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县委的要求,为了督促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负责,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两种方式同时采用。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党纪政纪处分按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
(1)对上级和县委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部署不贯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认真研究,不分解工作任务,不具体组织实施的;
(2)本院发生明令禁止的问题,自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不制止、不处理,致使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问题严重的;
(3)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卫生党委、纪委批转的信件超过两个月不作处理,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3、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责令辞职、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腐败问题而且影响较大的;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2)对重大问题违反决策程序或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受到批评一个月后仍不做出纠正和处理的;
(3)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经群众民主评议不满意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
4、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可免职、降职使用,或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作党籍处分。
(1)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本单位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故意包庇纵容的;
(3)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拒不纠正错误,推卸或转嫁责任的;
(2)干扰、妨碍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3)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6、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
7、领导干部发生违反《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可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精选五篇)
第一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
第二条
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以及县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健全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开展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三)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责任考核的形式与方法
主要形式有经常性的自查、年终考核。主要方法有自查、群众评议、组织考核、领导考评等。
(一)经常性的自查。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结合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定期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回顾、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领导干部还要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局党组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二)年终考核。与本单位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认真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和总结,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由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后报局党组。
第四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实施,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执行,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根据违反责任制的情节轻重和造成的结果,对责任人可以分别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
第七条
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结果,作为单位评先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受到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优秀个人。
(二)受到组织处理的,除按本条(一)项处理外,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除按本条(一)、(二)项处理外,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北湾乡卫生院
2011年3月
第二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及要求
党组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统一领导责任。
(一)认真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
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全局性工作规划,认真研究部署。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三)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和研究,及时把握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
(四)实施专项检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党支部和支部成员评先、评优和调整使用的必备条件。
(五)强化党内监督,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自律民主生活会。
(六)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党组书记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认真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确保令行禁止。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本局的党风廉政亲自谋划,亲自部署。
(三)对重要信访件、重大案件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要态度鲜明,亲自批示,亲自过问或亲自协调,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批办的信访件和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查处。
(四)严格自律,管住自己和配偶、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管好支部和行政一班人,带好队伍。严格要求,敢于管理,不怕得罪人。
(五)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党组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实施诫勉谈话。
(一)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研究、贯彻和落实的。
(二)对收到上级有关群众上访、来访和举报的批转件不过问、不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
(三)对经检查财务管理、人事调整、任免、重大事项决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有关制度不健全的。
(四)对未将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党组和党组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必备条件的。
(五)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召开廉政自律民主生活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承担领导责任者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控告方面:
(一)故意扣压或销毁群众检举控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件。
(二)将群众举报控告信件转交或转告被举报控告人,使举报控告人遭到恫吓和报复的。
(三)对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举报,基本属实但不认真对待和处理,出现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群众反映确实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组织查处任其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干部人事方面:
(一)故意违反规定程序,做出有关干部人事决定的。
(二)故意摆脱监督,不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做出干部人事决定的。
(三)授意、指使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岗位的。
财务管理方面:
(一)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拒不上缴的,设立“小金库”或坐收坐支的。
(二)违反金融和财务规定,随意开设帐户,公款私存或变相公
款私存的。
(三)授意、强迫、指使有关人员造假帐、开假票据等弄虚作假或销毁有关票据、帐目的。
其它方面:
(一)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腐败工作要求和部署不传达、不研究、不贯彻或作出相悖决定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政绩、欺骗组织的。
(三)党组成员或部门负责人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处理,党组成员或部门负责人负有责任的。
(四)对部门不正之风纠正不力,连继两年被评为较差,问题严重又不认真解决的。
(五)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严重应该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第三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
海龙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规范和加强责任追究工作,保证全镇各党(总)支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镇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及相关法规,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各党(总)支部、各单位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管辖范围自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行为所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责任主体、主次、轻重,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制度,恰当地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坚持严格执纪、失职必究的原则。各(总)支部单位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部门和单位,要实行“一案三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要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四)坚持分级负责、符合程序的原则。体现分级管理,下管一级,上追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
要求。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检
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组织调整。
(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诫勉谈话、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党纪
政纪赴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不追究领导干部责任。但问题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影响或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条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1、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不宣传、不贯彻,对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关制度、措施或者不组织实施的;
2、不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虽召开民主生活会,但不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
3、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4、对本(总)支部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知情不管、瞒情不报、压案不查的;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所辖支支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7、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8、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9、其他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对班子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并取消单位各类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第六条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1、不按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对本(总)支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存在的“四风”问题不抓不管、敷衍塞责,不解决存在问题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不督促落实的;
3、不按规定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者虽参加民主生活会,但不对照检查自身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对存在问题不进行整改的;不按要求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或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和意见拒不办理、落实,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班子成员或其所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重大腐败案
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选拔任用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违反保密纪律和办案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或者不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导致出现错案或严重办案安全问题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赴,或者对检查人、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或者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群众反映的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组织查处,或者组织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于工作不力、处理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其他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对其严肃批评和限期整改,并取消当年各类评
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第七条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问题,主动、及时如实报告并积极组织查处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能主动、及时采取措施,挽回影响、减少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发生问题后主动、及时作出检查,并吸取教训,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
(一)单位发生重大问题后推卸转嫁责任,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是扩大的;
(二)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为,后果严重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者问题的。
第九条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越级直接追究基层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的建议在报请党委、政府批准后,接以下规定办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人负责,必要时可请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给予谈话诫勉、通报批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实施;
(三)给予领导干部调离原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由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接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四)给予党纪处分,由所在党组织或纪检机关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办理;给予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条实施责任追究前应成立调查小组开展调查,成员由纪检监
察机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责任追究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做到严格掌握政策,准确认定责任。
(一)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领导责任。
(二)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由王要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应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被责任追究对象已调离原单位,但仍在本级管辖范围内的,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不在本级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其现任职单位的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由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到上一级领导机关管辖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时,应按照移送案件的有关规定提请上一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按照规定归入干部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对应该追究责任而不予追究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故意拖延的,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使用于本镇各党(总)支部,镇辖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海龙镇纪委、中共海龙镇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海龙镇廉政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促进廉政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自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凡属拟选拔任用乡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单位及十人评先评忧(以下统称选拔任用、评先评忧对象),在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廉政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承办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和反映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对象的具体情况。
第四条
坚持严格把关、保守秘密的原则。具体承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征求意见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坚持分级负责制的原则。
(一)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镇直各单位、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级领导干部和镇党委镇政府决定以及向上级机关推荐的评先评优对象由镇纪委负责审查。
(二)海龙镇内部的评先评优对象,由镇纪委或分管领导负责审查。
(三)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象的评先评优单位和个人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六条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对象廉政审查内容。
(一)干部个人作风情况及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二)群众信访举报情况。
(三)是否被立案调查情况。
(四)是否因违纪违法受处分情况。
(五)组织调查处理结论情况。
(六)是否被问责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评先评优对象有信访举报的。
(一)未作初步核实,但多次被举报且社会反映强烈的,暂缓评先评优资格。
(二)经初查核实,被反映违纪违规情节轻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正在受党纪、政纪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职工、不得选拔任用、评先评优。
第九条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对象有如下问责情况的。
(一)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取消领导班子所在部门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三)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条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对象中的党员,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
(一)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不得评先评优。
(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
(三)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受处分期间及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
(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务员(含行政机关任命人员)受到如下行政处分的。
(一)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处分影响期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阵级、撤职24个月。
(二)受行政开除处分的,五年内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录用。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不力,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以及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领导班子和成员评先评优资格。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以及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一年自不得提升职务。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三条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一般干部职工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的,该单位在表彰年限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四条对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对象的廉政审查,主办单位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征求意见函送达同级纪委。
第十五条对审查过程中签注意见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海龙镇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党内民主监督,确保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镇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主要内容
(一)镇党委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二)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几项规定”情况。
(四)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五)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六)个人在德、勤、能、绩方面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组织措施
述责述廉可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和干部考核工作结合进行,即先述责述廉,后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五条工作方式
采取大会集中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述责述廉对象均应接受廉洁从政测评。
(一)镇领导班子成员向镇党委镇纪委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廉洁从政测评。
(二)镇负责人向镇党委、镇纪委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大会报告,并接受廉洁从政测评,接受大会质询。
(三)述责述廉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大会参加人员
(一)镇领导班子成员,镇纪委成员;村主要领导及其他需要参加人员。
(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述责述廉的,须报经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同意,可延期进行,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领导班子成员缺席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召开述责述廉大会。
第七条工作程序
(一)提交报告。述责述廉对象应于当年12月底前提交述责述廉报告。
(二)确定报告对象。向镇党委镇政府做大会报告的,由镇纪委按比例提出建议名单,报镇党委审定,并自镇纪委通知本人。
(三)询问质询。作大会报告的对象述责述廉结束后,由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或其他参会人员进行现场质询,大会报告对象现场作出说明和答复,需要作出书面答复的,由大会报告对象在10日内报送镇党委、镇纪委。
(四)廉政测评。质询结束后,全体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所有述责述廉对象进行廉政测评。
第八条经镇党委、镇纪委审核,认为需要书面答复或者进行整改的,述责述廉对象应在20日内书面向镇党委、镇纪委报告情况,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九条结果运用
(一)测评结果录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系统。
(二)述责述廉报告、民主测评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纳入领导干部个人考核评价内容,作为提拔使用、轮岗交流、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述责述廉对象“差”票率达到或者超过30%,或者“差”和“一般”之和超过40%的,应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整改。
第十条对述责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弄虚作假,或者不按
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或者其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由中共海龙镇纪委中共海龙镇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海龙镇机关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镇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全镇各级各部门和全体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省市县相关制度、规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注重时效的原则,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提高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范围及对象:全镇各党(总)支部、村委会、各单位及机关工作人员,重点是全镇各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监督检查内容:全镇各党(总)支部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以及惩防体系建设情况;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参赌涉赌,违规收受红包的问题;自由散漫、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对群众反映作风建设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重点检查在落实中央省市、县政策上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方式
(一)督促自查
督促各部门对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作风建设的系列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和办法。
(二)日常督查
统筹兼顾,整合力量和资源,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三)重点检查
在重大节点采取随机抽查、走访询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对群众反映问题突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在全镇进行重点检查。
(四)明察暗访
明察暗访实行组长负责制,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依
法依纪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
(五)集中检查
将贯彻落实作风建设系列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六)社会监督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并定期通报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畅通信访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和及时办理作风方面信访举报。加强作风方面资料的收集和处置,完善群众反映问题的跟进调查机制,及时向群众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六条认真梳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分级负责、处置到位的原则,督促限期整改,将整改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对整改不到位、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七条对违反中央、省、市、县、镇关于作风建设系列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对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的、对发生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实行“一案三查”。
第九条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速查速办,及时向群众反馈并适时选择典型问题进行剖析并通报,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带头执行相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和改变监督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柱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篇: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文章标题: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考核与责任追究工
作,依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分级考核、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
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办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及全体党员。
二、考核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的对象为全体党员,检查考核内容为党员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中所承担的责任的执行情况。
4.办党组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组织具体实施。
5.结合考核,集中对干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检查考核在自查基础上,采取听取报告、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坚持自查与检查考核相结合,重点检查考核与全面检查考核相结合。自查要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自查结果向考核组报告。
6.考核组对检查考核所得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一并加以综合分析,全面、客观地做出评价,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
7.党员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本细则实施责任追究。
8.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9.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按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按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或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责任范围内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没有廉政制度建设或有制度不执行落实,对上级明确提出的从源头治理的问
题不结合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
(三)不对主管或分管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或不按规定内容、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的。
(四)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的,或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而发生问题的。
10.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评选先进或授予有关荣誉称号的资格。
(一)不认真、不及时主动处理群众反映的情况和信访举报,已对正常工作造成了干扰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教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三)不积极配合执法执纪部门查办案件的;
(四)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认真改正的。
11、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严重影响单位安定团结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三)在干部任免、资金管理、人防执法、基建投标或工程质量等方面因工作失误,或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问题,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12.领导干部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违法违纪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弄虚作假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
(六)由于管理混乱,造成失盗、失火、中毒等重大事故的。
凡有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第五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细则2013河镇彝族苗族乡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和加强责任追究工作,依据《河镇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镇乡。
第三条乡人民政府中层以上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乡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对违反《责任制》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对于违反《责任制》情节严重,除对其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予以追究外,还应接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党员干部违反《责任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追究: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从不传达贯彻,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明确提出从源头治理的问题不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三)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或者不按规定内容、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不按要求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督促落实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五)对所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单位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考核和检查,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六)在考核中,由于严重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调整其职务。
(七)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本单位党
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应当解决而不解决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由于工作不力、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八)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九)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处分。其中,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十)违反《党政领导于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理。
(十一)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二)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工作,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三)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责任制》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理: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针对存在问题能够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干扰案件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由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二条
乡党委负责所属部门中层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工作,对乡科级干部配合上级部门实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对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乡党委按规定程序办理;对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给予行政处分的,交乡纪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党政正职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制》的,应当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建立备案制度。实施责任追究后,应将情况报送县纪委。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应采取诫勉谈话、行政告诫或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对干部给予“组织处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乡党委负责解释。
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作者:程玉华
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2015年第9期
文/程玉华
享有多大权力,就应负多大责任,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新形势下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在各种权力中,决策权是最重要的。可以这样说,各级党政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的领导过程,基本上就是制定决策和实施决策的过程。因此,决策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国家、地区、部门、单位的发展方向和命运。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强化领导责任、减少决策失误、及时纠正错误决策和挽回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14年,新闻媒体披露了广州市耗资8亿元人民币建成的陈家祠广场,仅使用4年时间,即因为地铁建设需要“推倒重来”,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类似广州陈家祠广场这样的短命工程,实际上并不是个别的,在一些地方已经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了。这样好大喜功抓建设、搞工程造成的浪费十分惊人,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非常有害,但有的官员还是乐此不疲。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笔者认为,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有很多,但权责不清、责任追究主体不明、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备是主要原因。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之所以存在班子成员都想说了算,而又都不想承担决策的风险和责任,出了问题往往不了了之,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对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者追究不够严厉。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决策造成的重大失误,必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哪怕当事人早已升迁、退居二线甚至退休都要进行责任追究。表明中央对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者的追究是动真格了。有了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就等于给领导干部设了警戒线和高压线,领导干部在做重大决策时,就不敢胆大妄为,有利于增强其责任心,使他们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误必追究”的观念,正确谨慎地使用决策权,尽量避免决策失误,减少经济损失。而且,通过追究决策失误者的责任,既可教育决策者本人,也可教育其他决策者,从而起到惩一儆百的效应。
二、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但是,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落实,仍面临许多难题,需要建立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划分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主体
长期以来,我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着权责不清、权责脱节的状况,争权诿责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追究决策失误者的责任,应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所谓“谁决策,谁负责”,就是“谁拍板,谁负责”。我国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这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赋予了各级行政首长行政决策权。因此,在集体决策中,“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
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明确划分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被追究主体的主要依据。
(二)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责任记录在案制度
一项决策是由谁动议的、由谁附议的,哪些人赞成、哪些人反对,都要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留存进档。档案记录作为对决策成败奖惩的依据。如果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在记录的基础上,清查责任。在无碍国家安全和机密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让相关范围的群众和党员知道。那么群众和党员就会根据决策的结果和决策者们在决策中的不同表现,对决策者们作出相应的评价,把这种评价作为行使评议权、选举权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领导者从未提出过任何决策建议,或者虽然有决策建议但几无成功的记录,还有什么理由继续担任领导呢?
应当对其进行罢免。
(三)建立决策评估机构
建立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顾名思义,它是一种过错追究,就是要追究作出错误决策的领导者的责任。因此,建立这种制度,首先就要建立一种独立于决策主体之外的决策评估机构来检验和衡量领导者作出的决策到底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如果是错误的,性质如何,怎样界定。比如,决策错误和错误决策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决策错误是决策者由于经验、信息、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未能预测到某种决策可能会产生的消极后果,其消极后果的出现违背了决策者的初衷。而错误决策则是预见到某决策会产生种种消极作用,但为了获取个人或某一小团体、某一局部的利益,明知消极而故意为之,甚至刻意追逐某种消极后果,以至化大家为小家,损公肥私、浑水摸鱼。因而,不可将所有的决策失误都归属于腐败之列。对于因受政策调整或者一些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可预见性的决策失误,不追究决策失误者的责任,主要是为了督促决策失误者总结经验教训,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属于腐败行为的是那种有意而为的错误决策。对于这类错误决策,要严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依法建立严格的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分清责任,奖惩严明,狠抓落实,是使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有严肃性和威慑力的关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体现出重大决策有法可依、依法追责思路。最关键的是“终身”两个字,不管官居何位、身居何处,就算退休甚至逃居国外,只要活在这个世界上,都要对作出的决策负终身的责任。如果是滥用决策权或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都要付出代价。并按照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轻重和影响大小,依法追究其责任,分别给予应有的党纪、政纪、法纪和经济处罚。
(五)健全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虽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权力约束制度和监督制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权力监督主要靠事后的追惩,对事前预防监督和事中的过程监督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等等。当务之急是要切实使这些监督机制真正有效地运作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一是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二是强化对决策全过程的监督。对决策失误责任的认定、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依据、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都要进行公开监督。三是提高专门监督机构的职能权限。中央已决定成立新的反贪总局,就是提
高专门监督机构职能权限的重大举措。新的反贪总局成立后,职能配置将更加科学,办案力量也会进一步增加,领导班子也会进一步配强,局长由一名副部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
(作者单位:吉林省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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