设施,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应使用大型机械来开挖沟槽,硬路面面层破碎可使用小型机械设备,但应加强监护,不得深入土层。
若要使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11.2.1.3掘路施工应具备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做好防止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施工区域应用标准路栏等严格分隔,并有明显标记,夜间施工人员应佩戴反光标志,施工地点应加挂警示灯,以防行人或车辆等误入。
11.2.1.4沟槽开挖深度达到l.5nì及以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土层塌方。
11.2.1.5沟槽开挖时,应将路面铺设材料和泥土分别堆置,堆置处和沟槽之间应保留通道供施工人员正常行走。在堆置物堆起的斜坡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等器物,以免滑入沟槽损伤施工人员或电缆。
11.2.1.6挖到电缆保护板后,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在场指导,方可继续进行,以免误伤电缆。
11.2.1.7挖掘出的电缆或接头盒,如下面需要挖空时,应采取悬吊保护措施。电缆悬吊应每1一1.5m吊一道;接头盒悬吊应平放,不准使接头盒受到拉力;若电缆接头无保护盒,则应在该接头下垫上加宽加长木板,方可悬吊。电缆悬吊时,不得用铁丝或钢丝等,以免损伤电缆护层或绝缘。
11.2.1.8移动电缆接头一般应停电进行。如必须带电移动,应先调查该电缆的历史记录,由有经验的施工人员,在专人统一指挥下,平正移动,以防止损伤绝缘。
11.2.1.9锯电缆以前,应与电缆走向图图纸核对相符,并使用专用仪器(如感应法)确切证实电缆无电后,用接地的带绝缘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后,方可工作。扶绝缘柄的人应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并采取防灼伤措施(如防护面具等)。
11.2.1.10开启电缆井井盖、电缆沟盖板及电缆隧道人孔盖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同时注意所立位置,以免滑脱后伤人。开启后应设置标准路栏围起,并有人看守。工作人员撤离电缆井或隧道后,应立即将井盖盖好,以免行人碰盖后摔跌或不慎跌入井内。
11.2.1.11电缆隧道应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电缆井内工作时,禁止只打开一只井盖(单眼井除外)。进入电缆井、电缆隧道前,应先用吹风机排除浊气,再用气体检测仪检查井内或隧道内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含量是否超标,并做好记录。电缆沟的盖板开启后,应自然通风一段时间,经测试合格后方可下井沟工作。电缆井、隧道内工作时,通风设备应保持常开,以保证空气流通。在通风条件不良的电缆隧(沟)道内进行长距离巡视时,工作人
员应携带便携式有害气体测试仪及自救呼吸器。
11.2.1.12充油电缆施工应做好电缆油的收集工作,对散落在地面上的电缆油要立即覆上黄沙或砂土,及时清除,以防行人滑跌和车辆滑倒。
11.2.1.13在10kV跌落式熔断器与lOkV电缆头之间,宜加装过渡连接装置,使工作时能与跌落式熔断器上桩头有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在lOkV跌落式熔断器上桩头有电的情况下,未采取安全措施前,不得在跌落式熔断器下桩头新装、调换电缆尾线或吊装、搭接电缆终端头。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则应采用专用绝缘罩隔离,在下桩头加装接地线。工作人员站在低位,伸手不得超过跌落式熔断器下桩头,并设专人监护。上述加绝缘罩的工作应使用绝缘工具。雨天禁止进行以上工作。
11.2.1.14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电压在lOk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m;电压在10kV以上者,不得小于3m。不得在带电导线、带电设备、变压器、油断路器(开关)附近以及在电缆夹层、隧道、沟洞内对火炉或喷灯加油及点火。在电缆
沟盖板上或旁边进行动火工作时需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11.2.1.15制作环氧树脂电缆头和调配环氧树脂工作过程
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11.2.1.16电缆施工完成后应将穿越过的孔洞进行封堵,以达到防水、防火和防小动物的要求。
11.2.1.17非开挖施工的安全措施:(1)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前,应首先探明地下各种管线
设施的相对位置。
(2)非开挖的通道,应离开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足够的安全距离。
(3)通道形成的同时,应及时对施工的区域进行灌浆等措施,防止路基的沉降。
11.2.2电力电缆线路试验安全措施:11.2.2.1电力电缆试验要拆除接地线时,应征得工作许可人的许可(根据调度员指令装设的接地线,应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11.2.2.2电缆耐压试验前,加压端应做好安全措施,防止人员误入试验场所。另一端应设置围栏并挂上警告标示牌。如另一端是上杆的或是锯断电缆处,应派人看守。
11.2.2.3电缆耐压试验前,应先对设备充分放电。
11.2.2.4电缆的试验过程中,更换试验引线时,应先对设备充分放电,作业人员应戴好绝缘手套。
11.2.2.5电缆耐压试验分相进行时,另两相电缆应接地。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1、总则
1。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条是制订《安规》的基本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电力系统发、输、变、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2009年,国家电网公司印发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以下简称2009年版《安规》)融入了《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成为在电力生产中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有力保障。本规程为公司系统一切工作人员以及在公司系统所属设备上工作的一切工作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规定。
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作业现场应具备完善的生产条件和齐备的安全设施,且应符合国家、行业及企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应配备合格、齐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些都是保障人员安全作业的基本条件.《劳动法》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
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安全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存放、使用、定期检查、试验、报废等环节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
1。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在工作现场,可能存在因某些危险因素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或者由于某些突发性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需要在现场先进行紧急救护,然后送往医疗机构。所以在施工现场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便于应急救护、减轻伤员痛苦,避免伤情进一步扩大.
急救箱中应存放有防暑降温、处理创伤及治疗突发疾病等急救用品,如常用外用药碘酒、创可贴、冻疮膏、烫伤膏;常用内服药阿司匹林、安乃近、硝酸甘油、止血芳酸等.
急救箱应设专人进行管理,经常检查、登记,对缺少的急救用品及时补充,并更换过期药品。
1.2。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安全工器具应具有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标识,并经进货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日常维护过程中应按附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试验,试验方法参照《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的相关内容。安全工器具使用前仍要进行外观检查,包括绝缘部分有无裂纹、老化、污秽、绝缘层脱落、严重伤痕;固定连接部分有无松动、锈蚀、裂纹等现象.对其绝缘部分的外观有疑问时应进行绝缘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本条明确了作业人员享有被告知工作中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的权利,体现了对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保护.作业人员只有明确了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才能主动避免人身伤害;只有掌握事故紧急处理措施才可以在突发状况下把伤害减小到最低。工作负责人应通过班前会、安全交底等形式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使作业人员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简称“三不伤害”)。
1。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电气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业人员经常接触高压电气设备,还可能要进行高处作业。如果身体条件不合适就很难胜任,工作中极易发生危险。因此,对从事电气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有严格的要求,有以下病症的人员不能从事电气作业:严重心脏病、3级以上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关节僵硬、习惯性脱臼症、代偿性肺结核、耳聋、严重色盲等。
凡是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不合格者不能从事电气作业。
所有电气作业人员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如身体条件变化,不适合继续从事电气作业的,应予适当调换。
1。3。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电气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具备岗位工作所需的业务技能,才能正确、安全的开展工作,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如果说电气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的多少和深厚程度是决定职业基础的关键,专业技能是决定实践能力和技术水平高低的主要标志,那么规程制度就是电气作业人员的必修课.学好用好《安规》,是进行电气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
作业人员应按其岗位和工作性质熟悉《安规》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确保完全掌握后,方可参加工作。
1。3.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因为电气工作具有高危性,出现人身伤害的概率较高,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结合本专业的特点掌握《安规》中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保证工作中人身的安全.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掌握紧急救护法,包括触电、外伤、溺水、高温中暑和中毒急救等,当人身伤害真正发生时能够把伤害降至最低。
电气工作事故中触电事故概率目前还是比较高的.触电伤害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人体伤害,死亡率高达40%,重伤率高达70%。据不完全统计,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如果能及时脱离电源,进行心肺复苏,超过10%的触电者是
能够抢救过来的.因而《安规》要求作业人员要“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为使所有作业人员均能掌握并正确运用触电急救知识,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作业人员开展培训,并要求考试合格。
1.4教育和培训。
1.4。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它是在职生产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也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安全教育是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的需要,是员工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知识和专业安全技术的需要,是完成生产任务和确保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教育按内容可分为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术教育三大类。安全教育按层次可分为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
岗位技能培训是为了使作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技术能力。各专业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认证的规定,接受相应的岗位技能培训.
作业人员应同时通过安全生产、岗位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后,才能从事相应岗位的电气工作。
1。4。2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所有电气作业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应每年参加一次“安规’’考试,不断巩固加强电气安全知识。考试不合格的要继续学习、补考,直到考试合格,
确保完全掌握后,才能进行工作。
人体智力研究的结果表明,成年人如果连续三个月对某一事件没有通过五官感知,那么重新接触该事件时就会有陌生感.如果在这种精神状态下直接参与工作,很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所以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安规》,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考试命题和组织可由本单位负责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
1.4。3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为了使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了解生产现场的危险点及相应保证安全的防范措施,避免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在下现场参加指定工作前必须首先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学习《安规》的有关条文要求,并考试合格。同时,因为这些人员接受的安全知识教育是短暂的,还缺乏感性认识,且无实际操作经验,缺乏现场应变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因而需要在有经验的电气工作人员的监护下才能从事指定的工作,不得单独工作。
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工作时,为保证工作安全,应同样遵守电力企业的基本安全工作规程。
外单位承担本单位工作时,属于本单位对外的承发包工程,因而外单位负有对其内部人员的管理责任,并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安规》培训,经考试合格之后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才能参加工作。本条文中“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为新增内容,2009年版《安规》加强了对外部人员的安全管理,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对外来单位培训的有效性进行认定。
而外来人员参与本单位工作时,属于雇佣关系,本单位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培训并考核。
由于外单位、外来人员对工作环境、危险点的具体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工作前,运行管理单位应将作业现场的设备运行情况、环境及工作条件,存在的危险点、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采用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安全工作必须牢固树立违章必纠的思想,电气工作人员应相互监督执行本规程,任何人发现现场人员的违章行为应立即加以制止,这是安全生产实践的直接要求,也是开展群众性安全监督的体现。在工作中,现场作业人员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等违反《安规》的命令,都有权拒绝执行。
若作业人员发现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
作业,防止伤害事件发生,这是《安规》赋予作业人员的权利.同时,《安规》提倡作业人员在能够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尽量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发现上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有关责任人,以便快速反应,做好相应防范措施。
1.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安全生产法》第2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由于现场应用经验、人员熟悉程度、参考资料相对不足,在试验和推广的过程中可能会带来一些意外的情况,甚至影响人身、设备安全。所以,在其试验和推广时,需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工具操作工艺标准及相关安全措施条款等,并由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和使用。
1.7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DL408—91规定: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250V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250V及以下者。)
电压等级1000V是指线电压。
本条参考《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司法解释,对设备电压等级进行了划分。在该司法解释中,1000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为高压电,I000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1。8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包括特高压、高压直流)、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及相关场所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运用中的电气设备,是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发电厂的动火工作票制度,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水)电厂(动力部分)]》动火工作票制度。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本条文中“包括特高压、高压直流”为新增内容,以适应电网的新发展。
1)发、输、变、配的电气设备涵盖了公司系统中所有与电有联系的设备,所有在这些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都应贯彻执行本规程。
2)电能的生产、输送和销售是同时完成的,作为终端,用户电气设备是电力系统的一部分,因此在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人员也应贯彻执行本规程.
3)基建安装人员涉及在公司运行系统中变电站及线路所属设备上从事基建工作,施工结束时要做电气试验,要试运转,这些设备此时便成了运用中的电气设备。而且,施工中有可能接临时电源来解决安装动力和场地照明问题。因此基建安装人员应贯彻执行本规程.
(2)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是指运行中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和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备用或检修中的电气设备。本条文中使用“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的行业术语,是从安全的角度出发,指明它所涵盖的范
畴。同时,区别于那些未连接入系统的、正在安装的以及存放在仓库里的设备。
(3)“发电厂的动火工作票制度,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水)电厂(动力部分)]》动火工作票制度”为新增,《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水)电厂(动力部分)]》为2008年发布的规程.由于本规程含发电厂电气部分,为了不引起歧义,强调发电厂执行发电厂的动火工作票制度。
(4)2009年版《安规》规定的内容具有共性、普遍性、指导性,但因各单位在各自的生产实际现场及管理中存在差异,故可依据本规程的原则,制定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的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使2009年版《安规》更具可操作件。
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8日
开始实施时间:自发布日起实施
序号
事项
具体说明
万达管理物业区域涉及变电、配电、用电的各类电气设备设施,在使用、检查、维修或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作业行为,如开闭所、变配电室、强弱电间(井)等区域内,配电柜(箱)、电控柜、双电源控制柜等电气设备设施的日常操作、检修,用电设备的检修、更换等。
注:电气作业涉及临电、倒闸、高处等作业时,应执行其相应安全操作规程。
支持文件模板
1适用范围
——
2作业人员资格及人1)
作业人员应持有合规、有效的作业资格证(高压证、低压证等),否则不得作业。
数要求(含作业人、2)
应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且监护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
3)
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且不得在酒后或疲劳作业。
监护人)
1)
每次作业前对本单位和外包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监护人、救援人员、现场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交底,并形成记录、备案存档,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作业工具(如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仪器)的使用方法,作业区域电气系统整体情况,电气作业中保证人身安全的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等。
培训要求
2)
当需要非电气作业人员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先由电气作业人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其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3)
应制定电气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1次演练。
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和安全工器具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应合格、齐备。
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指定专人检查。
作业物资准备要求
3)
配备电气作业操作牌及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人员意外触电或操作。
4)
检修中使用的动力电源箱的总开关都应加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如果总开关未加装,则支路开关都应加装。
——
3——
4——
565)
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得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2)
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调度室、机房、控制室等地点,应设事故照明。
3)
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照明灯具悬挂高度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作业环境要求
——
4)
雷电时,禁止在室内的架空引入线上检修和试验。
5)
每个作业点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等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至少配置2个适合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6)
有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供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
作业许可审批流程:作业前1个工作日,由本单位作业人员或施工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工程物业经理、工程物业副总、总经理签确同意(一个施工作业点,一张作业许可证)。
2)
对作业环境、应急救援物资进行确认。对作业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具等进行检查测试,保证完好有效;安全工器具检查应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电气作业许可3)
确保作业区域有效配置安全警示标志;可能引起作业区域事故的设备设施应配置专人看护或上作业前
证》
锁挂牌。
4)
按照工作票制度,填写工作票并做好记录(地方公司应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制定、安全执行相应的工作票制度)。
操作5)
作业前,专业负责人和总值要进行双确认断电检查。
规程
1)
指定监护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防护装备(如绝缘手套等)。
2)
在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总体
距离。
作业过程中
——
要求
3)
在带电设备周围禁止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4)
高处作业禁止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应用绳索拴牢传递。
1)
采用中间电位进行直接接触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带电设备的作业时,应穿着合格的绝缘防护用具(如绝缘套管、绝缘服、绝缘披肩、绝缘袖套、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2)
使用的安全带、安全帽应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必要时戴护目镜。使用前应对绝缘防护用具进行外观检查;作业过程中禁止取下绝缘防护用具。
配电
3)
作业时,作业区域带电导线、绝缘子等应采取相间、相对地的绝缘隔离措施。
带电
4)
绝缘隔离措施的范围应比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增加0.4m以。
作业
5)
实施绝缘隔离措施时,应按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导体、后接地体的顺序进行并采
取防止脱落的措施,拆除时顺序相反。装、拆绝缘隔离措施时应逐相进行。
6)
禁止同时拆除带电导线和地电位的绝缘隔离措施;禁止同时接触两个非连通的带电导体或带电导体与接地导体。
7)
作业人员进行换相工作转移前,应得到工作监护人的同意。
作业过程中
——
1)
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其外裸的导电部位应采取绝缘措施,防止操作时相间或相对地短路。
2)
工作时,应穿绝缘鞋和全棉长袖工作服,并戴手套、安全帽和护目镜,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禁止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
低压
3)
高低压线路临近架设时,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带电
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
作业
4)
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作业人员不得穿越。
5)
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绝缘隔离措施。
6)
工作前,应先分清相、零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相线,后断开零线。搭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
7)
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1)
全部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应清扫、整理现场,清点工具,以免遗落在电气设备内部或产生不良后果。
2)
工作负责人及监护人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清点人员和工具,撤离现场。
《电气作业许可作业完成后
3)
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作业人员再向运行人员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证》
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运行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并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4)
作业后,专业负责人和总值要进行双确认送电检查。
7应急措施
8对外包方要求
91制定依据
备注
如有事故发生,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1)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可以不经许可,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设备运行管理单位。
2)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灭火。
1)
与外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2)
对外包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
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
对外包方电气作业应按此规程进行管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
本规程中未尽事宜,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本规程与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不一致之处,按更严格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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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发布
2009年7月6日
目录
1总则(5)
2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6)
2.1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6)
2.2现场勘察制度(6)
2.3工作票制度(6)
2.4工作许可制度(10)
2.5工作监护制度(11)
2.6工作间断制度¨(11)
2.7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12)
3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12)
3.1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12)
3.2停电(12)
3.3验电(13)
3.4装设接地线(14)
3.5使用个人保安线(15)
3.6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15)
4线路运行和维护¨(16)
4.1线路巡视(16)
4.2倒闸操作(16)
4.3测量工作(17)
4.4砍剪树木(18)
5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18)
5.1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18)
5.2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工作(19)
5.3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20)
5.4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21)
6线路施工(22)
6.1坑洞开挖与爆破(22)
6.2杆塔上作业(22)
6.3杆塔作业(23)
6.4放线、紧线与撤线(24)
7高处作业(26)
8起重与运输(27)
8.1一般注意事项(27)
8.2起重设备一般规定(28)
8.3人工搬运(28)
9配电设备上的工作(29)
9.1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29)
9.2架空绝缘导线作业(30)
9.3装表接电(30)
10带电作业(30)
10.1一般规定(30)
10.2一般安全技术措施(31)
10.3等电位作业(33)
10.4带电断、接引线(34)
10.5带电短接设备(35)
10.6带电清扫机械作业(36)
10.7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36)
10.8保护间隙(37)
10.9带电检测绝缘子(37)
10.10配电带电作业(37)
10.11低压带电作业(38)
10.12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38)
11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40)
11.1一般规定(40)
11.2施工机具的使用要求(41)
11.3施工机具的保管、检查和试验(46)
11.4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检查和试验(46)
12电力电缆工作(47)
12.1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47)
12.2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48)
13一般安全措施(50)
13.1一般注意事项(50)
13.2设备的维护(50)
13.3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51)
13.4工具的使用(52)
13.5焊接、切割(53)
13.6动火工作(53)
附录(57)
附录A现场勘察记录格式(57)
附录B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格式(58)
附录C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格式(61)
附录D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格式(65)
附录E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格式(67)
附录F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69)
附录G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71)
附录H电力线路工作任务单格式(72)
附录I电力线路倒闸操作票格式(74)
附录J标示牌式样(75)
附录K带电作业高架绝缘斗臂车电气试验标准表(77)
附录L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79)
附录M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83)
附录N起重机具检查和试验周期、质量参考标准(85)
附录O线路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88)
附录P线路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90)
附录Q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92)
附录R紧急救护法(93)
1总则
1.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教育和培训。
1.4.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准单独工作。
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7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1.8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包括特高压、高压直流)、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及相关场所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1现场勘察制度。
2.1.2工作票制度。
2.1.3工作许可制度。
2.1.4工作监护制度。
2.1.5工作间断制度。
2.1.6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2现场勘察制度。
2.2.1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见附录A)。现场勘察由工作票签发人组织。
2.2.2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3工作票制度。
2.3.1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2.3.1.1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
2.3.1.2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C)。
2.3.1.3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D)。
2.3.1.4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E)。
2.3.1.5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F)。
2.3.1.6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G)。
2.3.1.7口头或电话命令。
2.3.2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2.3.2.1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3.2.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2.3.2.3高压电力电缆需要停电的工作。
2.3.2.4在直流线路停电时的工作。
2.3.2.5在直流接地极线路或接地极上的工作。
2.3.3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2.3.3.1带电线路杆塔上且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不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
2.3.3.2在运行中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2.3.3.3电力电缆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2.3.3.4直流线路上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2.3.3.5直流接地极线路上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2.3.4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
2.3.5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是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2.3.6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
2.3.6.1测量接地电阻。
2.3.6.2修剪树枝。
2.3.6.3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2.3.6.4涂写杆塔号、安装标志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
2.3.6.5接户、进户计量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2.3.7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3.7.1工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2.3.7.2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2.3.7.3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
2.3.7.4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2.3.7.5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2.3.7.6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2.3.8工作票的使用。
2.3.8.1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带电作业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带电作业,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2.3.8.2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若一张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小组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见附录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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