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的信息时代,透过一些影响性诉讼,如“李某某强奸案”“夏俊峰杀人案”,以及之前的“北海案”“贵阳小河案”“李庄案”等,律师正以多样的姿态,进入公众的视野,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新审视。
据《南风窗》报道,近日多省律协接到上级通知,认为当前律师队伍“极个别律师串联、抱团、死磕、恶意炒作、触碰政治法律底线等行为”,要求各地律协形成书面材料,对这些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尤其是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律师”如何加强“有针对性的措施”。
律师的言行,不可避免要受到社会的评价,无论是好评抑或恶评,都关涉律师伦理,并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律师职业伦理的构建和演变。我们应该做的,是推动律师伦理由混沌走向清晰,使之成为从业者内心的圣经。
很多职业都有入职宣誓仪式,从誓词中,得窥职业伦理的精髓,有所为有所不为,尽在唇齿舞动间。譬如,古希腊希波克拉底医生誓词中的“视病犹亲”;某些会计师誓词中的“不做假账”,均反映出各自职业的核心伦理观,让入职者懂得职业的取向,亦深知行业的底线所在。
美国律师的入职誓词共有12条,贯穿始终的,是从业者之于法律、行业规则、当事人及关联人所应尽的主要义务,其中不乏伦理内容,譬如,“谨将法律执业的谋生意义置于职业意义之下”;又如,“将在作出影响委托人的决定时确保他们知悉”,这样的承诺,实在而具体,其所针对的正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最易迷茫的种种。有誓言在此,心中便有了方圆,不难在面对困扰时作出取舍。
本质而言,职业伦理无非是某个职业群体在执业活动中最核心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或承袭于传统,或衍生于法律,或顺应于公众期待,总之,是职场中人待人处事的圭臬,也是执业活动的航标。秉持之,各方叫好;忤逆之,则天怒人怨。因此,任一职场中人,非但不敢视职业伦理为儿戏,更不惜将其贯穿于入职誓言中,以规制新人。
中国律师也有自己的宣誓誓词,它的产生源于2012年司法部的一纸决定。目前,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入职者在宣读这份誓词,锵锵之声,响彻大地。它是否被记住了?不得而知;它是否容易被记住?不得而知;它是否值得被记住?更是不得而知。为了方便说话,不妨将此誓词照录于下: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于我看来,此一誓词有时代特征而不具职业特质,倘将“执业律师”换为“法官”,似乎也可以作为法官的入职誓言。透过这144个字,无从参详律师的核心伦理是什么,尤其看不出律师特有的尽忠对象,而这一点正是每一个入职者需要铭记于心的。但是,誓词只要求律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这固然无可厚非,却明显失之宽泛,同属法律人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又何尝不该“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为律师,更应该忠于的,是祖国大地上和人民群体中的“当事人”,他们才是律师的衣食父母。当“人民”中的其他人与“当事人”发生利益冲突时,律师要忠于的,也只能是“当事人”。
与之相关的是,无论律师该“拥护”什么,“维护”什么,莫不与这个职业的本分相关。律师的本分,首先源于它的职业伦理,其次才取决于它的公共义务。因此,他们最该“拥护”和“维护”的,是反映职业伦理的内容。唯如此,在举臂高呼之后,才知道应该何去何从,有所为有所不为。一个深谙职业伦理的律师,必先忠诚于自己的客户,而后尽责于公共利益,这好比爱国必先爱家,一个不爱父母和家庭的人,我们如何相信他会爱党爱国爱人民?
如此看来,律师誓词中的逻辑关系和轻重取舍,还有待完善。这份出自司法行政机关而非律师协会的誓词,未必是“量体裁衣”之作,它的混沌与模糊,或是当下某些律师行为迷乱的成因之一。
尽管律师誓词未能集萃律师的核心伦理,在《律师法》及诸多其他规范中,却已经有不少包含律师职业伦理的条文存在。
中国的律师职业虽有百年历史,但一波三折,两度断裂,并无一脉相承的律师传统可循。晚近30多年律师实践,也是职业伦理孕育和构建的过程。此间,一些律师伦理相继见诸《律师法》、部门规章、行业规范中,如对当事人隐私的保密义务;对涉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利益冲突的预防和处理;律师费的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律师与法官等其他法律人的关系等等,成为了规制律师执业活动的重要依据。
伦理入法,或经由规范制订伦理,使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循伦理成为可能。但是,这仅限于一种可能,从实际效果来看,似乎并没有符合逻辑地变为现实。盖因入法的伦理,并非律师传统中自然生成的伦理,如同律师职业是“舶来”的一样,不少律师伦理也是生搬硬套移植而来的,缺乏一种“自然浸润”的发展过程,非但没有得到自觉遵守,有的甚至还受到抵触。
譬如,对当事人的忠诚是律师业赖以生存的根基,每以“守密”和“排斥利益冲突”得以体现。然我们日常所见,一些律师不仅把本该“守密”的事挂在嘴上,更动辄将其披露于博客、微博等自媒体,诉诸公议;一些律师事务所对利益冲突的预防,亦远未上升到职业伦理的高度,有的甚至没有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以至于“吃了原告吃被告”之类的情形还时有发生。
又譬如,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律师的名片,不啻律师职业示人的两张脸,这两张脸上应该涂抹什么“化妆品”,是有规矩可循的。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之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心”“集团”“联盟”等文字;另据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在律師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行为,被明令禁止。然而,无视这些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并不罕见,冠以“集团”字样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大行其道,而印有各种头衔的律师名片更是满天飞,似乎上升为规范的种种伦理,正在被这个职业所轻慢,甚或取笑。
律师治理的逻辑,必然是,也只能是双管齐下:一方面,充分地放松,让他们在市场里自由地游弋,汲取足够的养分;另一方面,适度地收紧,促使他们信奉职业伦理,恪守行业规范,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责任。唯如此,一个社会信赖、政府放心的职业群体,才会应运而生。
而对于治理的主体来说,切忌对司空见惯的违规悖理行为视而不见,却对引起喧哗的同类行为反应过度。以往的经验证明,任何情绪化的治理和选择性地执法,非但不能催生好律师,反而会孕育更多的坏律师。
律师伦理是世俗伦理的一部分,它出乎于世俗,却超然于世俗。以至于在公众眼里,律师是天使与魔鬼的结合体:他们有时候是可爱的,而有时候却十分可恨。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凡此种种,律师伦理与世俗伦理得以契合,有此等禀性的律师,忠诚、节制、守信,算得上“人民满意的律师”。
然而,律师伦理与世俗伦理的冲突却时有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律师职业的宿命。
上世纪70年代,美国纽约发生了一起著名的“快乐湖”案件。两名律师法兰西斯·贝尔格和富兰克·阿玛尼共同为谋杀嫌疑犯罗伯特·格鲁辩护,后者被指控在露营中谋杀了菲力普·敦布普斯基。当事人告诉两位律师,他还犯有另两宗不为警察所知的谋杀案,其中包括把一名在野外露营的少女杀死。两位律师对其获悉的犯罪事实守口如瓶,即使在这位少女的父亲请求他们告知失踪女儿的情况时,仍不置可否。在其后的审判中,律师试图以此信息与检察官达成辩诉交易,求得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但遭到了拒绝。只是在罗伯特·格鲁最终供述了这两起未予指控的谋杀事实后,律师才公开承认他们对此早已知情。此事一经披露,美国社会一片哗然,两名律师遂被千夫所指,公众唾骂他们这种隐瞒真相的行为,指责他们从“正义的追求者”沦为了“职业枪手”,他们甚至受到过死亡威胁,不得不搬离原居住地。
當律师伦理遭遇世俗伦理,律师应该何去何从?职场中人与普通百姓的看法大相径庭。在一般人看来,律师的职业角色应该服从于他们的公共角色,为当事人尽忠,抑或守密,自是无可厚非,唯其前提,必当守持基本的人性标准,尤需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律师之为律师,乃在于他们要以悖于“常规”的方式,去谋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福祉。他们的“另类”与“反叛”,正是制度设计的应然要求。倘律师变得“正统”,也去揭发自己的当事人,则这个职业便失去了生存的根基。
在“快乐湖”案件曲终人散后,来自美国律师协会的评价是:律师的上述行为不仅是允许的,而且,如果律师披露客户信息,将违反律师执业规制。
中国的律师制度虽然缺乏悠久的文化传统,但在与世界接轨方面,却也悟出了不少真谛。现行《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披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是典型的伦理入法,于此前提下,律师背负着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义务,如果遇到类似“快乐湖”案的情况,应不难作出选择。从这个层面讲,中国律师是幸运的。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于我看来,这一规定尚不至于让律师陷于两难:作为公共角色的律师,在非执业活动中如有这样的“发现”,则应当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反之,作为职业角色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如有前面提到的“知悉”,则应当依法履行职业义务。如果当真出现了两法的冲突致律师左右为难,则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妥为处理。
中国无一脉相承的律师传统,却有如出一辙的法政传统。法政的逻辑,是将法律视为政治的工具,以政治人领导法律人;以政治理想兼并法治理念;以政治伦理主导法律伦理。
是故,律师的职业伦理即使是未必情愿,也不可避免地要沾染政治伦理的气息,甚或被政治的价值观所左右。前面引述的律师誓词,大抵可以印证这种判断。
与世俗伦理不同,政治伦理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影响,是带有强制性的。如果说律师伦理与世俗伦理在某些分歧上尚可博弈,面对政治伦理,律师伦理则只能俯首称臣。
通俗地讲,所谓政治伦理,无非是调整人们之间政治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充斥着处理上与下、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整体与局部等关系的规则。当政治伦理借助官方力量向其他伦理范畴渗透,则不免对其他与之相左的伦理形成压制。譬如,新闻伦理中的“敢言”和“直面真相”;律师伦理中的“为当事人谋求极致利益”,无不在“顾大局”的政治伦理笼罩下,显得岌岌可危。
于是,有人戏称,“死磕”的律师,或许会被“磕死”。
据我观察,所谓“死磕”一派,其实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死磕”的动机合于律师职业伦理,但“死磕”的手段有悖于律师职业伦理;另一种是“死磕”的动机和手段都符合律师职业伦理。如果当真有“磕死”的倒霉蛋,那应该是第一类人。倘第二类人也不幸“磕死”,则意味着政治伦理与律师伦理的全面冲突。于此情形下,律师职业将不复有生存的基础。
律师一职,在晚近30余年的时间里,于立法上三易身份:从最初“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此不难看出律师职业的定位日益接近公众的认知,正在逐渐恢复它的本原。
实际上,这个过程也是政治伦理倾向于亲近律师职业伦理的时光。如此和谐的语境,成就了律师业近30多年的长足发展。
然而,最近几年正在回归本原的律师职业,又悄然被换了一个名号,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其中究竟隐含着怎样的政治玄机,我们无从参详,似乎官方更愿意依从政治伦理来驯化这个职业,而不是,至少未必主要是根据职业伦理来培育它。
说起律师职业的纠结,我推崇顾培东律师的如下总结:“当代中国律师一方面口含着市场母亲的乳头,另一方面又必须聆听政府父亲的训导。问题在于,市场母亲与政府父亲教给这个孩子的是两种不尽相同的成长之道。”如此,背弃职业伦理将会得罪老妈;不服从政治伦理必然冒犯老爸,倘爸妈不能同心同德,律师可能的选择是,有奶便是娘!
作者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花田文秘网 https://www.huatianclu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花田文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