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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与展望:30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地方的发展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1-09 17:40:25 点击: 推荐访问: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发展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轫于地方政权建设。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建立是伴随着我们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地方政权建设的探索而逐步形成和建立起来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江西、湖南、福建等地,中国共产党先后在20多个县探索建立工农兵苏维埃,为后来全国政权组织架构奠定了基础。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等根据地建立参议会,为后来全国政权建设积累了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地方人大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框架下发展壮大。第一代领导人很早就开始探索建立地方人大常委会问题,经过1954年制宪过程的初步思考、1957年的深入研究、1965的系统设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取得了一致的意见。在经历“三次流产”挫折之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到催生的作用。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通过了修改后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把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决定在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经过两年半时间的努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建立。在建国以来的岁月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次最大突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我国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特别创举,就集中反映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这件大事上。

2009年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开始成立常委会30周年。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举世瞩目成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地方也获得长足发展。全面回顾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设的历史进程,系统总结党领导人民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研究其运行规律,前瞻其未来发展,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更加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做好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问题,具体到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就是要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好、规范好、发展好。根据十七大的要求,总结30年来地方人大的实践,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键就是要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一步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这个制度,激发和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旺盛的生命力,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独特功效。

一、健全地方人大选举制度,切实保证并有效实现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

民主选举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主要途径和基本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目前,省级人大代表有2万多人,市级人大代表有11万多人,县级人大代表有57万多人,乡级人大代表有210多万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人大选举制度,切实保证并有效实现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

1. 优化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结构。从总体上看,各级人大代表结构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体现了广泛性和代表性。一些地方反映,近几届人大代表的构成中工人、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工人、农民代表偏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占用工人、农民代表名额的现象比较普遍。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规定了“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2008年1月,在上海、重庆、广东从农民工中选出3名全国人大代表,此举使1亿多农民工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直接拥有自己的代表。在此以前,一些地方人大也出现了农民工代表的身影。农民工当选为人大代表,是改善人大代表结构的一个积极信号,对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今后,应当在名额分配、推荐提名、投票选举等各个环节上,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适当减少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代表,增加一线工人和农民代表,确保来自一线工人和农民的代表占有适当比例,并增加经济、科技、法律、教育、文化、卫生等工作一线的代表。

2. 提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素质。人大代表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议政能力等。从总体上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是好的,但也有个别代表政治素质不高,履职能力不强,有的代表一届任期内很少参加履职活动。特别是个别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在今后换届选举工作中,必须把好入口关,在选举中严格掌握代表条件,把代表的政治素质放在首位,把密切联系群众、具备一定履职能力作为代表候选人的必要条件,真正把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群众信赖的优秀分子选为人大代表。

3.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长期以来,尽管我们强调选举的平等原则,但农村和城镇居民的选举权并不平等。就省、市级人大代表选举来说,代表名额开始是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后来改为四倍。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09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并要提请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在下次换届选举中,我们将消除长期以来存在的选举中的城乡差异,保证农民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占有适当的比例,进一步扩大各级人大代表的广泛性,进一步扩大农民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发言权。

二、科学规范地方党委与地方人大之间的关系,把地方各级人大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国家、执掌政权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这些年来,地方各级党委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不断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加强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领导,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能力和效率,确保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实践证明,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党还要支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职能,实现人民的意志。这样做,不是削弱了党的领导,而是加强了党的领导。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这一重要举措,就是要把各级人大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切实尊重和维护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

1. 保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适应党和人民事业不断推进与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新形势,地方各级党组织都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执政,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更加重视发挥人大作用,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地方党委关于地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是属于地方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都要作为建议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地方各级党组织推荐需经人大选举、任免的干部时,要重视人大的意见,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在具体工作中,党委有关部门要注意与人大常委会党组沟通,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人事任免权。

2. 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协调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机制,进一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对各方面的领导,保证各个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地方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研究人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委常委会议、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工作会议要请人大常委会相关的党员领导干部列席或参加,使人大及时了解党委意图,在依法履职中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委的决定。

3. 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争取党的领导,努力维护党的领导,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组织制度,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议程和审议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法规起草和审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分歧意见、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等,都要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同级党委决定或者批准后,再进入法定程序。地方党委提出的重大决策、推荐的人选确定之后,人大党组应该努力做好工作,使党的决定得到实现。

4. 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织建设。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主要通过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核心作用来实现。人大常委会党组都要受同级党委领导,对同级党委负责,及时领会党委意图,落实党委人事安排,抓好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在人大工作中贯彻落实。为了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保证在人大常委会任职的党员执行党的决议、接受党的监督,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将组成人员中党员的组织临时关系转到人大机关,组成临时党支部,遇有重大问题,通过党内组织生活统一党员的认识。实践证明,这是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确保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领导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实现党的主张具有决定性作用。今后可以考虑将这一做法推广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形成制度。

5. 改革和完善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体制。这些年来,各地对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反映比较多,认识也不尽一致,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主张兼任,认为这是从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贯彻落实党委意图。二是不赞成兼任,认为书记工作头绪多,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主持人大工作。一些地方党委书记也有不希望兼任的,认为一身二任工作压力大,也不利于发挥其他同志的积极性。三是主张不作统一规定,根据各省(区、市)的具体情况确定。总结一些地方的实践经验,省级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主要是把握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向,协调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配备好人大常委会干部,主持人大常委会重要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人大工作的重大问题,有利于人大在重大问题上把握政治方向,有利于加强人大工作。鉴于市级、县级人大职责与省级人大有所不同,常委会主任是否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可以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和干部条件确定。

三、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制度,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重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和制度建设。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最突出的是年龄结构不合理,换届时大出大进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利于人大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来自党政部门的退转人员偏多。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来自党政部门退转人员的比例更高,一般达到一半左右,个别地方超过四分之三。另外,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规定得比较原则,对地方人大机构数量、名称和人员编制,一直未作统一规定。目前,各地机构设置差别很大,名称和数量都不一致,职责范围不清。省级、市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多的设有8个,少的只有1个,工作委员会多的设有9个,个别地方没有设。县级人大常委会一般都设有若干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乡级人大一般未设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大机关人员编制也不统一,大体上省级150人左右,市级50人左右,县级不到20人。乡级人大有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有的没有配备。地方同志普遍反映人大机关人员力量不足。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现在是对地方人大机构设置进行统一规范的时候了。规范地方各级人大机构设置,一定要从人大职责和工作需要出发,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保证地方人大能够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不应单纯从安排干部出发设置机构,不能因人设事。

1. 优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地方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作了明确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为43~65人,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为19~41人,县级一般为15~27人。优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要从我们国家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加以解决。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年龄要求不同,需要中央分别作出明确规定。总的原则应当是适当降低任职年龄,增加年富力强人员,从整体上保证能够连任两届的组成人员由不到三分之一增加到一半左右。人大依法履职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应当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增加相关专门人才。应从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全面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候选人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背景,以利于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长期以来形成一个惯例,往往是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负责人到了任职年龄界限后才退转到人大工作,很少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交流到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为了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必须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人员的交流纳入同级党委干部安排总体计划,形成双向交流机制。既要畅通进入人大的渠道,又要建立对外交流的通道,保证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人员能转岗到人大工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能交流到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根据这些年的实践,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转岗到人大的人员应该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在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已经或者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同志,这部分同志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比例以不超过三分之一为宜。另一部分是党政机关相对年轻的同志。每次换届的时候,可以安排一部分党政机关相对年轻的同志到人大常委会工作。在人大工作一段时间后,有的可以再回党政机关任职,有的也可以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这部分年轻同志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达到五分之一左右为宜。

2. 规范省级人大机构设置。目前,省级人大机构设置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相互重叠,工作职责交叉。依据法律规定,专门委员会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常设性机构,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两者不应相互替代。目前,有些省(区、市)依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立了较多专门委员会;有些省(区、市)更多地从安排没有担任代表职务的干部出发,往往设立工作委员会比较多;有的在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同时又重叠设立工作委员会。这在实践中容易导致工作委员会代行专门委员会的部分法定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混乱。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对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数量和名称进行规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省级人大可以统一设置法制、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5个专门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1~2个,总数不超过7个。同时对省级人大常委会机构进行规范,可以设置办公厅和若干工作机构,这些工作机构既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是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不要再单独设立与专门委员会名称相同的工作委员会,也不要再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3. 规范市级人大机构设置。目前,设区的市人大机构中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设置也比较混乱。有的有立法权的市人大设1个专门委员会、8个工作委员会;有的无立法权的市却设有6个专门委员会和若干工作委员会。除4个直辖市外,在全国280多个设区的市中,49个市有立法权,多数市没有立法权,因此应当对市级人大机构设置分别予以规范。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可以设法制(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3个专门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增设1个专门委员会,总数不超过4个。没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可以设置经济、社会方面2个专门委员会,不要与有立法权的市级人大攀比专门委员会设置数量,更不要与省级人大对口设置专门委员会。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作需要,设置精干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4. 规范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不一,一般1~3个,个别超过6个,多是为安置干部而设,摊子铺得比较大,机构设置层次比较多,工作人员少,“一委一人”现象普遍存在,名称和职责也不统一。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任务与省级、市级人大不尽相同,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不多,通常为20人左右,便于开展经常性工作,应当更多地直接发挥人大常委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个办事机构和一个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集中力量为常委会履职提供服务。

5. 规范乡级人大。依照法律规定,乡镇人大的职责由代表大会集中行使,不设常委会,也不设工作机构,只设主席、副主席。在撤乡并镇、换届选举后,目前全国各地乡镇人大主席设置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二是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三是设置专职主席。为加强乡镇人大工作,最好能设专职主席,也可以由乡镇党委副书记担任人大主席。如果乡镇人大主席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建议设一名专职副主席。

6. 加强地方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地方人大机关是常设的工作班子,不随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换届而更换,是保持人大工作连续性的重要保障。人大机关作为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就是要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为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服务。人大机关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机关工作的深度、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深度、质量和水平。经过多年的发展,各级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已初具规模,目前属行政编制的有11万多人。总体上讲,这支队伍继承了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民主法治意识,工作能力基本适应人大工作的需要。我们还要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优化地方各级人大机关组织机构,健全各级领导班子,充实干部职工队伍,补充新生力量,增强人大机关活力。要根据人大工作依法按程序办事的显著特点,在制度建设上狠下工夫,做到事事用制度规范,人人按制度办事,使人大机关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人大机关每一个干部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自觉地把自己放在当好参谋、搞好服务的位置。要加强人大机关和党政部门干部的交流,在党委组织部门的统一管理之下,形成统一的交流渠道,不仅保证党政部门干部能交流到人大机关来,而且要做到人大机关干部也能交流到党政部门去。通过干部双向交流,使人大机关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

7. 健全地方人大工作制度。健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制度和会议制度,完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不断健全和完善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和议事程序,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人大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可行。

四、密切地方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联系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的桥梁,是反映人民心声的主渠道。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主要是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报告和议案,提出议案和建议,参加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等。支持、规范和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源泉所在。我国的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不同,绝大多数是兼职的,各个阶层、各个方面都有自己的代表。为了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联系群众,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要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和保障。2005年中央9号文件下发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着力改进了代表履职的服务和保障工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代表工作的重点是把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提高为代表依法履职服务的水平。

1. 建立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地方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相互联系的通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扩大人民群众通过人大有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完善以人大代表为主渠道的民意表达和整合机制,保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更多地发挥议政督政的作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作用、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作用。

2. 为地方人大代表搭建依法履职的平台。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大幅度增加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的代表人数。加强和改进代表集中视察的组织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调研。保证代表每年有两周左右时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增强活动实效。认真做好议案、建议工作,通过视察、联系、信访等制度保持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更好地、更全面地反映人民的愿望和利益。

3. 为地方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更充分的条件。扩大代表知情权。通过寄送书面资料、举办报告会、定期通报常委会重要工作情况等,向代表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多方面信息。做好代表培训,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组织代表小组学习等方式,不断丰富代表各方面的知识。加强其他保障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代表参加活动的时间和待遇,增加代表活动经费,提高服务质量。

4. 健全地方人大代表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地方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健全地方人大代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代表意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维护民权中的作用。

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做得更生动、更扎实、更有效

人大工作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行使人大各项职权。这样才能使人大的立法、监督等项工作切实体现党的主张,更加适应我国的国情,真正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总体部署,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进一步增强人大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切实肩负起人大的使命。要以新的发展理念,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苗头性问题的思考与研究,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下工夫。

1.努力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既是宪法赋予人大工作的根本职责,更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人大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只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代表人民意愿,才能保持人大工作旺盛的生命力。在人大各项工作中,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必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更好地发挥人大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方面的优势和作用。要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2.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开展工作。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局工作中的地位更加重要,作用更加明显。人大工作要提高实效,开创新局面,关键的一条就是人大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牢牢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找准人大工作的立足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全面部署和统筹安排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只有这样,人大工作才会不断地创新,人大才有强大的生命力。

3. 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发展教育、扩大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社会建设的任务,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的价值追求、治国理念和执政水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关注国计民生方面负有重要职责。一定要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保障、改善民生为重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在群众“最盼”上想办法,在群众“最想”上抓落实,在群众“最怨”上促整改,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公正、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房屋拆迁、食品安全、社会治安、教育公平、扩大就业等问题,积极开展工作,为使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做出应有的贡献。

4. 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良好的精神状态扎实推进人大各项工作。各级人大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职责。人大工作过去不是、现在不是、将来更不会是“二线”工作。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需要人大工作的每一位同志都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十七大报告通篇体现着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也必须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不断探索工作新思路、拓展工作新领域、推行工作新举措,在开拓中前进,在探索中发展,把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作者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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