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近年来,我国家庭模式小型化和老年人口不断增长,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老年人护理需求得不到满足,如何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逐渐受到社会各界关注。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为需要长期照护的老人提供政策性支持。本文对老年长期照护需求背景进行阐述,着重分析老年长期照护保险需求,指出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构建的约束条件,为我国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课题来源:河北省社科基金:“河北省城乡老年护理需求评估与应对机制研究”(HB15GL056)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4月9日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近年来,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老年人,一般定义为达到或超过65岁的人。鉴定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为老龄化社会,一般定义为65岁及以上老人占社会总人口比重是否达到或超过7%。根据有关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65岁以上人数占总人数的比重为22.6%。面对如此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建立适用于老年人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迫在眉睫。老年长期照护主要是指为一些生活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辅助才能正常进行日常生活的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顾、基本护理、精神安慰、社会交往的综合性服务。刘晔翔、罗力、邓海巨等(2016)指出“长期照护一般是指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照料的失能老年人群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社会交往和临终关怀等综合性服务。”
医疗的进步延长了人们的寿命,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再加上我国家庭模式小型化的变迁,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成为时代所需。如何建立起合理的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更好地服务于老年人生活,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本文在深入分析我国社会各阶层对老年长期照护保险需求的基础上,探讨构建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约束条件,最后提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建议。
二、我国老年长期照护保险需求分析
我国医疗卫生水平不断发展,人均寿命延长。建立行之有效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十分必须。首先,家庭养老功能弱化,老年照护需要社会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中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发生变迁,家庭规模缩小,即“421”家庭结构开始普及,家庭对老年人的照护功能逐渐弱化。独生子女在步入中年,在兼顾事业的情况下,需要独立承担起照顾年迈父母和年幼子女的重任;其次,社会老龄化严重,老人长期照护需求巨大。老年人口、高龄老年人口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口数目一直持续增长,在一个人的生命周期中,老年时期是情感脆弱、疾病高发、健康危机最为严重的时期,老年人这种长寿但不健康的状态导致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感较低,再加之传统家庭结构的变迁,现代社会对老年长期照护产生了巨大的需求;最后,现行的医疗照护费用较高,引发长期照护需求。老年群体本身就处于疾病多发期,不仅医药费支出占生活总支出的比重较大,还需要一定人员进行照料。截至目前,老人长期照护并不在我们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老人的这部分费用全部需要自行解决,这就给很多家庭带来相当大的压力。
三、我国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构建约束条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有关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政策环境不够清晰,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这些情况使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限制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发展完善。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支持,一方面会使得该制度没有法律的保障;另一方面也会使得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缺失动力,使购买老年长期照护保险的人群产生担忧,继而导致购买人数减少,最终导致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难以发展,面临崩溃。
(二)民众对老年长期照护保险意识薄弱。对于社区普通居民,传统的“养儿防老”理念在他们思想中根深蒂固,大多数老年人不愿意接受外来人员的照护服务或者入住专业的服务机构,老人一般希望自己的晚年可以与自己的子女或亲人在一起,接受他们对自己的照护。另外,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子女也担心自己将老人送往专业服务机构会被社会人士视为不孝,而且在自身心理上也会产生不照顾老人的压力,因而将老人安置在家中。因此,即使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建立起来,此类产品也不会引起相关人士购买。
(三)缺乏专业的照护人员和机构。照护机构较少,难易满足市场需求。在我国,老年人养老机构一般由政府承办,真正的社会性养老机构较少,由于机构设施设备陈旧、服务的项目较窄、资金不足等问题,使在其中生活的老人不能获得很好的照护,老人更多的选择在家中安度晚年。
专业照护人员较少,照护技能缺乏。目前,在我国,不仅仅是缺少照护机构,专业的照护人员更是严重短缺。一般社区中,服务于整个社区的照护人员不仅少而且整体素质较低,不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不能满足目前老年长期照护需求。
四、我国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构建建议
老年长期照护制度是在目前社会发展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一项制度,应该在分析我国老年长期照护保险需求的基础上,突破我国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构建的约束条件,尽快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适用于我国老年人口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一)改革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构建的环境基础。改革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构建的环境,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各级政府应充分重视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尽早制定相应的国家政策。首先,要规范完善老年长期照护保险事业。建立起相应主管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部门,制定一系列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完善各项指标体系,加强对相关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顺利开展;其次,完善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各项服务体系。面对现如今未富先老的社会情况,对于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服务体系的构建必须包含社会、社区、家庭多方面的支持,政府应搞好医疗卫生服务、各项福利措施等方面资源的整合,创造最大的社会效益;再次,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发展适用于我国国情的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二)确定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首先应确定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定位为社会性保险和医疗照顾相结合。老年照护具有高风险和不确定性,单纯的依靠商业保险,难以维系和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护的需求,需要社会资源的支持和保障,分担风险,提高养老照护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老年照护的对象主要是基于所有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所提供的主要保障内容为服务,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在于国家补贴、保险基金支持、个人缴费以及其他资金来源方面。
(三)培育专业照护机构和人员。人才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更是老年长期照护保险行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发展需要专业照护机构和人员的共同努力。政府应进一步关注专业照护机构和人员的培养,培养大量高素质、技术过硬的专业照护人才、护理人才,支持照护机构建立和发展,培育照护品牌机构,建立照护市场的人才准入、推出机制,开办各项照护人才培养学校,设置各项照护人才资格证书,提高照护人员的素养,从而提高我国专业照护机构、人员的服务治疗。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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