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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收入分配;发展定位;发展策略;转变
[摘要]深化我国收入分配改革需要着重抓好三个转变:发展定位由改革开放之初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转变到“使多数人都富起来”;发展策略由“低工资低物价”转变到“更多地依靠技术和管理创新”,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差别化地提高劳动者报酬、部分农副产品和资源类产品的价格;分配改革的重点由收入再分配转变到收入初次分配和财富再分配。当前的改革要特别关注和解决财富占有不公问题。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3)-04-0005-09
收入分配不合理既是我国内需不足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这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政府的共识,因而收入分配改革现在成为关注度最高的话题之一。近年来,围绕收入分配改革,学术界提出了不少的思路和建议,政府也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措施,有些政策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现状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我认为,进一步深化我国收入分配改革,需要抓好发展定位、发展策略和分配改革重点三个方面的转变。
一、发展定位转变
发展定位也就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是什么。发展定位与政策导向密切联系在一起,各种政策总是围绕发展目标来制定和实施。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后来他反复强调这个发展思路。如果考虑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的话,“共同富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长期目标或远期目标,也就是我们搞改革开放,搞市场经济,不断提高生产力,大力发展经济,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全社会、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邓小平同志为我国改革开放确立的短期目标,也就是通过10年20年的努力,使得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改革开放之初的背景下,这个短期目标定位很重要:它考虑到了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事实,考虑到个人能力和机会的不平等的事实;确定这样的发展目标,对于打破当时在分配领域普遍存在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对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构建劳动、生产、投资和创新的激励机制,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活力之所以不断提高,经济获得长期的高增长,潜在的生产能力不断增长,与通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导向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有非常大的关系。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目标已经基本实现。我国现在不但拥有一个高收入群体,而且拥有一个身家过亿元的富豪群体。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3月底,我国年收入超过12万元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为300万左右。胡润研究院2011年9月7日在上海公布的《2011海南清水湾胡润百富榜》称,中国百亿美元富豪达到127位,比2010年增加三成,比2009年翻了近一倍;十亿美元富豪达到271位,比2010年增加四成多,比2009年翻了一倍多。前1000位上榜富豪平均财富59亿元(人民币),比2009年上涨51%,比2010年上涨20%。根据瑞士瑞信银行2012年10月22日公布的《2012年全球财富状况报告》,由于全球经济衰退和欧债危机,2012年世界各国家庭财富总量较前一年出现萎缩,中国成为全球家庭财富增长最快的国家;中国2012年拥有的百万美元财富的富豪人数为96.4万人,在瑞信列出的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排名第七位,落后于美、日、法、英、德、意,但人数略多于澳大利亚(90.5万人)、加拿大(84.2万人),占世界百万富翁人数的3%。中国净资产超过5000万美元的超级富豪约有4700人,超过日本的3400人。可见我们现在的富人和富豪群体的规模已经不小。不过,这个数据很可能还有遗漏,真实的富人和富豪的规模可能比上述数据还要大,因为我们有些人愿意藏富而不愿意露富。所以无论哪个财富(或富人)排行榜,都不可能把所有的富人“一网打尽”。
既然“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短期目标已经实现,而“共同富裕”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远期目标,我们不可能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很快就走向“共同富裕”。根据2011年11月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提供的信息,到2010年底,按照年人均纯收入1274元的扶贫标准,我国农村贫困人口还有2688万人。这些人的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74元,因此他们还是需要扶贫的对象。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2011年8月发布了一个《2011中国城市发展报告》,这个报告说,根据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有关数据计算,中国目前城镇贫困人口大约为5 000万人。把这两个数据加起来,我国城乡贫困人口就差不多是7 700万人。这还只是需要扶贫和救助的对象,如果再加上中等收入以下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低收入人口,这个数字还要更大。贫困人口加上低收入人口很多,说明在一段时间以内,我们还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或者说,我们眼下追求“共同富裕”还不太现实。因此,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共同富裕”这中间,还应该有一个中期目标或过渡目标。那么我们的中期目标是什么?我认为这个目标是“使多数人都富起来”,这个目标类似于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也就是说,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首先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再“使多数人都富起来”,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可以说是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又一个“三步走”战略。
因此,我们现阶段的改革也好,各项政策也好,应当围绕使多数人都富起来的目标进行制定和调整。总体的思路是,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经济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开放更多的投资渠道,进一步鼓励个人创业和发明创新,进~步消除资源和劳动力流动的障碍,等等。这些改革,这些政策调整是使更多的人有机会增加收入和财富。
二、发展策略转变
所谓发展策略转变,具体来说就是改变低工资低物价的发展策略,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转变到更多地依靠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差别化地提高工资、部分农副产品和资源类产品的价格。
新中国建立以后,以及改革开放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策略就是低工资低物价。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1952年、1978年和1990年我国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445元、615元和2 140元,按当年的人民币对美元的年平均汇价(中间价)折算,这三年我国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199.8美元、357.6美元和447.4美元。1953—1979年我国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由495元增加到668元,年均增长仅为1.16%;1978—1993年我国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由615元增加到3 371元,年均增长为12.01%;1994—2010年我国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由4 538元增加到37 147元,年均增长为14.04%。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城镇职工的货币工资增长较快,但是考虑到物价上涨,实际工资增长并不快。1978年到1993年,虽然城镇职工的货币工资增长了4.48倍,但是同期的物价指数(CPI)也上涨了2.94倍;1978年到2010年,城镇职工的货币工资增长了60.4倍,同期的物价指数(CPI)上涨了5.76倍。这说明我国职工工资长期被保持在低水平上,只是近十几年实际工资才有较快的增长。低工资表明我国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价格低廉;工资低再加上资源类产品和原材料价格低,就使得我国许多产品的生产成本低,从而形成了我国的长期低物价。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通过实施这种低工资低物价的策略来谋求并加快经济发展是必要的。低工资和原材料低价格有利于企业保持较低的生产成本,从而有利于企业用比较低廉的价格把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上去。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企业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和自主品牌等方面都没有比较优势,低工资低物价就是一种比较好的、也是唯一可行的竞争策略和发展策略选择。
我们应当看到,从长期来看,低工资低物价的发展策略是有局限性的,是有副作用的。这些局限性和副作用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它不利于劳动力和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因为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使用资源的代价低,这就易于造成一些企业浪费性地使用劳动力,浪费性地使用资源,劳动力和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第二,不利于提高劳动报酬。因为我国劳动者的报酬主要还是来源于工资。长期的低工资不利于劳动者的报酬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生产的发展稳步提高。第三,不利于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工资偏低说明工资不能正确地反映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不能真实地反映劳动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同样,资源类产品的价格偏低,意味着这些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这意味着我们的一些生产要素和产品的价格是扭曲的,价格信号是失真的。这种扭曲和失真的市场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就不能够很好地发挥它应有的功能。第四,不利于资本深化和技术进步。如果我们的企业依靠低的劳动成本和原材料的价格就能够盈利,就能够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那么企业在改进技术,进行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方面的动力就会减弱,使用技术含量高的资本设备的动力就会减弱,因而不利于资本深化和技术进步。第五,不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企业如果可以通过低工资低物价获得低的生产成本就能赚钱的话,它没有必要在提高产品质量上下功夫,没有必要在提高管理质量上下功夫。显然这对于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是不利的。第六,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虽然过去,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我们主要通过这种低成本打开了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了一定的份额,并且在21世纪的头几年我国的出口贸易有过迅猛的增长,但是今天我们看到,经济全球化在不断发展深化,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贸易摩擦、贸易纠纷越来越多,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一些国家出于自身的利益,对我们的产品出口设置越来越多的障碍,动不动就对我国的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他们调查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认为我们过低地维持了劳动力低价格,或者认为我们变相地给某些产品进行了补贴。低工资低(资源)价格就成为我们出口产品受调查、受打压的一个口实,一个理由。因此,长期实行这种低工资低物价的发展策略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不利于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第七,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许多方面的内容,包括生产发展要更多地依靠技术进步,更多地依靠知识积累而不是更多地依靠劳动力和其他资源的投入,保持经济、环境和社会协调发展。如果我们继续实行低工资低物价的发展策略,它就不利于企业更多地采用先进的技术,不利于企业进行发明和创新,不利于企业采用质量更高技术性能更好的机器设备,不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知识和素质,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因此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也就是说,低工资低物价的发展策略在我国经济发展史上确实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长期实行下去显然副作用会越来越大,局限性越来越明显,甚至负效应可能会超过正效应。所以现在应该逐步调整我们的发展策略。
我认为,通过这些年的改革开放,通过引进外资(包括技术、设备和管理方式),目前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竞争力都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继续依赖低工资低物价的发展策略将使我们的企业和经济发展患上“低成本依赖症”和“发明创新懒惰症”。如果企业只要通过低资源代价和低劳动价格就可以赚钱,就可以在国内外市场上打开产品销路,它何必去花功夫费力气来进行技术创新,采用更好的机器设备,在管理上下功夫呢?所以它必然会患上“低成本依赖症”和“发明创新懒惰症”。一个经济体一旦患上这类疾病,将会长期在低水平陷阱中徘徊或陷入恶性循环。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来源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结构中的比重不断提高,但是工资性收入目前仍然是我国城镇绝大多数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出售农副产品的收入则仍然是目前我国农村绝大多数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见表1和表2。
表1数据表明,近些年来工资性收入占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的比重虽然呈下降趋势,但是这个比重仍然在65%以上,而其他三类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的比重还不到35%。
表2显示的是我国农村居民的总收入来源结构变化。
表2表明,目前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的90%以上是来自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虽然工资性收入占比在逐渐提高,但是农民总收入中的60%以上还是来源于家庭经营性收入,而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中的80%以上又是来源于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的收入(见表3)。
可以说,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大多还是来自传统农业,农林牧渔业产品价格水平直接和农民的收入水平联系在一起。
由上可见,改变低工资低物价的发展策略,逐步、差别化地提高工资水平和一部分农副产品价格水平将是提高我国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主要途径。
需要指出的是,工资和一部分农副产品价格提高既会产生总需求效应,也会产生总供给效应:一方面,工资和一部分农副产品价格提高会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因而会增加居民的消费需求,但是另一方面,工资和一部分农副产品价格提高又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我特别强调工资和一部分农副产品价格的提高应当是“逐步”的、“差别化”的,而不是一步到位的、平均主义式的。之所以强调“逐步”,是考虑到这种工资和一部分农副产品价格提高带来的生产成本上升可以通过企业改进技术和管理来逐步加以消化;之所以强调“差别化”,是考虑到不同行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不同,单个劳动者对生产的贡献大小不同,工资提高的幅度或速度也就应当不同。我所说的提高农副产品价格不是指农副产品全面提价,而是指一部分农副产品价格提高,这里的“一部分”主要是指那些需要政府实施保护价但是保护价又偏低或还没有制定保护价的那些农副产品。
同样,资源类产品价格改革也应当是“逐步”的、“差别化”的,要考虑到资源类产品价格提高可能产生的通货膨胀压力以及经济对这种价格提高的消化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分配改革重点转变
第三个转变是分配改革重点转变。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以来,我们重视的主要是收入再分配——通过税收、补贴和转移支付来调节收入分配,似乎收入初次分配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政府管不了管不好或者政府不应当管。收入再分配固然重要,但是现阶段分配改革的重点应当转向收入初次分配和财富再分配。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我认为主要是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贯彻落实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市场经济下,通行的收入分配制度是按要素贡献分配,哪种生产要素对生产(成果)的贡献大,它得到的报酬就多,这样有利于调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生产和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建立劳动者报酬的联动机制或者叫做指数化机制。所谓劳动者报酬的联动机制或指数化机制,就是劳动者的报酬与企业的效益联动增长或者按指数化增长。农民的人均收入与GDP或者是人均GDP联动增长或者是按指数化增长。所谓联动增长,就是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的效益提高,劳动者的报酬也随之提高。所谓指数化增长,是指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或企业效益按照什么样的速度增长,那么劳动者的报酬也按照这样的速度增长(“全指数化”联动增长),或者按低于这个行业劳动生产率或企业效益的增长速度进行增长(“半指数化”联动增长)。这种联动增长或指数化增长应当是我们初次分配制度的基本构件之一。
之所以要把联动增长或指数化增长作为初次分配制度的建设内容,是因为在过去相当长时期,我们有些企业的效益增长很快,盈利率很高,但是我们的劳动者报酬好多年原地踏步走,原封不动。这当然不利于企业的净收入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合理分配,企业内部的生产成果初次分配不利于劳动者的收入增长。之所以在初次分配环节造成收入分配不合理,主要是我们现行的初次分配制度不健全,缺少—个劳动者报酬与其贡献挂钩的机制。现在在我国企业内部,企业高管和普通员工的薪酬是按两种不同的机制或规则决定的:企业高管的薪酬是和企业效益挂钩的,企业效益越好,这些高管的报酬就会越高,甚至在一些企业还有股权激励,也就是说,企业高管的薪酬是和企业绩效同向变化的,但是企业普通员工的薪酬没有这样的挂钩机制。企业普通员工的薪酬标准是由员工的表现来决定的,而员工的表现主要是由企业的中层干部来核定的。也就是说,—个员工在这一年的薪酬奖金是多还是少,就看他的表现,而他的这个表现是企业中层领导认定的,这样主观因素就很大,随意性就很大。也就是说,企业一般员工的薪酬并不和企业效益直接挂钩。这样一来,劳动者的报酬就可能和企业效益脱钩,没有直接联系。现在在许多企业,事实上是企业高管自己决定自己的薪酬,同时又决定企业中层管理者和一线劳动者的薪酬。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市场上,由于总体上是劳动供给过剩,劳动供给方对劳动市场上的价格(工资)的影响力是很小的,决定工资水平及其增长率的力量主要是劳动的需求方。
图1反映了1993-2008年我国工业增加值中工资和税后利润占比变化情况。其中2000年是转折点:在2000年以前,工资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一直高于税后利润;2000年开始,税后利润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一直高于工资,并且二者呈此涨彼消的变化,差距在不断扩大。
再看农民的收入增长。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的收入增长在大多数年份是不理想的,无论是农民的经营性收入,现金收入还是纯收入,扣除物价变动后的实际增长速度在绝大多数年份都低于实际的经济增长率。图2显示的是1993年以来农民纯收入的实际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的比较,其中经济增长率分别用GNI增长率和GDP增长率表示。
图2表明,除了近2-3年,1993年以来,农民的纯收入增长都大大低于经济增长速度,许多年份农民收入的增长不及经济增速的50%!
因此,我们要提高农民的收入,增加农民的消费,就要使得农民的收入有一个合理的增长,就是农民的收入增长要跟某种宏观经济指标比如说GDP的增长或人均GDP的增长挂起钩来,使农民的收入增长有一个制度和机制保证,打破农民的收入增长“听天由命”的传统。
第三,逐步建立劳资集体议价制度,由工人和企业管理层通过谈判协商来确定劳动者报酬,摆脱企业劳动者报酬长期“被决定”的局面。
近几年我国学术界对劳资集体议价制度已经讨论了很多,由工会代表工人与企业进行工资谈判,从而使劳动的供求双方在劳动报酬决定上力量对等地发挥作用,这种观点似乎已成为共识。但是我认为,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劳资集体议价制度之前,我们要对现行的工会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工会制度不进行改革和调整,由工会与企业进行工资协商的制度就没有可行性。
现行的工会制度是计划经济年代建立起来并延续至今的。我们的工会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总工会,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地方总工会(省工会、市工会和县工会),他们和各级政府相对应;在法律上他们是社团法人,事实上他们是一种准政府机构,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履行一部分政府职能。另一种是企业工会。目前的企业工会附属于企业而不是独立于企业,它只有部分的福利功能和协调功能,而没有工资谈判协商的职能,没有工资谈判协商的权力。所以现在的企业工会无法无力代表工人去和企业进行工资谈判协商,只能协助企业确定工资。作为准政府机构的各级工会虽然有行政权力和监督权力,他们可以监督《劳动法》等保护劳动者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但是要他们担当工资谈判协商的职责是不可靠的。因为这种工会组织不适合劳资集体议价制度的需要。之所以不适合,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工资水平是按行业确定的,一个行业的工资水平是由该行业的劳动生产率决定的,工资的增长速度是由行业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决定的,而不同行业的劳动生产率及其增速是不同的。我们的各级工会没有办法掌握各个行业劳动生产率及其增速的信息。就拿一个地级市来说,它的企业分布在很多行业,这些行业的劳动生产率及其增速是不同的,而一个市工会就那么几个人,他们怎么可能掌握每一个行业的劳动生产率状况呢?他们怎么可能清楚每一个行业的经济效益增长了多少呢?如果这些信息或依据不清楚,市工会怎么代表全市所有的劳动者和每一个行业去谈判工资呢?所以在这种工会制度下,让工会代表工人进行工资谈判,要么就是“凭感觉”去谈,要么就是“一刀切”——不顾不同行业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大家都按一个标准涨工资。这样确定工资及其变化恐怕就没有什么科学性。所以我们的工会制度要进行改革,《工会法》要做适当的修订。
我建议将现行的与各级政府相对应的工会制度改革为行业工会制度,取消企业工会,在不同的行业设立行业工会,譬如在家电行业设立家电行业工会,在服装鞋帽行业设立服装鞋帽行业工会,在理发业设立理发行业工会,等等。这些行业工会是所在行业的行家,它理应掌握所在行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有关信息,它代表工人和企业进行工资谈判就有可靠的依据,从而减少工资谈判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差异较大,行业工会在进行工资谈判时应当考虑到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地区差异。
分配改革的重点还应当转向财富再分配,重视财富的再分配。收入分配调整是从流量上调节分配,财富再分配是从存量上调节分配。分配的公平化和合理化既要从流量调节人手,也要从存量调节人手。在我国社会中,现在不但存在收入分配不公,也存在财富分配不公;社会财富在向一部分人快速集中,一些人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财富。重视财富的再分配,是要提高社会的公平程度。在财富再分配方面,我们有许多工作可做。一是开辟财富流动和转移的渠道,比如说发展慈善事业,发展助残、助老、助教事业,创建各种基金会,倡导和鼓励各种捐赠活动和爱心行动。这些财富流动和转移的渠道或形式我们现在都有了,但是还不够畅通,人为设定的关卡还比较多,比如审批程序还比较复杂,管理还有些过严,有些管理办法实质上是一种限制。这就阻碍了财富的流动和转移,有些富人想通过慈善、捐赠、基金会等方式来转移他们的财富,现在可能还有一定的难度,或者这样做的成本还很高。二是开征奢侈消费税,购买高档奢侈品和大额奢华消费应当缴纳奢侈消费税。三是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大多数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这两种税是调节财富再分配的有效有力手段。有人担心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会打击个人创业和投资的积极性,会造成财富向国外转移,从而造成中国经济“失血”。我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个人创业和投资的直接动机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成就感,而不是财富积累的多少;在许多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少则几十年,多则几百年了(例如荷兰于1598年开征遗产税),这些国家个人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并没有被削减。现在我国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是一部分富人早已向其他国家转移财富,而这些国家大多是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
我要强调的是,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不是要“均贫富”,更不是要“劫富济贫”,只是要调节财富分配不公,防止贫富两极分化。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人们在收入和财富方面感觉到的最大不公是财富占有不公,而不是收入分配不公。所谓财富占有不公,是指一些人利用权力、地位和关系占有一部分社会财富,有些人占有的财富规模十分惊人,其财富增长往往连非常成功的企业家也望尘莫及。财富占有不公与收入分配不公是有本质差别的。收入分配不公主要表现为人们的收入和他的贡献不对称,有些人贡献多而获得的收入少,有些人贡献少而获得的收入多,或者贡献差不多但获得的收入差很多,这种收入分配虽然不公,但它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和人们的贡献联系在一起的,这些收入还和生产过程、生产成果有关。而财富占有不公则表现为占有者对生产成果没有什么贡献,与生产过程也没有什么关系,甚至对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了负面影响或破坏(例如行贿受贿破坏了正常竞争,增加了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亵渎了法律,败坏了社会风气,等等),就凭写个条子,签个字,打个电话或打个招呼帮他人协调了某件事,他就捞取了一大笔财富,中饱了私囊。我们在讨论和改革收入分配的同时,应当重视并下硬手段来解决财富占有不公。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2]伍铎克,芦荻.中国成全球财富增长最快国[N].环球时报,2012-10-24.
[3]国家统计局编.新中国五十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 陈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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