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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和杭州市报批的《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等三件法规批准文本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1-07 18:30:06 点击: 推荐访问: 报批 杭州市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三件法规批准文本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是在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内容比较成熟,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三个法规批准文本草案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31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7月31日下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将镇建成区纳入市容环卫管理的调整范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所有镇都纳入市容环卫管理调整范围,目前实际操作有一定困难,条件尚不成熟。为此,建议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中心镇以外的镇暂不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一句中的“人员和工作”几字,同时为与该条第二款规定相衔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该句后增加“具体经费额度按照任务量核定”这一内容。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七条中的“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修改为“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多处用到了“可以”两字,赋予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为此,建议删去一些危害性较重行为处罚规定中的“可以”两字。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设施上晾晒衣服、吊挂物品”修改为“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

(六)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罚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小商小贩具有流动性、即时性的特征,逾期不改正再罚款,不具有可操作性。为此,建议将该款中的“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修改为“拒不改正”。

(七)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车辆清洗或者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中的“商业”实际上包含了“饮食业以及车辆清洗或者维修等行业”,表述上不规范。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适逢节假日等情况,一些经营者往往占用公共场地进行店外经营,对此,经依法批准的,应予准许,不应一味禁止店外经营。根据上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八)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地铁”修改为“地铁站”,同时删去该项中的“船舶”。

(九)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围绕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讨论,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许多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生活垃圾处理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畴,不宜实行收费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授权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这些意见建议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科学性。考虑到国家和省对此已有规定,同时我省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也并不相同,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对此只作原则性规定,即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十)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鼓励沿街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免费对外开放其厕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该款中的“鼓励”修改为“提倡”,同时删去“有条件的”几字。

(十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有些条款对行政相对人规定了罚款等法律责任,但对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对此,法制委员会已经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初审意见增加了“管理监督”一章,并在该章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条文中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此,建议不作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的其他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要求尽快制定、完善相关实施办法和加大条例宣传力度等贯彻执行方面的意见。对这些意见,我们将在会后转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二、关于杭州市报批的《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倒)的决定》等三件法规批准文本草案

对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三件法规批准文本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意见,故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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