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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煤矿安全整治方 案主要内容)
(一)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1.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煤矿安全条例》,加快修订 《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实现煤矿安全领域法律法规关于 安全生产的要求系统、整体、协同配套。
3.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准确研判和把握煤矿安全生产形 势、特点和规律,从技术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矿事故原因, 有针对性地修订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层面相关规章制度,及时 堵塞漏洞、弥补缺陷。做好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 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监 察力度不放松。
4.制定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认真评估煤矿安全生 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并 抓好组织实施。统筹制定“十四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 点及责任分工方案,并抓好实施和完成情况评估工作。
(二)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深入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持续推进冲击地压、 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
积极推进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从资源合理开发的角度进 行科学规划,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停止生 产建设,对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煤矿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严 格监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暂时确需保留的少量 30 万吨/年以下 煤矿,逐矿明确煤炭供应对象、开采范围、开采时限,并向社会公 告,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弄虚作假逃避关闭、违法生产的,立即依 法淘汰退出。
2.严格准入门槛。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 产能低于 120 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60 万 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30 万吨/年的煤矿; 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90 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 1000 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 1200 米的大 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 600 米的其他煤矿;停止 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 500 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 和改扩建产能高于 800 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
3.规范小煤矿技改扩能。指导推动小煤矿多的地区制定煤炭产业 发展规划,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实现机械 化开采,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纳入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 方案拟整合技改扩能的小煤矿应停止生产,明确建设期限,抓紧办 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未完成技改不得投入生产。整合技改扩能煤 矿应于 2020 年 12 月底前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审批、环评等手续。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整 合技改资格。
4.规范产能核定工作。新增产能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实现机械化 开采。对实施机械化改造扩能的予以认可,对不合规的产能核定进 行清理纠正,灾害严重矿井的产能只减不增;支持优质产能释放,对 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能力的不予认可,对存在采矿、 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可,防止违 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适时修订《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 核定标准》。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1.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 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
(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 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 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 瞒作业地点的;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 艺的;
(6)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 瓦斯超限作业的;
(7)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8)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 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员多且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
(9)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 理措施不落实的;
(10)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 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
(11)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 工期施工的;
(12)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
(13)其他方面。
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 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 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 协商处理,严防互相推诿。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推动煤矿企业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
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 任追究,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 运行机制。
2.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 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承担起“促一 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的组织领导。重点产煤市县应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 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将煤矿安全生产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 划、同步实施。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 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 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按 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问 效、一盯到底。明确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杜绝监管盲 区,克服监管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监管不得 下放到县级及以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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