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深入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报告制度
根据《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宝山区严格落实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全面梳理、如实报告2020年宝山区机构编制重要事项,并推动全区各单位总结2020年机构编制工作,及时向区委编委报告全年机构编制重要事项,切实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落实文件精神,及时部署机构编制报告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领会,提高做好报告工作的思想认识。在市委编办机构编制报告工作布置后,区委编办第一时间向区委编委汇报《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和会议精神,并组织编办工作人员开展学习,认真领会《实施办法》和市委编办有关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切实将机构编制报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
二是强化工作部署,着力推动报告工作全覆盖。准确把握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的重点和要求,向全区各单位下发《关于开展2020年度机构编制报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机构编制报告相关工作,明确报告工作的实施范围、报告事项及时间节点,切实增强各单位做好报告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报告工作共涉及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部门、政协机关、人民团体、镇、街道、开发区等70家单位,真正做到了全区机关单位报告全覆盖。
三是加强分类指导,细化明确报告工作的基本要求。考虑到各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差异较大,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避免“上下一般粗”。针对各街镇、建设交通工作党委、教育工作党委、卫生健康工作党委以及市场监管局等大口单位,要求在报告机关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同时,做好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等单位相关事项的报告,切实履行好主管单位责任。针对机构编制规模较小的单位,注重加强过程中的沟通指导,帮助相关单位正确理解报告事项的内涵意义和应报告的内容,确保机构编制报告制度贯彻落实到位。
二、全面梳理总结,严肃报告机构编制重要事项
一是对标要求,逐项报告机构编制事项。区委编办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报告事项,对2020年宝山区机构编制工作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报告机构编制重要事项,做到不漏报不瞒报。各单位对照《通知》要求,对执行“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批复情况,在权限内使用和调整机构编制资源情况等7个事项逐项进行报告,对未涉及的事项实行“零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委编委书面报告了2020年机构编制重要事项,较好地完成了机构编制报告工作。
二是突出重点,总结提炼工作特色亮点。在全面报告机构编制事项的基础上,区委编办重点就《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街镇管理体制改革、“小散弱”事业单位整合撤并以及结合区委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开展机构编制联合督查等工作进行汇报,提炼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反映宝山区机构编制工作特色亮点。各单位也结合工作实际,有所侧重地汇报机构编制工作的特色做法。如,高境镇报告了如何根据基层工作的形势变化,进一步梳理明确各项工作职责、理顺内部关系,提升工作效能;教育工作党委重点就加强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职数管理,推动内部挖潜,提升编制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报告。
三是聚焦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区委编办针对宝山作为人口导入区的编制配备问题、基层运行管理中职能与机构规格不匹配问题等,提出加强导入地区编制资源配备、研究提高街镇部分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加强机构编制制度法规体系建设培训指导等方面意见建议,力求将宝山区实际情况和真实意见建议向市委编委报告。各单位也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如庙行镇针对镇域内人口密度高、城市运行管理任务较重的情况,提出希望进一步明确镇城运中心工作职责和运行机制,加强人员力量配备等方面建议。
三、注重分析研究,着力提升机构编制规范化水平
一是及时汇报报告情况,积极为编委提供决策支撑。对各单位提交的机构编制事项报告,区委编办逐份审阅,做好梳理汇总,及时将各单位开展报告工作的基本情况、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等,以机构编制工作专报的形式报区委编委领导,并对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帮助编委领导全面掌握机构编制工作情况,着力发挥报告制度的决策服务作用,切实加强区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是分析研判意见建议,推动完善机构编制相关工作。区委编办高度重视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将其作为开展机构编制工作调研的重要内容,逐项分类、逐条梳理相关意见建议,并由相关业务科室对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判和调研论证。对于区委编办能够落实解决的意见建议(如加强业务指导、开展工作培训等),及时做好沟通反馈,并将相关工作列入机构编制工作要点;对于需要联合多家部门共同研究推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由业务科室制定工作计划,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共同研究工作举措,形成工作闭环。
三是探索研究工作机制,规范细化报告制度相关规定。以本次报告工作为契机,结合《条例》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积极开展宝山区机构编制报告工作相关机制措施的研究,特别是对机构编制事项年度报告、重要事项即时报告以及日常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定期报告等不同事项和情况,探索形成与之相对应的报告流程及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不断推动机构编制工作法定化、制度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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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G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GHG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GHG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日内和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和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日内,总经理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安排,并确定专人进行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参加,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审阅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办公室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编制及披露。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预约期结束前,董事会秘书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意见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在定期报告期结束前
10个工作日内,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定出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等各项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部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以及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相关部门,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下旬召开定期报告编制协调会,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人及联络人,下发定期报告编制框架,以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程序:
1、各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本单位财务决算,计划财务部汇总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本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公司计划财务部编制的简式财务会计报表由财务总监复核、经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安排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4、年审机构进场开展审计工作后,董事会审计委员应书面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确保年度审计工作安排进度;董事会秘书组织安排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与注册会计师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工作程序:
1、财务总监按照定期报告编报总体部署,按时将审定后的财务会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所提供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各相关部门联络人应按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所负责内容,各部门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召开前1日内,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核稿送达公司各位董事审阅,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形成决议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非确认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定期报告披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含报纸稿、网站披露文件等)进行复核、校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书面签署文件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在审核通过后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同时向指定媒体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于预约的日期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第三十三条
若定期报告披露前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上市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1、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2、公司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报送时间应当晚于定期报告公开披露日;
第三十五条
如因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一、定义
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条例》及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制定的,对于机构编制报告的规定、运行流程及具体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1.对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条例》规定进行机构编制报告的机构;2.对于已经进行机构编制报告的机构,本办法也同样适用。
三、实施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机构编制报告的实施流程,提高机构编制报告的实效性,保障机构编制报告的合规性。
四、实施程序1.申请机构编制报告: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条例》的规定,提出机构编制报告申请,并将机构编制报告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到有关部门;2.审批机构编制报告:有关部门收到机构编制报告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后,将予以审核;
3.核准机构编制报告:有关部门通过审核后,将予以核准;4.报告实施:有关部门核准机构编制报告后,机构即可开始按照机构编制报告进行实施;5.后续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对机构编制报告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机构编制报告的有效实施。
五、责任划分1.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和核准机构编制报告,并对机构编制报告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机构负责人负责按照机构编制报告要求进行实施,并负责提供实施情况相关报告给有关部门。
六、违规处理
对于未能按照机构编制报告要求进行实施或提供不真实报告的,有关部门将予以违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有关部门视情况而定。
七、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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