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现有金融和农村金融体系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就长沙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分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面临的融资瓶颈后,针对性地提出加强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金融经济 农业产业化 金融支持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者、带动者、市场开拓者和营运中心,内联千家万户,外接国内外市场,具有开拓市场、深化加工、提供全程服务的综合功能。近年来,湖南农业充分发挥传统优势和产业基础优势,着力培育优势产业,大力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产业的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长沙市是湖南省的省会,是全省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它位于湖南省东部偏北,湘江下游和长浏盆地西缘。其地域范围为北纬27°51′—28°41′,东经111°53′—114°15′。东邻江西省宜春市和萍乡市,南接株洲、湘潭两市,西连娄底、益阳两市,北抵岳阳、益阳两市。东西长约230公里,南北宽约88公里,全市土地面积11819.5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556.33平方公里、建成区81.2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62.2千公顷,是全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特大城市。发展农业产业化是长沙农业从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长沙农业经济的必由之路。
一、农业产业化现状
近年来,长沙市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带动能力明显提高,从而推进了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民增收。长沙致力于建立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先后打造出“百里优质水稻走廊”、“百里花卉苗木走廊”、“百里优质水产走廊”、“百里有机茶叶走廊”,推出“市场连接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农科教结合型”和“专业协会带动型”的一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011年全年完成农林牧渔业增加值243.38亿元,比上年增长4.0%,其中农业增加值136.83亿元,增长7.5%;林业增加值11.28亿元,增长9.5%;牧业增加值81.40亿元,减少2.8%;渔业增加值9.12亿元,增长2.0%;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4.75亿元,增长8.7%。 全年粮食种植面积36.6万公顷,比上年增长1.1%,其中稻谷播种面积33.7万公顷,增长0.6%,优质稻种植面积所占比重为80.0%;蔬菜种植面积14.7万公顷,增长5.3%;油料种植面积4.9万公顷,增长2.9%;出栏肉猪804.7万头,减少2.4 %。主要农产品产量保持稳定。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大,全年开工各类水利工程3万处,水利工程投入资金20亿元,水利工程完成土石方0.5亿立方米。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17元,比上年增加2077元,增长19.5%;农民人均纯收入13400元,增长19.6%,其中工资性收入6784元,增长26.7%。全年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579元,增长13.9%。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7.8%。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家用汽车21.9辆,家用电脑38.7台,移动电话机212.9台,分别增加7.6辆、15.3台和30台。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62.04平方米,增加2.51平方米。
全市农产品加工企业7220家。54家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销售收入166.86亿元,实现净利润10.1亿元,上交税金5.56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302个,比上年增长42.7%;参与专业合作社的农户29万户。农业机械总动力达516.4万千瓦,比上年增长6.1%;农业机械总值26.62亿元,增长10.6%。
二、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阻碍因素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成为经济的核心,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率,当金融因素的作用受到限制时,经济增长必然遭遇资本投资不足和金融资源低效配置的约束。
(一)经营管理体制的障碍
一方面是龙头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体制的障碍。长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财务管理和操作不规范,财务报表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出入较大,有的企业甚至只有流水账。或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公司收支与个人收支不分,使银行信贷人员的贷款“三查”制度很难落实,直接影响了龙头企业在信贷市场的准入。另一方面是经营管理体制的障碍。一是信贷门槛较高。过于追求足额抵押担保等“硬指标”,忽视龙头企业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等“软指标”。二是信贷决策链过长。层层审批、手续繁杂、时间过长,大大降低了服务效率。三是信贷激励机制缺失。责任追究对于管理激励,缺乏免责条款,对信贷员实行贷款终身责任制,因此影响其对农业放贷的积极性。
(二)农业龙头企业内在的弱质性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投入
农业龙头企业融资的内在弱质性主要表现在一些农业龙头企业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不强,农业产业化的科技水平不高;内部信用达不到银行贷款的要求;原始积累历程短,自有资金匮乏,自有流动资金先天不足;经营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弱;内部治理结构常常不规范、企业产权不清,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企业的资信等级低,没有在银行形成长期信用基础,信用地位不稳固,获取担保贷款能力差。金融部门在充分考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下,必然对产业初始阶段龙头企业谨小慎微,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信贷投入。
(三)农业保险缺位,加剧了农业金融供给紧张状况
农业保险是稳定农业生产、保障经营者利益的有力手段,它提高了农业经营者的收益保障程度,有利于改善农业和经营主体的经济地位,便于其获得贷款,引导农业金融资本的流入,促进农业生产扩大规模、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和降低资金融通成本。由于保险行业未能有效的切入农业产业化的建设,间接影响到了金融机构对产业化的资金支持,加大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的难度。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一是信用环境的障碍。相对于长沙市的工商业而言,农村地区是信用严重缺失,部分农户、涉农企业缺乏诚信意识,逃废贷款债务的现象仍然存在,涉农信贷业务的不良率大大高于平均水平。二是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的障碍。农业具有天生的弱质性,属于风险比较高的产业,除受到龙头企业自身经营风险的影响外,还要受到变幻莫测的气候变化和市场波动的影响,如果没有必要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的配合,基于风险和收益的比较,金融机构普遍不愿介入涉农产业。三是中介环境的障碍。目前长沙市尚无统一专业的农地经营权流转和租赁市场,农地经营权要成为商业信贷的抵押物,需要有农地确权、登记、颁证机构,需要专业的机构评估和依法履行抵押登记手续。相对工业企业而言,目前农业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处于创业成长期。由于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健全和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于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说,获得贷款的门槛较高,而已有的政策性贷款在实践中很难得到落实,直接制约了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加强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的对策建议
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统筹城乡,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快长沙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同时,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金融机构培育新的信贷增长点,优化信贷结构。
(一)合理构建适度竞争的农业金融支持体系
目前,长沙市农业项目贷款主要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提供,而二者均有非农化趋势。基于此,农业发展银行应在积极支持粮油收购贷款的基础上,逐步开办扶贫开发项目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业务,支持长沙龙头企业的农产品基地的标准化和集约化建设。从而可以形成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相互竞争的局面,激励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开展农业信贷业务,提高资金效率,减少农村资金外流。对于普通的农户贷款,目前主要有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可在吸收存款的基础上反哺农业,将三农资金用于农业。邮政储蓄银行可以和农村信用社在对农户贷款上展开竞争,由此构建一个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
(二)建立农业贷款担保机构
一是由于农业项目周期长、收效慢,一些龙头企业经营初期效益小,资信等级低,但资金需求量大,金融机构出于规避风险考虑,不愿提供信贷,或者需要农业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不动产抵押。建立农业贷款的担保机构,完善其制度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可以成立由财政出资、农业企业和农户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将农业企业、农户和农业金融机构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结合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多种担保办法,除目前的不动产抵押外,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为金融部门农业贷款提供有效保障。
二是选准信贷支农载体框架,提高农村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效益农村信贷载体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贷款本息能否到期回流和农村金融自身经营效益的好坏。农村金融支持产业化经营,要根据农村区域资源特点,以资源开发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因地制宜培育好信贷载体,瞄准农村的主要产业、特色农业、科技农业、龙头企业等,集中农贷资金重点支持,充分发挥信贷催化作用,把触角延伸到农业产业化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寻求支农与提高经营效益的最佳结合点,进行择优扶持。
(三)完善农业保险体系
目前长沙商业性农业保险营养不良,而政策农业保险尚未开展。要加快建立符合长沙实际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农业产业化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避免出现农业保险盲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适合自身的农业保险业务,特别是向大型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产品基地建设提供保险服务。明确财政支持力度。确定农业保险的业务补贴范围,根据保险公司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确定补贴金额。
(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加大对农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还要改善金融支持的信用环境。对于农业企业,首先,要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明确信誉等无形资产对企业的重要性;第二,政府应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对失信者的惩罚机制,使信用管理有法可依。第三,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健全龙头企业和农户诚信评价、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记录企业的违约行为,实现全国联网,资源共享,以此约束企业行为。在提高农户诚信意识方面,政府和农业组织应大力宣传,定期向农户宣传讲信用、重诚信的理念和重要性,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户诚实经营,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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