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施?项?部资料专?印章的效?【案情】承包?材料员未经项?部经理同意,偷盖施?项?部资料专?章和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份购买材料的合同(合同尚未履?),合同付款条款不利于承包?。施?现场的印章管理问题很多,对施?企业??,刻制项?部公章容易,管理却难。加盖项?章、项?的资料章等都有可能对项?部及承包?产?法律效?。这?有?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为?虽?代理权,但由于本?的?为,造成了?以使善意第三?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与善意第三?进?的、由本?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为。若?权代理?为均由被代理?追认决定其效?的话,会给善意第三?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承担表见代理?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上?的案情,虽然施?项?部资料专?章不是承包?的正式对外印章,但在对外合同上加盖此印章后,如果合同已经履?或部分履?,则可被认定为是承包?对履??为的认可,是对没有对外效?的印章的?种追认,承包?应当承担履?该合同的责任。但若没有履?,承包?应该在合同尚未履?的情况下?即书?通知对?,说明加盖施?项?部资料专?章的合同的签订?未经贵公司授权,其签订合同的?为属于?效?为,当然,如果对?作为善意第三?,且有充分理由相信是项?部或承包?意思表?的除外。
建筑公司项目部印章的效力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很多的建筑公司按施工地项目名称来命名项目部,有的建筑公司将施工资质挂靠给个人,个人将建设项目以挂靠公司的名义刻制一枚项目部用章,以后的施工项目几乎所有的业务往来都靠项目部用章来完成。那么项目部用章的效力任何来认定,往往是在发生纠纷后要必然做的事情。
建筑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刻制的印章是企业法人用章(公章),在办理银行开户时刻制的是企业财务章,还有企业根据需要刻制的合同章、业务章等。从法律上讲,上述印章对外均可代表企业,这些印章都须要在公安机关备案,一旦发生私刻公章的情形,是可以通过鉴定来认定真伪。
在现实中,很多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且项目所在地分散不同地区,在建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项目部公章便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而且这些项目部用章目前没有规定须要到公安部门备案,在发生纠纷后争议双方如果对项目部用章的真伪产生争议,则无法用鉴定的方法来签订其真伪。
建筑企业一般是按施工地项目名称来命名项目部,有多少个项目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这些项目部系公司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无需办理备案登记。因此在使用项目部公章时,如何认定项目部公章的对外法律效力及相关合同的效力,对于建筑企业及相关当事方具有重要意义,建筑企业需高度重视,尤其是对外挂靠的项目部。认定建筑企业项目部公章的效力,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筑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明确,项目部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1、项目部章的使用未超越授权范围的,项目部章应视为建筑企业的行为,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2、项目部章在使用过程中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如果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章视为建筑企业行为,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如建筑企业未追认,则由具体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不明确。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的后果承担责任。项目部章应视为建筑企业行为,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实。
三、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事后认可项目部章。此种情况下,项目部章视为建筑企业行为,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四、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不认可项目部章。此种情况下,项目部章则根据不同的情形分析是否承担民事责任。1、如对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尽管使用的是项目部公章,但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例如施工合同由建筑企业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由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等),或能够提供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公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2、上述情形之外,凡不需法定资质即可进行的行为(如项目部购为施工需要购买某件商品或设备的消费行为),应认定项目部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应有效,但因项目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法定资质方可进行的行为(如建筑施工行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等),则应认定为项目部主体不合格,以项目部章签订的合同相应无效,但项目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同时,建筑企业应承担其所属项目部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项目部章被他人盗用或私刻、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在办理案件当中,也发现有人盗用或私刻项目部用章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对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擅自使用公章,除非有证据证明单位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该种情形下,项目部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报案记录、用章记录等,以备将来引起纠纷时使用。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有必要加强对项目部章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部章管理制度。凡使用项目部章的,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及登记制度,以防范项目部章使用混乱所致的潜在法律风险。而作为建筑公司项目部的材料供应商在供货时也要注意索要建筑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必要时要加盖建筑公司印章,以免挂靠个人私刻项目部用章建筑单位不认可其个人行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英南律师事务所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效力、“看人不看章”裁判规则、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构成有权代理
一、工程项目部的性质
工程项目部是建筑施工企业对一个具体项目的施工进行施工管理的临时机构,负责该工程项目任务的运作,随着工程项目的产生而成立,随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解散或者撤销,是施工单位的职能部门。
工程项目部具有的性质:1.工程指向性,项目部根据具体的施工工程而设立;2.临时性,项目部的存续有一定期限,是承包人设立的临时机构;3.没有独立性,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一般是项目经理。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1.2.8规定:项目经理-1-
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那么,无论是工程项目部还是项目经理,其权利均来源于承包人即建筑施工企业的授权。
二、项目部对外签订协议,签约人是否具有代理权
由于项目部权力来源于施工企业,项目部是承包人内设机构,项目部印章用途受限、对外公示力不强,项目部公章不等于当然代表承包人,工程项目部对外签订协议,需要进一步查明签约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等因素进行判断,也就是“看人不看章”,判断签约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
1.有权代理,协议就有法律效力,视为施工企业的行为;2.如果是无权代理,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构成表见代理,工程项目部的行为应认定为建筑企业的行为。如果未构成表见代理,则属于合同效力待定。
三、盖章行为的效力——“看人不看章”裁判规则
关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目前主要建立了“看人不看章”的司法裁判规则。
1.对于非备案公章或假公章而引发的合同效力纠-2-
纷,《九民纪要》41.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2.最高法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认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自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可见,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3.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在从事了某一行为后,公司经常以其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法定代表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此时关键要看盖章的人在盖章时是否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将重点放在公章的真伪问题上,迷失裁判方向。
综上,根据“看人不看章”的规则,当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并不是简单地以公章真假作为合同效力的-3-
判断。即使签订了真实印章,也需要考察签约人是否有授权,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再进一步分析合同效力。合同的履行情况可以印证签约人取得授权,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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