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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核应急管理现状及对策思考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1-09 12:40:15 点击: 推荐访问: 对策 对策及建议 对策研究

【摘 要】文章分析了广西核应急管理的基本情况,广西核应急组织体系、预案体系基本建立,核应急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核应急演习演练常态化举行。但整体来看,全国核应急法规标准体系尚未健全,全国核应急一盘棋尚未形成,亟须在核应急“一案三制”建设和核应急实战演练等方面不断强化。

【关键词】核应急;体系;一盘棋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9)05-0013-03

核事故应急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后位出手的前置工作[1]。我国核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国家、省级人民政府和核电厂三级管理体系。“十二五”以来,随着防城港核电厂开工建设,广西核应急管理工作取得长足发展,核应急能力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伴随日本福岛核事故对核应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广西核应急工作永远在路上。

1 广西核应急管理现状

1.1 广西核应急组织体系基本建立

2009年,广西成立了自治区核事故应急委员会(简称自治区核应急委),自治区42个厅局及相关机构、企业为成员单位,承担广西辖区有关核事故应急任务。自治区核应急委下设自治区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自治区核应急办),负责全区核应急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区核应急办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核应急委主任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同时,成立了由核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放射医学、电力工程、气象学等领域专家组成的核应急专家咨询组;组建了监测评价、通信与网络保障、医疗救护与辐射卫生防护、交通保障、安全保卫与消防、物资能源保障、撤离安置、宣传与信息、污染洗消、气象保障、供电保障11个核应急专业组;与广东、福建、海南省签订四省(区)核应急合作协议,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应急力量支援,达到优势互补、共同预防和处置核应急事故目的。由此,广西以自治区核应急委为领导决策和指挥协调、专家咨询组为技术支持、核应急专业组为执行力量的核应急组织体系已基本建立。

1.2 广西核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形成

广西核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应急预案》《广西防城港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及31个核应急执行程序。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应急预案》是全区核应急预案体系总的纲领性文件,规定核应急响应功能、组织、设施、设备、与外部应急组织间的协调支持及应急能力保持培训和演练,使自治区核应急工作有章可循;《广西防城港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及31个核应急执行程序,明确防城港核电厂应急响应具体行动,使防城港核电厂场外应急有矩可蹈。此外,广西在核应急预案体系的基础上,创新编制核应急岗位行动指引程序,为每位核应急工作人员量身制作核应急职能卡,明确每个核應急岗位的工作职责、程序和内容,确保每位核应急工作人员在演习或事故情况下熟练履行自身职责。

1.3 广西核应急基础设施不断强化

建成3 000 m2的自治区核应急指挥中心,在指挥中心建设自治区核应急指挥系统,统一指挥自治区核应急响应行动。在自治区核应急指挥系统中建设核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便于应急指挥时有效调拨核应急资源,确保核应急指挥准确高效,会同建成的防城港市、钦州市、防城港核电厂核应急指挥中心,组成自治区核应急指挥体系。建成2 500 m2的自治区放射性分析实验室和应急移动监测系统,满足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移动测量分析。建成防城港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包含防城港前沿监测站、12个自动监测子站和流出物监测系统,以及建成全国生态环境系统首座海域辐射环境预警系统,构建核应急监测预警前沿保证。此外,在防城港核电厂周边建设公众撤离点、隐蔽点、去污洗消点、安置点等,保障事故情况下有效应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 常态化举行核应急演习演练

按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等要求,广西每年举行通信与网络保障核应急单项演习,视情况组织跨部门综合演练,力争常态化和制度化。2015年1月13日,“红沙-2014”自治区核应急联合演习成功举行。本次演习国家核应急办、自治区和4个设区市、核电厂三级联动,自治区42个成员单位、驻桂部队等组成11个核应急专业组大力协同,动用车辆、船舶、大型装备等150余台(辆),参演人员2 000多人。此次演习展现出广西高度重视、设计规范、准备充分、实施有序、动作到位、效果良好的显著特点,锻炼了核应急队伍,检验了核应急预案程序,提高了核应急响应水平。

2 存在的问题

(1)核应急法规体系不够完备。《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是我国核事故应急管理领域唯一国务院法规,1993年颁布至今已有26年。20多年来,其立法背景和社会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有的规定已经滞后于当前核能事业发展与核安全形势要求,滞后于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体制调整。2000年以后,我国核电项目批量上马,核电技术路线繁杂多样,核电厂数量、堆型和分布地点不断扩大,核电基地呈现一址多堆、多堆型新特点,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核电厂核应急管理要求。近年来,我国计划实时启动智能小型堆、商业快堆、60万kW级高温气冷堆等自主创新示范项目[2],俄罗斯已建设全球首座浮动式海上核电站,条例已跟不上当前核电厂核应急管理需求。条例制定之初仅针对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对于核设施、核活动缺乏法规依据,在应用范围上也需要扩展。此外,大多数有核省份尚未出台核应急领域地方法规。

(2)核应急标准体系不够健全。当前,我国核电建设、核安全监管类标准与核应急类标准不相称。核电建设、核安全监管类标准多达1 000余部,而核应急法规标准仅30余部,推进核应急法规标准建设势在必行[3]。我国放射性检测类标准相对齐全,但如生物样品中的氚放射性分析方法等部分标准尚有缺失。此外,放射性核素检测大多为化学分析方法,需在实验室条件下开展,测量程序复杂、周期较长,与核事故情况下快速分析检测要求不相适应[4]。目前,我国核电厂核应急标准主要有14项:《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HAD002/02)、《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GB/T 17680.1—  GB/T 17680.12)等12项、《核电厂运行期间应急准备与响应评价技术要求》(NB/T 20294—2014)。但《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系列标准颁布于1999~2008年期间,标准内容已相对陈旧,如《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HAD002/02)、《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设施功能与特征》(GB/T 17680.3—1999)等规定的核应急设施设备种类、参数已相对滞后,需与时俱进修改完善;《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GB/T 17680.5—1999)规定的演习频次等内容与新版《国家核应急预案》亦有差异,需修订一致[5]。此外,省级乃至市县级核应急能力建设、核应急能力评估、核应急演习演练等方面标准规范几乎空白。

(3)全国一盘棋的核应急指挥体系尚未形成。核应急指挥系统只有与各级核应急组织互联互通,才能真正发挥应急效能。目前,各省级核应急指挥系统均停留在系统内部连接或与核电厂连接,未实现与国家及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互联互通。从国家层面来讲,国家核应急指挥系统与省级核应急指挥系统的统一接口尚未制定,系统互不相通,无法联动响应。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核电站的核应急资源分类不统一,数据库结构也各不相同,难以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核应急资源管理和调度系统,核应急响应信息存储和交换也存在类似问题。从省级层面来讲,省级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核应急系统尚未互联互通。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要求,省级已不批新建专用网络。省级核应急办连接至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前沿指挥所须依托电子政务外网或现有其他专网,但该网络与互联网是逻辑隔离的。在核事故情况下,省级核应急指挥平台不能有效调用通信、气象、监测等核应急数据,不能准确掌握民政、公安、交通、卫生等核应急资源,直接影响核应急响应和处置。

(4)核应急演习演练实战化水平不高。国外举行的大型核事故应急演习,演习时间2天或3天较为常见[6]。我国历次核应急演习均借助详细演习脚本,时长不超过3个小时。多数参演人员仅简单了解本人负责的演习项目,并不深入理解核应急具体工作。如本文作者参与演习评估时曾问及参演人员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区人数为多少,在核事故情况下需撤离多少人,辖区地方政府和民政部门参演人员回答仅了解本次演习需撤离100多人,并不知晓事故情况下辖区实际需要撤离人数。如此“演戏”式的演练,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锻炼队伍、检验预案的效果,但当真正发生核事故时,必然难以履行应急职责。此外,以往演习情景相对简单,应对各类突发状况的能力难以在演习中得到全面检验。

3 核应急管理对策和建议

(1)理顺核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目前,核电厂场内应急准备工作由核电厂负责,核电厂场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审查,报国家能源局审批;核电厂场外应急准备工作由省级政府负责,场外应急预案由省级核应急委组织编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同时,省级核应急办有的设在工信系统,有的设在国防科工系统,有的设在生态环境系统,当前体制机制难免造成核电厂场内外核应急接口存在偏颇,场内外核应急协调机制不够顺畅。这就需要国家层面进一步理顺核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实现核电厂场内外统一的核应急接口。

(2)健全核应急法规标准体系。从法律层面,国家应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从法规层面,国家应尽快修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地方政府应出台地方核应急法规;从标准层面,应尽快修订《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GB/T 17680.1—GB/T 17680.12)等标准,研究出台核应急快速分析检测类标准,出台省级、市县级核应急能力建设、能力评估等标准规范。

(3)建立全国一盘棋的核应急指挥体系。在国家层面,应升级国家核应急指挥系统,使国家核应急指挥系统与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各成员单位、省级核应急组织、核电厂核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在省级政府层面,省级核应急指挥系统要与省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市县核应急组织、核电厂互联互通。从而实现核应急指挥系统有效运转,核应急资源动态更新共享,建立全国一盘棋的核应急指挥体系。

(4)探索举行核应急实战演练。考虑演习评估层面,对核应急演练尤其核电厂首次装料前场内外核应急演习评估时,适当调整评估重心,以现场演习评估为主,指挥中心评估为辅,减少为营造良好视觉效果而采取的视频提前录制播放等非实战手段;同时,调整演习观摩模式,以国家评估为核心,减少各省观摩人员数量,避免兄弟省份相互攀比引起的非实战行为。考虑实战演习层面,建议国家推广广西核应急岗位行动指引程序,便于应急人员熟练掌握应急职责,积极探索无演习脚本无规定时长实战应急演练。实战演习不提前设定演习方案和脚本,演习过程中随时调整演习情景,由演习人员根据岗位指引程序灵活实施应急响应。出现通信故障、设备损坏等突发状况时,由演习人员现场抢修或即刻申请物资调拨,直至问题解决继续投入响应行动。实战演习不预设演习时长,水、土壤、生物等样品分析检测均严格按照检测标准和实验室体系程序开展,抛却“演戏”成分,使演习成为实实在在的响应行动。

(5)强化核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强化核应急科普宣传教育,着力构建科普宣传、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舆情应对、教育培训“五位一体”的核应急科普宣教理念。一是推进核应急科普宣传常态化。把核应急知识列入领导干部培训、学校教育课程,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重媒介,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科普宣传活动。二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強辐射环境监测数据、项目审评、事故应急等政府信息公开,加大项目建设、手续履行等涉核企业信息公开力度,并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三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在核电厂选址、建造、运行等阶段,根据公众不同诉求,采取发放调查表、网上调查、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公众意见收集、解释、反馈和沟通互动。四是定期组织核应急培训。定期对全区核应急工作人员专题专项培训,践行核应急常备不懈的工作要求。五是提升舆情应对能力。提升舆情研判能力,注重舆情应对时效,完善舆情应对口径,建立舆情应对联动机制,组织舆情应对专题培训演练。

参 考 文 献

[1]王法.对深入开展核应急工作的思考[J].工作研究,2003(6):3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Z].2016.

[3]万学锋,宋剑波,闫治华.防范民用核事故危机的思考[J].中国减灾,2014(3):23.

[4]董芳芳,刘富贵,罗峰,等.国内外核电厂核应急标准化现状对比分析[J].核标准计量与质量,2017(2):24.

[5]GB/T 17680.1—GB/T 17680.12,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S].

[6]陈荣.我国核事故应急演习工作研究与建议[J].辐射防护,2018(5).

[责任编辑:邓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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