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私有并不天然就意味着高效益,农村土地私有化面临政治与法律的多重障碍,农村土地私有化改革方案缺乏现实的操作性,我国现实农村土地物权制度行之有效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农村土地私有化改革方案并不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私有化 集体土地所有权 物权
在当前存在的改革完善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改革方案中存在着主张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观点。该观点的主要依据和理由是:农村土地私有能明确产权,稳定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投入;农村土地私有权能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动,从而达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作用;土地私有制是最有效率的土地制度,私有化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马克思一再主张要重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而重建农村土地所有制的最好方式就是农村土地私有。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方案虽然言之凿凿,但却不适合中国国情,不具有可行性。
首先,私有并不天然就意味着高效益。私有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私有就可以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率、私有是灵丹妙药的观念已经在俄罗斯失败了。俄罗斯土地私有化的目的在于,“根本改革俄罗斯联邦土地关系、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占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组织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为此,俄罗斯通过了土地法律关系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并由叶利钦总统签发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实施土地改革的紧急措施》,全面推行土地私有化。俄罗斯的土地私有化改革并没有达到提高效率,促进农业生产的目的,相反,变革后的俄罗斯农业生产持续下降,粮食供应紧张,农业危机加剧,综合国力受到极大削弱。
其次,农村土地私有权面临政治与法律的多层障碍。农村土地私有会面临来自政治上各方面的阻力,会造成政治的动荡,在政治层面难以被接受。退一步讲,即使土地私有在政治上获得认可,也难以形成具有操作性的方案。中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土地资源远不及俄罗斯丰富,土地私有的难度极大。如何分配土地才能达到公平,为民众和社会接受?这种方案的抉择是非常困难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一个长期演进的过程,原来权属间历史性的边界已经模糊,中国无论采取何种私有方案都不会为各方所接受。中国必然会为土地私有制度实现付出极大的制度成本。在法律操作上,土地私有首先面临《宪法》的障碍,因为与土地公有制相关联的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其次,农村土地私有后,农村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处理也比较棘手。土地私有后,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必须全面重构。
再次,农村土地私有化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土地私有化的实现还存在着一个技术操作层面如何实现的问题。对于土地私有化过程中土地如何分配,一种主张尽量恢复土改后的土地分配格局。但是这仅仅只是一种理想化的主张,难以真正付诸实施。从土地改革到现在,农村已经增加了4亿多人口和1亿多家庭,无数的农民已经转变了身份成为城市居民。在这种情况下,恢复历史上的权属既无法实现,也并不利于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另外一种是按照现实的人口分配土地。这方案首先会遇到是否公平的诘责,同时也会遇到土地到底如何分配的难题。在农村土地上不但存在所有权,还存在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实现按人口分配的平等,必然要求付出巨大的制度成本,也必然会激发农村社会中的各种社会矛盾。
最后,对于农民个体土地产权弱化带来的农民缺乏安全感与农民个体土地产权的流动性不足等问题。这些可以通过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效力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来解决,而不需要通过彻底地实现农村土地私有化的途径来解决。在中国已经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以后,对土地进行私有的必要可以说已经不存在。目前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已经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获得了较为良好的运转,也获得了农民群体的普遍认可与接受。因此,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方案应当是继续完善现行的农村土地物权制度,而不是去进行农村土地私有。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04AFX005)《集体所有权的性质、行使管理及保护法律制度》、西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08XJC004)、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项目(09JK261)《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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