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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纪律处分条例财务存在的不足和建议(4篇)

篇一:对照纪律处分条例财务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个人检视剖析材料

  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个方面的纪律要求,我总结了自身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实际确定了努力的方向。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剖析

  1、理论学习功底不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不够。一是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存在以干代学的现象,特别是当工作与学习发生矛盾时,往往认为学习是“软指标”,可以往后推一推,从而导致学习的自觉性不高,而且学习的系统性不强,学习效果不佳。二是学习制度坚持的不好、客观上强调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性工作较多,缺乏持之以恒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的精神。

  2、恪守组织纪律的自觉性有待提高。在“三会一课”“两学一做”以及最近的“学习强国”等制度面前,存在懈怠心态。须养成真抓实干之风,把劲头放在实际工作上,牢固树立局部服从全局、上级服从下级、个人服从组织和一切服务中心工作的观念,提高组织纪律意识。

  3、在工作纪律方面,本人工作的用心性还不够强,主动意识还不够,缺乏创新意识。有时候思想存在懒惰情绪,认为只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行了,其它的与自己无关。在教学中,不能及时汲取和采纳新的教学方法,掌握新的教

  学理念,缺乏对教学新思想的学习和钻研。

  4、群众纪律意识认识不够。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本人缺乏与群众的沟通交流,与学生的联系不够深入,在教学方面,应及时与学生交流探讨,以创造出生动有趣、学生喜爱的课堂。有时对待学生不能始终持续热情的态度,为学生服务的公仆意识淡化,不能设身处地地理解学生的想法。

  5、严守生活纪律,关键是要努力做热爱生活、积极向上的“高尚人”。把塑造高尚的价值追求、正派的政治品行当成锤炼党性的题中应有之尊重的义,当成党员的修身之本和成事之要。一要以德为先,树立良好形象。二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三是艰苦奋斗,保持良好生活作风。但是本人在平常的生活中,还是缺少艰苦奋斗精神和勤俭节约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大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学习力度,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和精神追求,做到严于律己、勤俭节约。

  6、在廉洁纪律上,仍需强化廉政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败坏防线,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进一步加强自身在廉政自律意识方面的思想教育,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二、努力方向及整改措施

  上述剖析的问题存在是表面的,但问题的实质上是深层次的,有客观因素,更主要的是主观原因。我深刻认识:

  1、在政治上,要深入学习理论知识。系统地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知识,提高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学习党的理论,坚定理想信念,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紧跟时代前进步伐,强化宗旨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激发工作动力。

  2、在组织中,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既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又要拥护组织、维护组织、服务组织,任何时候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

  3、在工作上,要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时处处严格约束自己,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不计名利,不图虚名,不事张扬,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做好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4、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无论是在教学工作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需要时常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加强与学生的沟通联系。

  5、在生活中,牢固树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意识到“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党员必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

  献。”这是《党章》的明确要求。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自己的身份,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培养健康向上的情趣爱好,不断向社会传播正能量,维护党员良好形象。

  6、在廉洁纪律上,切实加强廉洁自律。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自觉抵制奢靡之风,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检查监督。

篇二:对照纪律处分条例财务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的廉洁纪律,逐条报告执行规定情况(一)财经利益:

  1、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节约、合理使用公共财物,禁止参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领受财政补助、津贴和违规奖励及赠与行为;

  2、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的制定及执行,完善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和审计流程;

  3、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财务数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使用财政资金情况。

  (二)加强领导干部职业行为守法纪律:

  1、坚持公开透明的办事作风,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秉承党章和党内政治纪律要求,严守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里面监督;

  3、自觉支持领导实施活动,参与有关党团组织活动,坚决反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三)强化职责和监督:

  1、强化职责认识、行政执法规范,坚持履行职责,对不正当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把执行廉洁纪律和抵御风险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治考核评估范围,把监督和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范围;

  3、强化执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处要和汇要管理规定,严禁超越职级权限、垄断、分单等违纪行为。

篇三:对照纪律处分条例财务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六条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条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五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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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对照纪律处分条例财务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违反财务制度适用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维护单位财产安全,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单位财务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单位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财务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

  财务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认真核实财务信息,确保财务账簿记录准确完整。

  第四条

  财务管理人员在处理财务事务中有权对金钱以及其他财产进行管理,保证单位财务资源的安全。

  第五条

  财务管理人员应当竭诚为单位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六条

  财务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财务账目,不得违规挪用、私分或侵吞单位资金,不得为他人谋取私利。

  第七条

  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保守单位机密,不得泄露单位财务信息,不得故意损害单位利益。

  第八条

  财务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薪酬发放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工资报酬。

  第九条

  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第十条

  各级领导对财务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给予严厉处分。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不得阻挠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人员如有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人员如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务制度且情节严重的财务管理人员,将给予停职停薪、免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务制度且涉嫌经济犯罪的财务管理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现财务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单位领导,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如有不当行为,应当自行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财务管理人员的表现优秀者,应当给予奖励,鼓励其继续为单位做出贡献。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当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单位领导,如有疑义,应当及时向领导请示。

  以上为《违反财务制度适用纪律处分条例》,请各位财务管理人员自觉遵守,维护单位财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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