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最重大挑战之一,面对内外压力,尽早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应为中国政府的明智之举,开征碳税是一种有效应对措施。本研究对比分析了国际主要碳税征收国的碳税实践,以期为中国未来的减碳路径提供借鉴。
Abstract: Climate change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worldwide challenges today. Faced with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 pressure, it is wise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introduction of carbon tax is a kind of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 This study analyzes the international main carbon tax collection and practice,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China"s future direction of carbon reduction.
关键词: 国际;碳税;启示;比较分析
Key words: international;carbon tax;enlightenment;comparative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3-0007-02
0 引言
气候变化问题已日趋国际化、政治化而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最重大挑战之一[1]。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特恩(Nicholas Stern)在《斯特恩报告:气候变化经济学》中把气候变化称为“迄今为止,我们遇到的最大的市场失灵的例子”。应对该挑战,就必须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特别是减少最重要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以减缓或控制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
荷兰环境评估机构称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超美国成为世界第一,中国已成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关注的焦点之一,为延续中国长期在国际事务中业已树立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掌握未来谈判的主动权,同时也为了缓解国内环境压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尽早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应为中国政府的明智之举。
开征碳税是一种有效应对措施。其优势毋庸置疑,比如简单清晰,可即时实施,相对容易管理,灵活易于调整等。考虑到中国是世界上少数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的国家,且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不会改变,征收碳税必将面临很大的阻力。但是为了获得主动权,避免其他国家对我国实行碳关税,碳税应是必然之举。接下来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更好地开征碳税。
1 国际碳税实践
当前世界上已有十几个国家征收碳税,本文选取芬兰、荷兰、瑞典、挪威、丹麦和英国六个典型国家的碳税实践进行梳理(详见表1),以期对中国碳税的征收提供借鉴。
2 国际主要碳税征收国的碳税实践比较分析
上述六个国家碳税政策有着明显的特征:一是税种设置不同。例如,丹麦单独设置碳税税种,瑞典、荷兰、英国等国家以碳税与能源税相结合的方式来联合征税。瑞典与英国的税率相对其他国家而言较高,荷兰的税率相对较低;二是有些国家按燃料种类与用途实行差别税率[7]。例如,丹麦对供暖用能源按100%征税,对照明用能源按90%征税,对生产用能源按25%征税;英国对煤炭、天然气、电力等按燃料不同分类征收碳税,并期望获得双重红利;三是有些国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瑞典在2002年对工业部门的税收减免从50%上调至70%,同时下调劳动收入等税率,荷兰在2008年对供热所与机器所使用的生物燃料油实行免税政策等;四是征税对象不断扩大。例如,丹麦最初征税对象仅局限于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后来扩大到所有供暖所用的能源。
此外,不难发现,碳税政策的实施带来了一系列的成效。首先,缓解化石能源的过度消耗并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排放,荷兰、芬兰、丹麦等国的实践表明,自实行碳税政策以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预期大为降低;其次,实施碳税政策可以转变国内企业的生产与运营方式,加快企业创新步伐,改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淘汰高能耗的落后工艺,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再次,通过实施合理的碳税政策能够增加政府税收收入,政府可以将该税收投入到与气候相关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领域,也可用于财政二次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3 对中国的启示
开征初期,可选取小范围低税率,逐渐扩大征税范围,提高税率,同时,要考虑税收优惠或税收豁免政策,不致影响企业的竞争力或公众的生活质量以提供更好地激励。初期,采用煤炭、成品油等燃料含碳量为课税对象,待技术条件成熟后再考虑采用排碳量为课税对象。开征碳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环境问题,而非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在碳税执行过程中应采用税收中性原则,进行税费体制改革,不致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也可降低碳税推出面临的阻力。
中国未来的减碳之路主要基于经济层面进行,一是科斯手段,二是庇古手段。依据国家“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在2015年前后初步建立起一个全国的碳交易框架,但即便建立,真正运行起来还要很长的时间。所以碳税这种庇古手段就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选项。为了规避碳税和碳交易的制度弊端,未来最好联合运用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这两种经济手段,尽早破解气候变化这个“吉登斯悖论”。
参考文献:
[1]哥本哈根协议文件(全文).http://.cn,2009年12月20日08:21.
[2]闫云凤.欧盟碳税政策的经验与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12(12):171-172.
[3]陈旭玲.低碳经济模式下的我国碳税改革思考[J].工会论坛,2012(5):91-93.
[4]唐祥来.欧盟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及其启示[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11):97-100.
[5]苏明,傅志华,王志刚等.碳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经济研究参考,2009(8):28-32.
[6]贾康,王桂娟.以税制绿化和碳税开启新一轮中国环境税制改革[J].开放导报,2011(8):20-22.
[7]唐祥来.欧盟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及其启示[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11):97-100.
[8]申亮.英国的环境税收负担及我国借鉴的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11(9):182-185.
[9]Wissema,W.&Dellink,R.Age.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a Carbon Energy Tax on the Irish Economy(J).Ecological Economics,2007,61(4).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花田文秘网 https://www.huatianclu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花田文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