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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历史建筑的文化特色及其产业价值初探

摘要:分析了辽宁历史建筑类型与特色;阐述了历史建筑保护的经济理念及策略;探讨了辽宁历史建筑保护及其产业价值开发的原则。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yp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historic buildings in Liaoning Province,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protecting them from the angle of economy and puts forward the principles of preserving and developing those buildings.

关键词:辽宁历史建筑;文化特色;产业价值;保护;开发

Key words: historic buildings;cultural characteristics;industrial value;protection;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6-0001-02

0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历史建筑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了新的时期。历史建筑遗产保护中经济现象受到人们的日益关注。要更好地实现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目的、实施历史建筑遗产保护行为,就必须通过应用价值创新、产业协作、政府干预、产权管理与制度创新等现代经济手段,以提高历史建筑保护的经济收益,实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历史建筑保护的成本投入与收益平衡。

1辽宁历史建筑类型与特色

1.1 以沈阳“一宫两陵”为代表的文物古建筑这种类型的文物古建筑在辽宁省内有11处,其中世界遗产4处(沈阳故宫与“盛京三陵”),是文物中的瑰宝,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如沈阳故宫,她与北京故宫构成了中国仅存的两大完整的明清皇宫建筑群。2004年7月1日,在中国苏州召开的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批准中国的沈阳故宫作为明清皇宫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它以独特的历史、地理条件和浓郁的满族特色而迥异于北京故宫。沈阳故宫金龙蟠柱的大政殿、崇政殿,排如雁行的十王亭、万字炕口袋房的清宁宫,古朴典雅的文朔阁,以及凤凰楼等高台建筑,在中国宫殿建筑史上绝无仅有;极富满族情调的“宫高殿低”的建筑风格,更是独一无二。

1.2 以大连“西洋风格”为代表的城市近代建筑及其街区这类建筑在辽宁省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主要集中在大连和沈阳等大中城市。这类老建筑多建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式建筑,这些老建筑不光具有巨大的历史价值,而且不乏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都极具保留和研究价值的优秀建筑,在过去的岁月里,一些老建筑还留下了不少名人和国家领导人的身影。对于城市而言,这些老建筑犹如“活化石”,留下不同时期人类生活的痕迹,传承着城市文化的信息,是一笔失去了就永远无法找回的宝贵财富。在大连,中山广场周围融合了欧洲多种流派风格的老建筑群、大连天百大楼等历史老建筑。为了保持城市的特色和传统文化风貌,保持城市历史的延续性,2002年,大连市政府曾向社会公布了第一批重点保护建筑名单,将包含了各个历史时期建成的、代表了不同建筑风格的101处老建筑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并成立了市重点保护建筑维修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重点建筑保护工作计划,制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督促、检查、验收维修工程等。在沈阳,以“奉天驿”(原沈阳南站)为代表的日俄近代建筑和以张作霖官邸、奉天纺织厂、东北大学等为代表的西方古典式建筑,由文物部门列出名单,沈阳首批选定了70处历史建筑。从2004年开始,沈阳市相关部门着手起草《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首次以立法形式开出沈阳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名录,提出了包括历史城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1.3 以沈阳“产业类历史建筑”为代表的工业建筑这类建筑在辽宁的数量是非常庞大的,尤其是以沈阳和大连为多。在此仅以沈阳为例。这类历史建筑是最能发挥其产业价值优势的。拥有近百年工业发展史的沈阳,曾经在新中国工业发展史上创造了无数辉煌,诞生过数百个共和国第一,蕴藏着丰富的工业文物资源。这些不可再生的工业文物,是沈阳工业文明发展的“见证者”。据调查统计,1965年以前建厂的沈阳市工业文物遗存的家底——尚存36处工业文物遗存。大体分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清末至民国时期,特别是19世纪30年代以前沈阳民族工业时期的一些遗存,有7处,主要集中在大东区;第二种是日伪时期,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日本侵略沈阳时期的工业遗存,有18处;第三种是解放后国民经济恢复发展时期,特别是“一五”时期发展起来的工业遗存,有11处,后两种主要集中在铁西区。另外,铁西区还有26处厂房、建筑等列为暂不拆除的范围。在被调查的129户大、中型企业中,有工业文物的企业36户,没有工业文物的企业36户,工业文物底数不清的有57户。只有近1/4的企业中留有工业遗存。虽然只有近1/4的企业中留有工业遗存,但是价值比较高,保护得比较好的大体上有三种状况:一是历史比较久远的传统生产工艺流程,或是原厂房建筑、生产工具等,至今仍保存完好的有19处。二是许多企业都建有保护工业文物遗存的展示馆、档案馆,有的还建起了博物馆。三是编辑、整理、印刷了一批工业文物保护资料。铁西区整理出了“铁西区创造的新中国500个第一”,大东区出版了“大东区文物古迹普查汇编——民族工业部分”、“大东工业的起源与发展”、“大东工业之最”等。这些为如何进一步做好工业文物保护的开发和利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作为见证沈阳工业发展历史的工业文物,是沈阳文物宝库中最璀璨的一部分,然而目前却有许多工业文物散落在沈城的各个角落,不为人所知。抢救工业遗产,已是刻不容缓。保护、利用好这些不可再生的宝贵的精神财富,重新利用和发挥旧的产业遗存作用、处理好旧的工业遗存同地区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2历史建筑保护的经济理念及策略

2.1 历史建筑保护的经济性从经济学角度看待历史建筑,可以发现历史建筑具有商品与公共物品的双重经济属性。一方面,作为不动产,历史建筑具有商品的特征,拥有房地产的价值,可以带来经济收益;另一方面,历史建筑处于城市之中,无偿给公众带来形式美感和文化愉悦。正是由于其双重属性,历史建筑保护的成本与收益也不同于一般商品。

2.2 提高内部收益的经济策略在市场经营中,历史建筑规模小、限制多、收入低,因而提高历史建筑保护的内部收益不能像一般商品可借助提高规模或降低成本来实现。但在信息时代,西方新经济理论为历史建筑保护提供了价值创新与产业联动等新的收益增长方式。

2.3 外部收益内部转化的经济策略

2.3.1 政府干预手段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对历史建筑保护的干预措施主要有资助手段、规划手段、处罚政策等。

2.3.2 产权管理手段在历史建筑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历史建筑的外部经济性体现为对周边产业经济利益的提升,周边的地产商、商业运营者是外部经济性的受益者。根据科斯定理,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可以由这些地产商和商业运营者与历史建筑所有者进行谈判、协商,促使这部分外部经济效益回归历史建筑;或者直接将历史建筑以及受其外部经济性密切影响的地产商、商业运营者进行合并,合并后历史建筑的外部利益自然内部化了。上海新天地项目是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周边地区的整体开发的典型实例,香港瑞安地产公司将上海传统里弄建筑保护和紧邻地块的房地产开发结合起来运作,在开发前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了历史建筑保护,提升了街区的区位价值,通过周边地产的升值实现了历史建筑外部经济性的内部化。

2.3.3 制度创新手段技术的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人们如果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构建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西方经济理论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过程的关键,只存在没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只存在没有效率的制度,不存在没有效率的国民。要使历史建筑在市场经济中既得到充分保护又发挥其价值,需要对现有的产权制度、市场体系、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尽快地让社会形成保护的公德,减少对历史遗产的破坏,充分利用市场形成依法管理历史建筑资源的局面。第一,明晰权利与责任。明晰所有者、开发者、使用者、监管者的不同权利与义务。区分参与历史建筑保护的个体,赋予其相应的使用权、所有权、开发权等各种权利,落实保护、维护等责任。通过法律的强制性,真正做到权责分明,维护保护者的利益。第二,建立市场体系。为使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在历史建筑保护的工作中发挥作用,需建立土地、二手房、知识产权、开发权、知识产权等相关市场体系,促使企业、个人成为保护的主体,实现“以政府、市民参与”向“政府扶持、企业运作、市民参与”转变,将历史建筑保护纳入市场化运作的良性轨道。第三,完善配套法律。加强必需的控制和引导,防止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带来的后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使其成为具有权威性的保护文件,为保护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开发时出现“拆”或“留”的两难的抉择。并细化建设性破坏刑事责任追究权,扩大文物保护部门的权力,包括执法权等,加强对市场行为的有效监管。

3辽宁历史建筑的保护及其产业价值开发的原则

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市场的发展和培育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方式提供更多的可能,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提供了长效的动力。同时也应看到市场机制在历史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完善的市场体系、有力的政府干预、健全的法律制度将是弥补市场缺陷的武器。历史建筑是的宝贵财富,是不可再生的战略性资源,合理长效地利用历史建筑这份宝贵的文化遗产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3.1 以沈阳“一宫两陵”为代表的文物古建筑以保护性利用为主

3.1.1 保护原则: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以保护为主此类文物古建筑必须严格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保护性开发。它的文化意义和社会效益无论如何不能仅用一时的经济投资衡量。

3.1.2 产业价值的实现:通过文化价值和区位优势实现产业运作这类文物古建筑严禁改建,只能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通过挖掘其自身的文化内涵、加之文物古建筑本身所具有的卓越区位来实现产业运作。保护能够赚钱不再是一句口号。

3.2 以大连“西洋风格”为代表的城市近代建筑及其街区以保护和利用并举为主

3.2.1 保护原则:保持个性使老建筑风采依“旧”为保持城市的特色和传统文化风貌,保持城市历史的延续性,2002年,大连市政府曾向社会公布了第一批重点保护建筑名单,将包含了各个历史时期建成的、代表了不同建筑风格的101处老建筑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并成立了市重点保护建筑维修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重点建筑保护工作计划,制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督促、检查、验收维修工程等。大连市政府批准的重点保护建筑,全部佩戴统一颁发的保护标志牌,并设置了一系列“禁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在这些建筑的立面和主体以上空间设置固定广告牌,不能擅自改修、改建、增设、拆除有损于主体结构的设施、设备,不准在保护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不能擅自安装影响建筑寿命的动力设备。自大连市重点保护建筑维修管理办公室成立以来,大连市共对10处重点保护建筑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了维修,在外观上均保持了老建筑原有风格、风貌。

3.2.2 产业价值的实现:通过社会力量的合理使用和参与抢救使老建筑增值大连市的老建筑目前绝大部分都在使用,有的用作政府机关办公,有的是为医院、学校、餐饮、宗教活动等使用。对老建筑的维修,大连市规定,谁的产权、谁使用,就由谁出资维修,市政府也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拨出专项资金,对国有重点保护建筑有计划地进行修缮。但是,由于这些老建筑年代久远,修复原貌需要大量资金,单靠有限的政府拨款和产权单位筹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特别是在第一批重点保护建筑中,有20多处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破损更为严重,有的已濒临倒塌,急需吸引社会资金进行抢救性维修。据了解,目前大连市已经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产权转让、置换或房屋租赁的形式,承担重点保护建筑的维修养护义务。一些企业和市民也通过各种形式向市重点保护建筑管理办公室提出保护老建筑的意见建议。

3.3 以沈阳“产业类历史建筑”为代表的工业建筑以保留—再利用—再创为主

3.3.1 保护原则:保留—再利用—再创造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如何对待工业遗产已经成为全世界的重要课题。事实上,对工业遗产的保护,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德国的鲁尔工业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工业区之一,德国对这一工业区的保护,堪称保护工业遗产、复兴工业文化的最成功范例。通过产业转型,五座大型的公园出现在鲁尔工业区,旧工厂改造成了展览馆,起重架的高墙和煤渣堆被改造成攀岩训练场,旧的炼钢厂冷却池变成潜水训练基地。一座高100多米、宽60多米、曾是世界第二大的废瓦斯槽被改造成富有太空意境的展览馆,当年的工人当起了导游。这样,环境问题解决了,就业问题解决了,工业文物得到了保护和再生,鲁尔这个老工业基地重新焕发出青春。工业建筑有它自己的形象和空间组成特点,它往往以工业语言表述着它自身所具备的工业美。由于工艺过程的需要,工业厂房往往可以提供一些建筑体量相当大的空间,这些空间又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不仅可以为改作他用而满足许多不同的需要,可以在其中进行有创意的分划,还可以带来其他建筑常常想要而不可得的空间条件。我们应该以“保留—再利用—再创造”的理念对待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老工业区,使它在现代化的建设中成为更具有地域特色与历史文化厚度的新城区。

3.3.2 产业价值的实现:进行创造性再利用产业类历史建筑有经济价值、文化价值,有与文化创意结合的特色。如何合理对待产业类历史建筑,成为重要而迫切的问题。尤其建成年代较晚和艺术性不强的特殊建筑类型,必须进行创造性再利用,这样可使许多产业类历史建筑重新发挥作用。以上海为例:2003年上海市政府提出建立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从政府到公众到专家,基本没人反对保护,没人说因为保护影响了城市发展,这反映了社会共识。上海产业建筑再利用和发展可归纳为以下几个阶段:民间阶段。以商业贸易为主体,如90年代中期区位较好的厂房的改造;艺术家与政府互动阶段。艺术家和设计师的创意活动引发政府对遗产保护的重视;工业厂房改造和再利用规模化阶段,如8号桥在较短时间内重新被改造和再利用;由政府主导推动产业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阶段。如上钢十厂改造为上海城市雕塑艺术中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历史建筑的文化特色是极其鲜明的、产业价值是非常巨大的,如果能够兼顾好保护与开发,其社会效益、经济收益都是可观的,上海、苏州、广州、福建等地已经在吸收世界先进经验基础上取得了极大的成功,收到了良好的效益。但辽宁省则还有很多问题,同时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辽宁省需要在保护与开发问题上,认真研究和吸收世界先进的保护理念和经济策略;学习和借鉴上海、苏州、广州、福建等地的先进经验与具体做法,将辽宁省的历史建筑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在全国领先的水平;将辽宁省历史建筑、特别是产业价值充分地挖掘出来,为振兴老东北工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提供成功范例。

参考文献:

[1]阮仪三,张艳华,应臻.再论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城市遗产保护[J].城市规划,2003-27[12]:48-51.

[2]刘炜.历史建筑保护的经济理念及策略[J].中外建筑,2008,(09).

[3]冯·格康.建筑和可持续性[J].世界建筑,2000,(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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