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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0-25 08:30:05 点击: 推荐访问: 基本原则 婚姻法

摘 要:婚姻法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其基本原则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五项。

关键词:民法;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082-02

作者简介:陶园媛(1993-),女,辽宁辽阳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文法系法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婚姻法。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而婚姻是组成家庭的重要途径。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两性结合是人生生存繁衍之根本,也是组成家庭婚姻之源。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两性结合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所以,婚姻必须具备合法性,这是婚姻的本质属性。所谓“合法”,即指两性的结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及《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以上法律规定,皆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婚姻自由的保护。

所谓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更是维护婚姻生活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它包含两方面内容,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当然,婚姻自由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为必须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婚姻自由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任何人滥用。同时,当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时,也享有离婚的自由。法律保护因正当合理原因所提出的离婚申请。且离婚自由,不受任何团体,组织以及个人的干涉、干预。这便是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自由,在法定的范围内给予每个公民以自由权力,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国和国宪法》母法的人身自由精神。婚姻自由原则对社会生活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原则,是相对于中国传统的一夫多妻制陋习所提出的硬性规则。所谓一夫一妻制,又叫做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的婚姻制度。然而一夫多妻制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所遗留下来的落后思想。

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提出对全社会的婚姻家庭行为和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普遍的强制性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任何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违反一夫一妻制,根据其情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此项原则体现我国立法的公正公平,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降低了重婚罪带给男女双方精神和财产上的损失。在社会高速发展繁荣的现今,“小三”、“包二奶”等现象和案例已经屡见不鲜,其争议也不断。依据民政部发布的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当事人说婚姻家庭关系的破裂都是由这些“小三”、“二奶”造成的,正式由于她们的出现,才导致原本和谐的家庭生活出现裂痕,以至于最终夫妻双方在法庭之上争锋相对。因此,《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正体现了维护公民婚姻生活的重要性。首先,从遗传学角度来说,一夫一妻制更有利于繁衍下一代的健康;再者,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位,一夫一妻制更有利于稳定经济来源,保证生活;最后,一夫一妻制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男女平等。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亦是针对我国封建时期的落后思想而设的一项原则。在我国封建时期,重男轻女思想几乎占据了主导地位。农村地区更为普遍。直至我国1954年就将男女平等写入了宪法。从1995年我国某领导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上明确提出,到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条例,再到2012年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得以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成了从“政府的承诺”到“立法的确认”再到“执政党意志”的全方位“认证”。

而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只要体现在三方面:(1)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力和义务是平等的;(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3)父与母、子与女以及其他不同性别的亲属,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平等的。然而,需要强调的是,男女平等并非是要求男女在劳动强度,和身体体力上绝对的相等,而是为了给予妇女以法律的保护,消除歧视。男女平等原则是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妇女一定的保护,使妇女同男性一样,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和平等人身权利,不只是在道德上强调男女平等,更是在法律上赋予男女以同等的权利。然而,虽然男女平等原则已写入《婚姻法》,但在某些地区男女平等的观念并没有完全普及。尚有很多地区依旧处于重男轻女的观念之中。而且,虽然男女平等原则已载入《婚姻法》,但尚没有完备的法律保护程序法,尚有待改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尊老爱幼一直是我国的一项优良传统,是我们应当薪火相传的一项美德。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一项重要的原则,坚持这项原则有利于继承和发扬我国的优良传统,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巩固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

妇女是社会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是民族的未来和国家希望,而且孝敬老人更是是我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以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保护,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理当尊重。但就当前的社会情况而言,我国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还不尽完善,类似家庭暴力、拒不赡养父母的情况屡见不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针对妇女儿童,已有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拐卖儿童罪、遗弃罪等多项罪名。足以体现我国司法对妇女儿童权益和安全的重视。

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益受到保护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更加贴近“依法治国”的重要国策,我们应加强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利益,制定相对完善的应对策略。如:增强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妇联优势,联合各方面社会资源力量,保障妇女权益的落实;加大政府对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工作的财政投入等。

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人口问题是中国的主要问题之一,因人口问题曾经给中国带来了较重的负担。因此,针对此问题,中央制定了计划生育政策。此项政策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如《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是为了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然而,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为应对此等问题,2013年10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就集纳了这20多位人口学者的政策建议。他们提出,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孩”。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出以下五点计划生育新要求:(1)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2)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3)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4)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5)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新的计划生育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大起大落的剧烈变动,也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缓解。生育权是一项自由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而计划生育权是针对社会问题对生育权作出的调整,有利于全体社会公民的利益。生育抚育下一代是对一个家庭生活完整,同时也是祖国未来的希望,所以,计划生育原则作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着重要的额意义。但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和生育率低等愈发严重的原因,国家对计划生育原则已有所放宽。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孩”。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六、结论

婚姻法是公民婚姻的保障,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维系公民婚姻的一道保险,时刻提醒公民在道德底线之外,还有婚姻法为准绳。同时,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自然也有义务遵守婚姻法的规则和原则。婚姻法在法定范围内给予公民以自由,也在法定范围内限制公民,在法定范围内婚姻自由平等。

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只有家庭婚姻稳定和谐,才能全身心致力于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婚姻中的问题不仅关乎道德,同时也涉及法律问题。唯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和保障,才能实现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现实进步。这也是婚姻法和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所在。

[ 参 考 文 献 ]

[1]中华人民国和国婚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09.

[3]寇铭.试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J].科技资讯,2011(22).

[4]邱隽思.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J].青年文学家,2011(6).

[5]彭冠霖.浅议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之婚姻自由[J].科技信息,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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