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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微企业贷款5篇

篇一:重庆小微企业贷款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12.11?

  【字

  号】渝财规〔2019〕16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推动我市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重庆市小微企业

  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逐步建立中央、市级、区县风险分担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偿补偿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资金,代偿补偿资金产生的收益及追偿款项等。建立代偿补偿资金持续补充机制,根据代偿补偿支出情况和融资担保规模及时补充,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代偿补偿资金用于融资担保公司对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提供单户贷款授信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的代偿补偿。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不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个人购房或购车等消费提交的担保贷款业务,不包括对投资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等机构的担保贷款业务。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三农”市场主体包括重庆市辖区内“农、林、牧、渔业”及其加工企业,以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创业创新主体,主要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科研人员、归国和外籍人才。以及为创业创新提供支撑的科技园区、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载体。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明确的范围,并根据国家政策实时调整。

  第四条

  市财政局委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市级合作机构作为“代偿补偿资金”托管机构。托管机构设立“代偿补偿”专户,实施封闭管理,并按规定拨付补偿资金等。

  第五条

  托管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及时跟踪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强化风险识别,加强风险管控。

  第六条

  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高效、风险共担、依法合规”的原则,并实行绩效管理。

  第二章

  代偿补偿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代偿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代偿补偿资金的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编制代偿补偿资金年度预算;

  (三)审核、监督托管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与托管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对托管机构、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进行年度考核;

  (五)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托管机构受市财政局委托,对代偿补偿资金进行日常运营及管理,承担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日常运营及管理,对代偿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管理运营,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

  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二)负责建立维护代偿补偿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制定代偿补偿操作流程,对纳入代偿补偿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审核及代偿补偿资金的划拨、回收;

  (三)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库》、《不良贷款项目库》、《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等信息库;

  (四)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对信用评级较低的金融机构不予纳入合作范围,并定期对合作机构的违约风险进行评价,建立出现合作机构评级下降、波动较大等情况的应对机制;

  (五)督促合作机构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并审核处置情况;

  (六)负责风险补偿回款审核,复核合作机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核销,并做好回款和核销台账;

  (七)负责建立和维护涉及代偿补偿的银行、担保、企业名单及不良贷款额度审核,保护合作机构、客户信息安全;

  (八)编制并报送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报告,按季度、年度及时向市财政局专题报告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情况;

  (九)遇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市财政局;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合作机构的条件与责任

  第九条

  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市级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地在重庆市,依法设立、合规经营;

  (二)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及我市政策规定,服务重庆经济发展;

  (三)公司治理机制完善,有适应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专业队伍;

  (四)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账务处理清晰、业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及处理机制。

  (五)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的处罚;

  (六)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支小支农业务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全部担保金额的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逐步降低支小支农业务担保费率,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

  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第十条

  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体系的银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规经营,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及我市政策规定,服务重庆经济发展;

  (二)信贷审批流程规范,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

  (三)银行机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综合控制贷款利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按照国办发〔2019〕6号文的要求,原则上承担不低于20%风险责任。

  第十一条

  合作担保机构及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体系的银行机构的责任:

  (一)负责项目的申报入库,将拟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贷款,向代偿补偿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入库申报,经托管机构审核通过后纳入代偿补偿范围,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勤勉尽责的履行贷前贷中贷后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处置风险苗头;

  (三)负责按规定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积极开展已补偿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资金按照规定比例和时限及时返还代偿补偿资金,并做好台账管理;

  (四)负责对经尽责清收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按规定及时办理核销;

  (五)配合市财政局及托管机构做好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

  代偿补偿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纳入代偿补偿范围的融资担保贷款业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作担保机构或托管机构直接开展的担保贷款项目;

  (二)贷款主体为在重庆市境内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或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单户贷款风险本金损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四)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

  (五)单笔担保贷款原担保费率不高于2%,银行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点,加点不超过250个基点。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资金不予代偿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代偿补偿条件的;

  (二)担保项目代偿系托管机构、合作担保机构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代偿补偿资金

  的;

  (三)已纳入其他中央、市级贷款补偿政策范围的;

  (四)银行等债权人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的。

  第十四条

  风险分担比例。

  合作担保机构与托管机构合作开展的纳入代偿补偿范围的业务产生的风险本金损失,构建以“4222”(合作担保机构4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20%、银行20%、代偿补偿资金及托管机构20%)方式为主的分担机制。对于代偿补偿资金与托管机构共同承担的20%部分,由托管机构按程序履行代偿责任后,向代偿补偿资金进行补偿申报,代偿补偿资金再按程序对托管机构分担代偿责任部分的80%予以补偿。

  对托管机构直接开展的纳入代偿补偿范围的担保业务产生的风险本金损失,构建以“4222”(托管机构4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20%、银行20%、代偿补偿资金20%)方式为主的分担机制。托管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后,按程序向代偿补偿资金进行补偿申报。

  代偿补偿资金应承担部分,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暂按照5:5比例进行分担,根据借款方注册所在地原则,区县(自治县)财政应承担部分由代偿补偿资金池中市级资金先行垫付,并通过市、区县(自治县)结算上解。

  第十五条

  单个合作担保机构当年代偿率超过3%至5%的部分,代偿补偿资金按原比例的50%予以补偿;代偿率超过5%的部分,代偿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五章

  代偿补偿的流程

  第十六条

  项目入库。合作担保机构及托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系统录入,托管机构确认该笔担保贷款是否属于代偿补偿范围,并推送至项目借款方注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初审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对企业注册所在地等信息进行复核,在系统中进行确认,复核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合作担保机构申报。对合作担保机构已履行代偿责任且录入代偿补偿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由合作担保机构向托管机构进行代偿申报。

  合作担保机构申请代偿补偿需向托管机构提交基础材料、借贷材料、催收材料、其他相关资料等,具体资料清单由托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代偿。托管机构收到合作担保机构以及托管机构直保项目的代偿申请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做好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其自有资金予以代偿,并按规定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代偿补偿资金进行补偿申报。

  第十九条

  代偿补偿资金垫付。托管机构按月将已代偿的项目(包括与合作担保机构合作的项目以及托管机构直保项目)向市财政局、代偿补偿项目借款方注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进行备案申报,由代偿补偿资金按规定比例将资金垫付至托管机构。

  第二十条

  审核及确认。市财政局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垫付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补偿金额,并根据审核结果与托管机构进行资金清算,超出补偿金额的垫付资金应按原渠道退还代偿补偿资金。各区县(自

  治县)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清算文件将其应承担部分代偿补偿资金上解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注入代偿补偿资金池。

  第二十一条

  追偿及返还。已申请代偿补偿的项目,合作机构应积极清收,有效处置,减少损失。鼓励合作机构采取提前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追偿。追偿回收款及时返还代偿补偿资金,滚动使用。追回的代偿补偿资金中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局在每年代偿补偿资金清算中予以抵扣。

  第二十二条

  合作机构清收已获得代偿补偿的贷款及处置对应的抵押资产收回的资金,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扣除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按该笔贷款前期风险承担比例返还代偿补偿资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担保机构代偿资金、银行贷款资金;

  (三)若还有剩余,则退还至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

  合作机构应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号)等规定进行呆账核销,并报财政部门、托管机构备案,原则上对逾期追收2年尚未收回部分应予以核销。对已核销的项目,应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统一管理。每年由托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检查已获得代偿补偿或已核销的贷款清收和抵押物处置情况,以及收回资金的分配情况。发现合作机构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督促合作机构进行整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代偿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中介机构对托管机构代偿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托管机构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代偿补偿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代偿补偿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合作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保骗贷等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市财政局及监管部门报告,追回其骗取的代偿补偿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合作担保机构在获得代偿补偿资金后未继续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及未按约定向其他债权人返还追偿所得的,暂停对其代偿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机构、单位申报代偿及代偿补偿时,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若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补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代偿补偿及普惠金融等扶持政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暂委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市级合作机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托管机构。托管机构应在符合行业监管条件下,依法合规开展工作,并将资金托管操作管理细则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暂行2年。如遇国家及我市政策调整的,以补充规定为准。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6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相关规定的通知》(渝财金〔2018〕54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助保贷-购置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金〔2015〕56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12〕23号)同时废止。对已按照上述规定发放的贷款,代偿补偿资金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对上述规定中已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范围的担保贷款业务,风险分担比例按本办法执行。

篇二:重庆小微企业贷款

  

  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

  第一篇: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

  2011年6月出台“银十条”后,银监会10月25日出台了实施细则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今年要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

  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该通知规定,商业银行要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必须符合的条件是,其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小微企业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

  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2011年12月8日

  中国银监会此前已批准首批3家银行发行总额人民币1,100亿元的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PudongDevelopmentBankCo.)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dustrialBankCo.)各发行人民币30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hinaMinshengBankingCo.)发行人民币50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

  除第一批获批的3家银行之外,哈尔滨银行已申请发行人民币25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正在等待相关部门批准;此外中国杭州银行(BankOfHangzhou)已申请发行人民币8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henzhenDevelopmentBankCo.)也申请发行30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兰州银行(BankOfLanzhou)申请发行5年期不超过5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重庆银行(BankOfChongqing)申请发行3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汉口银行(HankouBank)也申请发行此类债券。

  发行行/申请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杭州银行

  兰州银行

  重庆银行

  汉口银行

  哈尔滨银行

  获批时间/申请时间2011-11-092011-112011-11发行/申请规模500亿元300亿元300亿元

  备注

  已批准发行(银监复[2011]480号)已批准发行

  已批准发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已申请

  已申请

  已申请

  已申请

  已申请

  已申请

  2011-112011-112011201120112011200亿元80亿元50亿元30亿元

  25亿元

  第二篇: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何去何从

  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何去何从

  中央财经大学民泰金融研究所《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4)》课题组

  执笔人:廖新华

  周欣

  公元前353年,齐将田忌、孙膑通过围困襄陵解了邯郸之围,成就了“围魏救赵”的典范。此后2000多年,这种表面看来舍近求远但直取问题本质的方法不断启迪着后人。在年复一年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观察中,我们逐渐意识到,债券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方式不应局限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本身,在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下,通过为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型区域性商业银行)提供特殊的债券融资渠道,使其具备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的能力,亦不失为一种能够在短期内迅速提升中小微企业债务融资服务数量和规模的有效方式。

  1.中小商业银行负债来源的有限性

  2010年,课题组在比较单位网点中小微企业客户数和贷款规模时发现,与大型银行相比,中小银行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方面更具有优势,但是中小商业银行也存在网点少、分布地域小的缺陷,在存款利率严格管制的情况下,营业网点少而且集中限制了中小银行吸收存款做大负债业务的能力。在资本充足率、存款保证金率和存贷比率等指标考核体系下,中小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能力因负债业务规模有限而难以充分施展。

  除吸收存款外,中小银行固然可以通过发行普通商业银行金融债或次级债来扩充负债业务规模或补充附属资本,但是当时中小银行的实际新增发债规模与其负债规模变动并不成比例。2010年,金融债发行总额为1.38万亿元人民币,其中政策性商业银行共发行金融债1.16万亿,约为金融债发行总规模的83.71%,五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共发行金融债922.3亿元,约为金融债发行总规模的6.67%,相比之下,规模相对较小的区域性商业银行(即非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仅发行了169.9亿金融债,仅为金融债发行总规模的1.23%,而同期此类银行新增负债规模占全部银行类金融机构新增负债规模的比例达21.2%。

  针对这一现状,课题组撰写了《专项金融债实施方案与比较》,该方案中对中小微企业界定、合格中小银行资格界定、优惠政策、专项金融债资金来源及募集方式、专项金融债资金额度分配、信息披露制度、检查与审计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2.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出现与发展

  2011年,在货币政策偏紧、银监会加大对于商业银行存贷比的监管、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的严峻形势下,银监会加快专项金融债的推出进程,我们在2010年报告中所提及的专项金融最终在2011年破茧而出。

  银监会于2011年5月25日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十条”)对于推动小企业专项金融债具有重要意义,“银十条”中明确提出“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2011年10月24日,银监会再次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对“银十条”进行了细化,对于小微企业转向金融债的发行提出了包括“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等具体实行要求,试图在帮助银行优化信贷结构、补充资本金的同时,一定程度上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的局面。

  补充通知下发15天之后,2011年11月9日,首只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便获得批准——民生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复,同意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金额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专项金融债。除民生银行外,兴业银行、深发展、浦发银行、杭州银行等四家银行业也公开表示向银监会部门提出申请,5家银行合计共申请1380亿元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12月28日,首只专项金融债——兴业银行2011年第一期小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11兴业01)成功发行,发行总额为300亿元,全部为5年期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4.20%,债券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项用途的注释为“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

  由于具有对应贷款可不计入存贷比分子项的优势,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在2012年全面迅猛发展。2013年,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发展势头印证了我们在去年报告中关于“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于饱受资金和存贷比例制约的中小银行的吸引力最为明显”的判断。

  2013年,共有33只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为22家商业银行募集了1115亿元资金。继2012年迅猛发展之后,2013年专项金融债发展势头不减,成为促进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发行的33只商业银行金融债(不含次级债和可转债)全部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图1商业银行金融债(不含次级债和可转债)发行情况(2008年~2013年)

  资料来源:Wind资讯

  在2009年~2011年,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等重点经营范围在省域或部分省域内的非全国性商业银行)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包括商业银行次级债和上市商业银行发行可转债)的规模十分有限,在全部商业银行债券融资总量中仅占10%左右。但是,在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带动下,这一占比在2012年达到了19%附近。

  2013年,没有商业银行可转债发行,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规模也大幅缩水,在此背景下,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在全部商业银行债券融资总量中的占比大幅提升至72%。不可否认,这里有一定的偶然成分——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发行次级债和可转债的发行计划方面存在周期性,但从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在商业银行金融债发行额中100%的占比来看,中小商业银行债券融资的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大幅提升无疑归功于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图2商业银行债券(含金融债、次级债和可转债)融资结构(2008年~2013年)资料来源:Wind资讯。

  3.存贷比口径调整下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出路

  在2012年的报告中,课题组提到,“随着2012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实施,不包含债务减记或转股条款的次级债将无法作为附属资本的补充工具,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措施向巴塞尔III靠拢,未来监管部门对于贷存比的考核或将趋于淡化,而更强调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如果专项金融债只是可以不将对应规模的小企业贷款纳入贷存比考核,那么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于支持中小银行服务小企业的边际作用将次第减弱。”

  岂料上述判断一语成谶,2014年6月30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2014]34号)(以下简称“银监发34号文”),其第二条明确规定未来商业银行在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除了可以从中扣除“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外,还可扣除“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发行的其他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类债

  券所对应的贷款都可以不计入存贷比的分子项。

  当原本属于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特殊优惠政策成为一种普惠政策后,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发展势头可能并不会因此而减弱。在李总理强调“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再贷款和专项金融债规模”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已经成为一项具有政治意义以及传递履行社会责任信号的行为。然而,在银监发34号文公布后,与“支持小微企业的再贷款”相比,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商业银行并不更明显的吸引力。既然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是一类具有一定政策意义和用途约束的融资工具,那么就理应在监管政策层面进行适度倾斜。此外,只有“胡萝卜”没有“大棒”也是不够的,商业银行在享受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给其带来的政策优惠同时,监管部门有必要对其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对发债行小微金融服务发展速度和质量的贡献程度进行跟踪检查与披露,使各界对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增加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初衷落到实处。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民泰金融研究所

  (2014)》)《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

  第三篇:《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

  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

  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标识操作、日常额度管控等工作。

  第十条

  合规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相关内控管理制度、法律文本及法律文书的审查工作;负责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内外部法律事务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金融市场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发行工作。

  第三章

  金融债券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为落实金融债券的专款专用,我行采取“全行集中管理、先行垫付资金、定期集中拨付”的方式进行管理,金融债资金可进行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

  业务操作步骤

  (一)设立柜员、开立账户

  小企业银行部在我行核心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立系统操作柜员,岗位设置为“总行业务核算岗”,并通过内部户开户交易开立“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同时由总行会计核算中心开立“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科目,该科目账户关于“借、贷记限制”一栏设置为“无限制”并允许其他机构手工记账。

  (二)建立账务

  金融债券资金到账后,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在我行资金交易系统中完成发行债券的账务处理。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发行债券

  小企业银行部在我行核心综合业务系统中,通过“表内通用记账”交易完成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的账务处理。

  借: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总行会计核算中心)贷: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总行小企业银行部)

  (三)每月月末,小企业银行部根据从我行公司信贷系统中提取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数与收回数,计算当月的轧差数,在核心综合业务系统通过“表内通用记账”交易做一笔账务处理。

  借或贷: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总行会计核算中心)

  贷或借: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总行小企业银行部)第十四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计算利息或兑付金额,并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四章

  金融债券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对象。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

  第十六条

  利率规定。金融债券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采取优惠、灵活的措施,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和鼓励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同时,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微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担保条件。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条件,采用灵活的抵(质)押方式,增加抵(质)押物的品种,鼓励采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动产和其它权利设置抵押或质押,积极探索信用贷款

  方式。

  第十八条

  尽职调查。结合小微企业特点,注重现场调查,注重对非财务信息和企业经营外部信息的调研,实地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第十九条

  贷款流程。简化贷款手续,实现贷款产品和操作流程的规范化,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小企业银行部应加强贷后跟踪,随时掌握借款小微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小微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及时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及我行内部相关机制据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章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检查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银行部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上报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累计投放金额和户数、累计归还金额和户数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小企业银行部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上报相关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包括企业类型、贷款金额、期限、到期日、资产质量等内容。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汇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总行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在金融债券存续期间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拟披露的信息,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审批制度,并由总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口径对外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我行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

  小微企业金融债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按照我行内部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影响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启动【】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应在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监管部门指定的方式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如有违反本规定的,应按照我行相关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等工作。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小微企业贷款

  央行天津分行有意将小微企业贷款纳入差别准备金参数

  随着国内近期推出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的措施,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几乎是国内从紧货币政策中唯一可以放松的地方。据道琼斯通讯社报道,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人士称,中国央行天津分行计划对辖区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其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增长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该机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参数设置的重要依据,实施正向激励机制。也就是说,如果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那么根据计算公式将会获得较低的差别准备金率,从而达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目的。该计划目前正在征求辖区内金融机构的意见。央行今年年初开始实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方法为,金融机构需要缴纳的差别准备金率等于稳定性调整参数乘以宏观稳健审慎要求测算的资本充足率与该机构实际资本充足率的差额。这样,使得金融机构需要缴纳的差别准备金率取决于其贷款增速、资本充足率、经济热度等因素。其中,稳定性调整参数的设置通常考虑该机构的信贷情况、流动性、杠杆、信用评级等因素。央行年初实行这一机制意在抑制金融机构的放贷,而随着中小企业因紧缩导致信贷危机的发生,央行不得不转而鼓励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央行最新报告表示,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如果央行天津分行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贷情况纳入稳定性调整参数的设置中属实,将是央行机构首次作此安排。

  第五篇:小微企业贷款

  我国目前的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报表不真实的情况。通常企业有几套财务报表,上报主管部门一套,上报税务部门一套,上报银行的又是一套,令银行的客户经理也难识“庐山真面目”。

  比如一些小微企业从资产负债表上看虽尚好但实际已资不抵债,这时企业会通过大量转移资产把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而在真相暴露时,让银行或其他债权人承担最大的损失。小微企业的资产基本是流动资产,而这些资产分布又比较复杂,旁人不易监控,使其可以较容易通过作假账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在发生风险时就很容易逃废债务,同时小微企业的真实费用情况在相关要素不全的情况下也难以印证,尤其是小微企业面向民间的借债容易隐瞒,这些都影响了银行对小微企业真实财务情况的把握,其财务管理的混乱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增加了银行在提供融资时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但是这代表在微贷业务流程中,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等资料的审核需要需要信贷员实地考察,信贷员做好准备工作就十分重要。在贷款审批工程中,了解客户所在行业,该行业近些年行情动向,该企业近几年银行贷款及民间融资情况,企业近几年实际经营状况。实地走访企业,也客户进行详细交谈十分重要。

篇三:重庆小微企业贷款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公布日期】2015.11.16?

  【字

  号】渝人社发〔2015〕236号

  【施行日期】2015.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承贷金融机构: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的积极作用,切实帮助创业者解决融资问题,积极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的人员范围、行业范围、贷款额度等调整

  (一)人员范围。将现行政策中的人员范围调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等五类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项目范围。将现行政策中的行业范围调整为:除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外,均可享受贷款政策,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优先扶持国家鼓励产业,重庆市重点发展产业。

  (三)贷款额度

  1.个人创业项目贷款额度上限可提高到15万元,10万元部分由中央、市、区县按规定给予贴息,超过部分由区县财政自行承担;

  2.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上限由原来每人5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上限由原来每人5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允许有条件区县自行制定相关贷款贴息政策。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担保管理

  (一)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延长贷款期限,放宽贷款次数。允许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6的个人二次贷款,二次贷款年限不超过2年;新吸纳前述五类人员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企业可多次贷款。

  (二)充分发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用,让贷款管理更加规范。一是开展无抵押担保工作。对无抵押物或保证人的优质创业项目,建立政府、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业银行长效合作机制,由各区县就业经办机构向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推荐优质项目,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市场的手段提供贷款担保,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担保费;对能够提供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二是提高个人担保额度。经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与银行协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扩大保证范围,提高保证额度。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之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后期如国家出台新政策,涉及本通知相关条款的,以新政策为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2015年11月16日

篇四:重庆小微企业贷款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7.06?

  【字

  号】大足府办发〔2015〕100号

  【施行日期】2015.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5〕10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大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民营经济“四转一改”、“三创一强”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业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业机构)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业机构共同认定,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业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政府向助保金账户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成立大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区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业、农业、商业、工商、科技的区政府领导担任,区财政局、经济信息委、科委、农委、商务局、监察局、审计局、金融办、国资中心、工商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下设大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助保贷”管理办公室),作为“助保贷”贷款和助保金账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长担任,区经济信息委、科委、农委、商务局、金融办、国资中心、工商分局、合作银行等部门负责人及区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以上相关部门业务经办人为成员组成。

  第五条

  “助保贷”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助保贷”的决策机制为“助保贷”管理领导小组主任办公会议。

  2.负责全区“助保贷”贷款的组织实施;

  3.负责当年政府“助保贷”风险补偿金规模的确定;

  4.负责政府“助保贷”风险补偿金的赔偿审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2.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贷”贷款;

  3.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贷”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格;

  4.负责政府“助保贷”风险补偿金的赔偿初审。

  第二章

  助保金池的组建与管理

  第六条

  助保金池资金由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组成,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承担区内对应行业贷款风险补偿。合作银行业机构当年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量不低于助保金池资金的10倍。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后,按不低于借款金额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若今后年度企业不增加借款金额,则无需再缴纳助保金,若今后年度企业增加借款金额,则仅需按增加金额的2.5%追加缴纳助保

  金。

  第七条

  “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池资金,该账户仅作为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除经“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业机构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该账户内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存续的期间至企业对合作银行业机构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且所有借款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置助保金账户内资金。

  第八条

  对于逾期贷款,“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在逾期后15个工作日内以助保金履行代偿责任,从助保金账户划付相应欠款债务金额至合作银行业机构。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各50%进行分摊,合作银行业机构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提交补偿申请,“助保贷”管理办公室首先以助保金账户内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进行补偿。原则上“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业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足额补偿合作银行业机构。若风险补偿金账户内政府风险补偿金仍不足补偿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三章

  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九条

  小微企业“助保贷”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大足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在工商、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承诺遵守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

  (四)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办理信贷业务;

  (五)所借款项符合合作银行业机构信贷政策;

  (六)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能够提供合作银行业机构认可的担保,担保额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同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合作银行业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助保贷”业务准入条件:

  (一)为“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小微企业池”名录中客户;

  (二)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意采用“助保贷”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业机构开展“助保贷”贷款业务;

  (三)企业及企业法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助保贷”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助保贷业务量分配原则上为微型企业占40%,小型企业占60%。

  第十二条

  单个小企业“助保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微型企业“助保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小微型企业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内的,可由大足区行政内的一名公职人员作信用担保。“助保贷”贷款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生产。

  第十三条

  “助保贷”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业机构给予“助保贷”优惠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25%以内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助保贷”贷款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

  式。

  第五章

  “助保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拟加入“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填写《“助保贷”贷款业务申请表》(附件二),附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年度纳税凭证(需加盖公章),报“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进入“小微企业池”。

  “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每月定期对申请入池企业审批一次,并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同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名单报合作银行备案。

  第十七条

  通过“小微企业池”入池审核的企业,向合作银行业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款审批材料。合作银行业机构将审批结果以《“助保贷”贷款业务推荐函》(附件三,报“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向合作银行机构出具确认书(在附件三上签署意见),贷款的企业在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按照贷款合同金额的2.5%交纳助保金。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贷”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助保贷”回收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企业助保金贷款逾期时,合

  作银行业机构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附件三),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九条

  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附件三),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约定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后,合作银行业机构牵头会同“助保贷”管理办公室,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其余部份按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的损失。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业机构与“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共同对借款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助保贷”管理办公室主要通过行政途径对增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合作银行业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业机构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

  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同时抄告工商部门列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助保贷”贷款业务申请表

  2.大足区“助保贷”贷款业务审批流程表

  附件1“助保贷”贷款业务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信息

  客户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制公司

  □合伙企业

  客户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其他

  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册资本

  已持续经营年限

  经营范围

  所属行业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职位

  电话/传真

  E-mail

  □自有

  营业场所性质

  □租赁

  租赁期限年

  □最近获得“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社会评价

  □获得其他称号

  称号:

  颁发人:

  □无

  他行授信额度:

  授信余额:

  银行授信情况

  建行授信额度:

  授信余额:

  是否办理过

  “助保贷”

  □是

  □否

  二、企业财务信息

  前年

  (万元)

  总资产

  总负债

  销售收入

  毛利润

  去年

  (万元)

  总资产

  总负债

  销售收入

  毛利润

  本年

  (万元)

  总资产

  总负债

  销售收入

  毛利润

  三、企业主(实际控制人)信息

  姓

  名

  从业年限

  身

  份

  证

  固定电话

  职

  务

  手

  机

  学

  历

  □研究生及以上

  □大学本科

  □大专

  □中专

  □高中及以下

  现居住地址

  配偶姓名

  配偶情况

  (如有)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手机

  年收入(万元)

  四、申请贷款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

  □法人账户透支

  □贸易融资

  业务品种

  □其它:

  申请金额

  贷款期限

  个月

  贷款用途

  还款来源

  □助保金

  拟缴纳助保金金额:

  □商品房住宅

  □商用物业

  □标准工业厂房

  □抵押

  □其它

  担保方式

  □质押

  □存单

  □国债

  □保证金

  □银行承兑汇票

  □标准仓单

  □特定动产

  □其它

  价值

  质物

  购买(建)价值

  □保证

  保证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五、提交资料

  (一)企业:

  提

  □营业执照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贷款证交

  资

  料

  (二)企业主:

  □身份证明材料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配偶的相关材料

  □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书

  (卡)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

  □借款人有权机构决议(如需)

  □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如有)

  □近12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账户的对账单

  □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企业资产证明材料

  □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书

  □其它:

  六、声明与保证

  一、借款申请人声明与保证

  1.本人保证上述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意并授权“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机构向有关方面查证。

  2.在签署本申请表格之前已充分了解了“助保贷”业务的管理规定,已充分理解根据该规定所办理业务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同意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机构申请“助保贷”业务。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抵(质)押物共有人声明与保证

  本人完全理解抵(质)押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同意将与借款申请人共同拥有的抵(质)押物用于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机构申请“助保贷”业务的抵(质)押担保。

  抵(质)押物共有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大足区“助保贷”贷款业务审批流程表

  项目申报单位:

  序项目

  号

  内

  容

  贷款

  单位

  基本

  情况

  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

  担保方式

  行业类型

  助保

  贷业

  务推

  经办人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荐

  日

  年

  月日

  项目

  助保

  主管

  贷业

  部门

  务确

  或银

  认

  行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日

  部门

  负责人签字(公章):

  财政

  年

  月日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日

  年

  月日

  经办人:

  助保

  金代

  偿

  年

  月日

  合作

  银行

  年

  月日

  财政部门

  负责人签字(公章):

  经办人:

  年

  月日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日

  政府

  合作

  风险

  补偿

  金代

  银行

  经办人:

  经办人:

  财政

  年

  月日

  部门

  年

  月日

  负责人签字(公章):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日

  偿

  年

  月日

篇五:重庆小微企业贷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06?

  【字

  号】渝办发[2012]183号

  【施行日期】2012.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12〕18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服务意识,着力改革创新,加大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融资总量,增强对民营经济的资金支持

  (一)引导银行加强对民营经济信贷融资支持。推动银行开展针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推广“三权”抵押融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提供多渠道融资服务。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允许向多家银行融资,支持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进行资产转让融资,支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股东定向借款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支持通过发行债券等其他方式融资。推动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序开展小贷资产转让交易。推进银行与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建立合理的银行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引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运用信用保证保险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有效发挥信托、金融(融资)租赁等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服务作用。到2015年,争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规模超过1000亿元,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超过1500亿元。

  (三)推动民营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扶持民营企业境内外上市、到“新三板”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做大做强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形成“入库、改制、托管、挂牌、上市”的持续培育路径,扩大定向增发、股权质押贷款规模,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促进民营企业资本高效有序流动。到2015年,力争挂牌、上市民营企业达到300家以上。加快设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积极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债、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

  二、加强机构创新,提升对民营经济的服务能力

  (四)探索建立再担保体系。设立民营资本参与的再担保公司,为融资担保机构增进信用、分散风险,有效建立再担保、担保和银行共同参与的再担保机制。

  (五)搭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吸收民营资本,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中心,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调剂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通过贷款、发债等多种方式在海内外募集资金,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服务。

  (六)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引导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广泛参与,探索建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海内外股权投资基金落地。发挥科技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力度。

  (七)构建金融中介服务新平台。探索成立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债、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提供中介服务。研究设立逐步

  覆盖全市的乡镇金融综合服务站,为金融机构业务延伸到基层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放宽市场准入,拓展民营资本投资渠道

  (八)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新设、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进入我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地方金融机构。

  (九)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投资村镇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十)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到50%。支持经营状况好、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挂牌上市。

  (十一)鼓励民营资本组建和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各类创新型金融机构。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外包、金融中介等相关行业。到2015年,争取小额贷款公司达到300家,融资担保机构达到200家,股权投资基金达到500家,各类金融服务外包和中介机构达到100家以上。

  四、改善金融服务环境,提高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效率

  (十二)优化金融服务政策。争取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企业等创新型金融机构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15%所得税率。进一步研究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的财税扶持政策。适当提高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微型企业获得创业扶持贷款一律享受基准利率,累计授信额度上限提高到15万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十三)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行业服务收费管理,除国家规定外,对民营企业服务不得附加其他条件。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违规的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强化对小

  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严控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予以优惠。

  (十四)降低民营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成本。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有关政策。通过建立绿色通道、企业税收“减免缓”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改制挂牌上市历史遗留问题和困难。促进形成市级与区县(自治县)配套的企业上市支持政策体系,放大政策叠加效应。

  (十五)改善民营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征信平台。

  (十六)强化政府行政服务。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分级管理试点,向区县(自治县)下放有关审批权限。将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成效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将地方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对机构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十七)加大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力度,坚决打击非法放贷、非法吸储、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保障良好的金融秩序,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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