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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办7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4-30 18:50:07 点击: 推荐访问: 文明办 文明办主任任职表态发言 文明办主任表态发言材料

篇一: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综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创建文明交通环境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5.31?

  【字

  号】哈政办综[2006]40号

  【施行日期】2006.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综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创建文明交通环境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6]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开展综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创建文明交通环境活动的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开展综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

  创建文明交通环境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城市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素质,规范交通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从现在起到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创建文明交通环境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深入开展“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坚持多策并举、综合整治、教育与处罚并重、管理与整治相结合,集中整治城市道路存在的交通拥堵、事故隐患多和交通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促进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明显增强,为把我市建设成为适宜创业、适宜人居、适宜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文明城市提供安全、畅通、文明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市区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严重交通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遵章率大幅度提高,党政军、政法机关车辆驾驶员带头守法行车、文明礼让,交通参与者文明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在道里、南岗2区分别建设2条、其他6区分别建设1条交通文明示范街。

  (二)交通安全状况明显好转,事故黑点得到有效改善,重、特大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规范影响道路交通的非法占道设施和市场,主干街道各类违法占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四)规范客运市场,公交站台和出租车停靠区域秩序明显好转,非法营运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五)监督、规范交通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整治重点

  (一)依法从重整治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一是严厉整治闯红灯行为;二是严查超速超载车辆;三是集中取缔套牌车、假牌车、无合法手续车辆;四是从严处理

  冒进信号、变道不打转向、压线骑线行驶、不按标志行驶、乱占行车道等违法争道抢行行为;五是坚决取缔交通群体违法行为。

  (二)加强整治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格处罚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跳跨隔离护栏和非机动车抢灯越线、骑车带人、逆行、便道骑行,占用车行道兜售物品、卖报、散发小广告等行为;进一步完善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设施。

  (三)切实解决非交通占道问题。综合治理市区马路货场、马路商店、马路市场、马路洗车修车、马路烧烤等非交通占道,马路招工揽活拥挤占道,沿街商店广告牌占用人行道、车行道,客、货车和三轮车在道路上任意停靠、揽活、揽客等。

  (四)突出整治领导机关、政法机关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五)集中解决市政工程与交通管理之间的矛盾。尽力缩小市政工程建设封闭路面,减少道路占用时间,加强交通疏导,缓解交通压力。

  (六)加强对交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依法严惩不作为、乱作为、执法随意、执法不公等违法执法行为。

  四、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大力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由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加强路面管控,集中整治党政机关、政法系统、军警部门车辆开特权车;出租车、公交车、拉运残土车闯红灯、随意变道、随意停车;假牌假证、套牌车辆、无牌无证等无路权车辆上路行驶;遇有交通拥堵群体性争道抢行、下道逆行、违法调头;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员、超载、超速;摩托车、港田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主干道路行人、非机动车不走信号、在车行道随意穿行、钻跨护栏等问题。由市交通局负责,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等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宣传教育;严格审验考核客、货运车辆特别是送子车、危险品运输车驾驶员的营运资质,及时清除不合格驾驶员;规范

  中心区主干道公交站台停车秩序;在公安、城管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下,依法取缔非法营运车辆和客、货运车辆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由市城管局牵头,会同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门清理、整治占道配货、洗车、修车经营和非法广告,以及未办审批手续或未落实交通安全措施的占挖道施工等。由市工商局和市城管局牵头,各区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配合,集中整治占道市场,对市区内占道早、夜市场重新认定,并实施规范管理。

  (二)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文明遵守交通教育。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观看“珍惜生命,平安出行”专题宣传片,倡导领导机关、政法机关车辆带头“守法行车、文明礼让”;定期对党政机关车辆交通违法情况进行通报,并将交通违法情况纳入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评比内容。

  (三)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建委和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继续打通断头路、卡脖路,拓宽交通拥堵路口,进一步完善市区路网格局,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加强行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建设,保障行人过街安全;开展新一轮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工作;完善城市停车专项规划,确定未来5年我市停车产业发展方向,逐步解决停车难问题。

  (四)开展创建文明交通环境活动。由市精神文明办牵头,各区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配合,组织开展“树立交通荣辱观,创建文明交通环境”活动,评选交通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和文明个人。由市教育局负责,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计划,建立中、小学生交通违法行为操行档案。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五进”活动,推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单位、进家庭。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社区等要定期对本单位人员和辖区内居民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共同创建有序、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

  (五)加强对交通综合整治职责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由

  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配合,采取明查暗访、调查走访、组织座谈等方式,对交通综合整治职责单位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执法随意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违法者说情、开脱责任、干扰妨碍执法工作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对打骂执法人员、干扰正常执法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维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营造有利于整治、创建活动开展的良好氛围。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广电局、哈报业集团负责组织各新闻单位,充分利用“声、屏、报、网”等多种媒体形式,对整治、创建活动进行及时跟踪、全面报道,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交通参与者安全出行。要开辟交通宣传专栏,开展文明交通大讨论和专题评论活动,引导广大市民理解、支持交通执法工作,为整治、创建活动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调整哈尔滨市综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创建文明交通环境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XXX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陆文君,副市长王大伟,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春元和市公安局局长王维绪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安全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城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精神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哈报业集团、驻哈部队及武警部队等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春元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忠毅(常务)、市建委副主任郭立杰、市建委副主任兼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副主任刘清玉、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高恩世、市交通局副局长印有伦、市城管局副局长邢志华、市工商局助理巡视员姜一鸣、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局长马柏成和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邹勇刚同志担任。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

  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工作分工落实好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整治、创建任务。

  (二)狠抓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履职尽责,协调配合,迅速启动整治、创建工作,力争在“哈洽会”前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三)严格执法。各成员单位要对执法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全面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用热情服务的实际行动,树立执法部门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对不作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四)加强考核。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将交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市级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各职责单位要将该项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以通报形式公开检查情况。对整治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篇二: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办

  

  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2021精神文明奖发放的标准

  精神文明奖,大部分地方是按年度来发放,也有是按月发放,与目标责任考核奖审批流程相一致,按照干部管理审批程序来审批精神文明奖。具体的标准有三种模式:

  一是定标发放精神文明奖。这种定标发放的方式主要是确定几个等级的标准,大部分是以行政级别来作为发放的依据,或者以单位的类别作为发放依据。比如按正科级人员、副科级人员、科级以下人员分不同标准发放。

  二是参照个人工资额度发放精神文明奖。这种方式较为普遍,主要是参照个人在岗期间的工资作为发放的依据,有些是参照基本工资发放,有些是参照全部税前工资发放。这种形式的发放,每一个人的额度都不一样。

  三是全员标准一致发放精神文明奖。这种方式是以一个标准按人数来发放,与个人的级别或者单位的类别没有关系,每一个人的奖金额度都相等。

  精神文明奖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之间在很多地方的标准大多也不一样。

  精神文明奖发放的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奖发放范围主要是针对在编在岗人员发放的,有些地区只是针对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发放,有些地区则包含

  了普通事业单位人员。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涵盖的范围覆盖也不尽相同。

  在财政状态良好的地方,有些编外临聘人员也在精神文明奖金发放范围之内。在财政较为困难的地方,有些只给公务员发放,其他人员都没有精神文明奖金。还有一些则不发放精神文明奖。

篇三: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办

  

  发挥文明办牵头作用

  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

  2014-07-1009:36:00导读:编者按:由中央文明办、社区志愿服务全国联络总站组织的全国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化工作座谈会,于7月

  7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

  编者按:由中央文明办、社区志愿服务全国联络总站组织的全国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化工作座谈会,于7月7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我省关于《发挥文明办牵头作用

  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经验,作为第一发言单位由省文明办副主任王政玺在大会作了交流。经办领导同意,现予以转发,供大家共同研讨。

  志愿服务制度化是立足国情、省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规范建立志愿服务制度体系的过程;又是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整合力量,构建志愿服务新秩序的过程。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明确要求,文明办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发展。黑龙江省文明办立足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创新的新形势,把握“政社分开”的新要求,立足大局、协调服务、共建共赢,为全省形成“举旗帜、抓主题;强组织、壮实力,建制度、活机制,搭平台、用载体,重管理、增效能,浓氛围、优环境”的志愿服务制度化大格局做出新的探索并取得一些成果。

  一、从健全法规入手,推进志愿服务体制制度化

  领导体制法制化是实现志愿服务制度化的首要前提。我们发挥文明委办公室的统筹协调职能和优势,汇聚各方智慧。一是2010年以省委、省政府两办的名义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为建立文明委领导、文明办牵头、各部门参加的志愿服务领导体制提供行政依据。二是2012年在省人大支持下修订《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首次明确“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规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确立志愿服务领导体制的法律地位。三是2013年依托新修订的《志愿服务条例》成立省志愿者协会,确立志愿组织法人地位,各类志愿组织全部加入省志愿者协会。四是2014年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规范》,以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保证领导体制的规范化。

  二、从明晰责权入手,推进志愿服务组织制度化

  规范组织系统是实现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关键举措。2009年,我省有25类志愿组织,多头管理、自成系统,对于统筹全省志愿服务工作带来困难。我们发挥文明办的规划协调作用,把全省志愿组织规划为区域和专项两类组织。区域志愿组织是在各级文明委领导下,在市、区、街道、社区建立志愿服务总队、大队、中心工作站和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站,构成志愿组织的主干。专项志愿组织是在文明委统一领导下,在省直牵头部门、市、区、基层分别成立党员、青年、巾帼等专项志愿服务总队、支队、分队和志愿服务队,构成“条”“块”结合的组织结构,既保证各级志愿组织体系完整,又保持各专项组织的独立性和系统性,成为组织体系制度化的坚实基础。

  三、从优化运行入手,推进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化

  构建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是实现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决定环节。2011年,我们发挥文明办的牵头和协调组织作用,运用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开发省志愿服务管理系统。一是建立统一的志愿者招募分系统。保证志愿者自主注册、自主选择组织、自主参加活动、自主迁移、自主确认服务时间,自主查看星级和《嘉许证书》。二是建立团队管理分系统。志愿者在自主注册和选择组织、团队的同时,也充实了各级各类志愿组织。志愿团队通过审察志愿者、颁发《志愿者证》、发布活动信息、确认服务时间、组织服务需求对接,成为志愿服务的主导力量。三是建立组织(市、区)管理分系统,赋予组织、活动审察,组织大型活动、星级评选、年度嘉许、“五个一百”表彰,使各级各类组织共享志愿服务资源,初步实现组织管理规范化。

  四、从狠抓落实入手,推进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

  建立落实机制是实现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根本保证。我们发挥文明办统揽全局、综合协调的优势,从2011年开始实施“五年三步走”发展规划。一是壮大志愿者队伍。发挥各级文明办的组织动员优势,以党团员为骨干、以文明单位为引领,以社区为重点,以每年30万人次的大规模培训为支撑,以“十万志愿者进社区”活动和“知晓行动”、“星火行动”和“赶超行动”为推进,使志愿理念深入人心,群众的认同度达到91%,志愿活动参与率达到51%,注册志愿者2375232人,占全省建成区人口22.16%。二是健全志愿组织。发挥文明办的综合协调优势,倡导共享共赢理念,支持各地各类组织依托省志愿服务管理系统,建立覆盖全省4536个社区、3150所中小学校、404个高校院系、931个驻市单位和7147个驻区单位的16013个志愿服务工作站和9910个专项志愿服务队,成为全省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坚实基础。三是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发挥文明办统全局接地气的优势,开展暖心龙江、关爱山川河流、邻里守望等七大系列活动,活动从2011年472次/年增加到75336次/年,年服务时间2260万小时,人均服务时间2.1小时/年,哈尔滨市年人均志愿服务达到5.9小时。今年正月初一就有17494名志愿者参加了各地411项志愿活动,初步实现志愿活动常态化。四是大力倡导志愿服务文化。发挥文明办浓氛围优环境的优势,2011年建立“五个一百”评选机制,每年表彰宣传百名传优秀志愿者、优秀团队、优秀活动品牌。建立星级评选制度,70124人成为星级志愿者。建立年度嘉许制度,37706名志愿者和156个团队荣获年度嘉许。三年来有13人入选全国优秀志愿者。五是连续两年组织志愿服务测评考核,得分最高的城市110分,得分最低的城市仅46分,严肃工作考核制度,得到中央文明办领导好评。发挥好文明办的牵头协调作用,体现了各级文明办的工作自觉、自信和自立,对于整合志愿服务资源,调动各级各类组织积极性,构建共建共享共赢的志愿服务大格局,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正能量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将进一步做好服务、协调和保障工作,为实现志愿服务制度化做出新贡献。(黑龙江省文明办)

篇四: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办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于2008年6月13日业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本《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9月10日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民素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充分调动社会各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没、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依据《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文明单位建设是通过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有效途径。

  文明单位是社会示范作用突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开展,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和地域经济发展。

  要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实际、队伍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坚持常抓不懈。

  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满足职工物质需要和精神文化需求。

  要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设计和开展各项创建活动要从注重实际效果出发,以推动工作和职工欢迎、群众满意为标准,勤俭节约,力戒形式主义。

  第五条

  文明单位建设的范围系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类社会团体、各级各类学校、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各大企事业单位驻省外的直属单位。

  不具有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党的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健全的,应当独立开展文明单位建设工作。

  一个单位具有两个以上的名称,按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座落在县(市、区)、市(地)城内的正式在编人员20人以下(含)的单位和座落在乡(镇)的正式在编人员10人以下(含)的单位,一般不命名为省级以上文明单位。

  第六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坍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部署本级的文明单位建设工作和贯彻落实上级对文明单位建设的有关精神,建立委员单位责任制,确保《条例》精神的贯彻落实。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所辖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日常管理和推荐工作。要掌握基层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强化日常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推荐标准,宣传先进典型。

  第七条

  各级组织应把文明单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目标责任制,把文明单位建设的成效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应为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把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和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财务预算。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命名分为省、市(地)、县(区)三级,各设立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是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二章

  条

  件

  第十条

  文明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一

  体化管理,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奖惩、同步总结。

  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项工作在全省同行业中或所在市(地)区域内处于先进位次。

  (二)创建目的明确,文明单位建设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健全有力,定期研究创建工作。

  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各项创建活动,群众发动广泛,参与面达百分之百。

  文明单位建设规划总结、考评条件、奖惩办法、活动安排等工作机制健全,保障措施有力。

  (三)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清正廉洁,和谐团结,勇于改革创新,工作务实高效。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态度坚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施管理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

  心系群众,关注民生,努力解决职工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群众满意率在95%以上。

  (四)

  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运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实现可持续发展。

  自觉履行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做到文明生产和文明办公。

  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积极响应各级党委、政府和所在街道、社区的号召,主动参加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的创建活动和军民共建、城乡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在抢险救灾、扶贫助学、新农村帮建、城乡环境维护等各项公益事业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五)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确定本单位特色鲜明并相对持久的主题创建活动。紧紧围绕主题创建活动的目标,组织开展针对性和实效性较强的具体活动。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

  开展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和北大荒精神·,培育职工树立爱岗敬业、艰苦奋斗的思想。

  广泛开展本单位内部的文明职工、文明部门、文明家庭等基础创评活动,在此基础上评选一定数量的标兵,激励职工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总结宣传本单位突出典型的先进事迹,组织职工广泛开展学习身边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活动。

  (六)

  自觉践行公民道德规范,经常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活动,建立健全职工道德行为准则。

  教育职工在社会活动中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助人为乐,遵纪守法,见义勇为。

  教育职工在单位工作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明礼诚信,优质服务,热爱集体,遵守纪律。

  教育职工在家庭生活中模范遵守家庭美德。敬老爱幼,夫妻和睦,男女平等,勤俭持家,邻里互助。

  培育职工养成良好的个人品德。注重学习,加强修养,积极上进,谦虚严谨,正义公道。

  (七)教育、科技、文化建设取得明显成绩。结合实际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成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技术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

  对拔尖人才和优秀业务骨干给予工作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关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大力开展科普教育,应用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八)文化体育生活丰富多彩,寓教于活动之中,培养职工竞争意识和团队精神。

  .

  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职工崇尚科学,反对愚昧、迷信和邪教,使职工逐步养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积极参加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配合学校、社会和家庭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制止借婚丧嫁娶、子女入学、生日聚会等进行大操大办的陈规,陋习。文明上网,文明祭祀,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九)

  坚持开展法制教育,职工的民主法制观念较强,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排查化解内部矛盾纠纷。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做到严格·执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无违法犯罪,治安状况和工作秩序良好。

  (十)

  大力开展节约能源资源教育活动,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风气浓厚。

  认真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具体有力,废水、废气、废渣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无滥采乱伐、无违。法占地、无私建滥建等违法现象。

  因地制宜地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单位环境和居住环境,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整洁并不断得到改善。

  第三章

  命

  名

  第十一条

  县(区)、市(地)、省三级文明单位的命名和晋档升级均按照自我测评、自愿申报、逐级把关、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命名一次,命名满四年进行重新申报,重新考评,重新命名。

  第十二条

  凡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认真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一年以上,达到要求标准,可以在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起始申报县级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

  被命名满两年的各级文明单位,符合条件要求,有资格申报同级文明单位标兵。

  已获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满两年,在同行业综合评定居领先位次的,有资格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通过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社会示范作用特别突出,并连续两年以上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单项奖励,有资格破格申报上一级的文明单位。

  县、市级文明单位标兵通过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社会示范作用特别突出,并连续两年获省主管部门综合性奖励,有资格破格中报上一级的文明单位标兵。

  已获省级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两年以上,在全省同行业中综合评定居领先位次,并在两年间受到省委或省政府、国家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达到中央文明委要求的评选条件,有资格申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再经过三年努力具备条件的,有资格申报全国文明单位,连续三届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的,有资格申报全国文明单位标兵。

  第十五条

  农垦、森工、哈铁、石油、高校、省直工委的文明单位创建及推荐工作均按市地统一要求,统一对待。

  在哈尔滨市内的中央直属单位、省委省政府机关及直属单位,文明单位建设及推荐工作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哈尔滨市以外的单位实行属地管理。

  在哈尔滨市内的部属和省属高等院校,文明单位建设及推荐工作由省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哈尔滨市以外的院校实行属地管理。

  农垦、森工、哈铁、石油、高校、省直工委应与地方主管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推荐文明单位应当主动征求被推荐单位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意见。

  第十六条

  推荐命名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条件进行逐项自我测评,实事求是地进行量化打分,并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测评,在本级命名或向上级推荐前要主动征求组织,,纪检、审计、计生、环保、安监、金融、信访、综治、防范处理邪教办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要严格把关,在本级命名或向上级推荐前,召开文明委全体委员会议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单位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管理由推荐机关和命名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双重管理,以推荐单位管理为主。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应当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深入基层帮助研究指导创建规划、活动方案、基础创建、档案建设等各项基础性工作,全面掌握基层单位文明单位建设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文明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在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发展、各项管理等方面不断提升水平。

  各级文明单位应当主动向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请示汇报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接受工作上的指导。

  实行年报告制度,如发生重大问题,在有明确结论后,十日内由被命名单位把情况如实报告给所在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被命名的省级文明单位在有明确结论二十日内由市地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被命名的全国文明单位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按中央文明办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各行业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出自身行业特色的教育活动,活动要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根本,以促进业务发展为中心,以优化服务质量为宗旨。

  行业自身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作为文明单位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命名表彰时,要以开展的具体活动作为命名名称。

  第二十条

  各级文明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档案,为文明单位考评提供可靠依据。

  各级文明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档案,建立规范的纸质档案,按年度成册归档,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文明单位建设档案按三大类别设定:

  加强领导类:主要有文明单位建设的领导组织、具体责任部门的工作职能、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织的例会记录、职工动员会及总结表彰会的相关材料、上级文件及本单位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等相关材料。

  工作机制类:主要有历年的文明单位建设规划及总结、基础创建的考评条件及考评结果、各项工作奖励及处罚结果、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实行·优质规范化服务承诺制的主要内容及落实情况、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规定及落实情况、完成中心工作的保障措施及推进办法、文明单位申报审批手续及事迹材料等。

  各项活动类:主要有为了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而开展的各项思想教育活动,包括集中学习、法制教育、组织参观、专题讲座、演讲竞赛、理论研讨等。

  为了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而开展的各项业务培训活动,包括学历教育、派送进修、集中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组织考试等。

  为了增强团队精神,活跃文体生活而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活动、征文比赛、格言征集、书法展览、摄影大赛、旅游观光等。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必须加强文明单位建设档案管理,把文明单位建设总体规划及实施情况,本级和上级命名文明单位的申报审批手续、事迹材料及命名光荣册,未被重新命名,受到通报批评、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及原因,召开经验交流会和命名表彰会的材料,本级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及落实情况等,收集齐全按年度成册归档。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在机构发生变化时,各级推荐机关要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给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备案,由命名机关做相应处理。

  变更隶属关系:原已获文明单位或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发生变更,工作性质和领导集体没发生变化,创建工作没有间断并符合要求标准,保持原级别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单位改变名称:原已获文明单位或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没有其它重大变故,.

  仍保持原级别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如果工作性质或领导集体成员发生了较大变化并间断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当终止原级别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经过两年的创建,具备条件的可重新申报原级别的文明单位。

  单位进行合并:两个以上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如合并前均为文明单位或标兵,应当保留其主体单位的荣誉称号级别,由原命名机关予以考核认定,并纳入下届命名名单之中;如合并前有一个单位不是文明单位或标兵,需要经过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具备条件的,在下届命名时有资格按照合并单位冲的最高荣誉称号申报。

  单位独立分设:由十个单位又分立出一个以上单位,主体单位保持原来的文明单位荣誉级别;后分立出的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申报分立前文明单位荣誉级别,由命名机关予以考核认定并纳入下届命名名单之中;如果分立后达不到要求标准,应当终止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经过两年以上时间创建具备条件的,可以按分立前文明单位荣誉级别申报。

  单位已经撤销:原已获文明单位或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因单位撤销,应当从正式宣布撤销之日起,终止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如果全体职工或部分职工安排到其它单位工作,该单位不能继承撤销前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对文明单位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在获得县、市、省级文明单位荣誉或晋升为县、市、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和被重新命名为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标兵以及被命名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或全国文明单位的当年,给予职工发放一次性奖励资金,以鼓励职工的参与热情。

  资金来源为:各级文明单位奖励资金均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差额拨款单位按经费分担比例解决;自收自支单位及其他组织自行解决。

  奖金额度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不超过同级财政月平均应发工资额的120%,省级文明单位以下各档次的文明单位均按10%递减。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可按最高档次资金额度发放奖励资金,不得重复发放。

  奖励对象为:本单位在获取文明单位荣誉当年的正式在编职工,包含本年度离退休职王。编外人员奖金由本单位自行决定。

  奖金发放程序为:财政供养的文明单位由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向同级人事部门提供命名名单,人事部门核准被命名单位在编和当年离退休职工人数,同级财政向被命名的财政供养单位拨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被命名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文明单位或全国文明单位标兵的职工奖金来源、资金额度、奖励对象暂按照省级文明单位标兵执行,待中央文明委有明确规定后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获得文明单位荣誉期间,给予本单位相应的精神鼓励。

  各级命名机关应当组织召开命名表彰会,大力宣传文明单位的先进事迹。

  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做出命名决定,印发光荣册并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

  制作牌匾和荣誉证书所需费用,由命名机关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根据命名数额做出经费预箅,报命名机关同级财政审核列文。

  文明单位牌匾必须庄重大方,尺寸和材质规范统一。省级文明单位及标兵的牌匾尺寸为高50厘米,宽70厘米,市、县级文明单位及。标兵的牌匾高和宽分别递减5厘米。材质为亮面白钢,命名称号字体为宋体红字,落款为宋体黑字。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对文明单位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由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一)领导集体成员中有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的。

  (二)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工作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

  (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出现计划外生育,对群众集体上访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

  (五)环境保护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给社会带来较大危害的。

  (六)有生产、经销伪劣、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的。

  (七)缺乏职业道德,单位风气不端正或者服务·质量下降的。

  (八)有聚众赌博、封建迷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十)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六条

  文明单位被撤销荣誉称号或者未得到重新命名,停止发放文明单位奖金,由原命名机关收回牌匾。

  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经过两年时间的创建,符合条件的,可在下届命名时重新申报原档次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满四年未得到重新命名,按下一档文明单位对待,六年以上仍未得到命名,按下两档文明单位对待。

  已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按中央文明委规定时间接受考核。在下届没得到推荐和命名的,按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对待。

  第二十七条

  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和评定的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者由相关部门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篇五: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办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02.21?

  【字

  号】

  【施行日期】1994.02.2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1994年2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根据宪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要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明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凡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属创建文明单位的范

  围。

  第五条

  文明单位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创建活动,实行两个文明建设一体化管理,使之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创建文明单位要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文明单位建设要坚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让群众受益,不准搞形式主义。

  第六条

  各级领导要把组织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自建和共建文明单位活动,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

  第七条

  各级政府、各单位要保证文明单位建设必要的条件,把开展活动所需费用列入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地)、县(区)三级,设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由同级人民政府命名。

  第九条

  县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条件

  第十条

  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战略方针。

  (二)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创建活动,领导得力,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富

  有实效。

  (三)领导班子团结,勇于改革,廉洁勤政,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四)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民主法制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取得明显成效。

  (五)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扎实有效,群众道德素质不断提高,行业风气端正。

  (六)重视教育科技文化建设,积极进行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群众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提高。

  (七)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经常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

  (八)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治安秩序良好。

  (九)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卫生面貌良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十)坚持科学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工作)、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第十一条

  创建文明单位要突出行业特点,加强文明职工、文明户、文明班组、文明科室等基础建设。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要积极参与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省级文明单位必须是被命名为市(地)级文明单位标兵二年以上,在当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的单位。被命名为省级

  文明单位三年,在同行业中处领先地位的单位,可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

  第三章

  命名

  第十四条

  凡属创建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认真自评,均可在所在地申报文明单位。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要部门对申请单位,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审定本级文明单位,同时提出拟命名为上一级文明单位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农垦、森工、铁路的创建活动由各自系统组织;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创建活动由省直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管部门组织。申请省级文明单位的,由其所在系统或负责部门经征求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管部门意见后推荐。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晋档升级要逐级进行,实施目标管理。各级文明单位两年命名一次。命名满四年的单位要重新申报、考核命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定期复查,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省级文明单位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与推荐部门双重管理,以推荐部门为主。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呈报制度。

  第十九条

  各行业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要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结合起来。行业自己评选的文明单位,要使用本行业的专用名称。

  第二十条

  各级文明单位和命名机关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如遇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合并或分解,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对合并和分解后的单位,要由原命名机关重新考核命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并发奖牌;被命名单位可给职工和贡献突出的人员以适当物质奖励。各地、各系统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或成员中有腐败行为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三)生产、销售伪劣假冒商品,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提供色情服务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五)赌博、封建迷信、婚丧大操大办得不到制止,或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的;

  (六)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七)环境污染,卫生面貌差的;

  (八)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和审定的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违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文明村的创建活动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六: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办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处室职责任务细化分工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19.05.08?

  【字

  号】黑文旅发〔2019〕57号

  【施行日期】2019.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处室职责任务细化分工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文旅发〔2019〕57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处室职责任务细化分工方案(试行)》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5月8日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处室

  职责任务细化分工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三定方案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字〔2019〕8号),制定本方案。

  (一)办公室

  1.负责厅机关日常运转、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工作;拟订机关年度、季度(每月)重点工作计划并协调实施。

  2.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厅政务网、资讯网的日常运营、信息网络及设备维护、涉密网络规划建设等工作。

  3.负责重要综合性或大型会议的组织、协调和会务保障工作;负责厅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4.负责邀请省领导及市(地)、相关厅局出席活动的协调工作;负责厅领导出席各类会议、活动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厅领导在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兼职的协调和分办工作。

  5.承担机关重要文件、报告等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编撰文化和旅游年鉴、大事记和史志工作。

  6.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及国家文旅部和有关部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全厅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及厅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7.承担人大和政协建议、提案的分拨和督办工作。

  8.负责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和印章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文书档案工作、指导直属单位文书档案管理。

  9.指导和承办文化和旅游系统的信访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值班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0.负责文旅系统新闻宣传工作、信访舆情管理工作。统筹联系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参与接待海内外文化名人、主流媒体来我省文化旅游考察、采访工作。

  11.负责节庆活动的前期审核工作;负责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12.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1.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督查。参与全省重大综合性规划以及同其他领域融合发展中长期发展重大规划和政策的研究、编制和实施。

  2.开展文化和旅游重大理论、政策研究和发展形势分析,承担文化和旅游改革发展、系统专题调研等工作,促进调研成果交流共享和转化利用。

  3.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上报实施,组织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4.承担机关重要文件、报告等综合性文稿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5.负责文化和旅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等涉法工作;负责机关重大合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6.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

  7.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研究,统筹推进、督促检查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落实工作。

  8.统筹协调“放管服”、营商环境、权力清单、“四零服务”等项工作,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相关部署。

  9.承担对市(地)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事处(含老干部工作)

  1.拟订高素质专业化文化和旅游干部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工作,承

  办军转安置、招录考录、遴选调任、选拔任用等工作;负责干部的政审、考核等工作,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3.承担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工作人员奖惩备案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等工作;定期对直属单位选人用人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制定直属单位人员调配、公开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干部监督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5.承担援疆援藏、挂职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的干部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领导干部社会兼职管理和处级以下干部兼职审批工作。

  6.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承担干部调训等工作。

  7.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相关事宜;负责劳资、福利、养老保险等相关工作。

  8.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相关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和因私出国(境)审核、报批工作(含老干部);负责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管理;归口管理省级文化和旅游系统表彰奖励、示范创建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党组巡视相关工作,承担厅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10.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1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人事档案、制订选拔任用文书。

  12.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财务处

  1.负责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指导执行。

  2.制定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办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

  3.配合推动文化和旅游系统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4.负责本级项目经费管理、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管理本级相关银行账户、公务卡、票据和会计档案工作。

  5.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相关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

  6.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进行合规性审核,配合制定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7.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文物统计工作,并对省直单位和市(地)、县(市)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

  8.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人员培训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落实会计工作相关政策以及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

  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艺术处

  1.拟订全省音乐、舞蹈、戏剧、美术、曲艺、杂技等艺术事业发展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2.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组织艺术家开展艺术创作采风活动。

  3.承担国家艺术基金申报及相关工作。

  4.组织开展全省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协调组织高雅艺术进校园、戏曲进校园、送欢笑到基层、红色文艺轻骑兵等活动。

  5.组织制定各类文艺院团的相关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代表全省水准及地域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我省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创新发展。

  6.承担指导文艺院团职责,组织协调全省各类文艺院团管理等人才培训工作。负责推动艺术与旅游融合,开展各类驻场演出等工作。指导厅直属文艺院团业务建设和内部管理。

  7.指导厅直属文艺单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承担直属文艺单位重大文化活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8.负责艺术发展研究工作;组织开展文艺评论,推动美术创作、改革研究、收藏展览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全省艺术档案相关工作。

  9.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美术创作工程。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公共服务处

  1.拟订全省公共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政策及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政策法规草案。督导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法律法规、政策落实。

  2.承担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群体基本文化权益和旅游服务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3.拟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制定服务标准和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提升服务效能;督导地方政府推进图书馆、文化馆达标建设;指导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4.建立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相关考核指标并监督实施。

  5.组织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指导推进旅游便民惠民服务工作;开展导向性、示范性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活动;督促检查文化惠民工程实施。

  6.指导全省旅游交通体系、集散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标识等旅

  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管理工作,协调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工作。

  7.指导全省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含边疆数字文化长廊建设),推进龙江文化云建设,加强古籍保护及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8.指导、推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和群众文艺创作,指导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和群众业余文艺骨干培养工作,持续开展“结对子、种文化”活动;组织开展系列群众性文化活动(农民文化节、社区文化节、老年合唱节、少年儿童合唱节等)。

  9.指导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开展旅游知识普及推广和旅游公益教育工作,推动志愿服务规范化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老年非学历教育工作。

  10.开展文化和旅游扶贫工作,配合实施乡村振兴的相关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守边固边、兴边富民等相关工作。

  11.承担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科技教育处

  1.拟定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学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

  2.拟定行业职业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艺术类职业院校发展;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专业高等学校共建,开发利用全省各大专院校艺术类专业人才。

  3.拟订文化和旅游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系统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专业人才开发工作。

  4.承担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省级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及管理工作。建设行业智库体系。组织开展申报国家级文化和旅游项目并推广成果应用。

  5.统筹全省社会艺术教育管理,制定全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标准并监督实施。

  6.承担组织协调标准化工作,指导行业技术检测工作;协调开展大数据工作,

  推进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和开发利用。

  7.指导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装备技术提升,协调开展重点装备攻关。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1.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协调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建设工作。

  3.组织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

  4.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场所、传习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负责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能力建设和保护工作队伍培训。

  5.协调国家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和资料,协调接收境内外捐赠、赞助等。

  6.组织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工作和展示展演活动;协调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普及工作,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开发利用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

  7.组织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

  8.协调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工作。

  9.承担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产业发展处

  1.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文化和旅游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综合性产业融合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指导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创新发展,支持产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培育融合发展的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

  3.负责指导、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与金融合作,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特点提供专业产品和服务。

  4.协调、落实国家财政、税收、投资、信贷政策,支持、指导重点产业项目建设;负责编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考评;负责旅游项目管理系统填报工作;组织建立项目库,协调推进产业项目建设,参与重大项目论证、指导和推进。

  5.培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指导、促进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发展;指导、促进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品牌建设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相关行业组织建设和业务工作。

  6.负责建立和完善区域文化旅游产业合作机制,拟订区域、特色产业规划和政策,推动区城、特色产业发展;协调、指导产业重点展会、论坛等活动。

  7.协调推进“一带一路”国际产业合作,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区域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或参与产业领域合作的相关会议、活动,统筹协调产业领域多、双边贸易谈判。

  8.统筹推进产业信息化建设,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组织产业发展理论研究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相关智库建设、“互联网+”等方面的产业工作。

  9.组织指导、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旅游商品品牌提升工作;指导我省文化和旅游系统品牌建设。

  10.组织开展对口支援新疆、西藏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工作。

  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资源开发处

  1.组织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组织指导工作。

  2.承担全省文化资源、旅游资源普查工作。

  3.统筹指导跨区域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旅游资源开发建设。

  4.统筹指导国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旅游景区开放开发等工作;推进景区智能管理系统建设,负责景区管理系统填报工作。

  5.协调指导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检查工作;负责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产业运行数据填报工作。

  6.指导旅游度假区质量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度假休闲资源开发和产品建设等;负责旅游度假区产业运行数据填报工作。

  7.组织拟订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红色旅游资源开发、产品建设、人员培训及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等工作。

  8.监督管理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服务质量和等级报批、审批。

  9.归口管理涉及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方面的行业标准化工作。

  10.承担全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统筹推进乡村旅游发展。

  11.统筹指导全省冰雪旅游、森林旅游、边境游、湿地游和避暑游等规划发展和国家公园创建工作。

  12.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场管理处

  1.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政策,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服务质量提升,依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规范和行业监管。

  2.负责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对全省旅游行业进行综合统计、信息收集和经济运行分析,发布文化和旅游市场运行监测报告。

  3.对全省网络文化市场(网络音乐、网络娱乐、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网络表演等)经营进行行业监管,对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做好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建立文化和旅游市场运行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建立文化和旅游市场信息互联共享应用机制,收集、发布市场管理信息。

  4.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许可工作,承担省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许可工作。

  5.参与制定旅游航线包机(专列)奖励办法;负责全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行红黑名单制度,指导全省旅游先行赔付基金设立与实施;负责防范和化解文化和旅游领域非法集资。

  6.对旅游住宿业和景区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组织制定旅游住宿、星级饭店和游船等场所、设施的标准并监督实施,推进旅游住宿业的科技应用、节能减排和绿色饭店建设等工作,推动国家A级景区经营监管体系建设。

  7.承担智慧旅游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市场相关动态监测,承担涉及市场管理的新闻宣传和数据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

  8.监管假日旅游市场,承担假日旅游的统筹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

  9.负责导游资格、等级考试及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负责旅游从业人员信息变更、旅游从业人员证件遗失及补办工作;承担对导游(含领队)的管理及导游体制改革。

  10.推动落实涉及文化和旅游市场的行业标准化工作。

  11.承担全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和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

  1.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政府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决策部署,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

  2.组织起草全省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规章和法规,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贯彻落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条例》。

  3.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版权)和旅游市场大案要案及跨区域案件;负责指导监督各地案件办理工作,指导各市(地)落实文化和旅游市场投诉和举报受理,督办文旅部、国家文物局受理的举报案件,负责对提出异议的各地办理的执法案件审核,承担旅游市场“诉转案”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文物行政执法及文物保护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

  4.组织落实文化和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指导监督各地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及全省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检查等。

  5.组织落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业务技能训练考核大纲(试行)》,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文化市场岗位大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指导、监督、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

  6.指导和实施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统一全省执法人员及执法车辆标识,组织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风纪管理。

  7.组织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评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

  8.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负责省级执法平台建设、使用和管理;承担移动执法推广使用。

  9.负责承担“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1.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工作。

  2.拟定对外旅游交流机制,承担旅游境外合作交流事务;负责旅游日常外事联络和协调境外及港澳台新闻媒体工作;组织落实港澳台旅游政策,承担港澳台旅游事务工作。

  3.承担文化和旅游中外合作协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办部省合作项目;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商签合作等相关事务。

  4.组织开展中俄文化大集等大型对外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推进边境文化走廊建设。

  5.制定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入境证件申办管理相关规定;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通知书、确认件)、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和外国人来华签证单位邀请函等出入境证件的申办管理工作。

  6.协调指导我省在境外参与的国际艺术比赛、国际多边活动。

  7.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1.研究拟定全省文物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2.指导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负责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调查和管理。

  3.负责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认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推荐工作。

  4.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和世界遗产申报相关审核工作。

  5.负责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项目(包括文物安全技防工程)相关审核、审批事项及监管工作。

  6.负责组织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相关资质认定工作。

  7.承担考古发掘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8.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9.指导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配合文物统计上报工作。

  10.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全省考古勘探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11.承担全省文物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承办工作,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1.研究拟定全省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全省博物馆与旅游融合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省博物馆工作,管理厅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建设。

  3.协调文物保护科技、信息化工作,承担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拟订和推动落实工作。

  4.负责推动全省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

  5.负责博物馆设立备案和监督管理;审查重要陈列内容大纲和设计方案;负责国有文物库房工程项目的规划与建设管理。

  6.负责组织国有文物定级鉴定;负责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及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审核。

  7.负责社会文物流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社会珍贵文物的抢救保护和征集工作;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管理工作。

  8.指导协调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对外及对港澳台文物合作交流、文物展览等。

  9.指导文物相关产业发展,组织推动文物创意产品研发。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推广营销处

  1.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在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宣传推广工作。

  2.负责拟定全省旅游品牌、战略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媒体及相关机构合作,开展全省文化旅游推广营销工作。

  3.负责策划举办文化旅游推广营销活动,组织参加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旅游展会。

  4.负责全省旅游线路产品设计开发,为业界提供市场和产品信息。

  5.负责旅游市场调研分析,研究旅游市场动态。

  6.负责国内区域旅游交流与推广合作;指导省内旅游联盟推广营销工作;承担中国冰雪旅游推广联盟秘书处工作。

  7.负责旅游推广营销奖励政策研究并组织实施。

  8.负责全省文化旅游宣传品、纪念品制作,建立全省旅游图片视频素材库。

  9.负责全省重点旅游节庆活动指导和推广工作。

  10.负责组织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旅行商和媒体来我省踩线活动。

  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安全生产监督处

  1.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及要点;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对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安全工作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配合公安、应

  急、消防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协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安全隐患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3.组织拟订省文旅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并按要求指导、督促应急演练;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安全生产预案拟定和演练落实;负责检查本系统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及日常值班值守。

  4.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安全生产的各项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定期组织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安全信息分析。

  5.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依法参加本系统及行业的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的查处情况。

  6.负责厅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落实,拟订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组织考核并通报执行情况。

  7.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承担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加强和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防范化解文化和旅游系统安全生产风险。

  8.承办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统筹指导文化和旅游系统安全应急工作。

  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机关党委。

  1.负责机关党建工作,贯彻落实省委和厅党组关于党建工作的部署;承担中央和省委开展的各类重大活动的实施、督导、推进工作。

  2.负责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推进机关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导和推动基层党支部优化组织设置,创新活动形式,按期换届选举,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制度。

  3.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承担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发展党员、党员日常管理、党费收缴、党员信息统计、党员培训等;负责评先创优先等表彰、谈心谈

  话和走访慰问等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工作。

  4.负责机关纪委工作,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查处本系统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指导厅直单位纪检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参与党组巡视工作及相关专项检查。

  5.负责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系统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

  6.承担厅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理论学习。

  7.指导督查厅直属单位党组织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开展组织生活。

  8.负责省直文旅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幼等群团及精神文明创建、关心下一代、反邪教、双拥、妇幼、统战等工作。

  9.承担机关的日常考勤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七: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办

  

  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制度

  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省直监狱系统文明单位建设,调动各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真正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作用,提高广大民警职工的文明素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各单位实际,依据《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明单位建设是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打造平安监狱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民警职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民警职工队伍。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应当列入监狱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成立领导机构,下设创建精神文明单位活动办公室,各个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四条

  创建活动要有音像档案和文字档案,要从创建之日起及时收集材料,按年度规范归档。

  第五条

  各单位要保障文明单位建设所需必要条件,把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总体发展规划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依据创建条件制定文明单位的具体标准和规划,每年年初制定全年创建规划,年终进行总结,规划和创建总结要上报省监狱局创建精神文明单位活动办公室(组宣处)。

  第七条

  精神文明单位命名和晋档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命名一次,满四年重新申报命名。

  第八条

  在哈尔滨市内的单位创建工作实行监狱申报、省监狱局推荐、省司法厅呈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和省文明办审批命名,其他单位均实行属地管理,自行组织创建。

  第九条

  推荐命名工作应当坚持条件,遵守程序。推荐前应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精神文明单位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命名的精神文明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民警职工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要加大宣传力度,活化宣传形式,以悬挂宣传标语、编印文明用语、专刊、编制宣传画册、录制录像片等形式,营造创建氛围,增强创建主动性。

  第十二条

  将评选精神文明单位(标兵)、精神文明个人(标兵)活动纳入日常工作,制定评选细则,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创建精神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一)民警职工队伍中有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的。

  (二)有失职、渎职造成工作损失或者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出现计划外生育,对群众集体上访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

  (五)环境保护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给社会带来较大危害。

  (六)有生产、营销伪劣、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的。

  (七)缺乏职业道德,单位或行业风气不端正或者服务质量下降的。

  (八)有聚众赌博、封建迷信、婚事丧事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十)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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