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对相邻建筑影响的主要因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防治原则和房屋安全鉴定的要点,并谈下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 相邻建筑影响因素鉴定防治
新建房屋对周围原有房屋导致倾斜、裂缝或破坏的现象,称为相邻建筑影响。近年来,城市旧城改造、危险房屋的翻建等实施过程中,由于技术处理上存在一定问题,造成相邻建筑影响的民间纠纷逐年上升,纠纷一旦形成,影响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同时造成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探讨相邻建筑影响因素与技术鉴定是很必要的。
一、相邻建筑的影响因素分析
相邻建筑影响分为二个阶段,即建筑过程中的影响因素、房屋建成后地基变形过程中的影响因素。这二个阶段的每一个阶段都可能造成被影响房屋的倾斜、损坏或破坏。
1.1、建筑过程中的相邻建筑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基(槽)坑开挖的边坡影响、施工降低地下水位影响。
首先,基(槽)坑开挖后的边坡影响。当相邻建筑距离较近,基坑较深,开挖后形成的边坡失去稳定,发生滑动。其原因主要是土体内抗剪强度的降低和剪应力的增加这两种因素的相互发展的结果。土体抗剪强度降低的原因主要有三种:(1)气候的变化使土质变松;(2)粘土夹层因浸水而发生润滑作用;(3)饱和细砂、粉土因振动而液化等;土中剪应力增加的原因主要也有三种:(1)在边坡上加载;(2)雨季中土的含水量增加,使土的自重增加,并在土中渗流时产生了动水力;(3)裂缝中的静水压力等。当土中的剪应力超过土的抗剪强度时,边坡就失去稳定,发生滑动。边坡发生滑动,可能突然发生,也可能缓慢进行。对后一种情况,与土的蠕变有关。当原有房屋基础处于不稳定边坡上时,随时有可能使原有房屋的地基松动,造成损坏或破坏。
第二,基(槽)坑开挖的施工降低地下水位影响。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基(槽)坑和基础施工中,对付地下水是一个主要问题,一般常选用人工降水的方法,地下水的大量排出,在抽水影响半径范围内,土中水的渗流过程中受到土骨架的阻力,同时水对土则产生一种反力,就形成了水的动水压力,随着地下水位的降低,土的容重由原有的水中浮重增加到饱和容重,增加了土的自重压力。土的动水压力和增加的自重压力的共同作用,使土能得到密实,固然是好事,但在这个过程中,在降水影响半径范围内,土的密实程度不一定相同,土的动水压力随着离开降水井点的距离增加而减小,将导致降水影响半径内的地面原有建筑物形成不同程度的损坏。
1.2、新建建筑物建成后的沉降对相邻原有建筑的影响。
新建建筑物的基础荷载对于被影响建筑物基础的影响与两者的距离、 荷载大小、地基土的性质等有关,另外,原有建筑物的长高比,两者之间是平行建筑还是垂直建筑也有一定关系。而其主要的影响因素是距离,距离越近,附加压力又叠加影响越大,如为软弱地基,则影响更大。新建建筑物的基础荷载越大,在一定范围内的附加压力叠加影响就越大,而被影响建筑物的长高比越小,影响则小,反之则大。当新建建筑与被影响建筑物平行时,影响较小,垂直时影响较大,这是因为建筑物的横向抵抗变形能力远大于纵向变形能力。另外,当相邻建筑物距离较近时,新建建筑物立体施工, 随着对地基荷载的逐渐增加,地基的变形对原有建筑物就开始产生影响,地基变形速度快,影响则大。
综上所述,所谈影响因素为主要因素, 除此之外,如施工过程中,外来水浸泡基槽、新建建筑的施工速度、原有建筑物的整体刚度大小、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给排水管道渗漏、雨季建筑物周围排水不畅等因素,也将产生一定影响,这些因素如处理不好,不但影响原有建筑,而且也使新建建筑物受到一定损坏。
二、相邻建筑影晌因素的防治原则
2.1、相邻建筑基槽开挖后的边坡影响的防治原则。新建房屋的基础一般要浅于或等于相邻原有房屋基础;当必须深于原有房屋基础时,则应使两基础间保持一定净距,根据荷载大小和土质情况,应大于相邻基础底面高差的1-2倍;若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必须采取有效的边坡临时支护施工措施。
2.2、施工降低地下水位对原有房屋影响的防治原则。新建房屋的基础或桩基础的承台埋深一般要浅于地下水位标高,当必须深于地下水位标高时,应尽可能地降低排水深度,选择最佳施工方案,把施工排水工期缩小到最短。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施工方案应优先选用基坑周围设挡水幕墙、水下施工的方案,减少排水量和排水时间,最大程度地减少施工排水对相邻原有建筑的影响,把相邻建筑的损坏降到最低。当条件不具备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相邻建筑不得出现倒塌事故。
2.3、新建建筑地基基础沉降影响的防治原则。根据《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对于软弱地基,当相邻建筑物的高度(或荷载)差异较大或在已有建筑旁建造建筑物时,其基础间净距离可参照下表数值选用:
表中:1. L为房屋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h为自基础底面起算的房屋高度。
2.当被影响建筑物的长高比为1.5 由表可知,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考后如邻建筑的影响;①两相邻建筑物之一采用长桩基础的;②影响建筑物的预估平均沉降量小于7cm的;③被影响建筑物的长高比L/h≤1.5的;④两相邻建筑物基础间净距离大于12m的。除此之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保障被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使用,虽有影响但可修缮加固恢复原有建筑安全度,也可本着进行经济比较后选择较经济方案进行实施。 2.4、其他影响因素的防治原则。新建建筑物的建造过程中,要做好雨季施工措施,严禁雨水浸槽、建筑物周围存水等现象发生;施工临时用水管道的埋深、防冻、穿过道,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崩裂:建筑物的给排水管道、井池等隐蔽工程要保质保量,严格验收;建筑物施工过程,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高空坠物砸坏相邻建筑。 三、相邻建筑影晌的技术鉴定要点。 3.1、要查阅影响建筑物的施工图纸、地质报告、施工方案及施工有关技术资料,查明影响建筑物的设计意图、施工过程、施工方法、地质情况等。 3.2、查阅被影响建筑物的施工图纸, 无图纸时,应现场查勘其基础埋深。形式、房屋结构损坏情况及特征等数据,计算房屋的长高比L/h值,测量相对位置关系有关数据,查明房屋建筑年代和历史。 3.3、分析房屋的损坏原因。房屋的损坏特征,对相邻建筑影响而言,主要体现在原有建筑物的墙体开裂情况,分析方法如下: 3.3.1、根据影响建筑物的建筑时间,查勘被影响建筑物的墙体裂缝新旧程度和裂缝的特征。一般当影响建筑物竣工后短时间内使被影响建筑物出现的裂缝,均应是新裂缝。裂缝特征:当裂缝自下向上并斜指向影响建筑物时,可能是影响建筑物基坑开挖时形成的边坡滑动造成,或影响建筑物的地基沉降使被影响建筑物地基附加沉降形成墙体裂缝。当裂缝为水平、竖向、斜向裂缝,形式多种多样,并没有规律时,应考虑与影响建筑物基坑开挖时的施工排水有关,这是因为排水影响半径内的土质密实程度离散性所表现的特征;当影响建筑物基底标高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应考虑被影响建筑物自身因素而造成。自身因素主要是温度影响、地基处理不当、结构构造不合理、结构变形、外来水或雨水浸蚀地基等。 3.3.2、查阅影响建筑物的施工图纸、地质报告、施工技术资料,核对是否满足相邻建筑影响因素的防治原则,验算采取的防治措 施是否有效,采用影响因素逐一排除的方法,找出被影响建筑物的损坏原因。 3.4、确定鉴定结论。结论内容应包括:①被影响建筑物的现有损坏程度。应依据现场查勘记录、检测数据和国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I25-99、《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有关规定确定等级。②确定房屋的损坏主要原因。考虑边坡滑动影响时,应审核边坡支护措施的计算书和采用的计算理论条件及选用的经验系数与实际情况是否相吻合,判断边坡支护措施的有效程度;考虑沉降影响时,被影响建筑物的附加沉降计算应采用角点法或感应图法计算附加沉降量。但应注意考虑被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刚度和抵抗沉降变形的能力,来判定沉降影响的程度。考虑施工降水影响时,应审查施工降水方案和方法,核准降水所用的时间,计算降水影响半径,确定影响范围,计算结果出来后,要核对一下现场情况与计算结果是否相吻合。③确定影响因素的发展趋势和房屋损坏的发展结果。当为边坡滑动影响时,由于影响建筑物基坑槽形成的边坡存在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发展趋势与支护措施有效程度和土质情况有直接关系,当属不稳定边坡时,其边坡上的房屋即属危险房屋,发展结果将可能出现倒塌。当为沉降影响时,地基变形延续时间是确定影响因素发展趋势的关键,建筑物的最终沉降量与施工期间的沉降量关系是预估被影响建筑物损坏发展结果的重要问题,一般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完成的沉降量,对于砂土可认为其最终沉降量已基本完成;对于低压缩性粘土可以认为已完成最终沉降量的50-80%;对于 中压缩性粘土可认为已完成20-40%;对于高压缩性粘土可认为已完成最终沉降量的5-20%。同时,计算最终沉降量,审查结构设计的合理性,来确定发展趋势和结果。当为施工降低地下水位影响时,一般可认为停止降水后其影响已结束。 四、笔者的几点思考。 4.1、相邻影响的鉴定一定要从建设工程开始就实施跟踪观测,这不仅能随时获得准确可靠的第一手数据,有利于查勘鉴定,也有利于当事双方的纠纷及时解决,更有利于采取措施"防微杜渐",防止房屋出现严重损坏乃至发生危险。近几年来由于建设工程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观测鉴定,挖基坑时相邻房屋“滑入”基坑倒房塌房、或房屋开裂、倾斜的事例全国已屡见不鲜,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4.2、相邻房屋影响的鉴定比较复杂,尤其是这一类型的纠纷鉴定一定要占有大量的资料,采取大量必要的技术手段。从地质、水文、气象结构设计、施工方案、施工与设计的配合、修改、分阶段验收、材料选用,乃至竣工后的使用情况等等方面的资料才能进行综合分析,这不是光从被影响房屋产生的裂缝、倾斜或附近发生的情况就可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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